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冷却物件的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冷却物件的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31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5738
优先权日:2014-12-19
申请(专利)号:201511036109.1
申请日:2015-12-18
复审请求人:里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炆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安丽娜
国际分类号:B22D30/00(2006.01);F28F3/00(2006.01);F28F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不存在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1036109.1,名称为“用于冷却物件的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里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2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431721A,公开日为1947年12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结构(10),该结构包括:容纳液体(14)的槽(12),该槽具有流入部以及流出部(29、31);液位传感器(17、18);温度传感器(20、22);以及用于对液体进行温度调节的第一机构和用于将液体输送到所述槽内的第二机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结构(10)以无电流的方式来运行,其中用于对液体进行温度调节的第一机构包括一布置在所述液体(14)中的热交换器(16),该热交换器与机械式温度调节器的机械式的阀(20)相连接,其探测器(22)位于所述液体(14)中,其中所述阀与导引所述液体的管道(26)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机构包括一管道或者导引所述液体的管道(26、28),该管道与所述流入部(29)相连接,其中,在所述管道中布置了所述流入部(29)的机械式的阀(17),该机械式的阀通过连接部件与存在于所述槽(12)内的并且处于所述液体(14)中的浮子(18)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流入部(29)位于所述槽(12)的底部区域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流出部(31)位于所述槽(12)的上边缘区域内。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交换器(16)具有一在所述槽(12)的底部区域内延伸的水管接头并且在所述热交换器的顶部区域内具有一流出部,在所述流出部或者在与其连接的管道(36)中优选布置一止回阀。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槽(12)由镀锌的钢板或者不锈钢板组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
在与所述机械式的阀(20)连接的管道(26)中存在处于压力下的水。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结构,
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交换器(16)是热交换器板。
9. 用于在一结构(10)内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方法,所述结构具有:容纳液体(14)的槽(12),该槽具有流入部和流出部(29、31);液位传感器(17、18);温度传感器(20、22)以及用于对液体进行温度调节的第一装置和用于将液体输送到所述槽内的第二装置,
其特征在于,
以无电流的方式来运行所述结构(10),其中用于对液体(14)进行温度调节的第一装置包括一布置在所述液体(14)中的热交换器(16),该热交换器与机械式温度调节器的机械式的阀(20)相连接,其探测器(22)位于所述液体(14)中,其中所述阀(20)与导引所述液体的管道(26)相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装置包括一管道或者导引所述液体的管道(26、28),该管道与所述流入部(29)相连接,其中,在所述管道中布置了所述流入部(29)的机械式的阀(17),该机械式的阀通过连接部件与存在于所述槽(12)内的并且处于所述液体(14)中的浮子(18)相连接。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在与所述机械式的阀(20)连接的管道(26)中存在处于压力下的水。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
所述热交换器(16)是热交换器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结构用于冷却铸件,本申请的结构以无电流的方式来运行,该热交换器与机械式温度调节器的机械式的阀相连接,但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结构用于冷却铸件,本申请的结构以无电流的方式来运行,该热交换器与机械式温度调节器的机械式的阀相连接,但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10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0-12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加入权利要求1和9,并在1和9中新增说明书第15-16段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对槽中的液体冷却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不同,对比文件1为一种电流驱动的制冷剂冷凝单元,本申请的冷却结构在没有电流和情况下运行的需要以非电流驱动的结构为基础。