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泵机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热泵机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5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339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97108.0
申请日:2015-08-13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闪闪
合议组组长:于丽娜
参审员:卢艳艳
国际分类号:F25B41/00,F25B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技术启示下,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常规调整能够获得的,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97108.0,名称为“热泵机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8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574860A,公开日为2014年2月12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5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泵机组,包括热泵压缩循环系统,所述热泵压缩循环系统包括通过冷媒管路相互连接的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和四通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泵机组还包括热水化霜系统,所述热水化霜系统包括过冷换热器(11)和热水喷头(12),所述过冷换热器(11)的包括相互换热的冷媒通道和热水通道;
其中,所述过冷换热器(11)的冷媒通道串联在所述冷凝器的下游;所述热水喷头(12)与所述过冷换热器(11)的热水通道连通,且所述热水喷头(12)设置所述蒸发器的上方;
所述热水化霜系统还包括连接在所述过冷换热器(11)与所述热水喷头(12)之间的保温水箱;和/或,
所述过冷换热器(11)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换热水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机组,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水化霜系统还包括接水装置,所述接水装置设置在所述蒸发器的下方,且所述接水装置的排水口与所述过冷换热器(11)的入水口连通。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热泵机组,其特征在于,
所述接水装置的排水口与所述过冷换热器(11)的入水口之间设置有过滤装置(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热泵机组,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水化霜系统还包括水泵(15),所述水泵设置在所述过冷换热器(11)与所述热水喷头(12)之间。”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室内换热器的制热效果,没有证据证明利用冷凝器下游的过冷换热器的能量对水加热,再利用加热后的水除霜属于惯用手段;不认同在过冷换热器与热水喷头之间设置保温水箱是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热泵”,徐邦裕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60页,1988年7月)披露了热泵系统设置过冷器(辅助换热器),通过过冷器的热量融化主换热器(蒸发器)的冰霜,可知,利用冷凝器下游的过冷器的热量对蒸发器除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手段,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缩机排气管上设置换热盘管,换热盘管置于储热水箱内,换热盘管的热量加热储热水箱内的水,再利用加热后的水对蒸发器除霜,那么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上述公知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在压缩机排气管路上设置的换热盘管和保温储热水箱调整为串接在室内换热器(在制热时为冷凝器)的下游,即换热盘管和保温储热水箱构成过冷换热器,过冷换热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换热水箱。另外,具有分开的两个通道的换热器为本领域常见的换热器类型,如板式换热器,这种换热器具有换热效率更高的优点。为了增强换热效果,将对比文件1的换热盘管改进为包括冷媒通道和热水通道的双介质通道换热器,再将该换热器加热后的热水储存于保温水箱,即将保温水箱独立于过冷换热器,设置在过冷换热器与热水喷头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过冷换热器结构的常规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将说明书中的内容“所述过冷换热器(11)具有供冷媒流入的a接口和供冷媒流出的b接口,所述a接口和所述b接口位于所述过冷换热器(11)的同一侧”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性证据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新增加的技术特征,也未给出技术启示,该技术特征使得在有限的空间内可以尽量多地布置冷媒管路,从而使冷媒在过冷换热器内流动的行程增加,与热水接触更久,换热更加充分,能够充分利用液态冷媒的热量,不浪费能源的前提下及时化霜,具有良好的技术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难以意识到对比文件1中的换热盘管的设置会对冷凝器的换热效率产生影响而影响制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的换热盘管和保温储热水箱的位置。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换热器冷媒进出口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如根据换热盘管弯折的次数对应设置,冷媒进出口设置在换热器的两侧还是同一侧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且为保证化霜,根据化霜需求合理设置换热盘管弯折的次数,即合理设置冷媒管路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那么相对应地将冷媒进出口调整为设置在换热盘管的同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够预知的。(2)对比文件1中换热盘管9设置在室内换热器4之前,会分摊一部分热量,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室内换热器的制热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常识,在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时,在公知常识性证据(“热泵”,徐邦裕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60页,1988年7月)所给出的利用过冷换热器对蒸发器除霜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有动机调整对比文件1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的位置至室内换热器4(在制热时为冷凝器)的下游,以构成过冷换热器。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保温储热水箱8,可以存储热水,以便在化霜时使用。且为了增强换热效果,过冷换热器采用包括冷媒通道和热水通道的双介质通道换热器以增加冷媒和水的换热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将保温水箱独立于过冷换热器,将过冷换热器加热后的热水储存于保温水箱,即在过冷换热器与热水喷头之间连接设置保温水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的基础上的常规调整。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意见陈述的内容与前次基本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以及其于申请日2015年8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技术启示下,对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常规调整能够获得的,则认为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泵机组,包括两个并列技术方案:①所述过冷换热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换热水箱;②所述热水化霜系统还包括连接在过冷换热器与热水喷头之间的保温水箱。
