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0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975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59353.5
申请日:2015-06-19
复审请求人:陈为涛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乔凌云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A61N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被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所公开,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59353.5,名称为“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陈为涛。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4548356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和对比文件2(CN202637727U,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和对比文件3(CN10464549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于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包括治疗仪集成箱(1),其特征在于:
在治疗仪集成箱(1)前侧设置有设备散热板(2),设备散热板(2)两侧设置有固定脚(3),固定脚(3)上设置有固定螺丝(4),治疗仪集成箱(1)下侧设置有设备支撑脚(5),设备支撑脚(5)下侧设置有滑轮固定腿(6),滑轮固定腿(6)下侧设置有旋转连接轴(7),旋转连接轴(7)下侧设置有移动滑轮(8),移动滑轮(8)上设置有滑轮旋转轴承(9),移动滑轮(8)上侧设置有设备制动装置(76);
治疗仪集成箱(1)左侧设置有电源线接口(10),电源线接口(10)左侧设置有电源导线(11),电源导线(11)上设置有电源插头(12),治疗仪集成箱(1)左侧设置有电针治疗箱(13),电针治疗箱(13)上侧设置有电针连接线接口(14),电针连接线接口(14)上侧设置有电针连接线(15),电针连接线(15)下侧设置有设备接线口(16),设备接线口(16)下侧设置有电针集成器(17),电针集成器(17)两侧设置有设备固定架(77),电针集成器(17)下侧设置有电针导线(18),电针导线(18)下侧设置有治疗电针(19),治疗仪集成箱(1)右侧设置有升降调节器(20),升降调节器(20)前侧设置有升降控制开关(21),升降调节器(20)上侧设置有升降臂固定环(22),升降臂固定环(22)上侧设置有升降臂(23),升降臂(23)上侧设置有设备旋转固定器(24),设备旋转固定器(24)左侧设置有旋转杆(25),旋转杆(25)左侧设置有调节阀(26),设备旋转固定器(24)右侧设置有设备支撑臂(27),设备支撑臂(27)右侧设置有调节臂连接装置(28),调节臂连接装置(28)右侧设置有设备调节吊臂(29),设备调节吊臂(29)下侧设置有电磁治疗器(30),电磁治疗器(30)下侧设置有电磁输出口(31),治疗仪集成箱(1)上侧设置有设备控制台(32),设备控制台(32)前侧设置有控制键盘(33),设备控制台(32)上侧设置有电针治疗控制器(34),电针治疗控制器(34)前侧设置有显示屏幕(35),显示屏幕(35)左下侧设置有电源开关(36),电源开关(36)右侧设置有电针启动按钮(37),电针启动按钮(37)右侧设置有 通电检测按钮(38),通电检测按钮(38)右侧设置有定时刺激按钮(39),定时刺激按钮(39)右侧设置有电流调节旋钮(40),电针治疗控制器(34)右侧设置有电磁调节器(41),电磁调节器(41)前侧设置有数字显示屏(42),数字显示屏(42)下侧设置有调节器启动按钮(43),调节器启动按钮(43)下侧设置有电磁治疗按钮(44),电磁治疗按钮(44)右侧设置有电磁模式切换按钮(45),电磁治疗按钮(44)下侧设置有电磁增强按钮(46),电磁增强按钮(46)右侧设置有电磁减弱按钮(47);
电针治疗控制器(34)内部设置有控制器电路板(48),控制器电路板(48)前侧设置有指示灯电路板(49),指示灯电路板(49)下侧设置有电路板导丝(50),电路板导丝(50)下侧设置有显示主板(51),显示主板(51)下侧设置有按钮控制板(52),控制器电路板(52)后侧设置有电路板导线(53),电路板导线(53)上侧设置有设备处理器(54),电路板导线(53)右侧设置有控制器电源线(55),控制器电源线(55)下侧设置有控制器电源线接口(56),控制器电源线(55)右侧设置有控制器输出线(57),控制器输出线(57)下侧设置有输出线接口(58);
治疗仪集成箱(1)内部设置有分线变压器(59),分线变压器(59)左侧设置有总供电线(60),总供电线(60)左侧设置有总供电线穿孔(61),分线变压器(59)上侧设置有治疗箱供电线(62),治疗箱供电线(62)上侧设置有治疗箱调节线(63),治疗箱调节线(63)右侧设置有控制器供电线(64),控制器供电线(64)右侧设置有调节器供电线(65),调节器供电线(65)下侧设置有分线盒(66),分线盒(66)右侧设置有电磁治疗器供电线(67),电磁治疗器供电线(67)上侧设置有电磁控制导线(68);
电针治疗箱(13)内部设置有电针变压装置(69),电针变压装置(69)右侧设置有内部电源线(70),电针变压装置(69)上侧设置有输出稳压线(71),输出稳压线(71)上侧设置有治疗发生装置(72),治疗发生装置(72)右侧设置有发生装置调节线(73),治疗发生装置(72)上侧设置有内部电针连接线(7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散热板(2)前侧设置有通风孔(7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升降臂(23)上侧设置有升降臂顶盖(7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设备调节吊臂(29)下侧设置有连接固定座(79)。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幕(35)上侧设置有电针运行指示灯(80)。
