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空泵-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真空泵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15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0018
优先权日:2014-09-10
申请(专利)号:201510461378.6
申请日:2015-07-30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炳萍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张忠俊
国际分类号:F04D19/04(2006.01);F04D29/063(2006.01);F04D29/58(2006.01);;F04D29/059(2006.01);F04D29/6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1378.6,名称为“真空泵”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岛津制作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7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3/0121858A1,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6日;
对比文件2:CN201006914Y,公告日为2008年01月16日;
对比文件3:CN101809292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4:“中国石油百科全书 第3卷”,张时强,第789-790页,哈尔滨地图出版社,2006年03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真空泵,其特征在于包括:
滚动轴承,支撑转子;
保持部,弹性保持所述滚动轴承的外轮;及
冷却用的油脂,填充于所述外轮与所述保持部之间、且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持部包括弹性支撑所述外轮的至少两个弹性构件,
所述油脂填充于由所述两个弹性构件、所述外轮及所述保持部包围的区域,且维持在泵使用温度下不会流出至所述区域的外部的油脂状态。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更包括导热率高于所述外轮的散热构件,所述散热构件包括:接触部,与所述外轮接触;及散热部,从所述接触部延设而设于填充有所述油脂的区域。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油脂在泵使用温度下的油离度为10%以下。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油脂是在温度20℃下的饱和蒸气压为10-8Pa以下的氟油脂。”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冷却用的油脂,填充于所述外轮与所述保持部之间、且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轴承中采用油脂冷却的技术启示,其余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引入对比文件4作为公知证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的真空泵需要对轴承进行冷却散热是公知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利用油脂冷却散热轴承的技术启示,至于油脂稠度的选择,由公知证据对比文件4可知,稠度越大,减震效果越好,稠度越小,冷却效果越好,且美国润滑脂学会提出的稠度等级分类被国际标准化组织认可,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将油脂稠度设置为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1.5以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说明书的内容“与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还大的冷却用的油脂的情况相比,通过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的冷却用的油脂,当所述滚动轴承在径向移动时冷却用的油脂的移动顺利地进行,且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着重于减振,其中油或油脂所解决的问题是减少振动;倘若对比文件1中采用NLGI(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或更小的稠度的柔性润滑脂,则不能获得减振功能;对比文件2虽然记载了使用冷却用的润滑脂,但是没有启示或建议应使用何种数值作为润滑脂的NLGI编号,且对比文件2与真空泵无关,不需要采用NLGI编号为1.5以下的油脂;本申请是为了最佳地实现抑制真空泵的径向振动和冷却两者而付出大量努力的结果,达到了采用具有NLGI编号为1.5或更小的润滑脂的技术思想,可获得特殊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2-4完全没有揭示或启示为了径向支撑刚性的减少,而使用NLGI编号为1.5以下的油脂。
提交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真空泵,其特征在于包括:
滚动轴承,支撑转子;
保持部,弹性保持所述滚动轴承的外轮;及
冷却用的油脂,填充于所述外轮与所述保持部之间、且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
与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还大的冷却用的油脂的情况相比,通过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的冷却用的油脂,当所述滚动轴承在径向移动时冷却用的油脂的移动顺利地进行,且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
所述保持部包括弹性支撑所述外轮的至少两个弹性构件,
所述油脂填充于由所述两个弹性构件、所述外轮及所述保持部包围的区域,且维持在泵使用温度下不会流出至所述区域的外部的油脂状态。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更包括导热率高于所述外轮的散热构件,所述散热构件包括:接触部,与所述外轮接触;及散热部,从所述接触部延设而设于填充有所述油脂的区域。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油脂在泵使用温度下的油离度为10%以下。
5.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真空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油脂是在温度20℃下的饱和蒸气压为10-8Pa以下的氟油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真空泵,真空泵需要对轴承进行冷却是公知的技术问题,润滑脂可起到冷却作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润滑脂的牌号选择,润滑脂按美国润滑脂学会稠度分级可分为编号000,00,0,1,2,3,4,5,6是公知常识,NLGI编号越小,稠度越低,冷却时油脂的移动可顺利进行,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是其固有属性,因此,采用具有NLGI编号为1.5以下的润滑脂进行冷却及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油脂为冷却用的油脂,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与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还大的冷却用的油脂的情况相比,通过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的冷却用的油脂,当所述滚动轴承在径向移动时冷却用的油脂的移动顺利地进行,且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轴承中采用油脂冷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兼顾冷却和减振,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选择稠度等级为多少的油脂,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不能得出“采用NLGI编号为1.5或更小的稠度的柔性润滑脂,则不能获得减振功能”的结论;其次,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不能采用NLGI编号为1.5以下的油脂的教导;最后,在真空泵领域,轴承的减振和冷却都属于公知的技术问题,在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冷却用油脂对轴承进行冷却的技术启示下,能够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油脂采用冷却用的油脂,在提高减振的基础上兼顾冷却的效果,并且基于油脂的特征,选择稠度为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当滚动轴承在径向移动时冷却用的油脂的移动顺利地进行,且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油或油脂作为减振器,而不是作为冷却油脂,因此无法使用NLGI编号为1.5以下的柔软的油脂;2)本申请中减振功能通过弹性构件41获得,油脂是冷却装置,使用稠度为NLGI编号为1.5以下的油脂的目的是可以减少从滚动轴承传递到底座的振动;对比文件1不需要此技术效果;3)油脂在泵使用温度下的油离度为10%以下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4) 