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870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58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55208.4
申请日:2016-05-27
复审请求人: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彦华
合议组组长:董刚
参审员:陈春晖
国际分类号:C02F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客观准确理解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要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认知、能力和水平,结合对比文件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全面整体合理地综合判断。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55208.4、发明名称为“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申请日为2016年5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下称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765780A,公开日为2006年5月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03757062A,公开日为2014年4月3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初消化:将污泥放入初消化池中进行厌氧消化;
步骤二,强化:将初消化后的污泥放入强化池,并在强化池中进行强化处理;
步骤三,调整:将强化处理后的污泥放入调整池,调整pH为7左右;
步骤四,再消化:将调整后的污泥放入再消化池,进行消化;
步骤五,排泥:从再消化池中排出污泥,进行后续处理;
步骤六,重复步骤一至步骤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强化处理为加入无机酸,使pH<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强化处理为加入无机碱,使pH>10;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强化处理为加入生物酶;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强化处理为对污泥进行加热,加热温度>9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强化处理为对污泥进行微波辐射;”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调整步骤,调整后进行再消化处理,且各个步骤进行的场所与对比文件1有所不同;(2)权利要求1的方法各个步骤进行循环。基于以上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取得更好的处理效果。对于区别(1),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取得更好的处理效果的技术问题时,强化后增加将pH值调整到7,调整后进行再消化是容易想到的;各个步骤在不同场所进行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具体地按照步骤一至五进行处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区别(2),为了取得更好的处理效果,各个步骤循环处理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进行如权利要求2-6限定的强化处理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还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超声波段为20kHz-100kHz的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该处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回流污泥的处理,二是为污泥消化的预处理,对比文件1用超声波对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并非先进行超声波强化处理,然后进行厌氧消化,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超声处理为污泥厌氧消化预处理,在此基础上,超声处理后进行再消化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中的附图中可以看到三点:一是,它把超声波装置画在了消化罐后边,二是,抽到消化罐内的污泥进行超声波处理,三是,超声波处理后,又回到了消化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上述工艺附图时,将超声作为强化预处理手段,将经过厌氧消化的污泥超声强化处理后再次进行厌氧消化进一步处理是容易想到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3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仅提交了针对创造性的陈述意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在科学逻辑上存在重大错误,客观上并未公开对消化后的污泥进行超声处理,本申请先厌氧,把易生化的部分除掉,然后再用强力手段,把难生化的部分打碎,再去生化,克服了传统工艺中能量浪费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用超声波段为20kHz-100kHz的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该处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回流污泥的处理,二是为污泥消化的预处理,对比文件1用超声波对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记载及附图1),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超声处理为污泥厌氧消化预处理,在此基础上,超声处理后进行再消化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从整体上判断,对比文件1未实质公开采用超声波对经消化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然而,超声波处理是本领域惯用的污泥厌氧消化的强化手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就能显而易见地意识到可以对经过厌氧消化的污泥进行超声强化处理后再次进行进一步的厌氧消化处理,降低消化成本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污泥消化领域中,现有技术“强化处理 中温消化”在产气量提高的同时,相应的处理成本也大幅提高,本申请将“强化处理 中温消化”这一工艺的两个要素进行了关系改变,从先强化再厌氧,改为先厌氧再强化,需要投入的能量或药品的量也大大减少了,在产气量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成本降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案件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相同,即:2018年8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客观准确理解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要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认知、能力和水平,结合对比文件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全面整体合理地综合判断。