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在无线通信系统中进行轮询的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在无线通信系统中进行轮询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95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86725
优先权日:2007-03-16;2007-03-17;2008-03-13
申请(专利)号:201610595301.2
申请日:2008-03-17
复审请求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健
合议组组长:冉建国
参审员:吕淼
国际分类号:H04L1/16,H04L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所述惯用手段得到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5301.2,名称为“用于在无线通信系统中进行轮询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为分案申请,母案申请号为200880008539.4,申请日为2008年03月17日,本申请分案提交日为2016年07月2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07年03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US2004143676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驳回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本地发射机向远程接收机进行传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发送单元和接收单元之间的确认模式中发送数据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特征,然而所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14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处理器、装置;从属权利要求15-20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7对应;从属权利要求21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2-24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9-11对应;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接收方法;从属权利要求26-36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37-39请求保护与权利要求25对应的处理器、装置;从属权利要求40-50的附加特征与权利要求26-36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2-50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0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1]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从本地发射机向远程接收机进行传输的方法,包括:
将无线链路控制命令从本地发射机发送到远程接收机;
响应于检测到轮询事件,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发送轮询命令,其中,发送所述轮询命令包括发送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实质上消除数据内容,以及设置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将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以及
接收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发送所述轮询命令还包括:
定义状态协议数据单元,该状态协议数据单元是包含超字段的灵活容器,所述超字段用于向对等体发送控制信息;
其中,该状态协议数据单元包括指示所述轮询命令的超字段。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所述轮询命令还包括将轮询协议数据单元定义为控制信道项。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 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如果具有轮询命令的所述协议数据单元中给出了所述指示,则具有轮询命令和长度为零的数据的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发送不影响接收缓冲器的状态,但触发针对相关的所有序列号的缓冲器状态报告。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轮询命令和所述长度为零的数据的传输不影响所述接收缓冲器的状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无线链路控制协议数据单元遵从于高速分组接入演进(HSPA)协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发送无线链路控制协议数据单元遵从于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长期演进(3GPP LTE)协议。
12. 至少一个用于从本地发射机向远程接收机进行可靠传输的处理器,包括:
第一模块,用于将无线链路命令从本地发射机发送到远程接收机;
第二模块,用于响应于检测到轮询事件,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发送轮询命令,其中,发送所述轮询命令包括发送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实质上消除数据内容,以及设置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将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以及
第三模块,用于接收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13. 一种用于从本地发射机向远程接收机进行传输的装置,包括:
无线链路命令发送单元,用于将无线链路命令从本地发射机发送到远程接收机;
轮询命令发送单元,用于响应于检测到轮询事件,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发送轮询命令,其中,发送所述轮询命令包括发送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实质上消除数据内容,以及设置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将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以及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14. 一种用于从本地发射机向远程接收机进行传输的装置,包括:
存储器;
本地发射机,用于将所述存储器中包含的无线链路命令发送到远程接收机;
轮询部件,用于响应于检测到轮询事件,生成轮询命令并使得所述本地发射机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发送该轮询命令,其中,发送所述轮询命令包括发送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实质上消除数据内容,以及设置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将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以及
本地接收机,用于从所述远程接收机接收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部件定义状态协议数据单元,该状态协议数据单元是包含超字段的灵活容器,所述超字段用于向对等体发送信令信息,
其中,所述轮询命令包括所述状态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超字段。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18.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部件将轮询协议数据单元定义为控制信道项,以从所述本地发射机传输到所述远程接收机来请求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20.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由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21.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部件还用于:定义变长协议数据单元,再分割所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实质上消除数据内容,并设置所述再分割的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部件还用于:发送不影响接收缓冲器的状态的轮询命令和长度为零的数据。
23.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本地发射机还用于:发送遵从于高速分组接入演进(HSPA )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
24.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本地发射机还用于:发送遵从于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长期演进(3GPP LTE)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
25. 一种用于进行从远程发射机到本地接收机的接收的方法,包括:
接收从远程发射机到本地接收机的无线链路命令;
响应于所述远程发射机检测到轮询事件,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接收轮询命令,其中,接收所述轮询命令包括接收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其中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被设置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且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被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以及
基于信令信息来发送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轮询命令还包括:
接收状态协议数据单元,该状态协议数据单元是定义为包含超字段的灵活容器,所述超字段用于向对等体发送信令信息,
