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及其光学补偿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及其光学补偿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94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46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6641.4
申请日:2015-12-08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宇
合议组组长:崔双魁
参审员:刘燕梅
国际分类号:G02F1/133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6641.4,名称为“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及其光学补偿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869534A,公开日期为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6b;2018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包括第一偏光层、垂直配向液晶盒、第二偏光层,所述第一偏光层与所述第二偏光层层叠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相对两侧;
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还包括双光轴A-补偿膜及单光轴C-补偿膜;
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
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液晶光程差LCΔND范围为[287.2,310.4]nm,液晶分子的预倾角θ范围为[85°,90°];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为52nm≤Ro≤71nm,其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为196nm≤Rth≤269nm;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均为Y1≤Rth≤Y2;其中Y1、Y2满足下式:
Y1=0.01055x2-5.7094x 764.7;
Y2=-0.000822x2-0.59x 238,其中x为双光轴A-补偿膜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其中,
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包括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与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并且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与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包括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与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并且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与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以及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范围通过如下公式调整获得:
Ro=(Nx-Ny)*d1,
Rth=[(Nx Ny)/2-Nz]*d1;
其中,Nx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给出的最大折射率的X方向的折射率,Ny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与X方向正交的Y方向的折射率,Nz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厚度方向的折射率,d1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厚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与双光轴A-补偿膜位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的第一或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的夹角为90度;所述第一偏光层与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的夹角为90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一偏光层与所述第二偏光层外侧的第三保护层,第三保护层的材料均为三醋酸纤维素。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
7.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选取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液晶光程差LCΔND范围为[287.2,310.4]nm,液晶分子的预倾角θ范围为[85°,90°];
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在52nm≤Ro≤71nm;
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在196nm≤Rth≤269nm;以及
调整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在Y1≤Rth≤Y2;其中Y1、Y2满足下式:
Y1=0.01055x2-5.7094x 764.7;
Y2=-0.000822x2-0.59x 238,x为双光轴A-补偿膜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以及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时,通过下式进行调整获得:
Ro=(Nx-Ny)*d1,
Rth=[(Nx Ny)/2-Nz]*d1;
其中,Nx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给出的最大折射率的X方向的折射率,Ny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与X方向正交的Y方向的折射率,Nz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厚度方向的折射率,d1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厚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补偿值Ro及Rth的取值范围的步骤中,当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为双层时,所述Ro及Rth的取值范围为双层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A、C补偿膜;Ro的取值范围为52nm≤Ro≤71nm,Rth的取值范围为196nm≤Rth≤269nm;以及Y1=0.01055x2-5.7094x 764.7;Y2=-0.000822x2-0.59x 238;单光轴C-补偿膜包括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与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并且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与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双光轴A-补偿膜包括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与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并且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与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补偿膜的具体数据。但是,该些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以及在评述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不具备创造性时提及的意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是在最原始的权利要求上进行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为90度时所述双光轴 A-补偿膜的慢轴为0度,第一偏光层的吸收轴为0度;或者,当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与第一偏光层位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时,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与第二偏光层位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第一偏光层的吸收轴为90度,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为0度,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为0度”。并认为该修改得到说明书第0054段、0055段的支持;另外,复审请求人还根据审查员一通中的意见,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修改为“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包括第一偏光层、垂直配向液晶盒、第二偏光层,所述第一偏光层与所述第二偏光层层叠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相对两侧;