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没有证据表明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不足以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中间强化的污泥消化工艺。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超声波处理污泥使污泥减量化的方法,其步骤包括:(1)生化单元:在生化池内,通过污水中自身含的微生物有效去除有机污染物,将有机化合物转变为无机小分子物质;(2)沉淀单元:经生化处理后的废水进入二沉池,经过1~1.5小时停留沉淀后,达标污水排出,一部分为回流污泥,另一部分为剩余污泥,回流污泥的内回流比为300~500%;(3)污泥厌氧消化单元:把二沉池出来的剩余污泥,输入密封罐中,在密闭缺氧状态下让厌氧菌和兼性菌不断繁殖驯化,进行厌氧消化,分解污泥中的有机物质并使其矿化,将有机化合物转变为甲烷、二氧化碳和水,使污泥稳定化和减量化;(4)超声波处理单元:利用超声波处理设备,采用超声波段为20kHz-100kHz的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该处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回流污泥的处理,二是为污泥消化的预处理;(5)污泥脱水单元:采用离心脱水进行固液分离(参见权利要求1)。
关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1以及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和附图部分均公开了利用超声波处理设备,采用超声波段为20kHz-100kHz的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在客观上并未实质公开对消化后的污泥进行超声处理。
对此,合议组查明: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在文字上记载了采用超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但同时还记载“该处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回流污泥的处理,二是为污泥消化的预处理”,这两处记载存在前后的自相矛盾。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记载了“超声波处理单元”分为对回流污泥的处理和污泥消化的预处理,并具体描述了超声波在对回流污泥的处理和污泥消化的预处理中的相应作用,并未记载采用超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但在说明书的附图中则显示剩余污泥在经消化罐处理后一部分再经超声波处理装置处理后返回消化罐,并未显示对污泥消化的预处理步骤。因此说明书具体实施方案部分和附图部分同样也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合议组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客观准确理解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要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以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认知、能力和水平,结合对比文件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和获得的技术效果全面整体合理的综合判断。就本案而言,尽管对比文件1在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中以文字和图示的方式记载了采用超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但结合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对“超声波处理单元”的进一步解释可知,对比文件1通过采用超声波对回流污泥的处理,破坏污泥中的絮状结构和微生物的细胞壁,使细胞质和酶从细胞中溶出,促进了生化单元对有机物的去除速度和去除效率,实现污泥减量;通过采用超声波用于污泥消化的预处理,破坏微生物细胞释放出来的细胞质为消化反应提供了碳源,大大提高污泥消化过程中的有机物降解,同样实现了污泥减量。因此从整体上判断,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的超声波处理包括对回流污泥的处理和污泥消化的预处理,并未实质公开采用超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首先对污泥进行初消化,在初消化之后再进行强化步骤,在强化处理之后进行再消化处理。基于以上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消化成本。
对于该区别,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不仅在文字上记载了用超声波段为20kHz-100kHz的声波对经消化单元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处理,而且在说明书附图中也可以看到三点:一是,它把超声波装置画在了消化罐后边,二是,抽到消化罐内的污泥进行超声波处理,三是,超声波处理后,又回到了消化罐,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上述工艺附图时,将超声作为强化预处理手段,将经过厌氧消化的污泥超声强化处理后再次进行厌氧消化进一步处理是容易想到的。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也认为:由于超声波处理是本领域惯用的污泥厌氧消化的强化手段,其通过对细胞壁的破坏作用对厌氧消化工艺的强化机理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和推理就能够显而易见地意识到可以对经过厌氧消化的污泥进行超声强化处理后再次进行进一步厌氧消化处理,降低消化成本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污泥消化领域中,现有技术“强化处理 中温消化”在产气量提高的同时,相应的处理成本也大幅提高,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依然在“强化处理 中温消化”这个技术范围内,对本申请未提出技术启示,本申请将“强化处理 中温消化”这一工艺的两个要素进行了关系改变,从先强化再厌氧,改为先厌氧再强化,需要投入的能量或药品的量也大大减少了,在产气量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成本降低。
对此,合议组在认真考虑上述意见后认为: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存在相互矛盾,在上述对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的认定基础上,对比文件1既未公开预消化 超声波强化 再消化这一污泥处理工艺,也未给出在预消化和再消化之间设置强化步骤以降低强化成本从而降低整个消化工艺的成本的技术启示。而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预消化和再消化之间设置强化步骤以降低强化成本从而降低整个消化工艺的成本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而且本申请通过先消化处理,将污泥中易于被微生物利用的部分以较低的代价(生物处理)进行去除,再实施强化步骤,需要使用强力手段破坏的物质的量大大减少,因此使得强化步骤需要投入的能量或药品的量大大减少,之后再进行二次消化处理,与现有技术中将强化处理作为消化的预处理步骤将易消化和难消化的物质都进行强化处理从而消耗大量的药品和/或能量的污泥处理工艺相比,实现了工艺成本的降低。
因此,合议组认为: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相同的理由,在现有证据的基础上,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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