其中,所述轮询命令包括该状态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超字段。
27.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28. 根据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29.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轮询命令还包括:接收轮询协议数据单元,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被定义为控制信道项,以从所述远程发射机传输到所述本地接收机来请求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30.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31. 根据权利要求2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32.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所述轮询命令还包括:
接收变长协议数据单元,所述变长协议数据单元已经被再分割以实质上消除数据内容,并且已经被给出设置的轮询位。
33.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检测作为具有零数据长度并且序列号被设置为下一个可用序列号的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命令。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轮询命令和长度为零的数据的传输不影响接收缓冲器的状态。
35.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协议数据单元遵从于高速分组接入演进(HSPA )协议。
3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方法,其中,接收协议数据单元遵从于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长期演进(3GPP LTE)协议。
37. 至少一个用于进行从发射机到接收机的接收的处理器,包括:
第一模块,用于接收从发射机到接收机的无线链路命令;
第二模块,用于响应于所述发射机检测到轮询事件,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接收轮询命令,其中,接收所述轮询命令包括接收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及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被设置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且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被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以及
第三模块,用于基于信令信息来发送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38. 一种用于进行从发射机到接收机的接收的装置,包括:
无线链路命令接收单元,用于接收从发射机到接收机的无线链路命令;
轮询命令接收单元,用于响应于所述发射机检测到轮询事件,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接收轮询命令,其中,接收所述轮询命令包括接收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及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被设置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且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被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以及
发送单元,用于基于信令信息来发送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39. 一种用于进行从远程发射机到接收机的接收的装置,包括:
存储器;
接收机,用于从远程发射机接收无线链路命令,以将其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且用于在不需要用户平面数据的传输的情况下通过无线链路控制传输接收轮询命令,其中,接收所述轮询命令包括接收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和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的协议数据单元,以及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位被设置来指示所述轮询命令,并且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被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
本地发射机;以及
状态部件,用于响应于所述轮询命令,来生成状态协议数据单元并使得所述本地发射机发送所述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4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本地接收机用于:接收还包括状态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命令,该状态协议数据单元是定义为包含超字段的灵活容器,所述超字段用于向对等体发送信令信息,其中,所述轮询命令包括该状态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超字段。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装置,其中,用于发送轮询信息的所述超字段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43.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本地接收机用于接收还包括轮询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命令,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被定义为控制信道项,以从所述远程发射机传输到所述接收机来请求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44.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序列号。
45. 根据权利要求43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轮询协议数据单元还通知由所述远程发射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
46.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本地接收机用于接收还包括变长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命令,所述变长协议数据单元已经被再分割以实质上消除数据内容,并且已经被给出设置的轮询位。
47.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状态部件检测作为具有零数据长度并且序列号被设置为下一个可用序列号的协议数据单元的轮询命令。
48. 根据权利要求46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状态部件检测轮询命令和长度为零的数据,而不改变接收缓冲器的状态。
49.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本地接收机用于接收遵从于高速分组接入演进(HSPA )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
50. 根据权利要求3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本地接收机用于接收遵从于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长期演进(3GPP LTE)协议的协议数据单元。”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0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不仅仅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协议数据单元,而是为了使得接收机的常规处理程序将该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当作无效序列号,将该协议数据单元当作无效协议数据单元,不进行进一步处理,从而节省处理资源,同时方便接收机将该协议数据单元识别为本申请中的特殊轮询命令。从而老式接收机虽然无法识别“轮询位”,无法识别“轮询命令”,但是会将该大于“最高序列号”的序列号当作无效序列号,从而会将“轮询命令”当作错误的协议数据单元而不进行存储、处理,不会导致数据出错。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权利要求1的限定范围中无法确定“发送的最高序列号”是老式接收机所能识别的最大序列号,说明书中也无相关记载,且在网络领域,发送的最高序列号通常指已发送数据的最大序列号,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的“最高序列号”是否能代表老式接收机的接收范围。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和针对的审查文本均与驳回决定中相同。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50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送具有零数据并且轮询位设为1的专用于轮询命令的AMD PDU,其必然节省了资源,提高了效率。