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5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33255
优先权日:2004-12-30
申请(专利)号:201410371324.6
申请日:2005-12-30
复审请求人:希尔氏宠物营养品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汪建斌
合议组组长:王迪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A23K1/10,A23K1/14,A23K1/16,A23K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1324.6,名称为“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希尔氏宠物营养品公司。本申请的母案为200580048743.5,母案申请日为2005年12月30日,分案递交日为2014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2月30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6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017年0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猫食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所述组合物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方法包括以足以制备基本均一块状物的时间和温度使肉类组分、谷物组分和热浇汁组分接触,其中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0%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都没有被加热,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与所述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组分的温度低于约40℃。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与所述肉类组分或所述谷物组分接触之前,所述热浇汁组分的温度为约65℃到约85℃。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肉类组分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动物肌肉、动物骨骼肉、动物副产品以及肌肉、骨骼肉和副产品混合物的肉来源。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谷物组分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热浇汁包含水和一种或多种选自玉米淀粉、瓜尔胶、葡萄糖、蔗糖、高果糖玉米糖浆和其混合物的增稠剂。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产品。
8. 一种用于猫消费的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包含一种或多种肉来源的肉类混合物;制备包含一种或多种谷物的谷物混合物;将水和一种或多种增稠剂的混合物加热以制备热浆液;和以足以制备基本均一块状物的时间和温度使所述肉类混合物、所述碳水化合物混合物和所述热浆液接触,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0%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都没有被加热,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
9. 一种组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约70%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约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药物用于在易患或患有糖尿病的猫中预防或治疗糖尿病,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
10. 一种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产品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在易患或患有糖尿病的猫中预防或治疗糖尿病。
11. 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预防或治疗猫的糖尿病,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0%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
12.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其量小于组合物的约10%重量的碳水化合物。
13.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约2%到约10%重量的包含一种或多种谷物的谷物混合物。
14.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谷物混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15. 一种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0%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
16.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其量小于所述组合物的约10%重量的碳水化合物。
17.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约2%到约10%重量的包含一种或多种谷物的谷物混合物。
18. 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谷物混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19.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约5%到约25%重量的浇汁。
20. 权利要求19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浇汁包含水和一种或多种选自玉米淀粉、瓜尔胶、葡萄糖、蔗糖、高果糖玉米糖浆和其混合物的增稠剂。
21.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特征为具有小于约10%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
22.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约75%重量的肉类。
23.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肉类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动物肌肉、动物骨骼肉、动物副产品以及肌肉、骨骼肉和副产品混合物的肉来源。
24. 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约70%重量的肉类,具有小于约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
25. 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约2%到约10%重量的谷物混合物,所述谷物混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26. 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约5%到约25%重量的浇汁,所述浇汁包含水和一种或多种选自玉米淀粉、瓜尔胶、葡萄糖、蔗糖、高果糖玉米糖浆和其混合物的增稠剂。
27. 权利要求24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约75%重量的肉类,其特征为具有小于约10%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
28. 一种适于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成套装置,所述成套装置视对成套装置组分适宜而定,在单一包装中的单独容器中或者在虚拟包装中的单独容器中包含用于猫消费的本发明组合物和以下之一或多者:(1)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和(2)如何使用单独的或与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联合的本发明组合物来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说明,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0%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
