
发明创造名称:对开式矩形风管调风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22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86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1003995.8
申请日:2015-12-29
复审请求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春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王靖
国际分类号:F16K1/22(2006.01),F16K31/6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已有结构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简单改进即可得到的,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03995.8,名称为“对开式矩形风管调风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2段(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14(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939398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12日;
对比文件2:CN201637056U,公告日为2010年11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对开式矩形风管调风门,其特征在于,沿调风门法兰箱体的长度方向平行间隔设置若干组铰接用短轴(8)和传动轴;成组的所述短轴(8)和传动轴对设在所述法兰箱体的内边方向,且居中设置;
成组的所述短轴(8)和传动轴铰接叶片;所述传动轴与所述叶片固定连接,带动旋转;
上下两组所述短轴(8)和传动轴为一对,配对设置;上下两组所述短轴(8)和传动轴的中心距等于所述法兰箱体的内边宽度以及所述叶片的宽度;
各个所述传动轴的端侧销接于在一个传动板(5)上分别开设的键槽中;所述传动板(5)的面板上相应每一个所述传动轴铰接了一个凸轮,每一所述凸轮与对应的所述传动轴固定连接;
其中,上下配对的两个所述传动轴的所述凸轮设置于这两个所述传动轴连线的两侧,使得所述叶片转动过程中,上下配对的两个所述传动轴反向转动;
其中一个所述传动轴的端侧还固定连接了调风门扳手(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对开式矩形风管调风门,其特征在于,所述调风门扳手(1)包括位于最低端所述传动轴两侧设置的支杆,以及位于两侧所述支杆中间设置有固定销孔并配设弹簧插销(12)的锁紧部位;对应所述锁紧部位,在所述法兰箱体外侧固定有一个定位板(10),所述定位板(10)对应所述调风门扳手(1)的固定销孔在一个弧线方向上间隔设置锁紧孔。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对开式矩形风管调风门,其特征在于,所述调风门扳手(1)的两侧支杆分别栓设有钢丝绳82,每一所述钢丝绳通过一个滑轮(83)后位于末端设置定位拉环(84)。”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2并入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原权利要求3更改为新的权利要求2。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调风门扳手与法兰箱体的连接形式为位于最低端的轴端上,在手柄中部设置带有弹簧插销的锁紧机构,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结构和位置。其次,本申请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解决自锁及远程控制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的连接方式不能实现自锁,也不能实现远程控制。最后,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现有技术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由于钢丝绳为软性连接,基于对比文件2的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可能想到在对比文件2的装置上设置钢丝绳和滑轮组合的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的锁紧机构与本申请的锁紧机构是相同的,主传动轴的具体设置位置属于本领域常规设置;其次,弹簧插销为通风设备(如门窗、风阀)中常见的锁紧定位结构;最后,对于安装在较高位置处的通风调风门结构,采用钢丝绳和滑轮结构实现风门开闭的操作结构为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本申请中支承叶片的为成组的短轴和传动轴,其中短轴铰接叶片,传动轴与叶片固定连接;上下两组短轴和传动轴的中心距等于法兰箱体的内边宽度。(2)本申请的联动结构采用的是传动板,在传动板上开设有多个键槽,各个传动轴的端侧分别销接于键槽中。(3)本申请调风门扳手包括位于最低端所述传动轴两侧设置的支杆,以及位于两侧所述支杆中间设置有固定销孔并配设弹簧插销的锁紧部位;对应所述锁紧部位,在所述法兰箱体外侧固定有一个定位板,所述定位板对应所述调风门扳手的固定销孔在一个弧线方向上间隔设置锁紧孔。