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管理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森林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12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5961
优先权日:2012-09-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48630.X
申请日:2013-08-09
复审请求人:波音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徐秋香
合议组组长:王翠平
参审员:王四珍
国际分类号:B64D1/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两篇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8630.X,名称为“森林管理系统”的PCT 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US2013/054355,申请人为波音公司。本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1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 年03月18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1月26日以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1073693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 102160005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鉴于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已经克服了2017年01月26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同意在此基础上撤销上述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19日发出复审决定书,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1月26日作出的驳回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对此案继续进行审查,并于2018年03月30日以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第二次作出驳回决定。第二次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9段(第1-27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第二次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1073693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2160005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17日;
对比文件3:“多用途无人驾驶农用直升飞机”,孙秀玉,《山东农机化》,第9期,第27页,公开日为1999年09月30日。
第二次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森林管理系统(100),其包括:
计算机系统;和
森林管理器(202),其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内实施并且被配置为从自主运载工具组(226)接收关于森林(206)的信息(220),分析所述信息(220)以从所述信息(220)生成关于所述森林(206)的状态(304)的结果(302),和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操作,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314);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关于森林健康、森林清单、安全风险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以便在所述森林(206)中选择的区域、在选择的时期内和以选择的细致程度执行信息收集(506)。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关于植被、土壤条件、野生生物、空气质量、污染、温度和降雨中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生成具有许多作业(312)的所述任务(314)并且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针对所述许多作业(312)的指令发送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
7. 权利要求5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发送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被配置为作为群(228)和群组(230)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
9. 权利要求2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结果(302)是对所述森林健康、所述森林清单、所述安全风险和所述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鉴定。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结果(302)是对具有安全风险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许多位置(208)的鉴定,并且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以监测所述许多位置(208)。
11.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 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指令和作业的至少一个发送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中的运载工具选自无人驾驶飞行器(118、110、112)、无人驾驶陆上车辆(116、118)和无人驾驶水上运载工具的至少一个。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收集的所述信息是关于所述森林健康,以便
鉴定所述森林内位置的健康,
鉴定所述森林中树木和植被的生物多样性,
生成关于树木之间间距的信息,
针对正常不存在所述森林中的树木鉴定外来物种的存在,
鉴定病虫害和传染,
鉴定自然事件对所述森林的影响,和
生成关于所述森林的地面植被的健康和所述森林内野生生物健康的信息。
1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收集的所述信息是关于森林清单,以便
分类所述森林内的土地,
鉴定可从所述森林中收获的木材体积,和
鉴定通过所述森林的树木和植被捕获的二氧化碳。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
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行进通过所述森林中所述一个或多个位置;
其中使用所述森林的模型通过模拟获得所述结果;
其中配置所述森林管理器以协调有人驾驶资产和无人驾驶资产的操作,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包括一个或多个人员和有人驾驶运载工具,并且所述无人驾驶资产包括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
其中所述森林管理器生成具有许多作业的任务;
其中所述任务改变所述森林的状态并且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侵入者追踪任务、病虫害控制任务和收获任务;
其中对于侵入者追踪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鉴定和追踪所述森林内的侵入者;
其中对于病虫害控制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执行操作以控制所述森林中的病虫害;
其中控制所述森林中的病虫害的所述操作包括分布化学品、电学工具来控制所述森林中存在的病虫害;
其中所述病虫害包括植被和野生生物;和
其中对于收获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收获所述森林中的一种或多种树木。
1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
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包括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驾驶陆上车辆,和无人驾驶水上运载工具。
1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中的运载工具包括:
支持结构(602);
移动系统(604),其与所述支持结构(602)相关联,其中所述移动系统(604)被配置为移动所述支持结构(602);
传感器系统(606),其与所述支持结构(602)相关联,其中所述传感器系统(606)被配置为生成一部分所述信息(220);
控制器(610),其与所述支持结构(602)相关联,其中所述控制器(610)与所述移动系统(604)和所述传感器系统(606)通信,并且所述控制器(610)被配置为控制所述移动系统(604)和所述传感器系统(606)的操作;和
电源(612),其与所述移动系统(604)、所述感器系统(606)和所述控制器(610)相连接,其中所述电源(612)被配置为将电力提供至所述移动系统(604)、所述传感器系统(606)和所述控制器(610)。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电源(612)包括能量收集系统(622)以为所述移动系统、所述传感器系统和所述控制器提供电力。
19. 管理森林(206)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计算机系统从自主运载工具组(226)接收关于所述森林(206)的信息(220);
