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示装置及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显示装置及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077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842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28341.3
申请日:2014-11-10
复审请求人:中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海燕
合议组组长:盛钊
参审员:严佳琳
国际分类号:H04N21/43,H04N21/431,H04N5/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其区别特别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28341.3,名称为“显示装置及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1022739A1,公开日是2011年01月27日;对比文件2:CN101252641A,公开日是2008年08月27日。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通过判断CPU内部寄存器标志位的高低确认各视频端口是否有信号”可毫无疑义地直接对应于“针对电视机外接多个视频端口时,用户控制和切换不同视频端口操作繁琐、不便”的技术问题,既然对比文件2没有提及“该方法必然是为了能够快速显示影像信号”的相关内容,即表示对比文件2说明书未有提及、或暗示如何快速显示的内容,以实现本发明。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都与驳回决定中的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予以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7。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CPU内部寄存器是在检测到同步信号的情况下仅储存一个标志位,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指示位不同,2.对比文件2虽然揭露了“同步信号”,但是未揭露同步的至少两个主体,这与“影像处理单元和接收单元进入同步处理期间”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没有揭露CPU内部寄存器的动作和SOC的动作同步进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包括:
多个影像输入端口;
接收单元,耦接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所述接收单元包括至少一暂存器,所述至少一暂存器存储多个指示位,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一者用以指示是否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一者接收到影像信号,其中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该者的地址对应至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且所述影像信号来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
影像处理单元,耦接所述接收单元,主动读取存储于所述至少一暂存器中的所述多个指示位,以判断所述接收单元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当所述影像处理单元读取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该者的状态,且判断所述接收单元已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接收所述影像信号时,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和所述接收单元进入同步处理期间;以及
显示单元,耦接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其中,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所述接收单元对所述影像信号执行信号解密和/或信号优化的动作与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依据所述影像信号进行显示的动作同步进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当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判断所述接收单元未接收所述影像信号时,则持续地主动读取存储于所述至少一暂存器中的所述多个指示位。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判断与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若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指示与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未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所述多个指示位中的另一指示位,判断与所述另一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当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在第一时间判断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中的第一影像输入端口接收第一影像信号,且在第二时间判断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中的第二影像输入端口接收第二影像信号时,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所述第二影像信号控制所述显示单元进行显示,其中所述第二时间晚于所述第一时间。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接收所述影像信号之前,通知所述接收单元传输所述影像信号至所述影像处理单元。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中所述影像信号包括水平同步信号与垂直同步信号,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接收所述水平同步信号与所述垂直同步信号。
7. 一种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包括:
所述显示装置的影像处理单元主动读取多个指示位,其中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一者的位址对应于所述显示装置的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一者,且所述多个指示位存储于所述显示装置的接收单元的至少一暂存器中,其中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该者用以指示是否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接收到影像信号;
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该者的状态判断所述接收单元是否已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接收所述影像信号;
当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判断所述接收单元已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接收所述影像信号时,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和所述接收单元进入同步处理期间;以及
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执行以下动作:所述接收单元对所述影像信号执行信号解密和/或信号优化,并且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同步地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并控制显示单元依据所述影像信号进行显示。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判断所述接收单元未接收所述影像信号时,则持续地主动读取存储于所述至少一暂存器中的所述多个指示位。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还包括:
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判断与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
若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指示与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未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所述多个指示位中的另一指示位判断与所述另一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在第一时间判断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中的第一影像输入端口接收第一影像信号,且在第二时间判断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中的第二影像输入端口接收第二影像信号时,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所述第二影像信号控制所述显示单元进行显示,其中所述第二时间晚于所述第一时间。
11.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还包括:
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接收所述影像信号之前,通知所述接收单元传输所述影像信号至所述影像处理单元。
