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6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779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23199.0
申请日:2016-05-13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珍珍
合议组组长:何莉莉
参审员:刘燕梅
国际分类号:G02F1/13,G02F1/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项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一项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即使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23199.0,名称为“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其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0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依法对本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于2019年03月21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理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形成配向膜(30);
所述配向膜材料包含聚酰亚胺类聚合物,该聚酰亚胺类聚合物的分子包括聚酰亚胺主链(31)及侧链的可聚合的反应型基团(32);
所述反应型基团(32)的化学结构式为-X-F-B-(m)n-G-Y;
其中,X为苯甲基、-COO-、-O-或-CH2-;
F为-(C=C)j-,j为1~20;
B为二苯基、或1,4-亚苯基;
m为-COO-、-O-或-CH2-,n为1~10;
G为-(CH2)K-,K为1~20;
Y为
步骤2、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上注入包括液晶分子(41)的液晶组合物,然后使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相面对,将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之间的液晶层(40),得到液晶盒;
步骤3、对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相对一侧上的配向膜(30)内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32)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使液晶层(40)内的液晶分子(41)形成预倾角;
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后,进行预烘烤制程和高温烘烤制程,形成配向膜(30);
所述步骤2中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的一侧上注入液晶组合物。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照射的紫外光的波长在300纳米到400纳米之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紫外光的照射强度为0.08mW/cm2到110mW/cm2之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紫外光的波长为313纳米,照射强度为0.08mW/cm2到10mW/cm2之间。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3中使液晶分子(41)形成的预倾角为88°至89°。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上基板(10)为彩膜基板,所述下基板(20)为TFT阵列基板。”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US20120196054A1,公开日为 2012年08月02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可用于垂直配向液晶显示器的液晶显示面板的制作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1)可聚合反应型基团侧链结构式中的X、m和G,(2)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注入液晶组合物;还包括在上下基板施加电压。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或常规选择,从而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9年0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2、5,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相应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形成配向膜(30);
所述配向膜材料包含聚酰亚胺类聚合物,该聚酰亚胺类聚合物的分子包括聚酰亚胺主链(31)及侧链的可聚合的反应型基团(32);
所述反应型基团(32)的化学结构式为-X-F-B-(m)n-G-Y;
其中,X为苯甲基、-COO-、-O-或-CH2-;
F为-(C=C)j-,j为1~20;
B为二苯基、或1,4-亚苯基;
m为-COO-、-O-或-CH2-,n为1~10;
G为-(CH2)K-,K为1~20;
Y为
步骤2、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上注入包括液晶分子(41)的液晶组合物,然后使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相面对,将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之间的液晶层(40),得到液晶盒;
步骤3、对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相对一侧上的配向膜(30)内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32)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使液晶层(40)内的液晶分子(41)形成预倾角;
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后,进行预烘烤制程和高温烘烤制程,形成配向膜(30);
所述步骤2中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的一侧上注入液晶组合物;
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照射的紫外光的波长在300纳米到400纳米之间;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0段所公开的结构式10中的侧链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X-F-B-(m)n-G-Y的结构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对此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未公开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时,需要经过两次UV光照,耗时过长,耗能较高,效率低。故而本申请采用包括聚酰亚胺主链及侧链的可聚合的反应型基团的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作为配向膜材料,通过一次紫外光照射使配向膜内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发生聚合反应即可实现对液晶分子的配向,能够减少UV光照次数及时长,提升生产效率。