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双轨道球阀-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双轨道球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32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05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76079.4
申请日:2015-10-20
复审请求人:洪元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黄振山
合议组组长:师广义
参审员:成春旺
国际分类号:F16K5/06(2006.01);F16K5/08(2006.01);F16K5/22(2006.01);F16K2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6079.4,名称为“一种双轨道球阀”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洪元生。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0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第1-4页)、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600664Y,公告日为2004年01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体(1),与所述阀体(1)配合连接的球体(2),在所述球体(2)的轴线上设置有上阀杆(3)和下阀杆(4),在所述球体(2)上围绕所述上阀杆(3)和所述下阀杆(4)分别设置有旋转轨道(5),在所述阀体(1)和所述球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阀座(6),所述阀体(1)与所述上阀杆(3)和所述下阀杆(4)连接处分别有上盖(7)和下盖(8);其中,所述阀座(6)包括:阀座支撑圈(61),在所述阀座支撑圈(61)上设有轨道对接板(62)、定位滑动块(63)、弹簧(64)、0型圈(65)、密封圈(66)、销钉(67)和卡环(68)。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阀体(1)上还设置有注脂阀(9)和止回阀(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球体(2)和所述阀座(6)之间设置有球体密封面和阀座密封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阀杆(3)的外部套接有轴套(1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盖(7)通过螺钉与所述阀体(1)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下盖(8)上还设置有排污阀(12)。”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阀体与上阀杆和下阀杆连接处分别有上盖和下盖;2)阀座支撑圈上还设有定位滑动块,密封圈,销钉和卡环。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表明了对比文件1中的凸轮结构与本申请中的旋转轨道结构相同,都是在球体转动过程中与对应的轨道对接板或阀座相啮合,使其有与凸轮结构侧壁面或旋转轨道相对应的运动轨迹,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凸轮结构也起到了轨道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的旋转轨道相对应,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凸轮结构位于球体的上下端部,与本申请中的旋转轨道所处位置相同,两者所起到的效果相同,都是在阀门开闭过程中,凸轮结构或旋转轨道使得球体与阀座密封面处于分离无接触、无磨损的状态,减少和避免了阀门因磨损而引起的寿命降低的现象,降低了成本。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结构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一种凸轮式无磨损球阀,球体、凸轮和阀杆的一体结构,上下端凸轮设有四个平面,阀体为上下结构,球阀密封功能是通过阀座两端的碟簧夹紧结构实现的;而本申请是一种双轨道球阀,球体和上下阀杆是分开的,不存在有四个平面的凸轮,而是在球体的靠近上下阀杆端都设有两条开或关时顶开两边支撑圈阀座的轨道,没有互夹紧的螺纹调节套,没有上下端带四个平面的凸轮,阀体为左、中、右体或左、右体结构,不是上下体结构;(2)两者的工作原理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是利用阀座两侧的蝶形弹簧和平面弹簧以及外侧的调节套,使得阀座与球体构成密封面,并且通过螺纹调节套进行调整;本申请是通过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以及阀座上的定位滑块、轨道接板以及弹簧,来进行密封面的分离与吻合的;(3)两者所能达到的目的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耐高温、耐腐蚀、可用于550度高温、32MPa高压、500MM通径要求;本申请为解决管线阀门密封阀座的摩擦磨损问题和球面杂质对软密封阀座的刮伤问题,提高了软密封球阀的使用寿命;(4)从属权利要求2-6并非是审查指南规定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意见(1),首先针对球体和上下阀杆是分开式还是一体式、阀体为左右体结构还是上下体结构,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不予考虑,即使对其进行限定,这些方式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关于对比文件1的凸轮,其并非只设有四个平面,其在这四个平面的位置外均为球面,而这些球面部分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旋转轨道相同,两者相对应;再者,关于球阀的密封,对比文件1的密封是在凸轮的球面部分顶开阀座后,凸轮平面部分与阀座的平端面接触,通过阀座两端的碟簧的反弹力使阀座4的球面凹端面10与球体9的球面紧紧压紧实现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二段),而本申请的密封同样是在旋转轨道顶开轨道对接板后,阀座的相应部分与球体的球面接触实现的。