为了识别该专用于轮询命令的PDU,将其与普通PDU进行区分,避免接收机对该轮询PDU按照普通PDU进行存储等处理操作浪费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该PDU进行标识,而本领域公知,协议数据单元序列号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协议数据单元而设置的,从而容易想到利用序列号对AMD PDU进行标识,而在已经发送的最高序列号的基础上增加整数个数字以便对PDU进行特别的标记、便于接收机识别,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之后又于2019年11月21日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请求用2019年11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代替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2019年11月21日也没有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0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本申请以N+d的方式将常规的序列号字段转用于传送已发送的PDU的最高序列号,不是惯用技术方案,其中的轮询命令不是按照正常PDU编制序列号的方式来编制序列号,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将轮询命令当作正常的PDU来编制序列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并未修改申请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0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81]段,说明书附图图1-9,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04143676A1,公开日为2004年07月22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从本地发射机向远程接收机进行传输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发送单元和接收单元之间的确认模式中发送数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9]-[0054]段,附图2-3、5):RLC模块将数据流分块为协议数据单元PDU,在确认模式中提供基于发送的块的序列号的确认机制。区分RLC子层的两种类型的协议单元块:信息传输块(“数据PDU”),并且仅对于确认模式,控制块(“控制PDU”)。确认控制功能使得可以根据一个或多个预定模式指示触发确认请求的激活。每种激活模式由特定的触发条件定义。触发条件可以例如包括监督报告请求周期性计时器(“Timer_Poll_Periodic”)的到期(相当于检测到轮询事件),以便触发向报告请求的接收单元的周期性分派。每个确认模式信息传送块(“AMD PDU”)(相当于轮询命令)包括头部字段(相当于之前发送的协议数据单元的头部部分)和要发送的数据字段。每个块的头部包括一个确认控制字段,由一个称为轮询位的位组成,该位可被激活以请求接收单元的RLC子层部分上的块接收报告。因此,通过将此轮询位设置为1来发送请求(相当于设置轮询位来指示轮询命令)。图5示出了发送单元的某些装置,在不再有任何数据要传输的情况下,但是模块(43)指示重新发送确认请求的情况下,模块(45)可以肯定地生成其轮询位被设置为1的AMD PDU块,并且不包含任何要传输的数据(相当于协议数据单元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确认模式信息传输块AMD PDU由整数序列号编号,表示为SN,发送单元的RLC实体保存一组更新的状态变量,包括确认状态变量VT(A),其指示紧跟在最后确认的AMD PDU块的序列号之后的序列号(相当于协议数据单元的最高序列号)。因此,变量VT(A)指向发送窗口的当前下限。接收实体实际上根据请求或自发地发送由一个或多个“状态”控制块组成的监督报告(“状态报告”)到发送单元(相当于接收状态协议数据单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将协议数据单元的序列号设置为发送的最高序列号加d,其中d为整数。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识别轮询命令PDU以节省处理资源。
对于该区别特征,首先,在通信领域中,接收机处理数据的协议通常会升级更新,在升级更新时通常会兼容旧版协议,对于执行旧版协议的老式接收机来说,显然需要考虑到对新协议的兼容处理,而这种兼容处理的设置存在多种方式,例如通过字段的某种特定设置来进行;其次,基于前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送具有零数据并且轮询位设为1的专用于轮询命令的AMD PDU,为了对对比文件1给出的轮询命令AMD PDU进行单独的标识以便与普通PDU进行区分,避免老式接收机对该轮询PDU按照普通PDU进行存储等处理操作浪费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该PDU进行标识,而本领域公知,协议数据单元序列号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协议数据单元而设置的,从而容易想到利用序列号对AMD PDU进行标识,而在已经发送的最高序列号的基础上增加整数个数字以便对PDU进行特别的标记、便于接收机识别,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从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是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状态PDU可以包含定义为超字段的信息元素,而为了使接收方识别轮询命令,容易想到对状态PDU进行利用,在该PDU中包括对轮询命令的指示,以便接收方根据指示来反馈已发送PDU的接收状态,此外,在超字段中包括发送PDU的序列号或最高序列号等信息,以便接收方对PDU进行确认,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7是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前述可知,其附加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5-7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8-9是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前述可知,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AMD PDU不包含传输的数据,从而包括具有长度为零的数据的轮询命令不需要存储到存储接收数据的接收缓冲器中,因此不影响接收缓冲器的状态,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通过在PDU中进行指示,以便根据指示来确定发送的数据长度为零,不进行缓存,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9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11是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HSPA协议、3GPP LTE协议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无线通信协议,发送无线链路控制协议数据单元遵循该无线通信协议以实现高速无线通信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2-14是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的处理器、装置,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的相应理由,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5-2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7的相应理由,权利要求15-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4的从属权利要求,基于前述可知,其附加特征已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22-24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9-11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9-11的相应理由,权利要求22-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25是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1的接收方法,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26-31的附加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2-7的附加特征,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7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6-3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32、34-36的附加特征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21-24的附加特征,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1-24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2、34-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关于权利要求33,在本领域中,序列号是本领域用来区分不同PDU的惯用手段,为了检测具有轮询命令的不同PDU,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检测作为具有零数据长度并且序列号被设置为下一个可用序列号的PDU的轮询命令,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37-39是对应于方法权利要求25的处理器、装置,因此,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5相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7-3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40-50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6-36的附加特征相对应,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26-36的相应理由,权利要求40-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根据前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发送具有零数据并且轮询位设为1的专用于轮询命令的AMD PDU,为了识别该专用于轮询命令的PDU,将其与已发送的普通PDU进行区分,避免接收机对该轮询PDU按照普通PDU进行存储等处理操作浪费资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该PDU进行标识,而本领域公知,协议数据单元序列号是为了区分不同的协议数据单元而设置的,从而容易想到利用序列号对AMD PDU进行特殊标识,而在已经发送的PDU的最高序列号N的基础上增加整数个数字(例如d)以便对PDU进行特别的标记、便于接收机识别,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为便于接收机获知已发送的PDU的序列号信息,并便于接收机基于该序列号识别出轮询命令的PDU,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已发送PDU的最高序列号N以及采用了上述特殊序列号编制的轮询命令的PDU的序列号信息传递给接收机。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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