因此,UV光照的时长是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记载,并不能知晓如何确定UV光照的时长,对于本申请中的技术特征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据此认为权利要求1以及其他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9年04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式10中, “-CH2CH2-OC(O)-”对应于本申请中的“X”, “-CH=CH-”即本申请中的“F”,“-ph-”即本申请中的“B”,“-OC(O)-”对应于本申请中的“m”、“G”,当R为C2即R为烯基时,“-ph-R”即本申请中的“Y”,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在材料结构上的区别在于,可聚合反应型基团侧链结构式中的X、m和G。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5段给出了-O-、-OCO-、-C(O)O-、-OR-、-R-(R是C1-C5亚烷基)等可以作为柔性官能团相互替代和/或组合使用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侧链结构式中X、m和G也都是作为连接两侧刚性基团的柔性连接基团使用,因此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COO-、-O-、-CH2-之一或其组合形式的X、m和G是容易想到的,属于常规选择。(2)权利要求1限定的紫外光照射时间“50秒至600秒”属于本领域紫外光照射时长的常规范围,且对比文件2也采用一次紫外光照射,同样能够达到减少UV光照次数及时长的效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实际工艺条件选择/调试紫外光照射时间,将其设定在权利要求1限定的范围之内。据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液晶显示面板的制作方法之间的区别在于(1)前者在上下基板上分别形成配向膜后,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上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注入液晶组合物,然后使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相面对,将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之间的液晶层(40),得到液晶盒,对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相对一侧上的配向膜(30)内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32)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使液晶层(40)内的液晶分子(41)形成预倾角,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而后者在上下基板上分别形成配向膜后,先分别对上下基板进行紫外光照射,使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然后将液晶层施加至在上基板或下基板上设有配向膜的一侧上,再施加另一基板,使上基板和下基板设有配向膜的一侧相面对,使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形成预倾角,上基板和下基板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和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得到液晶盒;(2)聚酰亚胺侧链上的X、m存在区别,前者的X为苯甲基、-COO-、-O-或-CH2-,而后者的X为-C2H4-OCO-,前者的m为-COO-、-O-或-CH2-,n为1~10,而后者的m为-OCO-,且前者还含有G。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其他部分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从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3合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形成配向膜(30);
所述配向膜材料包含聚酰亚胺类聚合物,该聚酰亚胺类聚合物的分子包括聚酰亚胺主链(31)及侧链的可聚合的反应型基团(32);
所述反应型基团(32)的化学结构式为-X-F-B-(m)n-G-Y;
其中,X为苯甲基、-COO-、-O-或-CH2-;
F为-(C=C)j-,j为1~20;
B为二苯基、或1,4-亚苯基;
m为-COO-、-O-或-CH2-,n为1~10;
G为-(CH2)K-,K为1~20;
Y为
步骤2、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上注入包括液晶分子(41)的液晶组合物,然后使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相面对,将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之间的液晶层(40),得到液晶盒;
步骤3、对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相对一侧上的配向膜(30)内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32)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使液晶层(40)内的液晶分子(41)形成预倾角;
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后,进行预烘烤制程和高温烘烤制程,形成配向膜(30);
所述步骤2中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的一侧上注入液晶组合物;
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照射的紫外光的波长在300纳米到400纳米之间;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
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紫外光的波长为313纳米,照射强度为0.08mW/cm2到10mW/cm2之间。”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将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注入液晶组合物,不是PSVA液晶面板制程的常规方式。且本申请是对上基板和下基板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同时从上基板或下基板侧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来完成紫外光配向制程,在上下板施加电压作为本申请紫外光配向制程的必需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予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2未公开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时,需要经过两次UV光照,耗时过长,耗能较高,效率低,本申请采用特定的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作为配向膜材料来减少光照次数和时长,可见UV光照时长是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2对此未给出技术启示。进一步的,本申请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紫外光的波长和照射强度进行了限定,从而在保证形成预倾角的基础上节省紫外光照射时间,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该技术特征且也不能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再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0段所公开的结构式10中的侧链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X-F-B-(m)n-G-Y的结构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对此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01月0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Y的可选基团中的肉桂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提供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形成配向膜(30);
