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散热风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95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721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04197.4
申请日:2015-09-2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广宇
合议组组长:吕胜春
参审员:林秀霞
国际分类号:F04D29/42(2006.01);F04D29/66(2006.01);G06F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04197.4,名称为“散热风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地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2018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风扇,该散热风扇包括旋转扇叶、蜗壳和底板,所述蜗壳包括蜗舌,面对所述旋转扇叶的所述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所述底板不是垂直的,所述蜗壳的内周表面与所述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该旋转扇叶的径向方向是变化的,其特征在于,所述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或者相对于平行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的轴线是三维扭曲的;所述蜗舌与所述蜗壳是一体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蜗舌边缘线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不平行的。
3. 一种电子计算机,该电子计算机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2其中之一所述的散热风扇。”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11649845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蜗壳的内周表面与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该旋转扇叶的径向方向是变化的,蜗舌和蜗壳是一体的。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计算机,但是,将权利要求1-2其中之一所述的散热风扇应用到电子计算机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常规技术手段的应用并没有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风扇的蜗壳的内迹线与所述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散热风扇的旋转轴线是变化的”。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无法毫无疑义且唯一地得出“凸曲面143是三维扭曲的”这一结论。(2)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舌口结构与扇框之间为可拆卸式扣接,以便于该舌口结构及时利用最新吸音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这一教导,不可能采用如本申请所限定的“所述蜗舌和蜗壳是一体结构”这一技术方案。(3)基于新加入的有关“内迹线”技术特征,能够使得扇叶的非常定力和压力脉动沿着轴向相位不同,并且气流的方向和流速不完全一致,从而使声波交错叠加降低噪音,进而提高声音品质,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这一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在离心风机领域,蜗壳的内壁型线为一条以基圆上的蜗舌处为起点而逐渐展开的对数螺旋线,以该蜗壳内壁型线而形成的蜗壳内表面在任一圆周位置上的半径均不相同,也即蜗壳的内周表面与叶轮之间的间隙沿着旋转扇叶的径向方向是变化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公知常识可以参见《泵与风机节能技术》(魏新利、付卫东、张军,第75-7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其次,对比文件1(CN2359508Y)公开了一种离心风机蜗壳,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2页第5-6段,图1-2):叶轮(即本申请中的旋转扇叶),蜗壳1,底板,蜗壳包括蜗舌2,蜗舌与蜗壳一体成型,蜗壳的内壁型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迹线)相对于叶轮的旋转中心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旋转轴线)向外倾斜,也就是说,蜗壳的内壁型线与叶轮之间的间隙沿着叶轮的旋转中心线是变化的。由此可知,主要的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的蜗壳与蜗舌的连接方式和提高声音品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11649845A,公开日为2010年02月17日;
对比文件1:CN2359508Y,公告日为2000年01月19日。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首先,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3页第5-10行的描述以及说明书附图2可以认识到:凸曲面143包括一位于该本体140的外侧面中央的呈波峰状的凸起1431,该凸曲面的边缘线是一向扇叶方向凸起的凸弧线。因此,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比文件3公开的凸曲面符合广义上的“三维扭曲的曲面”的定义;其次,在对比文件3中,假设存在一与底板12和顶板11平行且经过凸起1431的最凸点的平面,则该平面将凸曲面143分成了上下两部分,此时可以明显地观察到,靠近顶板11的上部分为后倾的,靠近底板的下部分为前倾的,由此可知,凸曲面143也符合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对于“三维扭曲的蜗舌的内周表面”的定义。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凸曲面143是三维扭曲”这一结论,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或者相对于平行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这一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3为了及时引用最新的吸音材料,而将舌口结构设置为可拆卸的,但是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蜗舌和蜗壳是一体结构的,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综合考虑结构复杂性及制作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中舌口结构与蜗壳改进为一体式的,这样的改进不存在技术障碍,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3)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有关“内迹线”的相关技术特征及相应的技术效果,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蜗壳的内壁型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迹线)相对于叶轮(相当于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向外倾斜(即蜗壳的内壁型线与叶轮之间的间隙沿着叶轮的旋转轴线是变化的),由此减轻了叶轮叶片与蜗壳壳体之间由于非定常干涉作用而产生的尾流影响,使得噪声有一定的相位差,避免了相同频率噪声叠加所带来的谐振噪声,因而降低了叶轮的旋转噪声,这与本申请中的相关特征及技术效果是完全一致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蜗壳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所述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仅仅公开了舌口结构的凸曲面具有三维扭曲,而没有公开蜗壳的其它内周表面具有三维扭曲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蜗壳的内壁型线及蜗舌相对于叶轮的旋转中心线向外倾斜。