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及绿化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及绿化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51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135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215836.9
申请日:2016-12-26
复审请求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勋伟
合议组组长:陈辉
参审员:朱晓娟
国际分类号:A01G9/02(2006.01),A01G9/10(2006.01),C05G3/00(2006.01),C05G3/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合理得出,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215836.9,名称为“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及绿化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东篱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4:CN104770282A,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对比文件5:CN104813908A,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对比文件6:CN101268745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其特征在于:由如下组分及其重量份数组成:泥炭土18份、椰糠20份、板栗壳5份、河沙20份、珍珠岩15份、火山岩17份、多菌灵0.2份、萘乙酸0.4份、缓释肥4.4份;河沙、珍珠岩和火山岩的粒径为2~6mm;所述板栗壳经膨化机膨化后,粉碎至粒径为4~8mm;所述多肉植物为景天科多肉植物。
2.一种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S1、提供未安装固定条和装饰框的多个绿化墙种植模块;所述绿墙种植模块包括种植箱、隔板、挡水板、固定条、装饰框和挂件;所述种植箱由底板和四个侧板构成箱体,箱体内通过构成“井”字形框架的隔板形成多个用于容置种植基质的种植室,底板设有挂槽,四个侧板均设有与隔板相对应的插槽,四个侧板的边缘交点处均设置有第二插孔,四个侧板的边缘非交点处均设有多个第一插孔,顶部侧板开设有滴灌孔,底部侧板开设有排水管,隔板均设有多个通孔;所述挡水板对应插入所述插槽内,从而内嵌于所述种植箱内,与所述种植箱的底板和底部侧板形成凹型蓄排水槽;所述固定条设有钩扣,所述装饰框设有固定扣;
S2、将多肉植物移栽到所述种植室:称取有机物、颗粒物、植保剂和缓释肥,混匀,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肉植物种植基质,喷洒水使多肉植物种植基质润湿,将多肉植物种植基质铺放到所述种植室,铺放的同时,所述固定条通过钩扣安装在第一插孔上,覆盖 “井”字形框架,然后将多肉植物移栽到所述种植室,移栽完成后,所述装饰框通过固定扣安装在所述第二插孔上,覆盖四个侧板的边缘,得到多个绿化墙种植模块;
S3、将多个绿化墙种植模块通过所述挂槽和挂件固定在墙上,组合得到绿化墙。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S3中,还包括利用滴灌系统按需进行滴灌的步骤。
4.一种绿化墙,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绿化墙种植模块,所述绿墙种植模块包括种植箱、隔板、挡水板、固定条、装饰框和挂件;所述种植箱由底板和四个侧板构成箱体,箱体内通过构成“井”字形框架的隔板形成多个用于容置种植基质的种植室,底板设有挂槽,四个侧板均设有与隔板相对应的插槽,四个侧板的边缘交点处均设置有第二插孔,四个侧板的边缘非交点处均设有多个第一插孔,顶部侧板开设有滴灌孔,底部侧板开设有排水管,隔板均设有多个通孔;所述挡水板对应插入所述插槽内,从而内嵌于所述种植箱内,与所述种植箱的底板和底部侧板形成凹型蓄排水槽;所述固定条设有钩扣,所述装饰框设有固定扣;所述种植室内放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种植基质以及多肉植物。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绿化墙,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条通过钩扣安装在第一插孔上,覆盖 “井”字形框架;所述装饰框通过固定扣安装在所述第二插孔上,覆盖四个侧板的边缘。”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基质还包括板栗壳、河沙、火山岩,多灵菌,萘乙酸和缓释肥以及各组份的份数;河沙、珍珠岩、火山岩和膨化处理的板栗壳的粒径;多肉植物为景天科多肉植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的多肉植物种植基质构建绿化墙的方法,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的多肉植物种植基质的绿化墙,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和绿化墙,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的发明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接近,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5公开了种植基质组份包括板栗壳和其作用是提高基质的保肥性和保水性,而基质具有的保肥性和保水性作用即可实现抗板结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