驳回理由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猫消费的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US6436463B1,公开日为2002年08月20日)公开了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用于猫的宠物食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3-32行、第7栏第15-26行、27-39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肉类含量范围,及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的含量,且各组分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限定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都没有被加热。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肉类含量40-70%,与本申请中的70%重合且与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是可以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1相同,且各组分中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确定的,因此可通过常规实验调整各原料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组合物各组分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测量方式;肉类在加热过程中会发生蛋白质变性从而影响口感,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所述谷物可以不经加热而与热浇汁混合(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0-53行),基于此,出于满足猫食用的口感需求及组合物营养功效需求,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不对肉类和碳水化合物加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US6203825B1,公开日为2001年03月20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肉食动物的包括糖尿病、肥胖症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4栏第1-10行、说明书摘要),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11、15、24、2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16-23、25-27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1、15、24,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希尔氏宠物营养品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9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7项),修改之处在于:对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1进行了表述上的修改,并进一步限定“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对其他独立权利要求8、9、11、15、24和28(当前的权利要求8、9、11、15、23和27)和从属权利要求19和26-27(当前的权利要求19和25-26)进行了相应修改。删除了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22。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组合物。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或教导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的组合物仍能制成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组分含量的差异将引起外观和质地的显著差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与对比文件1组成上差异显著的本申请组合物仍能制成期望的外观。(2)对比文件1、2也没有教导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都没有被加热,且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的组合物,而不是控制血糖,且本申请不是基于口感需要对肉类部分进行加热。对比文件1第3栏所述,加热过程通过钝化细菌和组织酶过程而总体上改善了肉类的质地,该温度处理使得蛋白质稍微凝聚,有助于在最终产品中的蛋白质的湿润外观。可见,对比文件1 中加热肉类部分的步骤对于对比文件1 的最终产品的所需的质地和外观而言是必须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省略该加热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与热浇汁接触前不加热肉类或碳水化合物来获得这样的外观和质地。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猫食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所述组合物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方法包括以足以制备基本均一块状物的时间和温度使肉类组分、谷物组分和热浇汁组分接触,其中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都没有被加热,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25%重量的浇汁,并且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与所述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组分的温度低于约40℃。
3.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在与所述肉类组分或所述谷物组分接触之前,所述热浇汁组分的温度为约65℃到约85℃。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肉类组分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动物肌肉、动物骨骼肉、动物副产品以及肌肉、骨骼肉和副产品混合物的肉来源。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谷物组分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中所述热浇汁包含水和一种或多种选自玉米淀粉、瓜尔胶、葡萄糖、蔗糖、高果糖玉米糖浆和其混合物的增稠剂。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产品。
8. 一种用于猫消费的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制备包含一种或多种肉来源的肉类混合物;制备包含一种或多种谷物的谷物混合物;将水和一种或多种增稠剂的混合物加热以制备热浆液;和以足以制备基本均一块状物的时间和温度使所述肉类混合物、所述碳水化合物混合物和所述热浆液接触,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都没有被加热,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25%重量的浇汁,并且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
9. 一种组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约75%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约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药物用于在易患或患有糖尿病的猫中预防或治疗糖尿病,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25%重量的浇汁,并且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
10. 一种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产品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在易患或患有糖尿病 的猫中预防或治疗糖尿病。
11. 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所述药物用于预防或治疗猫的糖尿病,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25%重量的浇汁,并且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
12.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其量小于组合物的约10%重量的碳水化合物。
13.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约2%到约10%重量的包含一种或多种谷物的谷物混合物。
14. 权利要求11的用途,其中所述谷物混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15. 一种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25%重量的浇汁,并且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
16.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其量小于所述组合物的约10%重量的碳水化合物。
17.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约2%到约10%重量的包含一种或多种谷物的谷物混合物。
18. 权利要求17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谷物混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19.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进一步包含约5%到小于25%重量的浇汁。
