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切带机及切带机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物联切带机及切带机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27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1F2564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20984.8
申请日:2016-06-13
复审请求人: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谭远
合议组组长:李梅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B26D1/08(2006.01);;B26D5/00(2006.01);;B26D7/28(2006.01);;B26D5/08(2006.01);;B26D5/1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能够得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能够从现有技术中得到足够的技术启示,对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能够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20984.8,名称为“物联切带机及切带机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莆田市坚强缝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6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第1-8项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72]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4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联切带机,包括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无线通讯模块,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所述无线通讯模块还与外设的通讯终端建立通讯连接,还包括送料机构、切刀机构、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所述送料机构包括送料电机,所述切刀机构包括切刀电机,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与所述送料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切刀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编码器,所述送料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送料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送料电机为步进电机。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编码器,所述切刀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切刀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计数传感器,所述切刀机构还包括链传动组件、曲柄滑块机构和上切刀,所述切刀电机通过所述链传动组件、曲柄滑块组件与所述上切刀连接,所述上切刀在所述曲柄滑块机构的带动下上下滑动,所述计数传感器用于记录上切刀上升或者下降的次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加热管和温度传感器,所述加热管和温度传感器均固定在所述上切刀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为WIFI通讯模块、2G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4G通讯模块中的任意一种。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终端为移动终端、服务器、电脑中的任意一种。”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364955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02910913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
驳回决定认为:
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还包括无线通讯模块,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所述无线通讯模块还与外设的通讯终端建立通讯连接,构成物联切带机;(2)还包括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与所述送料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切刀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5、6并入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应将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不应将区别剖开依次叠加考虑,因为单独来看,虽然本申请每个单独特征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如:监控电机电流和监控上切刀温度),但在阅读本申请技术方案前,本领域相似的常用技术手段的选择组合可以有成千上万种;比如对比文件2中无线监控的参数与本申请无线监控的对象完全不同,以上的多种监控功能并没有本申请任意一种监控功能;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监控电机电流和监控上切刀温度”的组合,并且现有技术中对两个电机是否过载的手段是有人值守、人工观察监控,没有必要使用安装电流传感器这种增大成本的方式,以及通过人工观察切刀的切割情况判断上切刀温度是否合适,没有必要再去安装温度传感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特征是否能够单独评价,与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密切、直接有关,本案中监控电机电流的目的是防止电机过载,监控上切刀温度是出于切割需要,两种手段没有直接关联性,分开评价不影响对整个装置创造性的准确判断;(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监控手段:控制器、无线通讯模块、外设的通讯终端(隐含公开),且三者电连接,监控的参数与对象不同不影响“远程无线控制”启示的给出;(3)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考虑到有人值守会增加人力成本和人力劳动,在平衡人力成本与设备成本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取舍,获得本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努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特征是否能够单独评价,与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密切、直接有关;本案中监控电机电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机过载,而监控上切刀温度是出于切割需要,因此这两种手段没有直接关联性,将两者分开评价也不会影响创造性整体判断的正确性。