对于方案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除霜循环系统(即公开了热泵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4]段,附图2):空调除霜循环系统,包括压缩机6,压缩机6的排气管12连接四通阀2,四通阀2连接室外换热器1(在制热时为蒸发器)、室内换热器4(在制热时为冷凝器)、气液分离器5,气液分离器5连接压缩机6的进气管13(公开了包括热泵压缩循环系统,热泵压缩循环系统包括通过冷媒管路相互连接的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和四通阀),压缩机6排气管12上设置储热水箱8,压缩机6排气管12上设置换热盘管9,换热盘管9置于储热水箱8内,储热水箱8的喷水口10(公开了热水喷头)设置在室外换热器1上(公开了热水喷头设置在蒸发器的上方),储热水箱8与喷水口10之间设置循环水泵7,回流水管上设置接水盘11,喷水口10设置在室外换热器1上方,接水盘11设置在室外换热器1下方,喷水口10与接水盘11相配合(换热盘管、储热水箱、喷水口、接水盘、循环水泵构成了热水化霜系统,公开了热水喷头与储热水箱的热水连通);储热水箱8为保温储热水箱(公开了具有保温功能的换热水箱)。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①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热水化霜系统包括过冷换热器,过冷换热器的冷媒通道串联在冷凝器的下游,过冷换热器包括相互换热的冷媒通道和热水通道,热水喷头与过冷换热器的热水通道连通,过冷换热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换热水箱;(2)所述过冷换热器具有供冷媒流入的a接口和供冷媒流出的b接口,所述a接口和所述b接口位于所述过冷换热器的同一侧。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除霜对室内换热产生影响。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压缩机的排气管路上设置换热盘管9,换热盘管9置于保温储热水箱8内,压缩机排气管的制冷剂的热量加热水,再利用加热后的热水对蒸发器除霜,由于换热盘管9设置在室内换热器4之前,会分摊一部分热量,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室内换热器的制热效果;而利用过冷换热器对蒸发器除霜,即利用过冷换热器中的制冷剂热量对蒸发器进行除霜,为本领域公知的技术手段(参见书籍“热泵”,徐邦裕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8年7月,第60页):通过改变制冷流程和增加一些辅助设备可防止结霜或减轻结霜的程度,热泵系统中增加了一个辅助的室外换热器,在空调工况运行中,这个辅助换热器起过冷器的作用,而在供热工况运行时,这个辅助换热器起除霜器的作用,这时,通过辅助换热器的高温液体,使换热器本身维持在20~45℃的范围内,这样来自辅助换热器的热量能有效地融化主换热器的冰霜),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的除霜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室内制热效果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在压缩机排气管路上设置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调整为串接在室内换热器4(在制热时为冷凝器)的下游,即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构成过冷换热器(即过冷换热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换热水箱),换热盘管9构成过冷换热器的冷媒通道,保温储热水箱8内部构成过冷换热器的热水通道,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内的水相互换热,喷水口10与保温储热水箱8连通(即与过冷换热器的热水通道连通)。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换热盘管9两侧分别具有供冷媒流入的接口和供冷媒流出的接口(参见附图2)。而对于换热器冷媒进出口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如根据换热盘管弯折的次数对应设置,冷媒进出口设置在换热器的两侧还是同一侧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那么根据换热需求合理设置换热盘管弯折的次数,进而相对应地将冷媒进出口调整为设置在换热盘管9的同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方案②,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热水化霜系统包括过冷换热器,过冷换热器的冷媒通道串联在冷凝器的下游,过冷换热器包括相互换热的冷媒通道和热水通道,热水喷头与过冷换热器的热水通道连通,所述热水化霜系统还包括连接在过冷换热器与热水喷头之间的保温水箱;(2)所述过冷换热器具有供冷媒流入的a接口和供冷媒流出的b接口,所述a接口和所述b接口位于所述过冷换热器的同一侧。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避免除霜对室内换热产生影响。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方案①的评述,将对比文件1中在压缩机排气管路上设置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调整为串接在室内换热器4(在制热时为冷凝器)的下游,即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构成过冷换热器(即过冷换热器为具有保温功能的换热水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增强换热效果,过冷换热器采用包括冷媒通道和热水通道的双介质通道换热器以增加冷媒和水的换热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保温水箱独立于过冷换热器,将过冷换热器加热后的热水储存于保温水箱,即在过冷换热器与热水喷头之间连接设置保温水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过冷换热器结构的常规调整。
对于区别特征(2),具体评述同方案①。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4]段,附图2):接水盘11(公开了接水装置)设置在室外换热器1(公开了蒸发器)下方,接水盘11的排水口与储热水箱8的入水口连通(参见附图2);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中在压缩机排气管路上设置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调整为串接在室内换热器4(在制热时为冷凝器)的下游,即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构成过冷换热器时,接水盘11即与过冷换热器的入水口连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为了除去流体中的杂质,在系统中设过滤装置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为了防止热水除霜过程中进入杂质造成管道堵塞,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接水装置的排水口与过冷换热器的入水口之间设置过滤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附图2):储热水箱8与喷水口10之间设置循环水泵7。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中在压缩机排气管路上设置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调整为串接在室内换热器4(在制热时为冷凝器)的下游,即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构成过冷换热器时,循环水泵7即设置在过冷换热器与喷水口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换热器冷媒进出口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如根据换热盘管弯折的次数对应设置,冷媒进出口设置在换热器的两侧还是同一侧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且为保证化霜,根据化霜需求合理设置换热盘管弯折的次数,即合理设置冷媒管路的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那么相对应地将冷媒进出口调整为设置在换热盘管的同一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必然能够预知的。
(2)对比文件1中换热盘管9设置在室内换热器4之前,会分摊一部分热量,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室内换热器的制热效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常识,在面对这一技术问题时,在公知常识证据(书籍“热泵”,徐邦裕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60页,1988年7月)所给出的利用过冷换热器对蒸发器除霜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技术常识有动机调整对比文件1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的位置至室内换热器4(在制热时为冷凝器)的下游,以构成过冷换热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括保温储热水箱8,可以存储热水,以便在化霜时使用。且为了增强换热效果,过冷换热器采用包括冷媒通道和热水通道的双介质通道换热器以增加冷媒和水的换热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将保温水箱独立于过冷换热器,将过冷换热器加热后的热水储存于保温水箱,即在过冷换热器与热水喷头之间连接设置保温水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换热盘管9和保温储热水箱8的基础上的常规调整。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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