对于意见(2),正如前面意见(1)所指,对比文件1是利用凸轮(其球面部分)以及阀座上的平端面(对应于本申请的轨道对接板)、蝶形弹簧5和平面弹簧6(对应于本申请的弹簧)来进行密封面的分离和吻合,原理与本申请相同。至于滑动定位块,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竖直方向定位阀座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对于意见(3),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的技术问题部分同样记载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密封面零件易磨损、密封不稳定、使用寿命低”,其与本申请的目的是一样的。对于意见(4),从属权利要求评述使用的是常规技术手段而非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并且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确实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阀体与下阀杆连接处设有下盖;(2)阀座支撑圈上设有轨道对接板、定位滑动块,O型圈,密封圈,销钉和卡环。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首先,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球体和上下阀杆是分体式还是一体式、阀体为左右体结构还是上下体结构,而且,即使对权利要求1进行限定,上述阀体及阀杆结构形式也是本领域公知的,并且引用公知常识证据:《实用阀门设计手册》(第3版)(陆培文主编,2012年10月),其中第556-565页表2-21记载了常用球阀的结构,说明采用上述阀杆及阀体结构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关于对比文件1的凸轮,其除了四个平面外均为球面,而上述凸轮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旋转轨道相同,两者相对应;再者,关于球阀的密封,对比文件1是在凸轮的球面部分顶开阀座后,凸轮平面部分与阀座的平端面接触,通过阀座两端的碟簧的反弹力使阀座4的球面凹端面10与球体9的球面接触压紧实现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1段),而本申请的密封同样是在旋转轨道顶开轨道对接板后,阀座的密封圈与球体的球面接触实现的。(2)对比文件1的球阀在转动过程中凸轮的除平面a、c外的球面部分顶开阀座4,上述球面部分与阀座的平端面11接触摩擦,从而球体密封面与阀座球形凹端面10(即阀座密封面)并不接触,在球体9转动到开启或关闭的静止状态下才在蝶形弹簧5和平面弹簧6(相当于本申请的弹簧)作用下相互接触构成密封面,在转动过程中密封面分离,开启或关闭状态下密封面吻合,对比文件1的工作原理与本申请相同。至于滑动定位块,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浮动阀座的定位、导向而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3)对比文件1在其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的技术问题部分同样记载了“克服现有技术中密封面零件易磨损、密封不稳定、使用寿命低”,其与本申请的目的是一样的。(4)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中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内容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公知常识证据:《实用阀门设计手册》(第3版)(陆培文主编,2012年10月)中第556-565页表2-21记载了常用球阀的结构,其中序号19中记载了上阀杆外设置有轴套,序号24中记载了阀体上设置注脂阀,在底部的下盖上设置有排污阀。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双轨道球阀的工作过程。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无其他证据情况下,修改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1)鉴于复审通知书认定了区别技术特征:“(1)阀体与下阀杆连接处设有下盖;(2)阀座支撑圈上设有轨道对接板、定位滑动块,0型圈,密封圈,销钉和卡环。”这样以其工作的全过程对其进行的限定使修改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结构特征间的界限更加清晰、准确,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间的距离更大更加突出,这样的工作过程体现出了其结构特征的差异所带来的两大效果“使阀座与球体开始紧贴接触,处于全通径密封状态,起到保护密封面的作角”和“没有产生摩擦磨损”;2)由于本申请的结构特征所带来的这一工作过程的特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结论应当调整,即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修改基本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阀体与下阀杆连接处设有下盖;(2)阀座支撑圈上设有定位滑动块,O型圈,密封圈,销钉和卡环;(3)阀座支撑圈上还设有轨道对接板,在所述球体开始旋转时,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开始对接摩擦,使球体密封面和阀座密封面逐渐分离而不产生摩擦磨损;在所述球体旋转到全开或密封的位置时,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逐渐分离,阀座与球体紧贴密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首先,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技术特征为球阀的工作过程,其对于权利要求1主题的限定作用体现在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的位置关系上,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与球体9在转动时相互分离,在全开或密封位置紧贴密封的设置,可以看出在全开或密封位置时阀座4的平端面11与凸轮8的平面a、c的接触并不是必须的,虽然其可以保证球体转动时阀座的平端面与凸轮的连续接触从而提高平顺性。