所述配向膜材料包含聚酰亚胺类聚合物,该聚酰亚胺类聚合物的分子包括聚酰亚胺主链(31)及侧链的可聚合的反应型基团(32);
所述反应型基团(32)的化学结构式为-X-F-B-(m)n-G-Y;
其中,X为苯甲基、-COO-、-O-或-CH2-;
F为-(C=C)j-,j为1~20;
B为二苯基、或1,4-亚苯基;
m为-COO-、-O-或-CH2-,n为1~10;
G为-(CH2)K-,K为1~20;
Y为
步骤2、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上注入包括液晶分子(41)的液晶组合物,然后使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相面对,将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之间的液晶层(40),得到液晶盒;
步骤3、对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相对一侧上的配向膜(30)内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32)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使液晶层(40)内的液晶分子(41)形成预倾角;
所述步骤1中还包括在所述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后,进行预烘烤制程和高温烘烤制程,形成配向膜(30);
所述步骤2中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的一侧上注入液晶组合物;
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照射的紫外光的波长在300纳米到400纳米之间;所述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
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本申请将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注入液晶组合物,不是PSVA液晶面板制程的常规方式。且本申请是对上基板和下基板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同时从上基板或下基板侧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来完成紫外光配向制程,在上下板施加电压作为本申请紫外光配向制程的必需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予技术启示。其次,对比文件未公开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现有的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时,需要经过两次UV光照,耗时过长,耗能较高,效率低,本申请采用特定的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作为配向膜材料来减少光照次数和时长,可见UV光照时长是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2对此未给出技术启示。进一步的,本申请步骤3中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对比文件2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能给予相应的技术启示。再次,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0段所公开的结构式10中的侧链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X-F-B-(m)n-G-Y的结构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对此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01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最终修改替换页,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5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7段、说明书附图图1-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20年0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多项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中一项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即使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也无法获得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PSVA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面板的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2-63段、第112-131段、第161-168段,图2、3、8):如图2和3所示,LCD包含相互面对的下上基板100、200和介入该两个基板100和200之间的液晶层3。将像素电极191置于下基板100上,通用电极270置于上基板200上。将配向层11和21分别置于像素电极191和通用电极270上。配向层11和21包含垂直光配向材料17和主要配向材料18,该垂直光配向材料17包含第一垂直光能团和光反应官能团。垂直光配向材料17和主要配向材料18可为微相分离(MPS)状态,垂直光配向材料17和主要配向材料18被联合且涂布在像素电极191和通用电极270上并固化,由此在配向层11和21中形成MPS状态。当紫外光照射到具有MPS结构的配向层11和12上时,通过光反应基团的反应形成配向层11和21。垂直光配向材料17可通过二胺单体与酸酐单体的聚合反应制得,二胺单体包含由柔性基团、光反应基团、垂直基团连接而成的侧链。二胺可为光反应二胺、垂直二胺或普通二胺,至少一种光反应二胺、至少一种垂直二胺和至少一种普通二胺用在垂直光配向材料17的聚合反应中。光反应二胺可如式10所示,其中R选自氢原子、取代或未取代的C1-C12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C12烯基、或取代或未取代的C8-C18芳基。LCD的制备过程如下所述,基板110上形成像素电极191a和191b;将垂直光配向材料17和主要配向材料18印刷至像素电极191a和191b;将混合物在70-80℃下预烘2-3分钟,然后在210℃下固化10-20分钟以形成MPS状态;施加紫外光至基板110,紫外光波长为270nm-360nm,能量为10mJ-5000mJ;接下来将液晶层3形成于配向层11或21上;在基板210上以与配向层11相同的方式形成配向层21,向液晶层3上施加基板210,使基板210上涂覆的配向层21接触液晶层3且两个基板110和210结合在一起。