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还包括双光轴A-补偿膜及单光轴C-补偿膜;
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其中,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为90度时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为0度,第一偏光层的吸收轴为0度;或者,当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与第一偏光层位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时,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与第二偏光层位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第一偏光层的吸收轴为90度,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为0度,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为0度;
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液晶光程差LCΔND范围为[287.2,310.4]nm,液晶分子的预倾角θ范围为[85°,90°];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为52nm≤Ro≤71nm,其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为196nm≤Rth≤269nm;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均为Y1≤Rth≤Y2;其中Y1、Y2满足下式:
Y1=0.01055x2-5.7094x 764.7;
Y2=-0.000822x2-0.59x 238,其中x为双光轴A-补偿膜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以及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范围通过如下公式调整获得:
Ro=(Nx-Ny)*d1,
Rth=[(Nx Ny)/2-Nz]*d1;
其中,Nx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给出的最大折射率的X方向的折射率,Ny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与X方向正交的Y方向的折射率,Nz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厚度方向的折射率,d1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厚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与双光轴A-补偿膜位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的第一或第二偏 光层的吸收轴的夹角为90度;所述第一偏光层与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的夹角为90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一偏光层与所述第二偏光层外侧的第三保护层,第三保护层的材料均为三醋酸纤维素。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包括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与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并且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与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6.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包括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与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并且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与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7.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包括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与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包括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与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并且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与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与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选取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液晶光程差LCΔND范围为[287.2,310.4]nm,液晶分子的预倾角θ范围为[85°,90°];
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在52nm≤Ro≤71nm;
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在196nm≤Rth≤269nm;以及
调整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在Y1≤Rth≤Y2;其中Y1、Y2满足下式:
Y1=0.01055x2-5.7094x 764.7;
Y2=-0.000822x2-0.59x 238,x为双光轴A-补偿膜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以及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时,通过下式进行调整获得:
Ro=(Nx-Ny)*d1,
Rth=[(Nx Ny)/2-Nz]*d1;
其中,Nx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给出的最大折射率的X方向的折射率,Ny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与X方向正交的Y方向的折射率,Nz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厚度方向的折射率,d1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厚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补偿值Ro及Rth的取值范围的步骤中,当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为双层时,所述Ro及Rth的取值范围为双层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方案、特别是角度搭配,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并且这使得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为把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垂直视角附近,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为严重漏光,从而相应的效果也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来说,扩大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属于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2.(1)规定的修改不予接受的情形之一,因此,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接受。因此,仍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作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