在此基础上,设置在上述全开或密封位置,阀座的平端面与凸轮为分离的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根据对比文件1中球阀的密封情况及阀座与球体的关系,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在球体旋转时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段)中记载了,球体9与阀座4的球形密封面只有在阀门完全处于开启或关闭的静止状态下才相互接触构成密封面,而在开启或关闭的转动过程中,球体9与阀座4的密封面间始终处于一种相互分离、无接触、无摩擦的状态, 减少了磨损引起的寿命降低的现象,而且由于阀座的双端面蝶簧夹紧结构,从而实现了双面硬密封的功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同样能够实现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全通径密封状态以保护密封面以及不产生摩擦磨损的技术效果。最后,根据复审请求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合议组重新评述了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同时,根据前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及其中采用的公知常识证据(《实用阀门设计手册》(第3版),陆培文主编,第556-565页,2012年10月),本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也都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4、5合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与“创造性劳动”没有必然、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关于区别技术特征“阀座支撑圈上设有定位滑动块、0型圈、密封圈、销钉和卡环”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认定牵强。阀座支撑圈上同时设有多达五个部件,在现有球阀中没有,并且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球阀密封问题。再者,没有证据说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与“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阀座和阀体之间狭窄的空间设置上述五个部件,恰恰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所在。没有证据说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定位滑动块”的作用仅在于“在竖直方向使阀座定位和导向”,而不会存在其他作用或功能。况且,还以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其作了进一步限定,而这样的限定是现有技术结合得不出的。综上,包括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包括:阀体(1),与所述阀体(1)配合连接的球体(2),在所述球体(2)的轴线上设置有上阀杆(3)和下阀杆(4),在所述球体(2)上围绕所述上阀杆(3)和所述下阀杆(4)分别设置有旋转轨道(5),在所述阀体(1)和所述球体(2)的连接处设置有阀座(6),所述阀体(1)与所述上阀杆(3)和所述下阀杆(4)连接处分别有上盖(7)和下盖(8);其中,所述阀座(6)包括:阀座支撑圈(61),在所述阀座支撑圈(61)上设有轨道对接板(62)、定位滑动块(63)、弹簧(64)、0型圈(65)、密封圈(66)、销钉(67)和卡环(68);
所述双轨道球阀的工作过程包括:
在所述球体(2)开始旋转时,球体(2)上的旋转轨道(5)与阀座(6)上的轨道对接板(62)开始对接摩擦,使球体密封面和阀座密封面逐渐分离,在整个开启过程中,球面和阀座两边密封面都没有产生摩擦磨损;
在所述球体(2)旋转到全开的位置时,球体(2)上的旋转轨道(5)与阀座(6)上的轨道对接板(62)逐渐分离,使阀座(6)与球体(2)开始紧贴接触,处于全通径密封状态,起到保护密封面的作用;
当球所述体(2)再次旋转,从全开状态旋转关闭,球体(2)上的旋转轨道(5)逐渐与所述阀座支撑圈(61)上的轨道对接板(62)摩擦,使球体(2)与阀座(6)分开,在旋转的整个过程中,球体(2)与阀座(6)没有接触,转到中途停止时可以作为调节,也会产生对阀座(6)与球体(2)压伤,造成密封不严;
当所述球体(2)临转到密封位置时,球体(2)上的旋转轨道(5)与阀座支撑圈(61)上的轨道对接板(62)逐渐分开,使阀座(6)在弹簧(64)推力作用和介质压力作用下,与球体2紧贴密封,推力作用下介质压力越大,推力越大,密封面越紧贴,密封性能越好;
所述上阀杆(3)的外部套接有轴套(11);