20. 权利要求19的组合物,其中所述浇汁包含水和一种或多种选自玉米淀粉、瓜尔胶、葡萄糖、蔗糖、高果糖玉米糖浆和其混合物的增稠剂。
21.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特征为具有小于约10%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
22. 权利要求15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肉类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动物肌肉、动物骨骼肉、动物副产品以及肌肉、骨骼肉和副产品混合物的肉来源。
23. 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至少约75%重量的 肉类,具有小于约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25%重量的浇汁,并且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
24. 权利要求23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约2%到约10%重量的谷物混合物,所述谷物混合物包含一种或多种选自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和其混合物的谷物。
25. 权利要求23的组合物,所述组合物进一步包含约5%到小于25%重量的浇汁,所述浇汁包含水和一种或多种选自玉米淀粉、瓜尔胶、葡萄糖、蔗糖、高果糖玉米糖浆和其混合物的增稠剂。
26. 权利要求23的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的特征为具有小于约10%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
27. 一种适于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成套装置,所述成套装置视对成套装置组分适宜而定,在单一包装中的单独容器中或者在虚拟包装中的单独容器中包含用于猫消费的本发明组合物和以下之一或多者:(1)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和(2)如何使用单独的或与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联合的本发明组合物来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说明,所述组合物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并具有小 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所述组合物包含小于25%重量的浇汁,并且其中在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时,所述组合物含具有湿润外观的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修改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制备的猫用宠物食品是具有可见肉粒的潮湿外观、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参见说明书摘要),且将固体块状物移出容器后对其进行切片是观察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的常规方法。肉类部分的含量是在综合考虑营养需求和外观需求经有限试验可调整的,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修改的权利要求2-27也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固态的块状物的组合物、同时控制或治疗猫糖尿病(参见说明书第10-11段),这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的肉类成分含量是40-70%,与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是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1的原料组分与本申请相同,且各组分中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确定的,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对于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谷物可以不经加热而与热浇汁混合(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0-53行),且对比文件1中所制备的宠物食品具有可见肉粒的潮湿外观,也是一种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蛋白预热发生变性或凝固,变性过多的食品会影响到猫的口感,因此出于提高食品口感、保持外观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备肉类混合物时不对肉类进行加热,再者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原料组分接近,仅在变更肉类加热方式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变动并予以实施,可预期所获得的宠物食品具有湿润外观的带有可分辨离散肉粒的固体块状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3-32行、第7栏第15-26行、27-39行)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肉类含量范围及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的含量,且各组分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2)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在与热烧汁接触之前都没有被加热。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用于猫消费的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肉类含量是40-70%,与本申请限定的肉类含量至少75%含量接近,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本领域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组合物各组分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测量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谷物可以不经加热而与热浇汁混合(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0-53行),基于此,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不对肉类和碳水化合物加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肉食动物的包括糖尿病、肥胖症的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8、说明书第4栏第1-10行、说明书摘要),基于类似的理由,独立权利要求7-11、15、24、28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2-14、16-23、25-27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1、15、24,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猫的组合物的肉类成分的含量是40-70%,与本申请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本申请的相同,本领域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终产品均保持了切片时具有湿润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且两者组分含量的差异并非显著,本领域人员有理由认为所引起的外观和质地的差别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谷物可以不经加热而与热浇汁混合(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0-53行),且对比文件1中所制备的宠物食品具有可见肉粒的潮湿外观,也是一种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是利用热浇汁引起肉类组织表面蛋白质变性,从而能够维持宠物食品中离散肉粒的外观。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原料组分接近,仅在变更肉类加热方式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变动并予以实施,能够合理预期所获得的宠物食品具有湿润外观的带有可分辨离散肉粒的固体块状物。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2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未提及控制血糖,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或教导包含至少75%重量的肉类和小于25%重量的浇汁的组合物仍能制成具有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本领域人员通常会认为组分含量的差异将引起外观和质地的显著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与对比文件1在组成上差异显著的本申请组合物仍能制备成显示该期望的外观。