根据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其液晶面板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步骤1提供上基板和下基板,在上基板和下基板的一侧上分别涂布一层配向膜材料,进行70-80℃下的预烘烤制程和210℃下的高温烘烤制程,形成配向膜;步骤2,对上基板和下基板施加波长为270nm-360nm的紫外光;步骤3,在下基板的配向层上施加液晶层,并将上基板置于液晶层上并使上基板上的配向层接触该液晶层,上下基板对组成盒,得到液晶盒。此外,对比文件2的配向膜材料包含由式10所示的二胺化合物和酸酐化合物聚合得到的聚酰亚胺类聚合物,该聚酰亚胺类聚合物的分子包括聚酰亚胺主链及式10中所示的 -C2H4-OCO-CHCHPh-OCO-PhR侧链,该侧链中的-C2H4-OCO-为两个柔性基团,其与权利要求1中X相对应;肉桂基-CHCHPh-为光反应基团,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F-B-,其中F为-(C=C)-,B为1,4-亚苯基;-OCO-为柔性基团,与权利要求1中的m相对应;-PhR为末端基团与权利要求1中同为末端基团的Y相对应。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前者在上下基板上分别形成配向膜后,在上基板(10)或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上采用液晶滴下注入的方式注入液晶组合物,然后使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设有配向膜(30)的一侧相面对,将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之间的液晶层(40),得到液晶盒,对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上基板(10)和下基板(20)相对一侧上的配向膜(30)内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32)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使液晶层(40)内的液晶分子(41)形成预倾角,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的时间为50秒至600秒,而后者在上下基板上分别形成配向膜后,先分别对上下基板进行紫外光照射,使聚酰亚胺类聚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聚合反应,然后将液晶层施加至在上基板或下基板上设有配向膜的一侧上,再施加另一基板,使上基板和下基板设有配向膜的一侧相面对,使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形成预倾角,上基板和下基板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和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得到液晶盒;(2)聚酰亚胺侧链上的X、m、Y存在区别,且前者还含有G。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采用其他方式形成液晶分子具有预倾角的液晶盒。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均是通过向配向层照射紫外光使配向膜层中的聚酰亚胺化合物侧链上的反应型基团发生光聚合反应,进而使与配向层相接触的液晶层中的液晶分子形成预倾角,完成紫外光配向制程。而对配向层施加紫外光的时机是在施加液晶层前还是在施加液晶层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并不影响配向层的聚合反应,而在施加液晶层后再对配向层照射紫外光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紫外光照射时机调整至施加液晶层并将上下两基板相对,得到液晶盒之后。在此基础上,对上下基板施加电压,使液晶分子在电压驱动下按一定角度偏转,同时对配向层施加紫外光,以使配向层中的反应型基团在紫外光的照射下按照液晶分子的偏转方向进行聚合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滴下注入是本领域中将液晶分子施加到基板的配向膜上以形成液晶层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滴下注入的方式先向对比文件2的上基板或下基板上的配向膜上施加液晶分子以形成液晶层,然后将另一基板上设有配向膜的一侧与液晶层相接触,将上基板和下基板对组成盒,形成上基板和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得到液晶盒,接下来再对上基板和下基板施加一定的电压,并对液晶盒进行紫外光照射。紫外光的照射时间可根据聚合需要进行调节,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50秒至600秒是一个较大的范围,其包含了本领域中的常规紫外光照射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合理实验可获得该紫外光照射时间。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对于基团X、m、G的限定可以确定,该X、m、G基团均为柔性基团,因此,虽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关于聚酰亚胺侧链的区别在于,X、m存在区别,前者的X为苯甲基、-COO-、-O-或-CH2-,而后者的X为-C2H4-OCO-,前者的m为-COO-、-O-或-CH2-,n为1~10,而后者的m为-OCO-,且前者还含有柔性基团G。然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25段还公开了“柔性基团包括以下基团的至少一种,-O-、-OCO-、-C(O)O-、-OR-(其中R为H或C1-C5烷基)、-R-(其中R为C1-C5烷基)”,也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O-、-OCO-、-C(O)O-、-OR-(其中R为H或C1-C5烷基)、-R-(其中R为C1-C5烷基)可作为柔性基团相互替代和/或组合的技术启示,在该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结构式10的侧链中的柔性基团-C2H4-OCO-替换为-C(O)O-、-O-或-CH2-,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X;将对比文件2结构式10的侧链中的柔性基团-OCO-替换为-C(O)O-、-O-或-CH2-,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m,并在该柔性基团后再增加一柔性基团-R-(其中R为C1-C5烷基),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G。
然而,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Y基团,首先,如上文所述,根据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反应型基团32的结构式和对比文件2中所限定的结构式10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式10中的-PhR基团作为光反应二胺侧链的末端基团与权利要求1中同样作为末端基团的该Y基团对应。且对比文件2中限定了R选自氢原子、取代或未取代的C1-C12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2-C12烯基、或取代或未取代的C8-C18芳基,由此可以确定对比文件2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任何一种Y基团。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的所有-PhR基团根据R的不同选择而有所不同,当R选自氢原子时,其-PhR基团为苯基;当R选自取代或未取代的C1-C12烷基时,其-PhR基团为甲基苯基等烷基苯基;当R选自取代或未取代的C2-C12烯基时,其-PhR基团为肉桂基等,当R选自取代或未取代的C8-C18芳基时,其-PhR基团为联苯基等。然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所有-PhR基团与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限定的Y基团相比,其不属于相同种类的基团,二者化学结构存在较大差异。在目前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上述-PhR基团,即使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也没有动机想到该区别技术特征(2)中所限定的Y基团,进而无法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2)。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无法得到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也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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