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2)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结构基础上的常规改变和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3)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主传动轴的位置是可以根据工业现场安装需要进行调节的,为常规设置,没有对风量调节阀的结构和工作原理产生实质性影响;(2)弹簧插销为建筑领域中门窗上常见的可自动锁紧定位的结构,从而基于自动锁紧定位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一步想到的用弹簧插销代替锁紧螺丝;(3)对比文件2的风量调节阀同样容易面临如何进行远程操控的问题,而在建筑门窗结构中,采用拉绳和滑轮进行远程或远距离操控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复审通知书认为“上下两组所述短轴和传动轴为一对”等4点区别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但未提供相关对比文件,在船舶风管调风门领域不算常规设置,而且多个特征组合取得了组合的技术效果,不能割裂特征;(2)复审通知书认为“配设弹簧插销的锁紧部位”等2点区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但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公知证据不属于船舶舱内通风管道领域或者调风门领域,公知结构的使用应当考虑其具体的适用场合;(3)对比文件2公开的联动机构为连杆联动机构,与本申请中的传动板联动结构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4)对比文件2公开的调节手柄的设置位置及结构与本申请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4(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第1-5页)及权利要求第1-2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为:
2.1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对开式矩形风管调风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风量调节阀(相当于本申请的风管调节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18段,附图1-6):该风量调节阀用于工业通风系统中,包括阀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调风门法兰箱体),阀体1是由槽形边框首尾相互固定连接而构成的矩形框架(即风量调节阀为矩形);在阀体1左、右两侧框架上固定连接有轴承座4,在轴承座4上通过轴承8固定连接有转轴3(对应于本申请的短轴和传动轴),转轴3分为主动转轴31和随动转轴32,随动转轴32可为一条、两条或多条,结合附图2,4可以看出,沿阀体1的上下方向(即本申请的调风门法兰箱体的长度方向)平行间隔设置有1根主动转轴31和2根随动转轴32(即若干个转轴);由附图1可以看出,主动转轴31和随动转轴32分别设在阀体1的内边方向,且居中设置;在转轴3上固定连接有置于阀体1内的叶片,即转轴3能够带动叶片旋转;由附图1-2,4可以看出,位于顶端的主动转轴31与邻接该主动转轴的随动转轴32构成为一对,主动转轴31与该邻接随动转轴32的中心距等于叶片的宽度;各摇杆61(相当于本申请的凸轮)的一端分别固定在主动转轴31和随动转轴32的伸出端上,连杆62(对应于本申请的传动板)的一端与固定于主动转轴31上的摇杆61的另一端相互铰接在一起,连杆62的另一端与固定于随动转轴32上的摇杆61的另一端铰接;由附图1可以看出,主动转轴31与该邻接随动转轴32的摇杆61分别设置于主动转轴31与该邻接随动转轴32的连线的两侧,使得叶片转动过程中,主动转轴31与该邻接随动转轴32反向转动,从而与转轴固定的相邻的叶片也会反向转动,即为对开式结构;在主动转轴31的轴端上固定有调节手柄63(相当于本申请的调风门扳手),在调节手柄63的中部设有手柄锁紧机构7,手柄锁紧机构7是利用锁紧螺丝穿过阀体1左侧框架端面上的固定板11(相当于本申请的定位板)中的弧形槽12,将调节手柄63固定在阀体1上。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中支承叶片的为成组的短轴和传动轴,其中短轴铰接叶片,传动轴与叶片固定连接;上下两组短轴和传动轴的中心距等于法兰箱体的内边宽度。(2)本申请的联动结构采用的是传动板,在传动板上开设有多个键槽,各个传动轴的端侧分别销接于键槽中。(3)本申请调风门扳手包括位于最低端所述传动轴两侧设置的支杆,以及位于两侧所述支杆中间设置有固定销孔并配设弹簧插销的锁紧部位;对应所述锁紧部位,在所述法兰箱体外侧固定有一个定位板,所述定位板对应所述调风门扳手的固定销孔在一个弧线方向上间隔设置锁紧孔。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叶片运转灵活,提高传动效果及方便远程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用一根轴支撑叶片还是两根短轴在叶片两端支撑叶片都是风门结构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一根转轴支撑并带动叶片旋转的基础上,用两根分开的轴代替该一根轴,其中一根为与叶片固定的传动轴,另一根为与叶片铰接的短轴为常规替换;而上下两组短轴和传动轴的中心距等于法兰箱体的内边宽度则是为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轴距尺寸上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采用连杆62与两个摇杆61配合实现两根相邻转轴反向旋转的基础上,选择与其传动原理相同的相似结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用传动板代替连杆,将摇杆61一端和连杆62的一端铰接替换为摇杆61一端与传动板铰接,实质上仍然为曲柄连杆结构,并没有在传动方式有所改变,也都能实现使相邻传动轴反向旋转从而实现叶片对开的技术效果;相应的,在采用传动板的基础上,为了给传动轴端部让位,在传动板上开设有多个键槽,各个传动轴的端侧分别销接于键槽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弹簧插销为建筑领域中门窗上常见的结构,常用于实现自动锁紧定位,例如“《建筑防爆设计》(第二版),曾清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年9月,第131页”,即记载了用于外开泄压钢窗的钢制弹簧插销;从而为了实现自动锁紧定