比文件5给出了基质中添加板栗壳以实现抗板结技术效果的启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提交了证据1(复审决定书-第156470号)和相应的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相比,在基质的配方组成层面存在显著的区别,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不能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对比文件5的铁皮石斛是兰科草本植物,与本申请涉及的景天科多肉植物明显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产生动机从对比文件5寻求技术启示;而且对比文件5公开的基质未提到具有抗板结和根腐病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5中的板栗壳的用量仅为2%-5%,无法断定板栗壳在该对比文件5中能起到提高基质的透气性、保肥性、保水性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没有给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具体理由,因此,申请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引用原驳回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4-6的基础上,还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花卉施肥手册》,劳秀荣,中国农业出版社,第271-274页,公开日为2000年09月30日;公知常识性证据2:《多肉小世界:养好多肉很简单》,慢生活工坊,浙江摄影出版社,第26-27页,公开日为2015年01月31日;公知常识性证据3:《家庭生活万事通》,李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第24页,公开日为2005年01月31日。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种植基质中还包括板栗壳5份,所述板栗壳经膨化机膨化后,粉碎至粒径为4-8mm;(2)本申请种植基质中还包括河沙、火山岩、多菌灵、萘乙酸、缓释肥;泥炭土、椰糠、河沙、珍珠岩、火山岩、多菌灵、萘乙酸、缓释肥的重量份数;河沙、珍珠岩和火山岩的粒径为2~6mm;(3)多肉植物为景天科多肉植物。该区别技术特征(1)、(2)、(3)在对比文件4公开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构建绿化墙的方法,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绿化墙,在对比文件6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5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以合理得出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本申请的基质组分“多菌灵、萘乙酸”可以液体施用,多菌灵属于对比文件4公开的“杀菌液”的下位概念,萘乙酸和对比文件4公开的“矮壮素”同属植物生长调节物质,从基质的配方组成层面并不存在显著的区别;对比文件4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包括“如何提供一种多肉植物的栽培基质”;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领域相同,都是多肉植物种植基质,可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对比文件5中板栗壳的用量与本申请相同,其给出了板栗壳可以用于植物栽培基质并有效提高基质的透气性、保肥性、保水性的启示,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可知,膨化后的板栗壳属于轻质材料,可以防止土壤板结和根腐病;因此,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给出了将板栗壳用于多肉植物种植基质以解决土壤板结和防止根腐病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4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并不包括“如何提供一种多肉植物的栽培基质”;原对比文件1(CN105111026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更接近,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也明显多于对比文件4,因此,对比文件4不能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对比文件4中公开的泥炭和椰糠是以择一的方式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难以产生将泥炭和椰糠共同使用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5是将板栗壳与废弃食用菌糠等进行密封发酵,并制成颗粒栽培基质,而本申请的板栗壳无需发酵和制成颗粒,两者制备方法不同,且板栗壳与碎椰壳的成分含量和性质不同,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证据1没有给出将板栗壳用于多肉植物种植基质以解决土壤板结和防止根腐病的技术问题的启示;4)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难以产生向对比文件4的基质中添加河沙、火山岩等颗粒的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6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7段(第1-12页)、说明书附图图1-7(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4-6以及复审通知书依职权引入的公知常识性证据1-3。