该种装置并不是冷却液体的常规手段。对比文件1中的温度调节的原理与本申请不同,从而使得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温度调节的第一结构中的“形式为调温阀20的机械式温度调节器”以及“热交换器16与所述调温阀20相连接并且所述调温阀20与所述温度探测器22相连接”,本申请中热交换器中的介质和槽中的介质是同一液体并共用同一导管。(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 “用于将液体输送到所述槽内的第二机构包括导引液体的管道26,该导引液体的管道26与所述流入部29相连接”。(3)对比文件1用于冷却水和储存引用水的制冷装置,不同于本申请中铸件的冷却。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浮子36以及与其连接的机械式的液位响应阀25,公开了温包16(相当于本申请的温度传感器/温度探测器)显示槽中水的温度,并和温度响应开关连接。对比文件1中的往复阀22可同时被液位响应机械结构25和温度响应机械机构24控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换热盘管中通过压缩冷凝机组通入液态冷却介质与槽10中的水进行冷却。压缩冷凝机组方式进行换热需要昂贵的安装措施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而采用具有温差的冷热介质的热量交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避免采用电流运行而采用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需求选择恰当的换热方式。至于热交换器中的介质和槽中的介质是同一液体并共用同一导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2)对比文件1中的往复阀22与浮子(即本申请的液位传感器)相连,往复阀22为机械式。对比文件1中通过管道20、往复阀22、浮子36和管道23实现对槽内液体的液位控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将液体用于将液体输送到所述槽内的第二机构包括导引液体的管道26”,至于导引液体的管道与槽的流入部相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是通过冷却结构冷却容器中的液体,至于采用本申请的结构将工业领域中的铸件冷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依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结构,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结构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2)所述结构以无电流的方式运行,第一机构中使用形式为调温阀的机械式温度调节器,所述调温阀与所述导引液体的管道相连接;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温度响应机械装置对阀体和往复阀部件进行单独的启闭控制,该控制以无电流的方式运行,将该控制方式应用到制冷单元冷却液的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权利要求4,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结构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2)所述结构以无电流的方式运行,第一机构中使用形式为调温阀的机械式温度调节器,所述调温阀与所述导引液体的管道相连接;但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利用温度响应机械装置对阀体和往复阀部件进行单独的启闭控制,该控制以无电流的方式运行,将该控制方式应用到制冷单元冷却液的控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9-10,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10也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在2019年06月12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针对文本基础上,根据说明书的第16-17、10-11段对权利要求1和8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特征d所限定的具有两个支路的液体导引管道,更没有披露利用同源的分支的管路系统来同时为液位调节装置和温度调节装置供给液体这种技术构思;在对比文件1中,冷却对象是由管路18提供并随后容纳在槽10中的第一液体、例如饮用水,输入到槽中的液体、例如饮用水和流过的盘管12的制冷液不能是在无电流的情况下由相同的液体源提供的相同液体,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2)阀体21和阀构件22以及温度响应机构24的组合至多能被理解成温度调节系统的辅助构件。而仅靠其本身无法起到调节温度的作用。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7日提交了申请文件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5年12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冷却装置的温度和液位控制结构,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栏第36行至第4栏第38行以及图1):所述结构包括容纳液体的罐10,所述罐10具有流出阀11(相当于本申请的流出部),冷却后的液体经流出阀11从罐10流出;
罐10中的水被制冷单元冷却(相当于本申请的对液体进行温度调节的装置),制冷单元包括布置在液体如水中的盘管12(相当于本申请的热交换器),冷却液通过小导管12供给到盘管12然后从吸管14流出,制冷单元的启停响应于存储水的温度,用于该目的、设置在液体如水中的温包16(相当于本申请的温度探测器)通过管17与合适的温度响应开关(起到本申请的调温阀的作用)连接,且要实现上述效果,必然使得盘管12与温度响应开关连接;