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有无线控制装置的智能模切机,其要实现远程无线通信、智能化和无人值守的效果,且为了实现该效果,该对比文件采用了和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手段,即包括处理模块、无线通讯模块、外设的通讯终端(隐含公开),且三者电连接,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远程无线控制”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实现“切割机的远程无线通信、智能化和无人值守”的技术启示。再次,在本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求、利用本领域的公知手段来设置无线监控所针对的具体参数与对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切带机而言,其送料装置和切刀装置均是由电机进行驱动,本领域公知的是电机驱动常常会存在过载问题,且电机过载会对电机带来较大的损害,所以在本领域中为了防止电机过载而对电机进行实时监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由上述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实现切割机远程无线通信、智能化和无人值守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实时监测手段时必然不会再考虑人工观察监控的方式,而应该相应地选择本领域常用的自动化控制手段即通过安装电流传感器来监测电机的电流从而判断是否过载,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而对于监控上切刀温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上刀片上设置温度控制器,在此教导下,为了更好的控制温度而设置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而至于复审请求人强调的“安装电流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会增大成本,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选择这种方式”,合议组在此想强调的是,基于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切带机进行常规设置时,首要满足的是切带机能实现远程无线通信、智能化、无人值守的功能,故其根本没有动机由于控制设备成本的原因而再增设人力以对电机或切刀的温度进行监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原来分别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都并入至独立权利要求1中,即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新增特征为“还包括第一编码器,所述送料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送料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所述送料电机为步进电机;还包括第二编码器,所述切刀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切刀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监控切带机的送料电机和切刀电机过载运行,上切刀温度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公开相应的启示,本领域虽然公知电机过载会对电机带来较大的损害,为了防止电机过载而对电机进行实时监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但在本申请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发现监控切带机的送料电机和切刀电机过载运行,监控上切刀的温度可以解决切带的连续稳定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改造成实现远程无线通信的效果,但没有动机进一步无线监控切带机的送料电机和切刀电机过载运行,上切刀的温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可以人工观察切刀电机和送料电机的运转(人不需要接收机器感应的参数),没有任何需要进一步的安装第一编码器和第二编码器;也没有动机对两个电机的电流情况分别进行监控和对上切刀的温度进行监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上述的区别特征2)中公开的常用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
首先,复审请求人在上述修改中将“送料电机”既限定为“伺服电机”,又限定为“步进电机”,但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应的记载,因此上述修改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其次,合议组为加快审查,提高效率,假定复审请求人将关于送料电机的限定修改为两个方案,即方案一“送料电机是步进电机”,或者方案二“送料电机是伺服电机,还包括第一编码器,第一编码器与送料电机同轴设置,第一编码器与处理器电连接”,并基于上述假定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合议组继续评述了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12]段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切带机的远程操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增设无线通讯模块,实现切带机与外设的通讯终端的通讯连接,从而实现切带机的远程操作”,故本申请的上述发明点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其次,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认同的:在本领域中,已公知电机过载会对电机造成较大的损害,而当电机受损后,势必会影响整个切带工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切带工作的不连续、不稳定,因此基于生产实践的最基本需求,即保障切带工作的正常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送料电机和切带电机进行过载保护,而在本领域中,采用电流传感器对电机中的电流进行实时监测从而防止电机过载也是本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对于监控上切刀温度,