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装置的应用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装置的应用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48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957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20480.7
申请日:2015-05-04
复审请求人:于振州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瑛
合议组组长:兰霞
参审员:孙长欣
国际分类号:H02N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20480.7,名称为“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装置的应用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于振州,申请日为2015年05月04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装置的应用方法,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的装置,由每一个具体的磁体提供的磁场作为一个单位构成不同的磁体,这些磁体是由环形磁体、磁轮组成;所述的环形磁体是由多个条形磁体构成,包括内环形磁体、外环形磁体、上环形磁体、下环形磁体;所述的磁轮是由多个条形磁体构成,包括单磁体磁轮、双磁体磁轮、十字磁轮、T形磁轮、L形磁轮等;磁轮置于环形磁体之间受控于环形磁体;转动的磁轮轨迹控制是通过不会产生摩擦的磁场对磁体的受力完成的;这个力由磁个体运动的向心力,在形成磁轮的整体受力却表现为关于磁轮圆心的对称平衡力,使磁轮受力合力为零,使磁轮的转动为惯性状态,也就是,磁体在磁场中做匀速圆周运动的向心力,在圆周运动时向心力的大小是关于圆周运动的原点对称的,向心力的合力为零是保持惯性运动状态的原因,所以我们通过有目的的磁场分布对磁轮的受力也关于圆心对称使磁轮受力合力为零,从而实现磁轮的惯性运动轨迹控制;其特征在于: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的装置有两种应用方法:一个是应用在永磁体直交流发电机上,这一装置是改进机械做永磁体发电机转子,把现在的转子由轴承固定磁体旋转的一个整体分成磁体部分和机械部分两部分,对分离后的磁体进行预制,利用磁体悬浮技术实现轨迹控制,从而实现磁体像地球一样自转的惯性运动,解决机械摩擦并能提供产生电能的变化的磁场,是克服机械摩擦为惯性运动的高效节能装置;表现为开发一种“转子无触点运动新型发电机”,现在的发电机固定永磁体做圆周运动轨迹的转子是机械原理的轴承和永磁体构成一个整体,磁体运动旋转表现为机械旋转运动,是机械运动就有摩擦,在机械原理的能量转化中,电能做功表现为负能量,这一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的装置是使磁体从机械轴上作为一个体分离,从而实现磁体的惯性运动装置,是通过磁场控制磁轮的转动轨迹产生变化的磁场产生电能,发电机的发电和制造原理没变,只是转子的运动方式由机械运动变成了惯性运动发生了改变,转子产生的变化的磁场完全一样,改进后的磁体做转子保持惯性转动的时间增加,减小摩擦甚至无摩擦,使性价比最大化,省去用火力,水力,风能,核能克服摩擦的环节,这一装置使发电过程的改变使它的构成理念上也会发生变化,彻底克服现有发电机因摩擦效率低的天生不足,由于现在的生产工艺制造真空磁场和克服各种条件的摩擦,旋转磁轮在保持惯性状态随着时间里将逐渐减慢,在旋转磁轮的下方根据不影响磁轮惯性状态受力平衡思想,分布若干机械加速装置,在重力场中现有条件的应用,高速运动的磁轮重力将由大变小,表现的磁悬浮轨迹上下变动,使加速装置不断的与之结合和分离,正是这套装置可以控制磁轮运动轨迹使摩擦最小,小到大质量的运动的物体可忽略不计,最大限度的保持了结合加速,分离停止的间隔时间,保持磁轮始终处于惯性运动状态,. 随着制造工艺的不断成熟一次性加速,将使导体中的电荷在变化的磁场作用下不断形成电流,实现不以能量转化理论为指导的永磁体直交流发电机开发电能的新的发电方法,也就是由机械发电变成由物体存在的运动属性—惯性发电,这一发电形式转变的根本,在于我们可以提供可操作的磁体效法天体运动实现惯性运动的装置,也就是“一种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的装置”完全具有操作的可行性;另一个是通过在永磁体直交流发电机上应用进一步扩展应用在航空航天飞行器上,利用这种新型发电机产生电能的磁体运动产生变化的磁场环节,应用磁场控制的磁制转轮具有质量和旋转速度产生的重力的大小变化值,作为改变飞行器运动方向和运动速度的装置,也就是,飞行器是利用这个装置中转轮的速度变化产生力的大小变化为动力,是利用论证磁悬浮列车中地球场与不同运动速度物体之间产生变化的重力值的实验事实为根据,用自然力不断改变运动物体的运动轨迹,做到航空航天动力的新方法,这是一种新型“利用地球引力场飞行的动力装置”,现在的飞行器依靠人为提供矿物质能量,利用能量推进速度并与空气作用产生推力或升力,到了太空仍用燃料改变飞行器运动速度,这一装置是通过磁场对自转磁轮实行轨迹控制,达到与磁轮相结合的物体(指人为增加电磁场)的轨迹控制,再利用磁轮的转动提供的变化磁场对控制磁轮的磁体产生变化的力的作用,使整个装置为一个有磁场作用磁体的受力整体,利用转轮的质量和速度与重力场作用做到飞行,由于这套装置是一个不再需要提供能量,是通过自身提供的变化的磁场与导体中的电荷作用产生电流的发电装置,通过电动机和电磁场可以不断地为机械装置提供电能和磁能来改变转动磁轮的自转速度,利用我们建立的惯性系中转动的磁轮具有质量和不同的速度重力值变化这一性质,利用地球重力场以及与地球重力场类似场对不同运动速度物体作用力大小变化,做到人为控制飞行器的飞行轨迹,是一种脱离燃料利用自然界物质运动实现完成航空航天飞行的全新方法。”