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采用双光轴A-补偿膜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双轴补偿膜13,采用单轴C-补偿膜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第二保护膜15;B、双光轴A-补偿膜包括两层叠设置的第一和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且补偿值为两层膜的补偿值之和;单光轴C-补偿膜包括两层叠设置的第一和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且补偿值为两层膜的补偿值之和。区别A、B是常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在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后适应性得到,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并限定了方法的内容,分析该方法的内容,其实际上就是相应液晶面板补偿架构的常规光学补偿方法的内容,由于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不具备创造性,进而,结合常规光学补偿方法得到权利要求8限定的光学补偿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特征,基于类似理由,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考虑到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修改倾向,以及说明书的记载,为了加快审查程序,一并提供可能修改倾向的创造性意见,即,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对应于说明书第[0059]、[0060]段中的相关角度关系补入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该权利要求1及相应的权利要求2-10仍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及具体理由,其中,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本申请声称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声称的解决严重漏光问题是有部分重合的,而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后,所得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的内部角度搭配与假定权利要求1的内部角度搭配也是相同的,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角度搭配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偏光层的吸收轴相对于外界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关系,虽然对比文件1的确未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明确记载偏光层的吸收轴的角度,但是,当第一偏光膜11的吸收轴为0度或90度时,均会有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垂直视角或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水平视角附近的方案,该些方案也均能同时解决对比文件1的严重漏光问题,而由于本领域公知当液晶面板应用于电视等应用时,在漏光总量类似时,可以根据应用需求,选择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垂直视角的方案,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到相关技术方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即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各种补偿膜之间通过压敏胶黏贴固定”,并认为在原申请说明书公开文本第[0073]段最后一句有记载。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包括第一偏光层、垂直配向液晶盒、第二偏光层,所述第一偏光层与所述第二偏光层层叠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相对两侧;
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还包括双光轴A-补偿膜及单光轴C-补偿膜;
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
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液晶光程差LCΔND范围为[287.2,310.4]nm,液晶分子的预倾角θ范围为[85°,90°];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为52nm≤Ro≤71nm,其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为196nm≤Rth≤269nm;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均为Y1≤Rth≤Y2;其中Y1、Y2满足下式:
Y1=0.01055x2-5.7094x 764.7;
Y2=-0.000822x2-0.59x 238,其中x为双光轴A-补偿膜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其中,
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包括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与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并且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单光轴C-补偿膜与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包括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与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层叠设置的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并且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为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与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各种补偿膜之间通过压敏胶黏贴固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以及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范围通过如下公式调整获得:
Ro=(Nx-Ny)*d1,
Rth=[(Nx Ny)/2-Nz]*d1;
其中,Nx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给出的最大折射率的X方向的折射率,Ny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与X方向正交的Y方向的折射率,Nz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厚度方向的折射率,d1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厚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与双光轴A-补偿膜位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的第一或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的夹角为90度;所述第一偏光层与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的夹角为90度。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面板补偿架构还包括位于所述第一偏光层与所述第二偏光层外侧的第三保护层,第三保护层的材料均为三醋酸纤维素。