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上刀片上设置温度控制器,在此教导下,为了更好的控制温度而设置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且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实现切割机远程无线通信、智能化和无人值守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实时监测手段时必然不会再考虑人工观察监控的方式,而应该相应地选择本领域常用的自动化控制手段即通过安装电流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来监测电机是否过载、切刀温度是否合适,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最后,对于增设编码器,伺服电机是现有技术中非常常见的电机类型之一,且伺服电机具有精度高、高速性能好、抗过载能力强、低速运行平稳等优点,因此为了提高切带机的运行性能而将送料电机、切刀电机设置为伺服电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于伺服电机而言,其本身就需要通过使用编码器来形成一个闭环回路控制系统,因此当切刀电机选用为伺服电机时,相应地再设置与之配合使用的编码器,将编码器与处理器进行电连接从而提高电机的控制精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将另一个并列技术方案相关的技术特征“还包括第一编码器,所述送料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送料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作为从属权利要求,将技术特征“所述切刀电机为伺服电机”修改为“所述切刀电机为变频伺服电机”,在原权利要求1中添加技术特征“所述链传动组件包括链条、第一链轮和第二链轮,所述链条与所述第一链轮和第二链轮啮合,所述第一链轮与所述切刀电机同轴连接,所述第二链轮与所述曲柄滑块组件的输入端连接;所述曲柄滑块组件包括偏心轮、摇杆、滑杆和滑道,所述偏心轮与所述第二链轮同轴连接,所述偏心轮上设有偏心轴,所述摇杆一端与所述偏心轴转动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滑杆底部连接,所述滑杆234与所述滑道滑动连接,所述滑道固定在所述机架上,所述滑杆顶部与所述上切刀连接;所述计数传感器固定在所述机架上,所述计数传感器用于记录所述偏心轴的转动圈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较多区别,且这些区别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原因在于:第一,上述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结合,不可分割,共同实现了对物联切带机可靠准确的远程控制,由于是远程控制,物联切带机是在无人环境下进行运作,所以为了适应这样的运行环境,本申请从物联切带机的结构上和控制电路上都进行了改进,所以上述区别特征是一个相互配合的整体,由此保证了对物联切带机可靠准确的远程控制。第二,公知常识的结合未必就是公知常识,况且即便如审查员所割裂开的区别特征而言,各个区别特征也均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比如编码器,正如审查员所述现有变频伺服电机已经具有编码器功能,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再额外配置第二编码器,并与伺服电机同轴设置,而本申请之所以这样设置,则是与远程控制的应用背景相结合,对伺服电机作出的创新性改进,额外设置编码器,通过编码器准确监控切刀电机的转动角度,提高远程控制切刀电机的精度,进而保证了远程控制切刀运动的准确性,保证对物联切带机可靠准确的远程控制。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8日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联切带机,包括处理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无线通讯模块,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所述无线通讯模块还与外设的通讯终端建立通讯连接,还包括送料机构、切刀机构、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所述送料机构包括送料电机,所述切刀机构包括切刀电机,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与所述送料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切刀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
还包括计数传感器,所述切刀机构还包括链传动组件、曲柄滑块机构和上切刀,所述切刀电机通过所述链传动组件、曲柄滑块组件与所述上切刀连接,所述上切刀在所述曲柄滑块机构的带动下上下滑动,所述计数传感器用于记录上切刀上升或者下降的次数;
所述链传动组件包括链条、第一链轮和第二链轮,所述链条与所述第一链轮和第二链轮啮合,所述第一链轮与所述切刀电机同轴连接,所述第二链轮与所述曲柄滑块组件的输入端连接;所述曲柄滑块组件包括偏心轮、摇杆、滑杆和滑道,所述偏心轮与所述第二链轮同轴连接,所述偏心轮上设有偏心轴,所述摇杆一端与所述偏心轴转动连接,另一端与所述滑杆底部连接,所述滑杆234与所述滑道滑动连接,所述滑道固定在所述机架上,所述滑杆顶部与所述上切刀连接;所述计数传感器固定在所述机架上,所述计数传感器用于记录所述偏心轴的转动圈数;
还包括加热管和温度传感器,所述加热管和温度传感器均固定在所述上切刀上;
所述送料电机为步进电机;
还包括第二编码器,所述切刀电机为变频伺服电机,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切刀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编码器,所述送料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送料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为 WIFI通讯模块、2G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4G通讯模块中的任意一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联切带机,其特征在于,所述通讯终端为移动终端、服务器、电脑中的任意一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9 年10月08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 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6年06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物联切带机。