所述上盖(7)通过螺钉与所述阀体(1)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阀体(1)上还设置有注脂阀(9)和止回阀(1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球体(2)和所述阀座(6)之间设置有球体密封面和阀座密封面。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双轨道球阀,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下盖(8)上还设置有排污阀(12)。”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第1-4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11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轨道球阀。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凸轮式无磨损球阀,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7-8段,第3页第1-2段和附图1-2):包括阀体2,与阀体2配合连接的球体9,球体9的轴线上设置有阀杆12,从附图1中可以看出,阀杆12包括位于球体9两侧的上、下阀杆,在球体9的上下端围绕上阀杆和下阀杆分别设有一凸轮8(相当于旋转轨道),在阀体2和球体9连接处设置有阀座组件,所述阀体2与上阀杆连接处分别有上盖(参见附图1);阀座组件包括阀座4(相当于阀座支撑圈)、在阀座4上设置有与凸轮8相互作用的平端面11、蝶形弹簧5和平面弹簧6(两者相当于弹簧)、密封圈(对应于O型圈);每个凸轮8的外圆周b面上设有4个平面,如附图2所示左右2个平面a和上下2个平面c,b面到凸轮中心的距离比平面a、c到凸轮中心的距离大,故球体9从密封状态转动过程中由于凸轮8的b面推动阀座4,使球体9的外球面与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之间处于分离状态,一直转动90度复位,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与球体9的外球面重新压紧密封,另一方向转动,同理,则对比文件1中的凸轮式无磨损球阀就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双轨道球阀。
所述凸轮式无磨损球阀的工作过程包括:
当阀门处于密封状态时,凸轮8的平面a与阀座4的平端面11相啮合;在所述球体9开始旋转时,球体9上的凸轮8的b面与阀座4上的平端面11慢慢接触(相当于开始对接摩擦),使球体9的外球面(相当于密封面)和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相当于阀座密封面)逐渐分离,在整个开启过程中,球体9的外球面和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之间处于分离状态,两者之间无接触、无磨损,即两边密封面都没有产生摩擦磨损;
在所述球体9旋转到凸轮8的平面c与阀座4的平端面11相接触时,介质通过,即为全开位置,阀座4紧紧夹住球体9,即使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与球体9的外球面开始紧贴接触,处于全通径密封状态,起到保护密封面的作用;
当所述球体9再次旋转,从全开状态旋转关闭,球体9上的凸轮8的b面与阀座4上的平端面11慢慢接触(相当于开始对接摩擦),使球体9和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逐渐分离,在旋转的整个过程中,球体9的外球面和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没有接触;而且根据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上述球阀结构,也同样在转到中途停止时可以作为调节,也会产生对阀座与球体压伤,造成密封不严;
当所述球体9临转到密封位置(凸轮8的平面a与阀座4的平端面11相接触)时,阀座4在蝶形弹簧5和平面弹簧6推力作用和介质压力作用下,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与球体9紧贴密封,而且,对比文件1中球阀球体与阀座具有与本申请同样的弹簧背压密封结构,则其同样能够在弹簧推力作用下介质压力越大,推力越大,密封面越紧贴,密封性能越好;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上盖通过螺栓与阀体2连接。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阀体与下阀杆连接处设有下盖;(2)阀座支撑圈上设有定位滑动块,O型圈,密封圈,销钉和卡环;(3)阀座支撑圈上还设有轨道对接板,在所述球体开始旋转时,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开始对接摩擦,使球体密封面和阀座密封面逐渐分离而不产生摩擦磨损;在所述球体旋转到全开或密封的位置时,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逐渐分离,阀座与球体紧贴密封;(4)所述上阀杆的外部套接有轴套;所述上盖通过螺钉与所述阀体连接。则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阀体、以及阀座支撑的具体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阀体与下阀杆连接处设置下盖,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为了在竖直方向使阀座定位和导向,采用定位滑动块进行上述定位和导向是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次,阀座与球体的密封处设置密封圈提高密封、用卡环固定密封圈和用销钉固定卡环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阀座4与阀体之间设置密封圈的情况下,设置该密封圈为O型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球阀在转动过程中是凸轮8除平面a、c外的b面顶开阀座4,凸轮8的b面与阀座4的平端面11接触摩擦,而为了减少摩擦等目的在阀座上设置一轨道对接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球阀在全开或密封位置, 