对比文件1为一种真空泵,对比文件2与真空泵无关,对比文件1、2两者缺乏结合动机;5)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将油脂稠度设定在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实验可以获得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泵,对比文件1(US2013/0121858A1)公开了一种真空泵,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41段,附图1-6B):包括滚动轴承8,支撑转子3,保持部,通过弹性构件41、42弹性保持滚动轴承的外轮81;油脂,填充于所述外轮81与所述保持部之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油脂为冷却用的油脂,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与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还大的冷却用的油脂的情况相比,通过使用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的冷却用的油脂,当所述滚动轴承在径向移动时冷却用的油脂的移动顺利地进行,且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兼顾冷却轴承和抑制振动。
对比文件2(CN201006914Y)公开了一种转杯轴承,其中涉及一种轴承的冷却,具体公开了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转杯轴承1在高速的运转时,油脂能及时补充到两沟槽11中,减小转杯轴承1中滚动体7与外圈2及芯轴3的摩擦及磨损,降低转杯轴承振动噪声及用于转杯轴承的冷却,延长其使用寿命。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轴承中采用冷却用油脂进行冷却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油脂采用冷却用的油脂,在提高减振的基础上兼顾冷却的效果;对于油脂来说,稠度大,冷却效果会变差,因此考虑使用稠度较小的油脂作为冷却用油脂是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利用油脂抑制振动,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兼顾冷却和减振两者来选择油脂的稠度,具体的稠度选择为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由此,当滚动轴承在径向移动时冷却用的油脂的移动顺利地进行,且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保持部2包括弹性支撑外轮81的两个弹性构件42和41,油脂填充于由两个弹性构件、外轮及保持部包围的区域。在此基础上,将其维持在泵使用温度下不会流出至所述区域的外部的油脂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3(CN101809292A)公开了一种泵轴承装置,其涉及一种轴承的散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25段及附图1):外轴承环22通过两个形成为弹性O形环的径向振动元件26(其设置在外轴承环22与轴箱20的间隙中)连接至轴箱20,设置有轴向振动元件28(其设置在外轴承环22的轴向),环形振动元件26、28用于从轴承装置12中散热,由滚珠24的滚动摩擦产生的热量经由外轴承环22以及经由振动元件26、28散入轴箱20中,振动元件26、28具有良好的导热率,优选高于0.3W/mK。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采用高导热率的材料与轴承接触以更好地对轴承散热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其中设置高导热率的散热构件与轴承外轮接触以提高轴承的散热是容易想到的,具体设置为散热构件包括接触部,与外轮接触;散热部,从接触部延设而设于填充有油脂的区域,这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散热构件的导热率高于轴承外轮的导热率是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在对比文件1、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维持油脂的冷却效果,将油脂在泵使用温度下的油离度设置在10%以下以及选用温度20℃时的饱和蒸气压为10-8Pa以下的氟油脂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油或油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已有弹性构件减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减振效果,并没有公开选择稠度等级为多少的油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选择稠度等级高的油脂时,由于其流动性下降,支撑刚性必然增大,那么传递至基座2的振动就会变大,也就无法实现其进一步提高减振效果的作用,可见,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不能排除不能使用NLGI编号为1.5或更小的稠度的柔性润滑脂。
2)对比文件1中油或油脂所解决的问题是在已有弹性构件减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减振效果,也即减小振动,可见,这与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本申请中“使用稠度为NLGI编号为1.5以下的油脂的目的是可以减少从滚动轴承传递到底座的振动”的效果是一致的。
3)油离度越高,分离的油分越大,由此带来的密封问题是公知的,即对密封件的要求高,否则油分易于流出,因此,能够根据工况经有限的试验选择合适的油离度。
4)本申请是对真空泵中的轴承进行冷却,而对比文件2也是对轴承进行冷却,两者都属于轴承领域,都涉及采用冷却油脂进行轴承冷却,因此对比文件2能够给出在轴承中采用冷却用油脂进行冷却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1。
5)在真空泵领域,轴承的减振和冷却都属于公知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油脂提高减振效果,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冷却用油脂对轴承进行冷却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油脂采用冷却用的油脂,在提高减振的基础上兼顾冷却的效果,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的是,油脂是半固体,稠度越大,搅拌阻力较大,发热量也较大,冷却效果变差,并且随着稠度的增大,其流动性会下降,支撑刚性必然增大,减振效果也会减弱,本申请原说明书第【0056】段记载“通过这样使用稠度小的柔性油脂,从而,当滚动轴承8在径向移动时,能使间隙21a、间隙21b内的冷却用油脂顺利地移动,能将对径向支撑刚性的影响(即,支撑刚性增大)抑制得小。当使用稠度大于NLGI编号1.5的油脂时,间隙21a、间隙21b内的冷却用油脂的流动性下降,导致支撑刚性增大,从而传递至底座2的振动变大”,其中油脂稠度大小与传递振动的关系与上述油脂的特性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冷却用油脂时,通常会考虑使用稠度较小的油脂作为冷却用油脂;在选择减振用油脂时,也不会选择稠度很大的油脂;根据油脂的稠度,美国润滑脂协会对润滑脂进行了稠度等级分类,等级数值越大,稠度也越大;考虑兼顾冷却和减振的效果时,会考虑选择合适稠度的油脂,具体选择为稠度的美国润滑脂学会编号为1.5以下,当滚动轴承在径向移动时冷却用的油脂的移动顺利地进行,且抑制径向支撑刚性的增大,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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