经查,对比文件1(CN105364955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公开了一种电脑切带机,并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9-11段,附图1-5):该切带机包括电脑控制器201(相当于:处理器),还包括送料装置(即送料机构)、裁切装置(相当于:切刀机构),所述送料装置包括带动送料装置工作的步进电机206(相当于:送料电机),所述裁切装置包括用于驱动上刀片318升降的电机202(相当于:切刀电机),所述步进电机206和电机202均与控制器201电连接,电机202(相当于:切刀电机)通过电机齿轮304(相当于:第一链轮)经链条305带动固定在转动轴307上的转动轴齿轮306(相当于:第二链轮)转动,由转动轴307两头的刀架偏心凸轮A309和刀架偏心凸轮B310通过刀架连杆A311和刀架连杆B312与刀架313两头活动连接即带动刀架313在刀架导轨A314和刀架导轨B315的引导下作上下运动,上刀片318(即:上切刀)用紧固螺丝321固定在上刀座316上,上刀座316安装在刀架313的下面,即公开了裁切装置包括链传动组件、包括刀架偏心凸轮A309、B310、刀架连杆A311、B312、刀架导轨A314、B315等在内的偏心凸轮机构和上切刀,切刀电机通过所述链传动组件、偏心凸轮机构与所述上切刀连接,链传动组件包括链条305、电机齿轮304和转动轴齿轮306,链条与电机齿轮304和转动轴齿轮306啮合,电机齿轮304与电机202同轴连接,转动轴齿轮306与偏心凸轮机构的输入端连接;刀架偏心凸轮A309、B310必然具有偏心轴,刀架连杆A311、B312的一端与偏心轴转动连接,另一端与刀架313活动连接。该切带机还包括接近开关203,其感应刀架偏心凸轮B310的转动次数(即相当于感应刀架偏心凸轮的偏心轴的转动圈数)并将信号传递给电脑控制器201,由于刀架偏心凸轮B310与上刀片相连,其转动一周使得上刀片实现一次升降,故刀架偏心凸轮B310的转动次数即为上刀片的升降次数,而接近开关203感应刀架偏心凸轮B310的转动次数的实质即为感应上刀片318上升或下降的次数,故其相当于本申请的计数传感器;还包括在上刀片上设置的加热器和温度控制器,从而实现热切功能;控制器与步进电机206(相当于:送料电机)电连接,步进电机206的动作受控制器的控制;控制器与电机202(由于电机202驱动上刀片318升降,相当于:切刀电机)电连接,电机202的动作受控制器的控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还包括无线通讯模块,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所述无线通讯模块还与外设的通讯终端建立通讯连接,构成物联切带机;2、还包括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与所述送料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切刀电机的电源线连接,所述第一电流传感器和第二电流传感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3、本申请的曲柄滑块组件与对比文件1中的偏心凸轮机构在结构上稍有差别,并且在上切刀上设置温度传感器,计数传感器固定在机架上;4、还包括与切刀电机同轴设置的第二编码器,第二编码器与处理器电连接,切刀电机为变频伺服电机。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对切带机远程控制、提高运行性能并避免送料电机和切刀电机出现过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202910913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01日)公开了一种带有无线控制装置的智能模切机,与“切带机”同属切割领域,该智能模切机包括相互连接的动力装置控制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其中动力装置控制装置包括处理模块(相当于:处理器),安全监控装置包括无线通讯模块,该智能模切机能够实现远程无线通信、智能化和无人值守的效果(参见说明书第15段),为了实现该技术效果,必然设有“外设的通讯终端”,且无线通讯模块与处理模块电连接,无线通讯模块与外设通讯终端建立通讯连接,从而形成物联模切机(参见说明书第20-28段,附图1)。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实现对切割机远程控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求、利用本领域的公知手段来设置无线监控所针对的具体参数与对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对于切带机而言,其送料装置和切刀装置均是由电机进行驱动,本领域公知的是电机驱动常常会存在过载问题,且电机过载会对电机的较大的损害,所以在本领域中为了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行、防止出现电机过载的现象而设置本领域常用的电流传感器来对电机进行实时监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这是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偏心凸轮机构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曲柄滑块机构在结构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且两者具有非常相似的驱动切刀上下运动的过程,即通过切刀电机驱动第一链轮从而带动与第二链轮同轴连接的偏心轮转动,再通过偏心轮的转动来带动与之偏心轴间接相连接的上切刀的上下运动,只不过两者关于上切刀与偏心轴的连接关系稍有差异,即对比文件1是偏心轴通过刀架连杆与刀架上的上切刀相连,从而通过刀架连杆在刀架导轨中的上下运动来实现刀架上的上切刀的上下运动,而本申请是偏心轴与摇杆相连,再将摇杆与滑杆的底部相连,滑杆的顶部与上切刀相连接,通过滑杆在滑道中的滑动连接来实现了上切刀的上下运动,但通过上述对比可知,上述区别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规设置,且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至于“在上切刀上设置温度传感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上刀片上设置温度控制器,在此教导下,为了更好的控制温度而设置温度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接近开关203来感应刀架偏心凸轮B310的转动次数,进一步地将其设置在机架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器与电机202(由于电机202驱动上刀片318升降,相当于:切刀电机)电连接,电机202的动作受控制器的控制”(参见说明书第9-11段,附图1-5),且本领域公知的是伺服电机和步进电机均是现有技术中非常常见的两种电机类型,且伺服电机具有精度高、高速性能好、抗过载能力强、低速运行平稳等优点,因此为了提高切带机的运行性能而将切刀电机设置为伺服电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为了适应不同工况下的负载需求将伺服电机进一步选择为变频伺服电机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此外,对于伺服电机而言,其本身就需要通过使用编码器来形成一个闭环回路控制系统,因此当切刀电机选用为伺服电机时,相应地设置与之配合使用的编码器,将编码器与处理器进行电连接从而提高电机的控制精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