12.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接收所述影像信号中的水平同步信号与垂直同步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10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8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3页,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能够实现不同HDMI端口间快速切换的电视140,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1-64段、图1、图3、图5):包括多个HDMI输入端口(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影像输入端口);HDMI开关15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接收单元)可以包括多个HDMI输入,每个HDMI输入能够接收从HDMI源输出的HDMI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耦接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HDMI开关150包括用于检测每个HDMI源的活动的多个检测器,可以判断新的HDMI源是否正在主动发送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判断所述接收单元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HDMI开关被配置为选择特定源,且由图1可知,HDMI开关150耦接至片上系统(SOC)16O(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影像处理单元),该SOC可以是被配置为在显示所选信号之前执行所需操作的集成电路(IC),可以执行显示内容所需的操作,如果必要的话,解密信号,从信号中提取视频帧,并执行图像处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所述影像信号进行信号解密与信号优化),然后SOC16O可以将处理后的视频输出到显示器180(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单元)以供显示给用户,且由图1可知显示器180耦接SOC16O(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单元,耦接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依据所述影像信号进行显示)(参见说明书第25-26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所述接收单元包括至少一个暂存器,所述至少一暂存器存储多个指示位,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一者用以指示是否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一者接收到影像信号,其中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该者的地址对应至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且所述影像信号来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2)影像处理单元主动读取存储于所述至少一暂存器中的所述多个指示位,以判断所述接收单元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当所述影像处理单元读取所述多个指示位其中该者的状态,且判断所述接收单元已自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该者接收所述影像信号时,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和所述接收单元进入同步处理期间,其中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所述接收单元对所述影像信号执行信号解密和/或信号优化的动作与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并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依据所述影像信号进行显示的动作同步进行。基于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快速检测影像信号的来源并且快速处理与显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视机视频端口识别方法,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2页):电视机外接多个视频端口,如Av、YPbPr、YCbCr,VGA等;CRT电视机的CPU内部寄存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暂存器)通过对AV、YPbPr、YCbCr、VGA等视频端口不断扫描以检测各个视频端口是否有同步信号,若检测到同步信号,则CRT电视机的CPU内部寄存器保存一个标志位(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至少一暂存器存储多个指示位),进行寄存器标志位锁定,从而通过判断CPU内部寄存器标志位的高低确认各视频端口是否有同步信号,若所述标志位为高,则该视频端口有同步信号;若所述标志位为低,则该视频端口无同步信号(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为了解决“针对电视机外接多个视频端口时,用户控制和切换不同视频端口操作繁琐、不便”的技术问题,而提供了上述电视机端口识别方法(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因此对比文件2中“通过判断CPU内部寄存器标志位的高低确认各视频端口是否有同步信号”必然是为了判断指示位所对应的多个影像输入端口中的其中一者是否接收到影像信号,而且,该方法必然是为了能够快速检测影像信号的来源。那么,对比文件2隐含公开了多个指示位其中一者指示是否自与所述多个指示位所对应的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其中一者接收到影像信号。而其中指示位的地址对应所述影像输入端口的其中该者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快速处理与显示,设置暂存器对接收的影像信号同步处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影像接收单元对接收的影像信号执行解密和/或优化,影像处理单元主动读取指示位和判断接收单元是否接收信号,以实现影像处理单元与影像接收单元的同步处理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为了快速处理与显示,将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接收单元对所述影像信号执行信号解密和/或信号优化的动作同步于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并且控制所述显示单元依据所述影像信号进行显示的动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设置。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通过判断寄存器标志位的高低确认各视频端口是否有同步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主动读取存储于所述至少一暂存器中的所述多个指示位、权利要求3中的依据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判断与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若各个端口都没有发现有同步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接收单元未接收所述影像信号时),则一定时间内CRT电视机待机。若用户关掉当前视频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若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指示与所述目前读取的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未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则CRT电视机的CPU检测其他视频端口,并判断是否有同步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所述多个指示位中的另一指示位,判断与所述另一指示位对应的影像输入端口是否接收所述影像信号)。并且,未接收影像信号时该读取寄存器指示位是持续地进行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和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和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8段、第26段):电视140的用户可能希望从当前的HDMI输入切换到新的HDMI输入。可选地,当从另一个设备接收到CEC命令时(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在第二时间判断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中的第二影像输入端口接收第二影像信号时),可以自动触发从当前输入(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在第一时间判断所述多个影像输入端口中的第一影像输入端口接收第一影像信号)到新输入的切换(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该新的输入一定是晚于当前输入的,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其中所述第二时间晚于所述第一时间)。切换开关可以包括被配置为接收从当前HDMI源切换到新的HDMI源的通知的HDMI切换电路,并且切换开关将视频数据传送给SOC16O(相当于影像处理单元)处理,SOC16O将处理后的视频输出到显示器180(相当于显示单元)以供显示给用户(相当于权利要求4中的则所述影像处理单元依据所述第二影像信号控制所述显示单元进行显示)。并且,影像处理单元在所述同步处理期间接收影像信号之前,通知所述接收单元传输所述影像信号至所述影像处理单元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和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视140实现对HDMI端口的切换和HDMI端口接收的视频的处理(参见说明书第25-26段)。而HDMI端口传输的影像信号包括水平同步信号与垂直同步信号、在同步处理期间影像处理单元接收所述水平同步信号和所述垂直水平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12是与权利要求1-6一一对应的显示装置的显示方法,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7-12相对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公开了“通过判断CPU内部寄存器标志位的高低确认各视频端口是否有同步信号,若所述标志位为高,则该视频端口有同步信号;若所述标志位为低,则该视频端口无同步信号。”,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标志位也是标志了各个视频端口,因此对比文件2也就相当于公开了标志位其中一者指示多个影像输入端口的其中一者。2)利用同步处理技术来快速显示影像信号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上述公知常识的技术启示下,为了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即快速显示影像信号,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所述影像处理单元和所述接收单元进入同步处理期间。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