6. 根据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屏幕(35)右侧设置有提示音响(8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电磁治疗器的升降装置、电针集成器的设备固定架、通电检测按钮以及电磁模式切换按钮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电磁治疗器的升降装置、电针集成器的设备固定架、通电检测按钮以及电磁模式切换按钮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6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1-4、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中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548356A,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对比文件2:CN202637727U,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对比文件3:CN104645496A,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皮肤神经痛综合治疗仪,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42段、附图1-4)如下内容:一种内科肾病综合护理仪,所述集成箱(相当于治疗仪集成箱)开启板6前端设置有散热孔74(相当于在治疗仪集成箱前侧设置有设备散热板);如图1所示,本发明的内科肾病综合护理仪包括支撑腿1和滑轮2,在滑轮2右侧设置有制动支撑杆3,制动支撑杆3下端设置有刹车片4(结合附图1可知,相当于治疗仪集成箱下侧设置有设备支撑脚,设备支撑脚下侧设置有滑轮固定腿,滑轮固定腿下侧设置有旋转连接轴,旋转连接轴下侧设置有移动滑轮,移动滑轮上设置有滑轮旋转轴承;移动滑轮上侧设置有设备制动装置),支撑腿1上端设置有装置集成箱5;
装置集成箱5左侧设置有设备支撑架25,设备支撑架25下方设置有电源线输出口26,电源线输出口26左端设置有电源导线27,电源导线27左端设置有电源插头28(相当于治疗仪集成箱左侧设置有电源线接口,电源线接口左侧设置有电源导线,电源导线上设置有电源插头),设备支撑架25上端设置有旋转连接器29(相当于设备旋转固定器),旋转连接器29左端设置有支撑力臂30(也就是说,设备旋转固定器左端设置有设备支撑臂),支撑力臂30左端设置有微波治疗装置31,微波治疗装置31下端设置有设备吊臂32(也就是说,其具有设备吊臂),设备吊臂32 下端设置有微波聚能罩33;装置集成箱5上端设置有护理控制器8(相当于治疗仪集成箱上侧设置有设备控制台);护理控制器8上端设置有屏幕支撑杆9,屏幕支撑杆9上端设置有显示屏幕10,显示屏幕10右下方设置有屏幕开关11,护理控制器8前端设置有电源开关12;磁疗护理启动按钮16右侧设置有治疗强度减弱按钮17,治疗强度减弱按钮17上方设置有治疗强度增强按钮18(也就是说,其具有电磁治疗器,电磁调节器,电磁治疗按钮,电磁增强按钮,电磁减弱按钮),护理控制器8上端设置有微波治疗装置控制杆19,护理控制器8前端设置有设备托盘20,设备托盘20上端设置有输入键盘21(相当于设备控制台前侧设置有控制键盘),输入键盘21后方设置有输入导线22,输入键盘21右侧设置有触控板23,设备托盘20右侧设置有数据线接口24;内部磁疗导线70右端设置有发生器支撑杆71,发生器支撑杆71右端设置有磁疗发生器72,护理器手柄67右端设置有磁疗罩73(相当于电磁输出口);如图2所示,装置集成箱5内部设置有设备运行驱动器48,设备运行驱动器48下端设置有内部导线49,内部导线49下端设置有分线装置50(相当于分线盒),分线装置50左端设置有内部电源线51。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的电磁治疗器设置于升降旋转臂上,以及相应地在治疗仪集成箱右侧设置的升降旋转机械结构及相应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电磁治疗器还具有电磁模式切换按钮、数字显示屏,以及各交互按钮之间的位置部署;(2)还包括电针治疗箱及其相应控制部件、交互功能部件,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电针集成器两侧设置有设备固定架;(3)治疗仪集成箱散热板的固定机构、以及内部供电部件及其相互连接关系;(4)用于治疗皮肤神经痛。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方便调节以及定位磁疗头位置;(2)增加电灸神经治疗功能;(3)如何固定散热板以及为装置提供稳定电源;(4)具体针对治疗症状的种类。
针对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9、21段,附图3)如下内容:一种治疗保健仪器,如图3,治疗床上方的磁盘如果能上下左右移动的话,则更能与人体器 官的位置对应精确,所以更好地,该仪器还包括一移动支架,在地面上能够自由移动;该移动支架包括一下支架24和能够在该下支架24上升降的上支架23,与上方的磁盘21连接的电机22设置于上支架23的末端;该仪器还包括分别与该对磁盘连接的电机22和26,用于旋转磁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磁疗头进行升降以及旋转的部件,并且其作用也是为了方便调节以及定位磁疗头位置,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旋转臂以及磁疗装置的治疗仪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磁疗头设置于旋转臂上,并且依照对比文件2中对磁头进行升降的功能把支撑臂改造为升降臂,并根据机械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设置升降机构中各机械部件包括升降调节器、升降控制开关、升降臂固定环、升降臂、调节阀、调节臂连接装置、设备调节吊臂等结构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为了方便用户进行治疗时的参数设置而增设模式切换按钮、根据交互需求设置数字显示屏、根据控制面板内电路板的布局以及用户使用习惯设计各交互按钮之间的位置部署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39段、附图1-4)如下内容:一种骨科电针麻醉机,设备导线连接口36右侧设置有设备连接线37,设备连接线37下侧设置有电针集成装置38(结合附图1可知,相当于电针治疗箱;电针治疗箱上侧设置有电针连接线接口;电针连接线接口上侧设置有电针连接线,电针连接线下侧设置有设备接线口,设备接线口下侧设置有电针集成器),电针集成装置38下侧设置有电针导线接口39,电针导线接口39 