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绿植类室内微盆景的制作方法,其中包括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1-2和说明书第[0065]-[0120]段):种植基质包括固体物材料和液体材料,固体物材料包括草炭/泥炭(即泥炭土)/椰糠和珍珠岩,液体材料包括营养液、杀菌液和定型液。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本申请的种植基质中还包括板栗壳5份,所述板栗壳经膨化机膨化后,粉碎至粒径为4-8mm;(2)本申请种植基质中还包括河沙、火山岩、多菌灵、萘乙酸、缓释肥;泥炭土、椰糠、河沙、珍珠岩、火山岩、多菌灵、萘乙酸、缓释肥的重量份数;河沙、珍珠岩和火山岩的粒径为2~6mm;(3)多肉植物为景天科多肉植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不易板结,防止根腐病的景天科多肉植物种植基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铁皮石斛栽培颗粒基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5的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第[0006]、[0010]段):该基质按重量比,包括:废弃食用菌糠45%-55%,中草药废渣3%-6%,板栗壳2%-5%,花生壳4%-8%,桑杆10%-15%,玉米芯4%-10%,木屑5%-8%,生石灰1.0%-2.0%,尿素0.2%-1.0%,磷酸二氢钾 0.2%-1.0%,硫酸锌 0.1%-0.5%,粘土3.0%-7.0%,草皮土5.0%-10.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0.5%-1.0%;废弃食用菌糠、中草药废渣、板栗壳、花生壳、桑杆、玉米芯、木屑具有资源丰富、养分全面、成本低廉,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增温、储水保墒等作用,将其制成颗粒后更具有提高基质的透气性、保肥性、保水性等多重作用。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种植基质组份包括板栗壳,重量比为2%-5%(即100重量份的基质中含有2-5重量份的板栗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各基质组分重量份数总和为100份(泥炭土18份 椰糠20份 板栗壳5份 河沙20份 珍珠岩15份 火山岩17份 多菌灵0.2份 萘乙酸0.4份 缓释肥4.4份=100份),板栗壳重量份数为5份,因此,对比文件5公开了板栗壳的用量。而且,所谓土壤板结是指土壤因缺乏有机质,结构不合理,在降雨或灌水后变硬结块,对比文件5的板栗壳可以提高基质的透气性、保肥性、保水性,自然可以改变基质结构,从而防止土壤板结;同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71-273页):多肉植物种植基质的常用材料包括轻质材料,如碎椰壳,可以防止土壤板结。板栗壳类似碎椰壳,也属于一种轻质材料,自然也可以防止土壤板结,另外,种植基质由于板栗壳的加入增加了基质的疏松程度和透气性,自然也可以起到防止根腐病的作用。因此,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供了一种不易板结,防止根腐病的植物种植基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4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板栗壳膨化后粉碎是本领域基质颗粒物常见处理技术手段,具体粒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公开了“种植基质中包括多菌灵可湿性粉剂”,且其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种植基质防治病害,也就是说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4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71-274页):多肉植物种植基质的常用材料包括溪流上游的沙(即河沙),颗粒度0.2-2毫米(即粒径2mm)、基肥、泥炭、珍珠岩等,基质配方可以采用多菌灵进行药物消毒。而缓释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基肥,同时,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26-27页):火山岩属于多肉植物的常用种植基质组分。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24页):萘乙酸属于常见的植物生长调节物质,在花卉生产上已被广泛应用。因此,基质中添加萘乙酸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基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试验即可确定的。至于珍珠岩和火山岩粒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所做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可知(具体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71页):常见栽培的多肉花卉包括景天科。