在压力下通过设置有压力调节阀19的管18(相当于本申请的引导液体的管道)将水供给到罐10(即罐包括将液体输送到所述罐内的装置),管20从压力调节阀19导向阀体21,通过阀体21的水通道被往复阀部件22控制,水从阀体21通过管23流入罐10;阀部件22被液位响应装置25控制,液位控制包括一杠杆34,绕35枢轴旋转安装,浮子36(相当于本申请的液位传感器)绕37铰接于凸缘38,凸缘38悬挂在杠杆34上,枢轴37布置在枢轴35和杠杆34的最接近浮子36的末端之间,钉39拧在该杠杆34的该端且可调整,从而调整浮子36响应于往复阀部件22的位置;上述结构使得位于槽10中的液体内的浮子36响应于液位的高低,通过杠杆34绕枢轴35旋转而控制阀部件22对阀体21的启闭。因此,阀部件22、阀体21、和液位响应装置25(所述液位响应装置25包括浮子36、杠杆34、枢轴35和37、凸缘38)共同构成了本申请的与浮子相连接的机械式浮子阀,管23相当于本申请的流入部,管18、20相当于本申请的与流入部连接、导引液体的管道。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第45行至第3栏第7行,附图1):对于阀体21以及控制阀体21内水通道的往复阀部件22,还可以通过温度响应机械装置24进行控制;温度响应装置24包括一杠杆26,枢设于27上,该杠杆26的一端28布置成与阀部件22的上端配合,以及与它相反的一端29布置成被一波纹管30影响,所述波纹管30通过管31与注液球或注气球32相连,球32优选布置在管10的底部附近,以被在先分配的水的温度影响,提供螺纹弹簧调整机构33以控制温度,波纹管30在该温度有效地使得杠杆26绕枢转轴偏移从而控制阀部件22的启闭。
由上述结构以及运行过程可知,也可通过温度响应机械装置对阀体21和往复阀部件22进行单独的启闭控制,且该控制以无电流的方式运行;相对于上述温度响应机械装置,阀体21和往复阀部件22实质上也起到了调温阀的作用。同时,温度响应机械装置控制阀体21和往复阀部件22的启闭,同样也实现了无电流的对液体导入的启闭及流量调节功能功能。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结构用于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所述结构以无电流的方式运行,进行温度调节的装置中使用形式为调温阀的机械式温度调节器;所述调温阀与所述导引液体的管道相连接,导引液体的管道包括第一分支和第二分支,其中第一分支与流入部相连接并且浮子阀布置在第一分支中,并且其中第二分支汇入热交换器并且调温阀布置在第二分支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槽内冷却液的应用方式(即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实现同源冷却液的温度差,无电流调节冷却液。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限定了使用同源液体来供应槽12和对液体进行温度调节的装置,使用液体供应槽12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从而实现液体供应槽与对液体进行温度调节的装置内液体的温度差,从而实现温度调节装置对罐10内液体的冷却,且无电流的运行温度调节装置及液位水平调节装置。
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槽12内的液体用于冷却物体、特别是铸件,因此槽12内的液体会相对于液体源内的液体会有温度的上升,从而使得槽12内的液体与来自相同液体源的热交换器16内的液体存在温度差;因此,热交换器16内的液体在无需额外冷却的情况下,可对槽12内的液体进行冷却。从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可以实现在热交换器16内的液体与槽12内的液体同源的情况下,对槽12内的液体进行冷却;同时由于无需对热交换器16内的液体进行额外冷却就可对槽12内的液体进行冷却,所以可以采用无电流的方式调节热交换器16内液体的输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正是实现该作用的关键技术手段。
但是,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虽然也公开了罐10中所容纳的液体可用于例如饮用,即罐10中的液体在出口阀11被分配,因此影响罐10中液体温度的主要为制冷单元;通过具有冷却液的盘管12来冷却罐10中的液体,因此罐10中的液体必须与盘管12中的冷却液存在温度差才能实现制冷单元对罐10中液体的冷却。如果罐10与盘管12采用同源液体,则由于两者之间不存在温度差,从而无法实现制冷单元对罐10内液体的冷却。同时,由于需要额外对盘管12内的液体进行冷却,因此也无法使用无电流的方式实现对罐10内液体的冷却。
因此,对比文件1中没有给出使用同源液体供给制冷单元和罐10的技术启示或教导,也没有给出使用无电流方式运行制冷单元的技术启示或教导;同时,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法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而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即实现了系统的自给自足,结构的运行过程中无需电能,降低了安装花费(参见说明书第5-7段)。
综上,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不足以否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2.2 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7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按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内冷却物件、特别是铸件的方法,当如在前审查意见所述,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结构均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当独立权利要求8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9-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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