(1)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还包括第一编码器,所述送料电机为伺服电机,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送料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一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与步进电机206(送料电机)电连接,步进电机206的动作受控制器的控制;控制器与电机202(由于电机202驱动上刀片318升降,相当于:切刀电机)电连接,电机202的动作受控制器的控制”(参见说明书第9-11段,附图1-5),且本领域公知的是伺服电机和步进电机均是现有技术中非常常见的两种电机类型,且伺服电机具有精度高、高速性能好、抗过载能力强、低速运行平稳等优点,因此为了提高切带机的运行性能而将送料电机设置为伺服电机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于伺服电机而言,其本身就是通过使用编码器来形成一个闭环回路控制系统,因此当送料电机选用为伺服电机时,相应地再设置与之配合使用的编码器,将编码器与处理器进行电连接从而提高电机的控制精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
(2)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无线通讯模块为 WIFI通讯模块、2G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4G通讯模块中的任意一种”,然而WIFI通讯模块、2G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与4G通讯模块是常见的无线通讯模块,将无线通讯模块设置为WIFI通讯模块、2G通讯模块、3G通讯模块、4G通讯模块中的任意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通讯终端为移动终端、服务器、电脑中的任意一种”,然而移动终端、服务器和电脑是常见的通讯终端,将通讯终端设置为移动终端、服务器、电脑中的任意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较多区别,且这些区别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原因在于:第一,上述区别特征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相互结合,不可分割,共同实现了对物联切带机可靠准确的远程控制,由于是远程控制,物联切带机是在无人环境下进行运作,所以为了适应这样的运行环境,本申请从物联切带机的结构上和控制电路上都进行了改进,所以上述区别特征是一个相互配合的整体,由此保证了对物联切带机可靠准确的远程控制。第二,公知常识的结合未必就是公知常识,况且即便如审查员所割裂开的区别特征而言,各个区别特征也均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比如编码器,正如审查员所述现有变频伺服电机已经具有编码器功能,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再额外配置第二编码器,并与伺服电机同轴设置,而本申请之所以这样设置,则是与远程控制的应用背景相结合,对伺服电机作出的创新性改进,额外设置编码器,通过编码器准确监控切刀电机的转动角度,提高远程控制切刀电机的精度,进而保证了远程控制切刀运动的准确性,保证对物联切带机可靠准确的远程控制。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2-00012段的记载,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切带机的远程操控”,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增设无线通讯模块,实现切带机与外设的通讯终端的通讯连接,从而实现切带机的远程操作”,故从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申请的上述发明点已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
其次,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意见书中所列的区别特征,合议组对此有不同的认定(详情请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由上述认定可知,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针对物联切带机所做的结构上的改进比如特定的链传动组件结构等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两者在结构上只是稍有差异,然而这种差异的改变属于机械领域的常规设置,其不会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至于在控制电路上的改进,比如设置不同类型的电机、检测各电机的转动角度以及设置电流传感器对电机电流进行监控,这些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为首先在机械领域中步进电机和伺服电机均是现有技术中非常常见的两种电机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两种的电机的基本性能和优缺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生产实际需求择优选用,且在本申请中送料电机既可以选用步进电机又可以选用伺服电机,这从侧面也证明电机的类型并不会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再次,由上评述可知,对于伺服电机而言,其本身就是通过使用编码器来形成一个闭环回路控制系统,即一般在电机的末端设置编码器来监测电机的转动情况(角位移量),因此当切刀电机选用为伺服电机时,相应地再设置与之配合使用的编码器,将编码器与处理器进行电连接从而提高电机的控制精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需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的是:在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的是“第二编码器,所述切刀电机为变频伺服电机,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切刀电机同轴设置,所述第二编码器与所述处理器电连接”,从其中并不能理解出设置两个以上编码器来监测伺服电机,故复审请求人的相关争辩意见并不成立;最后对于设置电流传感器对电机电流进行监控,在本领域中,已公知电机过载会对电机造成较大的损害,而当电机受损后,势必会影响整个切带工作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切带工作的不连续、不稳定,因此基于生产实践的最基本需求,即保障切带工作的正常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送料电机和切带电机进行过载保护,而在本领域中,采用电流传感器对电机中的电流进行实时监测从而防止电机过载也是本领域非常常见的技术手段。
最后,对于复审请求人质疑的合议组将区别特征割裂评述,合议组认为特征是否能够单独评价,与特征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密切、直接有关,目前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具有的区别特征在手段上并没有直接的关联性,也没有协同作用,将其分开评述不会影响创造性整体判断的正确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争辩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6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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