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为一个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基质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和附图1):一种垂直绿化的模块化组合壁挂装置,每个基本模块(相当于种植箱)由壁挂背板(相当于底板)、垂直边框(相当于侧板)、顶部隔板(相当于侧板)、底部隔板(相当于侧板)组成,垂直边框之间至少设有两条垂直隔板(相当于隔板),顶部隔板和底部隔板之间至少设有两条水平隔板(相当于隔板),由垂直隔板和水平隔板分割后形成培植仓,其中:所述的壁挂背板上至少设有一条水平挂槽(相当于挂槽);所述的顶部隔板、底部隔板和水平隔板平行,它们与壁挂背板的夹角α<80°;形成培植仓的上、下隔板的外沿都设有用于循环灌溉的槽口(相当于通孔);所述的垂直边框的上下为对接的梯形,壁挂装置的顶部由顶框、垂直边框和壁挂背板形成顶部集水流动槽,壁挂装置的底部由底框、垂直边框和背板形成底部集水流动槽,所述的顶框和底框均与水平隔板平行,处于壁挂装置底层的培植仓的集水流动槽设在底框和背板的交汇处;水平挂槽两端的壁挂背板上设有螺钉(相当于挂件)固定孔,螺钉固定孔周围设有与垂直边框对接的围堰;每个培植仓的垂直隔板下布设有插板集水流动槽,所述的插板集水流动槽与水平隔板平行;组合壁挂装置的下方设有匹配的接水槽(相当于凹型蓄排水槽);由于壁挂装置的顶部集水流动槽与底部的底部集水流动槽均采用对应的梯形结构,可以将多块相同的壁挂装置上下垂直拼装,上下相邻的壁挂装置形成梯形无缝对接;壁挂背板上设有水平挂槽,不仅利于垂直拼装,而且可以方便地悬挂于墙壁表面;顶部隔板、底部隔板和水平隔板平行与壁挂背板的夹角α<80°,利于培植仓内存放营养土和水,种植绿色植物,成活率高;尤其是培植仓的上、下隔板上的集水流动槽和垂直隔板上的插板集水流动槽共同形成壁挂装置中各培植仓及相邻的上下模块之间的流水自灌系统;采用可回收高密度聚乙烯制作,注塑加工方便。可见,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构建绿化墙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提供多个种植模块和模块的具体结构,模块中存放基质和植物;多个模块固定在墙上得到绿化墙。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模块还包括固定条、装饰框、插孔、滴灌孔、排水管;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质和多肉植物用于种植室以及构建绿化墙步骤顺序。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如何实现绿化墙的构建。然而这种区别是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因为:由于绿化墙为垂直设置,安装固定条将基质固定为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为美化绿化墙,安装装饰框也为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插孔是实现隔板固定的常见技术手段;滴灌孔和排水管是绿化墙常见灌溉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用其替换对比文件公开的灌溉手段;对比文件虽未公开基质组份和植物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将权利要求1的基质和多肉植物用于构建绿化墙,构建绿化墙步骤顺序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需求做出确定。因此,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滴灌系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这些常规技术选择的使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为一个请求保护引用权利要求1所述基质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文件6公开了一种绿化墙,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该对比文件的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和附图1):一种垂直绿化的模块化组合壁挂装置,每个基本模块(相当于种植箱)由壁挂背板(相当于底板)、垂直边框(相当于侧板)、顶部隔板(相当于侧板)、底部隔板(相当于侧板)组成,垂直边框之间至少设有两条垂直隔板(相当于隔板),顶部隔板和底部隔板之间至少设有两条水平隔板(相当于隔板),由垂直隔板和水平隔板分割后形成培植仓,其中:所述的壁挂背板上至少设有一条水平挂槽(相当于挂槽);所述的顶部隔板、底部隔板和水平隔板平行,它们与壁挂背板的夹角α<80°;形成培植仓的上、下隔板的外沿都设有用于循环灌溉的槽口(相当于通孔);所述的垂直边框的上下为对接的梯形,壁挂装置的顶部由顶框、垂直边框和壁挂背板形成顶部集水流动槽,壁挂装置的底部由底框、垂直边框和背板形成底部集水流动槽,所述的顶框和底框均与水平隔板平行,处于壁挂装置底层的培植仓的集水流动槽设在底框和背板的交汇处;水平挂槽两端的壁挂背板上设有螺钉(相当于挂件)固定孔,螺钉固定孔周围设有与垂直边框对接的围堰;每个培植仓的垂直隔板下布设有插板集水流动槽,所述的插板集水流动槽与水平隔板平行;组合壁挂装置的下方设有匹配的接水槽(相当于凹型蓄排水槽);由于壁挂装置的顶部集水流动槽与底部的底部集 水流动槽均采用对应的梯形结构,可以将多块相同的壁挂装置上下垂直拼 装,上下相邻的壁挂装置形成梯形无缝对接;壁挂背板上设有水平挂槽,不仅利于垂直拼装,而且可以方便地悬挂于墙壁表面;顶部隔板、底部隔 板和水平隔板平行与壁挂背板的夹角α<80°,利于培植仓内存放营养土和水,种植绿色植物,成活率高;尤其是培植仓的上、下隔板上的集水流动槽和垂直隔板上的插板集水流动槽共同形成壁挂装置中各培植仓及相邻的上下模块之间的流水自灌系统;采用可回收高密度聚乙烯制作,注塑加工方便。可见,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绿化墙,并具体公开了提供多个种植模块和模块的具体结构,模块中存放基质和植物。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模块还包括固定条、装饰框、插孔、滴灌孔、排水管;将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质和多肉植物用于种植室。