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快速制取巴旦木花粉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快速制取巴旦木花粉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3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491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39474.8
申请日:2016-05-21
复审请求人:新疆农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洁
合议组组长:张红漫
参审员:杨雪玲
国际分类号:A01D91/04(2006.01);F26B3/22(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认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39474.8,名称为“一种快速制取巴旦木花粉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新疆农业大学,申请日为2016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222424A,公布日为2013年07月3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制取巴旦木花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
a、采集巴旦木花苞:在巴旦木树大蕾期,采集气球状的巴旦木花苞,如遇到特殊下雨天气,将采集的巴旦木花苞用纱布包裹,用甩干机或洗衣机脱除花苞上雨水,时间1分钟;
b、收集巴旦木花药:将收集好的巴旦木花苞倒入孔径为2mm的铁制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剔除花瓣和花丝等杂质,得到较干净的花药;
c、高温烘烤:将厚度为3mm的硬纸板平摊在火炉铁板上,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调整火炉的火焰,使硬纸上锡箔纸的温度保持在50-55℃,将收集的花药均匀平摊在硬纸板上的锡箔纸上,一边烘,一边将硬纸板连锡箔纸在铁板上轻轻移动,小心烘制30分钟,即得到黄色的巴旦木花粉。”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采集对象为巴旦木花粉,甩干时间1分钟,相应于对比文件1的3mm的塑料网筛,本申请选用2mm的铁制网筛,相应于对比文件1的0.3mm的硬纸板,本申请选用3mm的硬纸板,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烘烤时间具体为30分钟。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集对象不同,本申请是巴坦木花粉,而对比文件1是梨花粉,梨和巴旦木属于不同的果树类型,果实不同,花不同,生长区域也不同;(2)制取花粉时关于甩干时间、网筛孔径、硬纸板厚度、是否铺铝制锡箔纸、保持温度、烘烤时间等参数均不相同,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针对巴坦木的特点设置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针对采集对象的不同,首先,梨花和巴坦木花的花朵结构基本相同,因此,将梨花花粉的制备方法用于巴坦木是常规花粉采集方法的转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而甩干时间以及网筛孔径的大小根据花朵、花粉的状态来进行相应的选择,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由于锡箔纸具有较好的导热性,因此,在硬纸板上铺一层铝制锡箔纸进行烘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应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2、巴坦木花粉采集方法的区别技术特征(甩干时间、筛网孔径、采用锡箔纸进行烘烤)与巴坦木的栽培、生长环境、花药所含的物质之间并没有特殊的限定关系。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采集对象为巴旦木花粉,(2)在采集花苞时,权利要求1限定脱水甩干时间为1分钟;在收集花药的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收集好的梨花苞倒入孔径为3mm的塑料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孔径为2mm的塑料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将收集好的巴旦木花苞倒入孔径为2mm的铁制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在高温烘烤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厚度为0.3mm的硬纸平摊在火炉铁板上,硬纸的温度保持在58-60℃,小心烘制28-32分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将厚度为3mm的硬纸板平摊在火炉铁板上,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锡箔纸的温度保持在50-55℃,烘烤时间具体为30分钟”。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果树的栽培和生长区域并不对花朵花粉的制备方法产生影响,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缩短巴旦木花粉的制备时间时,可以在相近领域寻求解决相近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从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快速制作梨花粉的方法应用到巴旦木花粉的制备,并基于巴旦木的特点对制作工艺的参数作出适应性的改变;(2)根据巴旦木花粉的生物学特性对温度、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其中将技术特征“在巴旦木树大蕾期”修改为“在新疆南疆喀什地区巴旦木主栽区英吉沙和莎车县等地,3月28日-4月3日,在鹰咀巴旦木树大蕾期”,将技术特征“如遇到特殊下雨天气,将采集的巴旦木花苞用纱布包裹,用甩干机或洗衣机脱除花苞上雨水,时间1分钟”修改为“遇到特殊情况下雨天气,将采集的巴旦木花苞用纱布包裹,在家用甩干机或洗衣机中脱水1分钟,甩干花苞上雨水;注意切忌在阳光下曝晒花粉,晒干的花粉发芽率仅为10-20%,而晾、烘干的花粉发芽率达50%以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集对象不同,本申请是巴坦木花粉,而对比文件1是梨花粉,梨和巴旦木属于不同的果树类型,果实不同,花不同,生长区域也不同;(2)制取花粉时关于甩干时间、网筛孔径、硬纸板厚度、是否铺铝制锡箔纸、保持温度、烘烤时间等参数均不相同,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针对巴坦木的特点设置