下侧设置有电针导线40,电针导线40下侧设置有麻醉电针41(结合附图1可知,相当于电针集成器下侧设置有电针导线,电针导线下侧设置有治疗电针,及其必然具有的内部电源线、内部电针连接线);电针调控器2左侧设置有电针控制装置20(相当于设备控制台上侧设置有电针治疗控制器);电源开关23右侧设置有电针启动按钮24(相当于显示屏幕左下侧设置有电源开关;电源开关右侧设置有电针启动按钮,以及其必然具有的相应按钮控制板),电针启动按钮24右侧设置有定时麻醉按钮25(相当于定时刺激按钮),电针控制装置20右侧设置有设备信息传输装置26,设备信息传输装置26前侧设置有显示屏幕27(相当于电针治疗控制器前侧设置有显示屏幕,以及其必然具有的相应的显示主板),显示屏幕27下侧设置有信息提示器28,电针调控器2上侧设置有电流调节器29,电流调节器29前侧设置有显示刻度盘30,显示刻度盘30下侧设置有显示指针31,显示刻度盘30右侧设置有调节器启动按钮32,调节器启动按钮32下侧设置有电流调整旋钮33(相当于电流调节旋钮);所述定时麻醉按钮25右侧设置有设备故障灯79;所述信息提示器28前侧设置有运行指示灯80;所述电针集成装置38前侧设置有电针通导灯81(相当于控制器电路板前侧设置有指示灯电路板,以及其必然具有的相应的电路板导丝);如图2所示,电针调控器2内部设置有线路集成层48(相当于电针治疗控制器内部设置有控制器电路板,以及相应的控制器电源线及其必然具有的接口和电路板导线);设备固定板52上侧设置有设备处理器54(相当于设备处理器),设备处理器54左侧设置有输入导线55,输入导线55前侧设置有输入电路板56,设备处理器54右侧设置有输出导线57(相当于控制器输出线及其必然具有的接口),输出导线57前侧设置有输出电路板58,设备处理器54上侧设置有传输导线59。由此可见,上述区别(2)部分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也是为了电灸神经治疗,并且为了方便用户确认通电状态而增设通电检测按钮,根据电针工作电压以及输入电压之间的转换需求在电针治疗箱内部设置电针变压装置、输入稳压线、治疗发生装置、电针连接线等,根据装置内部的部件分布设置他们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以及导线连接关系,包括为了存放和固定设备从而在电针集成器两侧设置设备固定架,这些均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根据各工作模块电路需要的工作电压设置分线变压器,以及在治疗仪集成箱内部合理设置各模块供电线和传输导线之间的位置关系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4),利用电针灸疗法以及磁疗法进行各种神经类疾病的理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根据治疗需求把电针理疗装置以及电磁疗装置组装成一集成治疗仪并应用于神经类疾病的理疗中,包括治疗皮肤神经痛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37段,附图1-4)如下内容:所述集成箱开启板6前端设置有散热孔74。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设备在调节时脱出升降臂从而在升降臂上侧设置升降臂顶盖、为了增强设备的牢固性从而在设备调节吊臂下侧设置连接固定座均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8-39段,附图1-4)如下内容:所述信息提示器28前侧设置有运行指示灯80,所述电针集成装置38前侧设置有电针通导灯81。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7任一项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0-37段、附图1-4)如下内容:所述护理控制器8上端设置有提示喇叭75,这样设置有利于及时的提示使用者设备发出的信息。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微波治疗装置31可通过旋转部件实现360度的旋转,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磁治疗器中的磁盘21可通过升降设备相关机械部件实现升降功能,并且磁盘21同样可通过电机22实现旋转,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旋转臂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旋转设备相关部件用于移动电磁治疗头,并将对比文件1中的支撑臂改造为对比文件2中对磁头进行升降的升降臂,并且调节阀、升降调节开关的设置也属于机械领域中用于升降机构的常规调节部件。为了防止设备晃动设置设备固定架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电磁疗设备上设置自检功能按钮以实现对电压、电流的自检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集成治疗仪上,根据各功能使用频次,选择在有频繁使用需求的功能之间设置功能切换按钮,例如电针治疗与电磁治疗功能之间的切换按钮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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