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湿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除湿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70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5181
优先权日:2013-12-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46931.3
申请日:2014-12-03
复审请求人:夏普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坤
合议组组长:王云涛
参审员:张殊卓
国际分类号:B01D53/26,B01D53/28,B01J20/26,B01J20/28,B01J20/30,F24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不存在得到该区别特征的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6931.3,名称为“除湿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夏普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2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274201A,公开日为2008年10月1日)和对比文件2(CN101317040A,公开日为2008年12月3日)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摘要;2017年12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除湿机,具备:
吸湿部件,其通过被加热而将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
转子,其保持上述吸湿部件并具有通气结构;
刺激赋予部,其加热上述转子使其排出水滴;以及
旋转机构,其使上述转子绕轴旋转而连续地进行吸湿和排出水滴,上述除湿机的特征在于,
上述刺激赋予部形成使上述转子的通气结构为空气循环路径的一部分的封闭空间,
上述转子将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保持于基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转子的半径方向配置有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在上述转子的轴向配置有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设有防止来自上述刺激赋予部的放热的隔热层。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上述吸湿部件是制作时首先干燥然后开始使用的吸湿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响应温度不同的凝胶邻接配置的目的在于增加吸湿、排出水滴的水的量,而并不是为了扩大温度适用范围;(2)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在转子的半径方向或转子的轴向配置多个吸湿部件。故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除湿机,具备:
吸湿部件,其通过被加热而将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
转子,其保持上述吸湿部件并具有通气结构;
刺激赋予部,其加热上述转子使其排出水滴;以及
旋转机构,其使上述转子绕轴旋转而连续地进行吸湿和排出水滴,上述除湿机的特征在于,
上述刺激赋予部形成使上述转子的通气结构为空气循环路径的一部分的封闭空间,
上述转子将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保持于基材,
在上述转子的半径方向配置有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
2. 一种除湿机,具备:
吸湿部件,其通过被加热而将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
转子,其保持上述吸湿部件并具有通气结构;
刺激赋予部,其加热上述转子使其排出水滴;以及
旋转机构,其使上述转子绕轴旋转而连续地进行吸湿和排出水滴,上述除湿机的特征在于,
上述刺激赋予部形成使上述转子的通气结构为空气循环路径的一部分的封闭空间,
上述转子将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保持于基材,
在上述转子的轴向配置有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设有防止来自上述刺激赋予部的放热的隔热层。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上述吸湿部件是制作时首先干燥然后开始使用的吸湿部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给出了加热转子上的具体吸湿部件使得所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LCST聚合物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选择在转子中填充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LCST聚合物作为吸湿部件,以实现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便于进行除湿机的吸湿和放湿操作,从而有效克服单一LCST聚合物温度适用范围窄的缺点,提高除湿机的广泛适用性,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当使用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种LCST聚合物作为吸湿部件时,能够适用于更宽泛的温度范围内的除湿处理,从而与吸湿部件中适用于较窄除湿处理的温度范围的、仅仅使用单一的LCST聚合物相比,其吸湿量、排出水滴量显然会有所增大。