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与球体9紧贴密封,阀座4的平端面11分别与凸轮8的平面a、c相接触,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阀座4的球形凹端面10与球体9在转动时相互分离,全开或密封位置紧贴密封的设置,可以看出在全开或密封位置时阀座4的平端面11与凸轮8的平面a、c的接触并不是必须的,但可以保证球体转动时阀座的平端面与凸轮的连续接触从而提高平顺性等,在此基础上,设置在上述位置时阀座的平端面与凸轮为分离的状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即在对比文件1公开上述技术内容的基础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中在阀座支撑圈上设有轨道对接板,在球体开始旋转时,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开始对接摩擦,使球体密封面和阀座密封面逐渐分离而不产生摩擦磨损,在球体旋转到全开或密封的位置时,球体上的旋转轨道与阀座上的轨道对接板逐渐分离,阀座与球体紧贴密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在上阀杆外设置轴套对阀杆进行支撑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盖通过螺栓与阀体2连接的情况下,由于螺钉与螺栓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件,因此采用螺钉连接阀盖与阀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采用注脂阀为阀门注入润滑密封脂来提高密封性并用止回阀防止润滑密封脂倒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球体9和阀座4之间设置有球体密封面和球形凹端面10(相当于阀座密封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在阀门下部设置排污阀是本领域公知的,则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排污而在下盖上设置排污阀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区别技术特征“阀座支撑圈上设有定位滑动块,O型圈,密封圈,销钉和卡环”,其本质上是一种浮动阀座结构,能够根据球体与阀座的位置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浮动,在弹簧的作用下保持阀座的轨道对接板与球体的旋转轨道接触。这与对比文件1中阀座4在弹簧5、6的作用下保持阀座与球体9上的凸轮8接触,根据凸轮与阀座接触位置的不同而使阀座4在一定范围内浮动是相同的,不同之处在于具体的浮动阀座的导向、以及密封圈的具体设置方式。对于导向结构,对比文件1采用阀体直接进行定位的导向,而本申请由于阀座的长度及具体结构的不同,通过在阀体上设置一个单独的定位滑动块实现阀座的定位和导向,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而且上述浮动阀座的导向结构在阀门设计手册中也是常见的。另外,参见权利要求1的上述评述意见,其它区别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其给出了为了适应球体与阀座之间由于凸轮的作用而需要浮动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知的浮动阀座结构对其进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改进,并不是需要将改进的阀座结构限定在对比文件1阀座的具体空间大小的范围内。
(3)关于“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与创造性的关系,前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给出的启示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作出的常规的设计,上述常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后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给出启示的基础上,在本领域为解决技术问题在常规的解决手段中进行的选择,例如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阀座4与阀体之间设置密封圈的启示下,由于O型圈是本领域常规的密封圈形式,则设置该密封圈为O型圈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常规选择同样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如果一个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计或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则采用上述技术手段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仅根据上述技术手段并不能使一个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4)对于合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的原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上阀杆外设置轴套对阀杆进行支撑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盖通过螺栓与阀体2连接的情况下,由于螺钉与螺栓都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件,因此采用螺钉连接阀盖与阀体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公知常识证据:《实用阀门设计手册》(第3版)(陆培文主编,2012年10月)中第556-565页表2-21记载了常用球阀的结构,其中序号19中记载了上阀杆外设置有轴套。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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