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采集对象为巴旦木花苞,并具体地是在新疆南疆喀什地区巴旦木主栽区英吉沙和莎车县等地,3月28日-4月3日,在鹰咀巴旦木树大蕾期采集的巴旦木花苞;(2)在采集花苞时,权利要求1限定脱水甩干时间为1分钟;在收集花药的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收集好的梨花苞倒入孔径为3mm的塑料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孔径为2mm的塑料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将收集好的巴旦木花苞倒入孔径为2mm的铁制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在高温烘烤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厚度为0.3mm的硬纸平摊在火炉铁板上,硬纸的温度保持在58-60℃,小心烘制28-32分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将厚度为3mm的硬纸板平摊在火炉铁板上,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锡箔纸的温度保持在50-55℃,烘烤时间具体为30分钟”。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果树的栽培和生长区域并不对花朵花粉的制备方法产生影响,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缩短巴旦木花粉的制备时间时,可以在相近领域寻求解决相近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从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快速制作梨花粉的方法应用到巴旦木花粉的制备,并基于巴旦木的特点对制作工艺的参数作出适应性的改变;(2)根据巴旦木花粉的生物学特性对温度、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指出:(1)梨和巴旦木属于不同的果树类型,植物特性差异大,巴旦木只适宜在新疆的南疆喀什地区生长栽培,有很强的地域性;(2)制取花粉时关于甩干时间、网筛孔径、硬纸板厚度、是否铺铝制锡箔纸、保持温度、烘烤时间等参数均不相同,具体而言,在采集花苞时,权利要求1限定脱水甩干时间为1分钟;在收集花药的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倒入孔径为3mm的塑料网筛中”,权利要求1要求“倒入孔径为2mm的网筛中”,在高温烘烤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厚度为0.3mm的硬纸”、“硬纸的温度保持在58-60℃”、“烘制28-32分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厚度为3mm的硬纸板”、“温度保持在50-55℃”、“烘烤时间具体为30分钟”,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针对巴坦木的特点设置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快速制取巴旦木花粉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按下列步骤进行:
a.采集巴旦木花苞:在新疆南疆喀什地区巴旦木主栽区英吉沙和莎车县等地,3月28日-4月3日,在鹰咀巴旦木树大蕾期,采集气球状的巴旦木花苞,遇到特殊情况下雨天气,将采集的巴旦木花苞用纱布包裹,在家用甩干机或洗衣机中脱水1分钟,甩干花苞上雨水;注意切忌在阳光下曝晒花粉,晒干的花粉发芽率仅为10-20%,而晾、烘干的花粉发芽率达50%以上;
b、收集巴旦木花药:将收集好的巴旦木花苞倒入孔径为2mm的铁制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剔除花瓣和花丝等杂质,得到较干净的花药;
c、高温烘烤:将厚度为3mm的硬纸板平摊在火炉铁板上,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调整火炉的火焰,使硬纸上锡箔纸的温度保持在50-55℃,将收集的花药均匀平摊在硬纸板上的锡箔纸上,一边烘,一边将硬纸板连锡箔纸在铁板上轻轻移动,小心烘制30分钟,即得到黄色的巴旦木花粉。”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5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以及申请日2016年05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快速制取巴旦木花粉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快速制作梨花粉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20段、附图1-6):该方法包括步骤:a、采集梨花苞:在梨树大蕾期,采集气球状的梨花苞,遇到下雨天气,将采集的梨花苞用纱布包裹,在甩干机或洗衣机中脱水,甩干花苞上雨水;
b、收集梨花药:将收集好的梨花苞倒入孔径为3mm的塑料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震动(相当于本申请的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孔径为2mm的塑料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剔除花瓣和花丝等杂质,得到较干净的花药;
c、高温烘烤:将厚度为0.3mm的硬纸(相当于本申请的硬纸板)平摊在火炉铁板上,调整火炉的火焰,使硬纸的温度保持在58-60℃,将收集的花药均匀平摊在硬纸上,一边烘,一边将硬纸板在铁板上轻轻移动,小心烘制28-32分钟,即得到黄色的梨花粉。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权利要求1的采集对象为巴旦木花苞,并具体地是在新疆南疆喀什地区巴旦木主栽区英吉沙和莎车县等地,3月28日-4月3日,在鹰咀巴旦木树大蕾期采集的巴旦木花苞;(2)在采集花苞时,权利要求1限定脱水甩干时间为1分钟;在收集花药的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将收集好的梨花苞倒入孔径为3mm的塑料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孔径为2mm的塑料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将收集好的巴旦木花苞倒入孔径为2mm的铁制网筛中,网筛下面铺上纸或布,双手轻轻揉搓花苞,使花药与花瓣和花丝剥离,再摇动网筛,将花药筛到铺在网筛下面的纸或布上,再收集纸或布上的花药倒入网筛中进行第二次过筛”,在高温烘烤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厚度为0.3mm的硬纸平摊在火炉铁板上,硬纸的温度保持在58-60℃,小心烘制28-32分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将厚度为3mm的硬纸板平摊在火炉铁板上,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