对比文件2未涉及具有基本呈容器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2)对比文件1、2既未公开也未教导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都没有被加热,对比文件1不仅未教导省略加热步骤,甚至对省略加热步骤造成阻碍。对比文件1第3栏所述,加热过程通过钝化细菌和组织酶过程而总体上改善了肉类的质地,该温度处理使得蛋白质稍微凝聚,有助于在最终产品中的蛋白质的湿润外观。可见,对比文件1 中加热肉类部分的步骤对于对比文件1 的最终产品的所需的质地和外观而言是必须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省略对比文件1的加热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在与热浇汁接触前不加热肉类或碳水化合物来获得这样的外观和质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3页27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4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1页(即第1-60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以及2017年09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7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猫食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用于猫的宠物食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包含以下步骤:(a)将宠物食品组合物中的肉类加热到肉组分变性点的温度或以下;(b)与肉组分分开,将谷物或谷物混合物与水一起混合,这应实现或基本上实现谷物或谷物混合物的水合作用、胶凝作用和淀粉凝沉作用;(c)与肉组分(a)和谷物(b)分开,制备增稠流体或浆料,当将其与组分(a)和(b)合并时,在容器灌装工序中形成至少基本上均匀的块状物; (d)合并(a)、(b)和(c),并在维持合并块状物温度的同时进行混合(即将所述肉类混合物、谷物碳水化合物热浆液接触)(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3-32行);同时还公开了所述组分(a)、(b)和(c)在任何合适的混合机中混合,而不用进一步的加热,但在各个混合步骤中达到的温度应得到保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5-26行):。混合程度应足以确保所有的3种组分能形成灌装用的单一整块(即以足以制备基本均一的块状物的时间和温度使所述肉类混合物、谷物碳水化合物热浆液接触,得到呈其灌装容器形状的均一的块状物)。制得的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7-39行)。加热过程通过钝化细菌和组织酶从而总体上改善了肉类质地,该温度处理使得蛋白至少为凝聚,有助于在终产品中的蛋白质保持湿润外观(参见说明书第3栏30-45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不同的肉类含量范围,且限定了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的含量,且各组分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2)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肉类和碳水化合物在与热烧汁接触之前都没有被加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一种用于猫消费的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组合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肉类部分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肉类含量是40-70%,与本申请限定的肉类含量至少75%含量接近,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基于控制血糖的产品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也是容易想到的,基于此可根据所述组合物的营养品质及口感需求,借助常规实验手段确定肉类原料的用量;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1的相同,本领域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组合物各组分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测量方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公知肉类在加热过程中会发生蛋白质变性从而影响口感,且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所述谷物可以不经加热而与热浇汁混合(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0-53行),基于此,出于满足猫食用的口感需求及组合物营养功效需求,在与热浇汁接触之前不对肉类和碳水化合物加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在接触前所述肉类组分的温度及所述热浇汁组分的温度。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将所述肉类混合物加热至165-170℉(相当于73.9℃-76.7℃),将所述热浇汁混合物加热至190-200℉(相当于87.8℃-93.3℃)(参见说明书实施例1),另外还公开了:在各个混合步骤中达到的温度应得到保持,若使温度下降太快会减弱各组分单独的温度处理。它们进入混合机时的温度处于或是稍低于混合一起之前各自处理的温度(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15-26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中各混合物组分接触前应该保持或稍低于之前各自处理的温度,基于此根据制得的组合物的品质、实际生产工艺可借助常规实验手段获得接触前所述肉类组分的温度及所述热浇汁组分的温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4-6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肉类组分、谷物组分以及热浇汁的来源,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肉类来源包含动物肌肉、动物骨骼肉、动物肉副产品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11行);对比文件1公开的谷物混合物包含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6-44行)。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中所述浇汁是由1.8%改性玉米淀粉、1.2%瓜儿胶和余量的水制成的(参见实施例1)。很显然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方法所得的产品。由于权利要求1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很显然该方法获得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猫消费的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用于猫的宠物食品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实施例1、说明书第3栏30-45行、第7栏第15-26行),具体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控制血糖或糖尿病的、用于猫消费的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组合物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组合物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猫的食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7-39行),所述组合物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固态的块状物(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4-60行)。