5.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
6.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
7. 如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双光轴A-补偿膜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选取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的液晶光程差LCΔND范围为[287.2,310.4]nm,液晶分子的预倾角θ范围为[85°,90°];
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在52nm≤Ro≤71nm;
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在196nm≤Rth≤269nm;以及
调整所述单光轴C-补偿膜的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在Y1≤Rth≤Y2;其中Y1、Y2满足下式:
Y1=0.01055x2-5.7094x 764.7;
Y2=-0.000822x2-0.59x 238,x为双光轴A-补偿膜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光程差补偿值Ro的取值范围以及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面外光程差补偿值Rth的取值范围时,通过下式进行调整获得:
Ro=(Nx-Ny)*d1,
Rth=[(Nx Ny)/2-Nz]*d1;
其中,Nx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给出的最大折射率的X方向的折射率,Ny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内与X方向正交的Y方向的折射率,Nz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厚度方向的折射率,d1为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厚度。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其特征在于,调整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面补偿值Ro及Rth的取值范围的步骤中,当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为双层时,所述Ro及Rth的取值范围为双层双光轴A-补偿膜的补偿值之和。”
对于区别,复审请求人认为区别(为便于与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A-C区分,此处将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区别A-C分别命名为A’- C’)为:
A’.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
B’.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
C’.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各种补偿膜之间通过压敏胶黏贴固定。
此外,复审请求人针对区别还认为:
1.在单光轴中,光轴在膜平面内的单光轴补偿膜被称为单光轴A-补偿膜(亦被称为“A-片”),光轴平行膜平面的法线方向的单光轴补偿膜被称为单光轴C-补偿膜(亦被称为“C-片”)。对比文件1中的第二保护膜15不能等同于本案的单光轴C-补偿膜。类似地,对比文件1中双轴补偿膜13亦不能等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双光轴A-补偿膜。
2.虽然参考文献1中指出“由于观众与TV……有必要把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垂直视角附近”,但是对比文件1与参考文献1-2均未有任何相关的双光轴A-补偿膜、单光轴C-补偿膜的技术启示。而本申请出于将液晶面板的暗态漏光严重的角度由近水平视角区域往靠近垂直视角区域偏转的目的,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或者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
3.本发明所要达到的核心技术效果为:能够将液晶面板的暗态漏光严重的角度由近水平视角区域往靠近垂直视角区域偏转,也即是暗态漏光严重的角度靠近90°和180°所在的轴线上,从而减小近水平视角区域的暗态漏光;垂直配向液晶盒与各种补偿膜之间通过压敏胶黏贴固定,提高垂直配向液晶盒与各种补偿膜之间的连接稳定性及光传输稳定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1日即复审请求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不予接受。在2019年09月12日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不予接受的问题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2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增加技术特征的修改,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不予接受的缺陷,即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61条第1款的规定,且增加特征所得到的方案在说明书中有记载,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本决定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16b以及2019年10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为基础作出。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对比文件1公开(说明书第[0042]-[0072]段,附图3-14)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包括液晶显示面板100及背光模组200,液晶显示面板100为采用了单层双轴补偿架构进行补偿的液晶面板(说明书第[0043]段)。补偿架构包括由下而上(当然从相反的顺序,即由上而下也是可以的)依次叠层设置的第一保护膜14、第一偏光膜11、双轴补偿膜13、液晶面板10、第二保护膜15、第二偏光膜12以及第三保护膜16。液晶面板10为垂直配向模式的液晶盒。液晶面板10设置有包括多个液晶分子的液晶层,所述液晶层的折射率各向异性为Δn,厚度为d,液晶分子的预倾角为θ。在以上的补偿架构中,双轴补偿膜13的面内补偿值采用Ro1表示,其厚度补偿值采用Rth1表示,第二保护膜15的厚度补偿值采用Rth2表示(说明书第[0044]段)。图6是本实施例的液晶显示装置在液晶光程差为290nm,预倾角θ为89°时的暗态漏光随补偿值变化趋势图(说明书第[0055]段)。图6示出Ro1/Rth1=60/200(nm)的曲线中,位于Rth2为47.2至82.6之间有5个点,且其暗态漏光小于0.2nit。
因此,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分析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的双轴补偿膜13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双光轴A-补偿膜,第二保护膜15对应于单光轴C-补偿膜,对比文件1中由下而上以及由上而下依次叠层设置的两个方案分别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由“或者”并列列出的两个方案,当由下而上或者由上而下依次叠层设置时,第一偏光膜11分别相当于第二偏光层或者第一偏光层,第二偏光膜12相当于另一偏光层即第一偏光层或者第二偏光层,图6示出的290nm落入权利要求1的[287.2,310.4]的范围,89°落入[85°,90°] 的范围,图6示出的Ro1/Rth1=60/200(nm)的曲线中,60nm落入权利要求1的52nm≤Ro≤71nm的范围,200nm落入196nm≤Rth≤269nm的范围,将200nm作为x代入权利要求1的Y1、Y2公式,可以得到Y1=44.82,Y2=87.12,因此,图6示出的Ro1/Rth1=60/200(nm)的曲线中Rth2为47.2至82.6之间的5个点对应的方案均满足权利要求1的Y1、Y2公式条件。
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A、采用双光轴A-补偿膜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双轴补偿膜13,采用单轴C-补偿膜来实现对比文件1的第二保护膜15。