基于新加入的特征,本发明在蜗舌处和除了蜗舌处以外的蜗壳的其它内周表面处均具有三维扭曲结构,其作用在于“基于这一结构,能够使扇叶与蜗壳所形成的非定常力和压力脉动沿着轴向相位不同并且气流的方向和气流的流速不完全一致,从而使各叶片声波的声峰和声谷相互交错叠加降低噪音,进而提高声音品质”。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这一新的技术效果,所以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相应的技术启示,进而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散热风扇,该散热风扇包括旋转扇叶、蜗壳和底板,所述蜗壳包括蜗舌,面对所述旋转扇叶的所述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所述底板不是垂直的,所述蜗壳的内周表面与所述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该旋转扇叶的径向方向是变化的,其特征在于,
所述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或者相对于平行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的轴线是三维扭曲的;
所述蜗舌与所述蜗壳是一体的;
所述风扇的蜗壳的内迹线与所述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散热风扇的旋转轴线是变化的,其中
所述蜗壳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所述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散热风扇,其特征在于,所述蜗舌边缘线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不平行的。
3. 一种电子计算机,该电子计算机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2其中之一所述的散热风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09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0段(第1-5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2019年09月29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风扇,对比文件3(CN101649845A)公开了一种用于散热的离心风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2页第17行至第3页第10行,图1-2):该离心风扇包括旋转扇叶20,蜗壳和底板12,所述蜗壳包括舌口结构1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蜗舌),面对所述旋转扇叶20的所述舌口结构14的凸曲面14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所述底板不是垂直的,所述舌口结构14的凸曲面143相对于该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或者相对于平行于该扇叶的旋转轴线的轴线是三维扭曲的。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蜗壳的内周表面与所述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该旋转扇叶的径向方向是变化的;(2)所述风扇的蜗壳的内迹线与所述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散热风扇的旋转轴线是变化的,所述蜗舌与所述蜗壳是一体的;(3)所述蜗壳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所述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蜗壳的结构更加简洁、生产成本更低、提高声音品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离心风扇技术领域,蜗壳的内壁型线为一条以基圆上的蜗舌处为起点而逐渐展开的对数螺旋线,以该蜗壳内壁型线而形成的蜗壳内表面在任一圆周位置上的半径均不相同,即蜗壳的内周表面与旋转扇叶之间的间隙沿着旋转扇叶的径向方向是变化的,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公知常识可以参见《泵与风机节能技术》(魏新利、付卫东、张军,第75-76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CN2359508Y)公开了一种离心风机蜗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4-5段,第2页第5-6段,图1-2):蜗壳与蜗舌是一体的,且蜗壳的内壁型线(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迹线)相对于叶轮(相当于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向外倾斜(即蜗壳的内壁型线与叶轮之间的间隙沿着叶轮的旋转轴线是变化的),由此减轻了叶轮叶片与蜗壳壳体之间由于非定常干涉作用而产生的尾流影响,使得噪声有一定的相位差,避免了相同频率噪声叠加所带来的谐振噪声,因而降低了叶轮的旋转噪声。由此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起到简化蜗壳与蜗舌的连接结构、提高声音品质的作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蜗壳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向外倾斜的,由此可以提高风扇的声音品质;对比文件3公开了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为了进一步降低噪音,容易想到将蜗壳的内周表面同样设置为相对于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
综上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图2):该舌口结构14的所述凸曲面143包括一位于该本体140的外侧面中央的呈波峰状的凸起1431,该本体140的外侧面与内侧面之间的距离自该凸起1431向外围逐渐减小,且该本体140的外侧面与旋转扇叶20的末端的距离最小处为该凸起1431与旋转扇叶20的末端之间的距离。由此可知,该舌口结构14的边缘线与该旋转扇叶20的旋转轴线是不平行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计算机,如前所评述,权利要求1-2所述的扇热风扇均不具备创造性,而将该扇热风扇应用到电子计算机中,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蜗壳的内壁型线及蜗舌相对于叶轮的旋转中心线向外倾斜。由此减轻了叶轮叶片与蜗壳壳体之间由于非定常干涉作用而产生的尾流影响,使得噪声有一定的相位差,避免了相同频率噪声叠加所带来的谐振噪声,因而降低了叶轮的旋转噪声,这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是一致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蜗舌的内周表面相对于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为了进一步降低噪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蜗壳的内周表面同样设置为相对于旋转扇叶的旋转轴线是三维扭曲的,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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