所述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所述信息(220)以从所述信息(220)生成关于所述森林(206)的状态(304)的结果(302);和
所述计算机系统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314);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
20.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以执行关于森林健康、森林清单、安全风险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21.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以在所述森林(206)中选择的区域、在选择的时期内和以选择的细致程度中的至少一个执行信息收集(506)。
22.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的所述操作以执行关于植被、土壤条件、野生生物、空气质量、污染、温度和降雨中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23.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生成具有许多作业(312)的所述任务(314);
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
将针对所述许多作业的指令发送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和
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发送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226)被配置为作为群(228)和群组(230)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
第二次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包括计算机系统;森林管理器,其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内实施并且被配置;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采用计算机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信息,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信息以生成结果;计算机系统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操作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9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11、13-15、17-18、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7、12、16、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20-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3明确给出了“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所述农作物的状态的任务,其中农作物的状态是农作物的健康状态”的启示,至于其处于研究阶段或者实用阶段不影响上述内容的公开。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仅仅是根据检测结果来命令/指导RMAX无人驾驶直升机执行导致改变农作物的状态的任务,并没有公开“协调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的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农作物的状态的任务,其中农作物的状态是农作物的健康状态”。对比文件3提到的是还在研究利用RMAX实现上述功能,而非明确说明RMAX无人机已经能够实现上述功能。(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自主运载工具组”,以及“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自主运载工具的数量显然多于一个,而对比文件3没有提到利用成组的RMAX无人驾驶直升机来进行操作,也没有提到协调成组的RMAX无人驾驶直升机的操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对于RMAX对农作物生长状态、地温、水温等信息的收集、数据处理、得出最佳的施肥或撒药的操作,通过该操作可以改变农作物的健康状态,该健康状态包括生长过程和终态,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 月2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还包括计算机系统,森林管理器配置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内;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采用计算机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信息,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信息以生成结果;计算机系统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操作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4、9、11、13-15、17-18、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8、12、16、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20-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3公开了“协调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的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改变农作物的状态的任务,其中农作物的状态是农作物的健康状态”,给出了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对森林状态异常的地方进行执行相关操作时,有动机从对比文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协调自主运载工具组进行操作,来执行导致改变森林的状态的任务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自主运载工具组执行导致状态改变的任务的操作。虽然对比文件3文字部分记载其处于研究阶段,但是并不影响对比文件3所给出的技术启示。(2)关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自主运载工具组”,说明书第8页第15-20中记载了“自主运载工具组226是一个或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对比文件3公开了本申请的自主运载工具组。这里“组”是人为“编组”,可以一个自主运载工具作为一组,也可以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作为一组。并且,采用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作为一组来执行操作本身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而采用的常规设置,为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自主运载工具组”修改为“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19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3都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19中加入的新特征: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并且这样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以及其中的一个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来协作配合,即没有公开多个RMAX新型飞机之间如何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2)本申请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当不期望冗余或重叠时,协调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以执行许多任务可减少多个自主运载工具的操作中的冗余或重叠,通过使用自主运载工具以及具有在执行群中的作业上彼此协调的自主运载工具的能力,提供更有效的机制以便针对森林采集信息、影响变化或其组合。
2019 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森林管理系统(100),其包括:
计算机系统;和
森林管理器(202),其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内实施并且被配置为从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接收关于森林(206)的信息(220),分析所述信息(220)以从所述信息(220)生成关于所述森林(206)的状态(304)的结果(302),和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操作,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314),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关于森林健康、森林清单、安全风险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以便在所述森林(206)中选择的区域、在选择的时期内和以选择的细致程度执行信息收集(506)。