B、双光轴A-补偿膜包括两层叠设置的第一和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且补偿值为两层膜的补偿值之和;单光轴C-补偿膜包括两层叠设置的第一和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且补偿值为两层膜的补偿值之和。
C’、垂直配向液晶盒与各种补偿膜之间通过压敏胶黏贴固定(该区别特征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定的区别C相同,此前为便于与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A-C区分,已经将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定的区别C命名为C’,因而此处直接采用C’来表述)。
对于区别A以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1,合议组认为,考虑对比文件1的第一偏光膜11、双轴补偿膜13、液晶面板10、第二保护膜15、第二偏光膜12是由下而上依次叠层设置的,从相反的顺序,即由上而下也是可以的,液晶面板10为垂直配向模式的液晶盒,当由下而上或者由上而下依次叠层设置时,第一偏光膜11分别相当于第二偏光层或者第一偏光层,第二偏光膜12相当于另一偏光层即第一偏光层或者第二偏光层,因此,区别A实际上即已经对应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A’、B’,保护膜是对膜层机械性能的限定,而单光轴C-补偿膜是对膜层光学补偿性能的限定,二者是对膜层不同方面的限定,对比文件1的第二保护膜15具有厚度补偿值,这表明同一膜层可以兼具保护和光学补偿功能,即一个膜层具备保护功能之后并不意味着否定其为单光轴C-补偿膜。此外,考虑到对比文件1中的相关光学补偿要求,即对比文件1的第二保护膜15是具有厚度补偿值,也就是其光学补偿的需求是与光轴平行膜平面的法线方向的单光轴补偿膜即权利要求1的单光轴C-补偿膜相同的。而对比文件1的双轴补偿膜13与权利要求1的双光轴A-补偿膜也同样是具有厚度和面内补偿值,虽然对比文件1的双轴补偿膜13看似不同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及的单光轴A-补偿膜(亦被称为“A-片”),但是权利要求1中同样采用的是双光轴A-补偿膜、即双光轴的表达,不能据此认为对比文件1的双轴补偿膜13必然是双光轴,而权利要求1中的双光轴补偿膜却是单光轴;对此处的双轴或者双光轴,应采取类似的标准,认为其主要表达了在厚度和面内均具有补偿值的含义。因此,为了实现类似的光学补偿要求,采用区别A仅是实现双轴补偿膜13和第二保护膜15的光学补偿功能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B,合议组认为,将补偿膜拆分为两补偿膜且总补偿值为两层膜补偿值之和,是提供膜层的一种常规技术手段,采用单层时免于对准而便于装配、采用双层时可在损坏替换时降低成本、便于调节补偿值等技术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均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设置为单层或者双层。
对于区别C’、以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3中涉及压敏胶的部分,合议组认为,采用压敏胶来使得液晶盒与各种光学膜片黏贴固定是连接各部件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其效果也是公知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2、以及意见3中涉及减小近水平视角区域的暗态漏光的部分,合议组认为,由于目前权利要求并未限定相关角度偏光层的吸收轴角度,而偏光层的吸收轴角度会影响暗态漏光的区域,因此,仅通过意见2中提及的特征A’、B’并不能体现减小近水平视角区域的暗态漏光的效果,因此,该效果实际上并未体现在目前的权利要求的方案中。实际上,该些效果与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区别C“与第一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位于垂直配向液晶盒同一侧的偏光层的吸收轴为90度”相关的特征即“其中,第一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所述第一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第二偏光层的吸收轴为90度时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为0度;或者,当所述第一及第二双光轴A-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一偏光层之间,所述第一及第二单光轴C-补偿膜设置于所述垂直配向液晶盒与所述第二偏光层之间,第一偏光层的吸收轴为90度,所述双光轴A-补偿膜的慢轴为0度”以及其他液晶面板补偿架构的内部角度搭配是相关的。但即使考虑上述区别C以及效果,也仍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理由已经在复审通知书中意见6中指出,即对比文件1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后,所得到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的内部角度搭配与假定权利要求1的内部角度搭配也是相同的,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角度搭配的差异主要是体现在偏光层的吸收轴相对于外界的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关系,虽然对比文件1的确未在说明书文字部分明确记载偏光层的吸收轴的角度,但是,当第一偏光膜11的吸收轴为0度或90度时,均会有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垂直视角或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水平视角附近的方案,该些方案也均能同时解决对比文件1的严重漏光问题,而由于本领域公知当液晶面板应用于电视等应用时,在漏光总量类似时,可以根据应用需求,选择暗态漏光区域限定在近垂直视角的方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上述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在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结合后适应性得到。其中: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补偿膜的补偿值Ro、Rth,折射率N以及厚度D具有如下关系:Ro=(Nx-Ny)×D;Rth=[(Nx Ny)/2-Nz]×D(说明书第[0058]-[0060]段)。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第一偏光膜11的吸光轴与双轴补偿膜的慢轴的夹角设置为90°(说明书第[0044]段),图9示出中心原点即正视角在V为0.000V时,为黑态,即常黑模式,图10示出各条对应于倾斜视角的等对比度轮廓在沿全视角360度的方向上均在0度、90度、180度、270度出现极值点,且各条等对比度轮廓沿水平中心线和垂直中心线均镜像对称。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第一偏光膜11和第二偏光膜12的吸收轴应当相互垂直、并为0度和90度中之一。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图4示出第一保护膜14和第三保护膜16分别位于第一偏光膜11和第二偏光膜12外侧,第一保护膜14以及第三保护膜16的材料均为三醋酸纤维素(说明书第[0044]段)。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5-7,对比文件1公开补偿架构包括由下而上(当然从相反的顺序,即由上而下也是可以的)依次叠层设置的第一保护膜14、第一偏光膜11、双轴补偿膜13、液晶面板10、第二保护膜15、第二偏光膜12以及第三保护膜16。液晶面板10为垂直配向模式的液晶盒(说明书第[0044]段)。
由上述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包括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的光学补偿方法,并限定了方法的内容。权利要求8中的如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面板架构应为液晶面板补偿架构,分析该方法的内容,其实际上就是相应液晶面板补偿架构的常规光学补偿方法的内容。
参考前面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7任一项的液晶面板补偿架构不具备创造性,进而,结合常规光学补偿方法得到权利要求8限定的光学补偿方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9-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应于从属权利要求2以及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基于上述评述相应方案时的类似理由,从属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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