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如何实现种植模块的固定、装饰和灌溉问题。然而这些区别是一种常规技术选择。因为:由于绿化墙为垂直设置,安装固定条将基质固定为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为美化绿化墙,安装装饰框也为本领域常见技术手段;插孔是实现隔板固定的常见技术手段;滴灌孔和排水管是绿化墙常见灌溉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用其替换对比文件公开的灌溉手段;对比文件虽未公开基质组份和植物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选择将权利要求1的基质和多肉植物用于构建绿化墙。因此,在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一种多肉植物种植基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固定条和装饰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这些常规技术选择的使用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绿植类室内微盆景的制作方法,其中包括栽培基质和种植在该栽培基质上的多肉植物,并给出了种植多肉植物时的基质配方(参见对比文件4的权利要求2,说明书第[0102]-[010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4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相同,都涉及多肉植物栽培,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相近,都涉及“如何提供一种适宜多肉植物生长的栽培基质”。同时,本申请的基质组成包括:有机物(如泥炭),颗粒物(如河沙),杀菌剂(如多菌灵),植物生长调节剂(如萘乙酸)和缓释肥,对比文件4的基质组成包括:有机物(如泥炭),颗粒物(如珍珠岩),杀菌剂(如杀菌灵),植物生长调节剂(如矮壮素)和营养液(可以提供多肉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促进多肉植物生长,对应于缓释肥),而原对比文件1的基质组成不包括植物生长调节剂;由此可见,与原对比文件1相比,对比文件4的多肉植物基质组成构思与本申请更为接近。《专利审查指南》指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应当注意的是,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技术构思接近,可以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技术特征的多少并不是选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唯一条件。
2)对比文件4公开了“基质包括泥炭或椰糠”,也就是给出了泥炭或椰糠都可用于多肉植物栽培的启示;而在栽培领域,将泥炭和椰糠共同使用进行植物栽培基质的调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3)首先,本申请的栽培基质主要组分中椰糠是纤维粉末,河沙、珍珠岩、火山岩属于颗粒物,板栗壳需要粉碎成颗粒,上述组分含量占基质总量的77%,也就是说本申请的栽培基质在物理性质上接近颗粒栽培基质;对比文件5采用板栗壳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密封发酵后造粒制成颗粒栽培基质,其中,发酵步骤是为了使有机物更易被植物吸收,属于为了增加营养供给所采用的常规选择,是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取舍的,而板栗壳等农业生产废弃物造粒后提高了基质的疏松程度,进而可以防止土壤板结,增加了基质的透气性,改善了植物根系生长环境,进而可以防止根腐病;同时,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71-273页)可知,多肉植物种植基质的常用材料包括轻质材料,如碎椰壳,可以防止土壤板结。板栗壳中纤维素含量最高,木质素其次,碎椰壳中也是纤维素含量最高,木质素其次,两者都属于栽培基质组成中的轻质材料,两者成分含量和性质相近,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见与碎椰壳含量和性质相近的板栗壳也可以防止土壤板结,进而可以防止根腐病。由此可见,对比文件5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1给出了将板栗壳用于多肉植物种植基质以解决土壤板结和防止根腐病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4)根据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71-272页)和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26-27页)可知,多肉植物的常用种植基质组分包括溪流上游的沙(即河沙)和火山岩等颗粒物质,同时,对比文件4的多肉种植基质中本身就包括颗粒物质珍珠岩,这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中并不存在多肉植物种植基质中添加颗粒物质的相反教导,因此,结合上述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4的多肉植物种植基质中添加河沙、火山岩等颗粒物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表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5具有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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