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公知的弹簧插销结构代替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用以锁紧定位的锁紧螺丝,并在固定板11上设置配对的弧形的间隔的锁紧孔;而调风门扳手用包括最低端传动轴两侧设置的支杆,以及位于两侧所述支杆中间设置有固定销孔的T型结构代替对比文件2中位于顶端的一字型结构为手柄结构形式和安装位置上的常规替换,且没有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风量调节阀用于工业通风系统,而在工业通风系统中,调节阀通常设置的位置比较高,例如厂房顶部的通风管道上或墙壁上等,从而为了方便调节该调节阀的叶片开启或关闭角度,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中公知的拉绳、滑轮等可远程操纵的结构来操作该调节阀的手柄或转轴,例如在“《最新实用五金手册》,周斌兴等,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5年2月,第301页”即记载了百叶窗结构包括转角度绳及滑轮等结构,进而容易得到将调风门扳手的两侧支杆分别栓设钢丝绳,每一钢丝绳通过一个滑轮后位于末端设置定位拉环。
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1)关于复审请求人归类的四点属于常规设置的技术特征,相互之间并不是有机结合的整体,而是通过不同的结构分别实现各自不同的功能,例如传动轴的结构用于实现叶片的支撑和转动,而传动板的结构用于实现传动轴的联动,调风门扳手的结构用于实现传动轴的正反转和定位锁定。且在上述评述中,上述特征都是基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的相应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中的公知结构而进行的常规改进,即是从整体考虑了对比文件2的改进动机以及改进的难易程度,并非割裂特征。2)关于技术特征“上下两组所述短轴和传动轴为一对,配对设置;上下两组短轴和传动轴的中心距等于所述法兰箱体的内边宽度以及叶片的厚度”、“短轴和传动轴铰接叶片;所述传动轴与所述叶片固定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了相关的结构“位于顶端的主动转轴31与邻接该主动转轴的随动转轴32构成为一对,主动转轴31与该邻接随动转轴32的中心距等于叶片的宽度;在转轴3上固定连接有置于阀体1内的叶片”,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实质上都是通过转轴支撑叶片并带动叶片转动,区别只不过是用两根轴代替了一根轴,而在本领域中,叶片用一根轴支撑还是由两端的两根轴支撑都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该替换为常规替换;使传动轴的中心距与叶片宽度相等是为了保证上下叶片在封闭的情况下对通道实现完全密封,该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传动轴的中心距与法兰箱体内边宽度的关系则是为了保证叶片在完全展开的情况下不会伸出法兰箱体,因此实际上传动轴的中心距小于等于法兰箱体内边宽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常规设置。3)关于技术特征“各个所述传动轴的端侧销接于在一格传动板上分别开设的键槽中;传动板的面板上相应每一个传动轴铰接了一个凸轮,每一个所述凸轮与对应的传动轴固定连接”,对比文件2公开的摇杆61相当于本申请的凸轮,而连杆62则与本申请的传动板的功能相同,只不过结构上存在差别,但其传动原理实质是相同的,即都是曲柄连杆结构,且都用于实现两根相邻转轴反向旋转,但用传动板代替传动的连杆仅为结构上的常规替换,而且在常规的曲柄连杆结构中,在滑块或滑板上设置槽以使铰接端可以在槽内转动的同时能够滑动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4)关于技术特征“所述调风门扳手包括位于最低端所述传动轴两侧设置的支杆,以及位于两侧所述支杆中间设置有固定销孔”,由对比文件2附图2可以看出,调节手柄63一端为操作端,另一端连接主动轴31,通过操纵调节手柄上下运动实现主动轴31的正反转,与此对应的,本申请在传动轴两侧设置支杆相当于将传动轴设置于调风门扳手1的中间,通过操纵调风门扳手1的两侧分别向下运动实现传动轴的正反转,可见,本申请的调风门扳手1与对比文件2中的调节手柄63在操作方式并无实质上的区别,都是通过手柄本体的正反转实现传动轴的正反转,只不过是操纵手柄的一端还是分别操纵两端,而这只是手柄结构上的常规替换。5)对于技术特征“配设弹簧插销的锁紧部位”,对应锁紧部位,在法兰箱体外侧固定有一个定位板,定位板对应调风门扳手的固定销孔在一个弧线方向上间隔设置锁紧孔、“设有钢丝绳、滑轮后,每一所述钢丝绳通过一个滑轮后位于末端设置定位拉环”,复审通知书分别列举了建筑结构中门窗和百叶窗上的公知结构以证明弹簧插销和拉绳、滑轮都是本领域公知的用于实现自动锁定和叶片转动角度调节的结构,本申请的调风门虽然是用于船舶舱内通风管道,但船舶舱实际上也是建筑结构的一种,因此可以认为公知证据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是相近的,而且门窗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很常见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其掌握的上述公知结构,对对比文件2的结构进行改进以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且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相应的手柄锁紧机构,用弹簧插销替换相应的手柄锁紧机构也存在替换的基础。
综上,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采用的联动机构、调风门扳手的连接形式、锁紧机构安装的位置及锁紧方式虽然与对比文件2存在不同,但并不足以使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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