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9的组合物限定了不同的肉类含量,具体限定所述组合物中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2)权利要求9还具体限定所述组合物是用于易患或患有糖尿病的猫中预防或治疗糖尿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所述组合物用于制备预防或治疗猫的糖尿病的药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肉类含量是40-70%,与本申请限定的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基于控制血糖的产品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也是容易想到的,基于此可根据所述组合物的营养品质及口感需求,借助常规实验手段确定肉类原料的用量;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9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肉食动物的包括糖尿病、肥胖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给肉食动物饲喂营养均衡的食物,所述食物包含高蛋含量的蛋白质、低含量的碳水化合物和中等含量的脂肪(参见说明书摘要),所述食物包括30%-70%含量的蛋白质、10-40%含量的脂肪、不高于12%含量的碳水化合物,所述百分含量均以干基计量(参见权利要求18),所述肉食动物包括猫(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10行),可见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低碳水化合物含量、高蛋白含量的猫食组合物能够治疗猫的糖尿病,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猫的食品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肉类富含蛋白质、谷物成分是碳水化合物的主要来源,即对比文件1同样也公开了一种低碳水化物含量、高蛋白含量的猫食组合物,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所述猫食组合物用于制备预防或治疗易患或患有糖尿病的猫的糖尿病的药物,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组合物用于预防或治疗猫的糖尿病的药物的用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产品在制备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猫的食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7-39行),所述组合物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固态的块状物(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4-60行)。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权利要求9的评价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组合物用于制备药物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猫的食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7-39行),所述组合物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固态的块状物(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4-60行)。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与权利要求9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权利要求9的评价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组合物用于预防或治疗猫的糖尿病的药物的用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2-14引用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碳水化合物、谷物混合物的含量及其来源。,,,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中包含6-14%的谷物成分,所述谷物可以是单一谷物或者是谷物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6-44行、第7栏第27-39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谷物混合物包含燕麦纤维、纤维素、花生壳、甜菜粕、蒸谷米、玉米淀粉、玉米面筋粉(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6-44行);对比文件2公开的治疗猫的糖尿病的组合物中含有不高于6%的碳水化合物(参见权利要求20)。基于此根据所述组合物的品质需求可常规调整确定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且权利要求13-1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猫的宠物食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7-39行、第3栏30-45行),且由其制备方法可知所述组合物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固态的块状物(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4-60行)。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5限定了不同的肉类含量范围,且限定了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的含量,且各组分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控制血糖、糖尿病的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同权1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的肉类含量是40-70%,与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基于控制血糖的产品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也是容易想到的,基于此可根据所述组合物的营养品质及口感需求,借助常规实验手段确定肉类原料的用量;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15的相同,本领域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组合物各组分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组分测量方式。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普通技术知识、常规实验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6-22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5,进一步限定了碳水化合物、谷物混合物的含量及其来源。其中权利要求16-18的评价理由参见权利要求12-14。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包含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7-39行),所述浇汁是由1.8%改性玉米淀粉、1.2%瓜儿胶和余量的水制成的(参见实施例1)。可见权利要求19-2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21的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组合物中肉类来源包含动物肌肉、动物骨骼肉、动物肉副产品混合物(参见说明书第6栏第3-11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22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猫的宠物食品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富含碳水化合物)、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7-39行)。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均涉及一种基于肉类和碳水化合物的用于猫的组合物,二者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23的组合物限定了不同的肉类部分含量,且具体限定所述组合物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控制血糖、糖尿病的的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肉类部分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的肉类含量是40-70%,与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基于控制血糖的产品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也是容易想到的,基于此可根据所述组合物的营养品质及口感需求,借助常规实验手段确定肉类原料的用量;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23的相同,且各组分中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确定的,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实验手段得出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4-26引用权利要求23,其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7-18、20-21的附加就似乎特征相同。