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81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670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8239.X
申请日:2015-09-16
复审请求人:广东工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关军
合议组组长:闫周
参审员:刘亚妮
国际分类号:B81C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8239.X,名称为“一种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工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264226A,公开日2013年08月28日;
对比文件2:“基于逐层激光诱导化学液相沉积的3D微细加工新技术”,赵毅等,2001年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年会暨第九届全国特种加工学术年会论文集,第272-274页,公开日为2001年11月0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页(第1-1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2页(图1-3);2018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激光经过凸透镜聚焦于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中,激光能量超过悬浊液的击穿阈值,在焦点处发生光学击穿产生空化泡,激光诱导产生的冲击波以及高速微射流,将悬浊液内的微细颗粒冲击植入基材;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利用激光诱导产生的冲击波以及高速微射流,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
2. 一种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悬浊液内通过注入不同种类的颗粒,利用激光诱导产生的冲击波以及高速微射流,可以制备出不同材质的多层次微细结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植入的是微细颗粒,而对比文件1为碳纳米管,本申请是一种多位连续的方法,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该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部分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故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植入方案对碳纳米管相对于空泡的位置有严格要求,是一种有向的植入方式,考虑到碳纳米管在分散液中相互作用,植入效果差,而本申请是利用聚焦后的产生的冲击波第一次推动微粒,然后利用泡壁膨胀第二次推动,最后空泡溃灭产生的高速微射流和冲击波第三次推动,两者植入原理不同,对比文件1的方法不能实现多维连续的激光植入;本申请改进扩展了对比文件1的方法,可实现多位连续的激光植入,且可以应用于各种强度的基底材料,而对比文件1的基底材料只能是软金属和塑料;对比文件1采用的碳纳米管,而本申请是微细颗粒,不同的植入原理的前提下的不同植入靶材的选择;本申请采用3D扫描,其目的是精确控制空化泡相对于基底的位置,从控制空化泡的位置来看,该方法有创新性,这是本申请实现多维连续激光植入的关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未限定激光植入不包含有向植入方式和在悬浊液添加植入胶结颗粒的相关内容,碳纳米管属于微细颗粒,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第一至第三次推动的植入原理,也没有记载可用于各种强度的基底材料,以及特别适用于连续金属微结构的激光植入,也没有记载“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的目的是精确控制空化泡相对于基底的位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维连续微细加工技术,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而该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故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悬浊液内注入不同种类的颗粒,制备出不同材质的多层次微细结构。而该区别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故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意见中提及的“三次推动”,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相关表述,从目前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看,说明书中没有提及复审请求人指出的第一次和第三次推动,也没有提及空化泡膨胀、溃灭的过程,更没有提及由于膨胀和溃灭而实现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推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空化泡的产生,也公开了空化泡溃灭而形成的高速微射流和冲击波(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第三次推动的原理相同),因而,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在植入原理上相同,基于现有披露的内容,两者不存在差异;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基底材料的材质,仅在附图3的附图标记2进行了说明,列出的基材为金,一种公知的软金属,与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基底材料相同;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陈述有关采用本申请技术方案后可以将激光植入应用于除了软金属以外的材料的内容,因而关于其他基底材料的相关陈述缺少事实依据;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通技术知识,碳纳米管是一种典型的微细颗粒,故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微细颗粒这一上位概念的一种具体的下位概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关技术特征,其不构成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关于3D扫描的相关技术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通过3D系统精确控制激光焦点与基底的相对位置,实现精确沉积,其结构和作用与本申请相同,故相关技术特征并不能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和2合并。复审请求人认为:合并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该区别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适应不同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本申请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激光经过凸透镜聚焦于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中,激光能量超过悬浊液的击穿阈值,在焦点处发生光学击穿产生空化泡,激光诱导产生的冲击波以及高速微射流,将悬浊液内的微细颗粒冲击植入基材;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利用激光诱导产生的冲击波以及高速微射流,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在悬浊液内通过注入不同种类的颗粒,利用激光诱导产生的冲击波以及高速微射流,可以制备出不同材质的多层次微细结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对权利要求书所做的修改,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09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激光空化的碳纳米管植入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将基底固定板20和基底材料22(即,基材)放置于含有碳纳米管分散液12(即,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的容器10中,该分散液12的液面高于基底固定板20和基底材料22(参见说明书第29段);透镜组30(即,凸透镜)上方的激光束40(即,激光)通过该透镜组30在分散液12中聚焦,在焦点位置诱导形成空化泡42(参见说明书第30段);空化泡42溃灭,形成指向基底材料22的高速微射流,并同时产生高强度的冲击波,在该高速微射流和冲击波的同时作用下,分散液12中被拉直的碳纳米管冲击基底材料22,并最终植入到基底材料22中(参见说明书第32段);从对比文件1附图1可以明显看出,激光束40经透镜聚焦后,激光穿入分散液12中,因而必然激光的能量超过了分散液的击穿阈值。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同种或不同种类的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或不同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出多层次的微细结构。
对于该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3D微细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如下技术特征:3D激光化学液相沉积系统,主要由光源、光路、微动工作台、Z轴机构、液槽等组成,镜头固定在XY微动工作台上扫描,微动工作台,其作用是带动光头进行XY扫描,Z轴机构,其作用是沉积完零件的一个截面后带动衬底下降一层,液槽里注满溶液,液位固定(即,不断补充悬浊液)(参见第2页右栏2.2节);从对比文件2图2可以明显看出,电机带动托盘上下移动,进而控制衬底上下移动,图中衬底沉积呈现多层结构(即多层次微细结构);第2.1节公开了“LCLD主要应用在各种功能薄膜,微电子元件和线路的制造和修复中,该技术有如下优点:高度选择性,可在部件局部进行微区沉积;广泛适应性,可以沉积的金属有Cu,Au,Ag,Pd,Ni,Mo,Cr,Fe,Ti等”;“P型硅片上实现了激光诱导化学沉积铜和镍,华侨大学在非金属材料表面激光诱导化学局域镀覆铜与镍”,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不同材质进行化学沉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公开,并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制备出相同材质或不同材质的多层次的微细结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指出:合并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该区别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适应不同多维连续微细结构的激光植入,本申请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完全不同。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通过移动三维精细平台的3D打印式扫描进给,配合激光的重复照射,并不断补充含有同种或不同种类的微细颗粒的悬浊液,在基材上制备出同种材质或不同材质多层次的微细结构,不仅包括复审请求人所指出的涉及同种材质的微细结构,还应该包括涉及不同种材质的微细结构;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具体参见前述审查意见,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观点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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