锡箔纸的温度保持在50-55℃,烘烤时间具体为30分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巴旦木花粉的制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段的记载,梨是配子体型自交不亲和性树种,需要采用人工辅助授粉技术以提高坐果率,花粉制备上存在着制备时间长、易错过花期的问题,对比文件1给出的花粉制备方法能够当天制作梨花粉当天进行人工授粉,能够满足在授粉品种的盛花期间进行人工授粉的要求,且易行,操作简便,巴旦木同样属于配子体型自交不亲和性果树,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18段的记载,巴旦木花粉制备上同样存在着制备时间长、易错过花期的问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缩短巴旦木花粉的制备时间时,可以在相近领域寻求解决相近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从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快速制作梨花粉的方法应用到巴旦木花粉的制备,并基于巴旦木的特点对制作工艺的参数作出适应性的改变;具体地选择新疆南疆喀什地区巴旦木主栽区英吉沙和莎车县等地,3月28日-4月3日,在鹰咀巴旦木树大蕾期采集的巴旦木花苞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花粉的不同特性,对制取工艺的参数做适应性的调整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次的常规实验设计即可做出的,具体的,根据甩干需要,设置甩干时间1分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次采用孔径2mm网筛的基础上,为了减少筛具,设置第一次也采用孔径为2mm的网筛,以及将网筛的材质设置为铁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为了达到更好的烘烤要求,将对应的0.3mm的硬纸板变换为3mm的硬纸板,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进而将烘烤时间从28-32分钟具体地设置为30分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关于加热温度,通常在制取花粉时会采用高温处理,正如《植物生物技术》一书在花粉培养的技术流程中提到,“预处理对于花粉培养也十分重要,可对采集的花序或花蕾进行低温预处理、常温预处理、高温预培养以及甘露醇预培养等预处理”(张传海,邓辉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09,第52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温烘烤的温度保持在58-6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的高温区间内基于巴旦木花粉的生物学特性,通过有限次实验获得合适的温度范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1)梨和巴旦木属于不同的果树类型,植物特性差异大,巴旦木只适宜在新疆的南疆喀什地区生长栽培,有很强的地域性;(2)制取花粉时关于甩干时间、网筛孔径、硬纸板厚度、是否铺铝制锡箔纸、保持温度、烘烤时间等参数均不相同,具体而言,在采集花苞时,权利要求1限定脱水甩干时间为1分钟;在收集花药的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倒入孔径为3mm的塑料网筛中”,权利要求1要求“倒入孔径为2mm的网筛中”,在高温烘烤步骤中,相应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厚度为0.3mm的硬纸”、“硬纸的温度保持在58-60℃”、“烘制28-32分钟”,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厚度为3mm的硬纸板”、“温度保持在50-55℃”、“烘烤时间具体为30分钟”,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针对巴坦木的特点设置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1)果树的栽培和生长区域并不对花朵花粉的制备方法产生影响,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2-6段),梨属于配子体型自交不亲和性果树,花粉制备上存在着制备时间长、易错过花期的问题,对比文件1给出的花粉制备方法能够当天制作梨花粉当天进行人工授粉,能够满足在授粉品种的盛花期间进行人工授粉的要求,且易行,操作简便,而巴旦木同样属于配子体型自交不亲和性果树,并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18段的记载,巴旦木花粉制备上同样存在着制备时间长、易错过花期的问题,当本领域技术人员试图缩短巴旦木花粉的制备时间时,可以在相近领域寻求解决相近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从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快速制作梨花粉的方法应用到巴旦木花粉的制备,并基于巴旦木的特点对制作工艺的参数作出适应性的改变;(2)根据巴旦木花粉的生物学特性对温度、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能够得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具体的,根据甩干需要,设置甩干时间1分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次采用孔径2mm网筛的基础上,为了减少筛具,设置第一次也采用孔径为2mm的网筛,以及将网筛的材质设置为铁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为了达到更好的烘烤要求,将对应的0.3mm的硬纸板变换为3mm的硬纸板,并在上面铺一层铝制锡箔纸,进而将烘烤时间从28-32分钟具体地设置为30分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关于加热温度,通常在制取花粉时会采用高温处理,正如《植物生物技术》一书在花粉培养的技术流程中提到,“预处理对于花粉培养也十分重要,可对采集的花序或花蕾进行低温预处理、常温预处理、高温预培养以及甘露醇预培养等预处理”(张传海、邓辉主编,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5.09,第52页),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温烘烤的温度保持在58-60℃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常规的高温区间内基于巴旦木花粉的生物学特性,通过有限次实验获得合适的温度范围,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对其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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