(2)关于在转子上配置多个吸湿部件的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除湿转子的在旋转轴方向形成有通气空洞的无机纤维质载体上负载了无机除湿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在转子的具体方向上设置多个吸湿部件,以实现在一定温度范围内便于进行除湿机的吸湿和放湿操作,从而提高除湿机的吸湿量和排出水滴量,进而满足所需的除湿需求,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转子上的吸湿部件中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刺激赋予部形成封闭空间;转子将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保持于基材,转子的半径方向配置有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吸湿部件水分排出时的能量消耗。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吸湿部件中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合适材料的吸湿部件进行吸湿,且可以在相对较低的加热温度下加热具体吸湿部件,使得吸湿部件中所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对低的温度下加热转子上的具体吸湿部件使得所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减少吸湿部件水分排出时的能量消耗的问题时,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电加热扇供给再生空气再生吸湿部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生产经验,容易设置刺激赋予部形成封闭空间,以实现将具有电加热器的闭循环的空气循环路径设置在一定空间内,从而减少空气加热再生时的能量损耗,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领域公知的是,不同LCST聚合物的相变温度不同,吸附水分和脱附水分的温度相应不同,选择不同的聚合物,即可以实现多温度范围下的水分吸附和水分脱附,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LCST聚合物可以采用多种具体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选择在转子中填充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LCST聚合物作为吸湿部件,以实现在较宽的温度范围内便于进行除湿机的吸湿和放湿操作,从而有效克服单一LCST聚合物温度适用范围窄的缺点,提高除湿机的广泛适用性,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多个吸湿部件的设置方式,在保证除湿机的正常使用和水滴排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转子将吸湿部件保持于基材并对多个吸湿部件的设置位置进行合理的选择,且可以预期其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3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1. 一种除湿机,具备:
吸湿部件,其通过被加热而将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
转子,其保持上述吸湿部件并具有通气结构;
刺激赋予部,其加热上述转子使其排出水滴;以及
旋转机构,其使上述转子绕轴旋转而连续地进行吸湿和排出水滴,上述除湿机的特征在于,
上述刺激赋予部形成使上述转子的通气结构为空气循环路径的一部分的封闭空间,
上述转子将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保持于基材,
在上述转子的轴向按照随着从上至下而排出水滴开始温度变低的方式配置有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设有防止来自上述刺激赋予部的放热的隔热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除湿机,其特征在于,
上述吸湿部件是制作时首先干燥然后开始使用的吸湿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3项),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摘要附图;2017年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9段、说明书摘要;2019年10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所述区别特征,也不存在得到该区别特征的启示,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除湿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除湿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5页第9行-第6页第27行及说明书附图1-5):除湿机,具有:除湿转子(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该除湿转子的在旋转轴方向形成有通气空洞(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具有通气结构)的无机纤维质载体上负载了无机除湿剂(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保持除湿部件);第一分隔构件,其用于将该除湿转子的一侧开口面分隔成除湿区域、再生区域及净化区域;第二分隔构件,其用于将该除湿转子的另一侧开口面分隔成除湿区域、再生区域及净化区域;第一空气供给装置,其用于将被处理空气供给该除湿区域;第二空气供给装置,其用于将再生空气供给该除湿区域,将净化空气供给该净化区域;电加热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刺激赋予部),其用于对供给该再生区域的该再生空气进行加热(再生区域设置在除湿转子中,隐含公开了加热转子使其放湿,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吸湿部件通过被加热而将吸湿的水分排出);排出路径,其是再生区域排出空气与净化区域排出空气的混合空气的排出路径;冷凝器,其设置在该混合空气的排出路径;驱动装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旋转机构),其用于驱动该除湿转子旋转(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使转子旋转而连续地进行吸湿和放湿排出水),并被控制成该除湿转子旋转一周所需要的时间为150~300秒……转子轴3设置在该除湿转子1的中心,是用于使该除湿转子1在旋转方向7进行旋转的旋转轴(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转子绕轴旋转)……图4所示,在该壳体内固定有再生空气供给侧通道21,该第一分隔构件10及该第二风扇11配置在该再生空气供给侧通道21内。