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071845U,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7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利用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的装置的原理设计转子无触点运动新型发电机,省去用火力,水力,风能,核能克服摩擦的环节;另一个是通过在永磁体直交流发电机上应用进一步扩展应用在航空航天飞行器上以及其具体原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由对比文件1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1用于克服重力和机械摩擦,技术背景是机械文明下能量守恒和能量转化的磁电感应,而本申请是惯性状态下的物体受力使发电机转子发电和场中受力,磁电感应已不存在实用新型技术的重力和机械摩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关于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能量守恒定律是相对存在的。地球上每一空间至少存在重力场、太阳场、宇宙场,这是太阳带着它的行星运行在银河系有严格运动轨迹的原因。本申请的航空航天动力装置在地球上叫反重力装置,当脱离地球或者太阳系,指导理论就不是万有引力和能量守恒定律了,地球上将来不再有利用空气和燃料飞行的飞行器,有的只是利用“运动的物体在类似地球重力场中不同受力”为动力的飞行器,加速和减速的能量来自于双轨控制的磁悬浮发电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5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违背能量守恒定律,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装置的应用方法,用于解决机械摩擦和空气阻力以及物体无限运动等问题,提供一种控制磁体悬浮圆周运动装置的具体应用。具体提供一种可产生电能的航空航天的动力装置,可应用在永磁体直交流发电机技术领域,表现为“转子无触点运动新型发电机”;也可以应用在航空航天飞行器技术领域,是“一种利用地球引力场飞行的动力装置”。说明书中记载了上述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及对应的实施例。
首先,上述技术方案中,在发电机上,是改进机械做永磁体发电机转子,使现在的发电机的转子的机械转动成为为惯性转动。把现在的转子由轴承固定磁体旋转的一个整体分成磁体部分和机械部分两部分,对分离后的磁体进行预制,利用磁体悬浮技术实现轨迹控制,从而实现磁体像地球一样自转的惯性运动,是解决机械摩擦并能提供产生电能的变化的磁场。说明书记载该应用是机械制造原理中能量转化不使用机械轴承的重大改革,是在现阶段能量的产生和转化过程中,没有摩擦高效节能的实现物体惯性运动的装置。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能量既不能凭空产生,也不能凭空消失,只能从一个物体传递给另一个物体,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惯性是物体保持原有运动或静止状态的属性,但在没有外部能源输入的情况下,转子不能依靠其惯性维持运动。根据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这套装置是一个不再需要提供能量,是通过自身把变化的磁场转化成电能的发电装置,通过电动机可以不断地为机械装置提供电能来改变电磁场强度和转动磁轮的自转速度,做到人为控制飞行器的飞行轨迹,是一种脱离燃料,利用自然界物质实现航空航天飞行的全新方法。在没有其它外加能源输入的情况下,可以不断产生电能,其显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其次,上述技术方案还记载了,磁轮置于环形磁体之间受控于环形磁体;在形成磁轮的整体受力却表现为关于磁轮圆心的对称平衡力,使磁轮受力合力为零,使磁轮的转动为惯性状态,磁体在磁场中做匀速圆周运动的向心力的合力为零是保持惯性运动状态的原因,所以我们通过有目的的磁场分布对磁轮的受力也关于圆心对称使磁轮受力合力为零,从而实现磁轮的惯性运动轨迹控制。在重力场中现有条件的应用,高速运动的磁轮重力将由大变小,表现的磁悬浮轨迹上下变动,使加速装置不断的与之结合和分离,正是这套装置可以控制磁轮运动轨迹使摩擦最小,小到大质量的运动的物体可忽略不计。磁轮重力受其质量和重力加速度控制,在地球上重力加速度近似为9.8m/s2,因此高速运动的磁轮重力并不会减小。磁体做圆周运动需要有向心力。磁轮置于环形磁体之间,磁轮的整体受力对称,只能使磁轮不发生移动,但并不能使磁轮转动。在没有外界提供向心力的情况下,磁轮保持惯性圆周运动。上述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于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能量守恒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最重要的基本定律之一。从物理、化学、地质到生物,大到宇宙天体,小到原子核内部,只要有能量转化,就一定要服从能量守恒的规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即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现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