基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评价理由,权利要求24-26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成套装置,所述成套装置视对成套装置组分适宜而定,在单一包装中的单独容器中或者在虚拟包装中的单独容器中包含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和以下之一或多者:(1)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和(2)如何使用单独的或与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联合的所述组合物来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说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猫的宠物食品组合物,其制备方法包含以下步骤:(a)将宠物食品组合物中的肉类加热到肉组分变性点的温度或以下;(b)与肉组分分开,将谷物或谷物混合物与水一起混合,这应实现或基本上实现谷物或谷物混合物的水合作用、胶凝作用和淀粉凝沉作用;(c)与肉组分(a)和谷物(b)分开,制备增稠流体或浆料,当将其与组分(a)和(b)合并时,在容器灌装工序中形成至少基本上均匀的块状物;(d)合并(a)、(b)和(c),并在维持合并块状物温度的同时进行混合(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3-32行);所述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20-40%的浇汁(参见说明书第7栏第27-39行),且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固态的块状物(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54-60行、第3栏30-45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单独灌装于单一容器中的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权利要求27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27保护的是一种适于预防或者治疗糖尿病的成套装置,且所述成套装置视对成套装置组分适宜而定,另外容器中不仅包括用于猫的食品组合物,还可包括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以及如何使用单独的或与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联合的所述组合物来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说明;(2)权利要求27包含的组合物限定了不同的肉类部分含量,且具体限定具有小于15%重量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部分;且各组分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7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用于适于预防或者治疗糖尿病的成套装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治疗肉食动物的包括糖尿病、肥胖症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给肉食动物饲喂营养均衡的食物,所述食物包含高蛋含量的蛋白质、低含量的碳水化合物和中等含量的脂肪(参见说明书摘要),所述食物包括30%-70%含量的蛋白质、10-40%含量的脂肪、不高于12%含量的碳水化合物,所述百分含量均以干基计量(参见权利要求18),所述肉食动物包括猫(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1-10行),可见对比文件2明确教导了低碳水化合物含量、高蛋白含量的猫食组合物能够治疗猫的糖尿病,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猫的食品组合物包括40-70%的肉类、6-14%的谷物成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肉类富含蛋白质、谷物成分是碳水化合物的主要来源,即对比文件1同样也公开了一种低碳水化物含量、高蛋白含量的猫食组合物,因而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单独灌装于单一容器中的用于猫消费的组合物用于预防或治疗猫的糖尿病,其带来的技术效果也可预期;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导致糖尿病的因素很多,采用多种方法联合也是本领域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常规手段,且糖尿病药物是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有效方法,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采用对比文件1所述的用于猫的食品组合物与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联合制成成套装置,用于预防或治疗糖尿病;再者为了便于消费者更好的使用所述的成套装置,将如何使用单独的或与一种或多种糖尿病药物联合的所述组合物来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说明放于成套装置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另外根据成套装置组分来确定适宜的成套装置,如选择单一包装或者虚拟包装的单独容器,也是根据消费需求及生产工艺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作出的常规选择,其带来的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的肉类含量是40-70%,与本申请限定的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基于控制血糖的产品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也是容易想到的,基于此可根据所述组合物的营养品质及口感需求,借助常规实验手段确定肉类原料的用量;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组合物中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权利要求27的相同,且各组分中的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是确定的,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组合物各组分也是本领域常见的组分测量方式。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27请求保护的用于预防或治疗糖尿病的成套装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回应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说明书明确记载了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固态的块状物的组合物、同时控制或治疗猫的糖尿病(参见说明书第10-11段),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湿组合物,具有细碎牛肉(hamburger)或碎杂烩(hash)的外观,在基本均一的终产品块内具有肉眼可见的离散肉粒,但以干物质为基础测量,含有约40%-70%重量的肉类并具有约20%到约40%重量的浇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于猫的组合物的肉类成分的含量是40-70%,与本申请至少75%的肉类含量接近,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过高不利于血糖控制,因此基于控制血糖的产品需求,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碳水化合物含量而提高肉类含量以控制血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无需克服技术障碍。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原料组分与本申请的相同,本领域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调整各原料组分的用量获得所述非纤维碳水化合物的含量;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终产品均保持了切片时具有湿润肉眼可分辨的离散肉粒,且两者组分含量的差异并非显著,本领域人员有理由认为所引起的外观和质地的差别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2)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谷物可以不经加热而与热浇汁混合(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50-53行),且对比文件1中所制备的宠物食品具有可见肉粒的潮湿外观,也是一种基本呈其容器形状的基本均一的块状物,是利用热浇汁引起肉类组织表面蛋白质变性,从而能够维持宠物食品中离散肉粒的外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蛋白质遇热会发生变性或凝固,变性过多的食品会影响到猫的口感,因此出于提高食品口感、保持外观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制备肉类混合物时先不对肉类进行加热,等到与热浇汁接触后受到后者提供的足够热量通过热传导来“加热”肉类(即使肉类升温),这种选择无需克服技术障碍。进一步的,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原料组分接近,仅在变更肉类加热方式而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变动并予以实施,能够合理预期所获得的宠物食品具有湿润外观的带有可分辨离散肉粒的固体块状物。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不能克服权利要求1-27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07 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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