在该再生空气供给侧通道21与再生空气排出侧通道12之间设置有混合空气循环流路13,该混合空气循环流路13用于将从该开口面2b排出的混合空气D作为再生净化用空气C而循环使用(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刺激赋予部形成使转子的通气结构为空气循环路径的一部分)。在该混合空气循环流路13设置有冷凝器23,该冷凝器23具有排水管24。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转子上的吸湿部件中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刺激赋予部形成封闭空间;转子将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保持于基材,在上述转子的轴向按照随着从上至下而排出水滴开始温度变低的方式配置有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个吸湿部件。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吸湿部件水分排出时的能量消耗并提高吸湿水分排出的效果。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电加热的方式加热空气使得吸湿部件以气相的形式脱除水分,其脱除水分的方式和原理与本申请不同,并未公开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也未公开多个吸湿部件按照随着从上至下而排出水滴开始温度变低的配置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露点冷却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3行-第5页第2行、说明书附图1-4):用于对欲冷却气流A1除湿的装置14采用具有低临界溶液温度的聚合物材料(LCST聚合物)的形式,其设置成在冷却通道2的壁4、7上的覆盖层15。作为LCST聚合物这里可以采用以下材料,例如:聚噁唑啉,聚甲基丙烯酸二甲基氨基乙酯(p(DMAEMa))和聚N-异丙基丙烯酰胺(pNiPAAm)。虽然这里冷却通道2的所有壁4、7都完全由LCST聚合物所覆盖,不过可能只覆盖一部分壁也是满足的,例如垂直传导壁4。还有可能设置LCST聚合物只覆盖冷却通道2长度的一部分,例如在其中的流入一侧(图3),或者在位于实际冷却通道2上游的冷却设备1的流入部分。在壁4、7上的LCST聚合物层15吸收流经空气中所携带的水分并于此成为溶液。由于合适选择的交联剂的存在,溶液的聚合物层15保持其稳定性。如所述的,由于空气的除湿,对蒸发通道3中的气流A3的水分吸收能力-以及随之的冷却能力-增加了。此外,这可以带来更高级的舒适性,因为提供给空间R的冷却的气流A2更干燥。随着更多的水分被吸收进入LCST聚合物层15以及该层因此变得更为饱和,除湿装置14的效率就会降低。因此,在所示的实施例中,冷却设备1还配有用于再生聚合物层15的装置16。这些再生装置16适于周期性的在其临界溶液温度以上加热LCST聚合物。因为该临界温度相对较低,数值在例如大约60到70℃,相对简单地利用低功率的加热元件17就可以满足。……若LCST聚合物15被加热到高于其临界溶液温度,其脱离溶液状态而因此再一次释放水分L。水分L然后沿着壁4、7流动。因此,为了防止流入空气A1的不期望的湿化,再生装置16还适于从冷却通道2收集、排出再生期间所放出的水分L。为了实现该目的,冷却通道2可以例如一定程度向下倾斜从而使水分L流到冷却通道2的最低点。在所示的实施例中收集容器18位于该处。其随后连接到湿润装置6的容器12。因此,通过将从流入空气中提取的水分L引导到湿润装置减少了冷却设备1对水的消耗。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中的“吸湿部件中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但其中吸湿部件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不同,即对比文件2中也未公开多个吸湿部件按照随着从上至下而排出水滴开始温度变低的配置方式,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配置方式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采用该方式,可以降低经过转子的空气温度、降低加热温度、减少能量的损失并提高除湿机的工作效率,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证据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相应地,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
针对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也未公开多个吸湿部件按照随着从上至下而排出水滴开始温度变低的配置方式,因此其水分排出的原理和具体方式均与本申请不同;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吸湿部件中吸湿的水分直接作为水滴排出的方式,但其中吸湿部件LCST聚合物层15并未选择排出水滴开始温度的不同材料,也未公开多个吸湿部件按照随着从上至下而排出水滴开始温度变低的配置方式,而排出水滴的效果不仅与LCST聚合物的种类多少有关,也需要LCST聚合物按照特定结构的配置方式才能实现较好的水滴排出效果,仅仅选择排出水滴开始温度不同的多种聚合物不一定能实现较宽的温度范围内进行除湿机吸湿和防湿的效果,且目前也未有证据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本申请中采用“多个吸湿部件按照随着从上至下而排出水滴开始温度变低”的配置方式能够降低经过转子后的空气温度,作为整体能够降低加热温度,减少加热能量,进而刺激赋予部与外部气体的温度差变小,因此泄漏的热能进一步变少,同时也可以增加滴下水水滴的粒径,提高水滴排出的效果,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经过复审请求人的修改,已经消除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缺陷。
综上所述,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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