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多 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关于植被、土壤条件、野生生物、空气质量、污染、温度和降雨中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生成具有许多作业(312)的所述任务(314)并且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
6. 权利要求5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针对所述许多作业(312)的指令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
7. 权利要求5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
8.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被配置为作为群(228)和群组(230)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
9. 权利要求2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结果(302)是对所述森林健康、所述森林清单、所述安全风险和所述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鉴定。
10.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结果(302)是对具有安全风险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许多位置(208)的鉴定,并且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以监测所述许多位置 (208)。
11.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202)被配置为将指令和作业的至少一个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
12.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中的运载工具选自无人驾驶飞行器(108、110、112)、无人驾驶陆上车辆(116、118)和无人驾驶水上运载工具的至少一个。
13.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收集的所述信息是关于所述森林健康,以便
鉴定所述森林内位置的健康,
鉴定所述森林中树木和植被的生物多样性,
生成关于树木之间间距的信息,
针对正常不存在于所述森林中的树木鉴定外来物种的存在,
鉴定病虫害和传染,
鉴定自然事件对所述森林的影响,和
生成关于所述森林的地面植被的健康和所述森林内野生生物健康的信息。
14.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收集的所述信息是关于森林清单,以便
分类所述森林内的土地,
鉴定可从所述森林中收获的木材体积,和
鉴定通过所述森林的树木和植被捕获的二氧化碳。
15.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
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行进通过所述森林中所述一个或多个位置;
其中使用所述森林的模型通过模拟获得所述结果;
其中配置所述森林管理器以协调有人驾驶资产和无人驾驶资产的操作,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包括一个或多个人员和有人驾驶运载工具,并且所述无人驾驶资产包括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
其中所述森林管理器生成具有许多作业的任务;
其中所述任务改变所述森林的状态并且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侵入者追踪任务、病虫害控制任务和收获任务;
其中对于侵入者追踪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鉴定和追踪所述森林内的侵入者;
其中对于病虫害控制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执行操作以控制所述森林中的病虫害;
其中控制所述森林中的病虫害的所述操作包括分布化学品、电学工具来控制所述森林中存在的病虫害;
其中所述病虫害包括植被和野生生物;和
其中对于收获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收获所述森林中的一种或多种树木。
16.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
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包括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驾驶陆上车辆,和无人驾驶水上运载工具。
17. 权利要求1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中的运载工具包括:
支持结构(602);
移动系统(604),其与所述支持结构(602)相关联,其中所述移动系统(604)被配置为移动所述支持结构(602);
传感器系统(606),其与所述支持结构(602)相关联,其中所述传感器系统(606)被配置为生成一部分所述信息(220);
控制器(610),其与所述支持结构(602)相关联,其中所述控制器(610)与所述移动系统(604)和所述传感器系统(606)通信,并且所述控制器(610)被配置为控制所述移动系统(604)和所述传感 器系统(606)的操作;和
电源(612),其与所述移动系统(604)、所述感器系统(606)和所述控制器(610)相连接,其中所述电源(612)被配置为将电力提供至所述移动系统(604)、所述传感器系统(606)和所述控制器(610)。
18. 权利要求17所述的森林管理系统(100),其中所述电源(612)包括能量收集系统(622)以为所述移动系统、所述传感器系统和所述控制器提供电力。
19. 管理森林(206)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计算机系统从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接收关于所述森林(206)的信息(220);
所述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所述信息(220)以从所述信息(220)生成关于所述森林(206)的状态(304)的结果(302);和
所述计算机系统使用所述结果(302)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操作以使得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314),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
20.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以执行关于森林健康、森林清单、安全风险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21.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以在所述森林(206)中选择的区域、在选择的时期内和以选择的细致程度中的至少一个执行信息收集(506)。
22.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的所述操作以执行关于植被、 土壤条件、野生生物、空气质量、污染、温度和降雨中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506)。
23. 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协调步骤包括:
生成具有许多作业(312)的所述任务(314);
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
将针对所述许多作业的指令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和
将所述许多作业(312)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226)被配置为作为群(228)和群组(230)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
合议组于2019年09 月03 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还包括计算机系统,森林管理器配置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内;自主运载工具为多个,从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接收关于森林的信息,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采用计算机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信息,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信息以生成结果;计算机系统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操作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其中自主运载工具为多个,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技术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从属权利要求2、4、9、11、13-15、17-18、20-2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8、12、16、2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8、20-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均没有公开技术特征“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移动检查站与UAV12a-12e通信以协调执行任务或作业,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并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通过采用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以更高效率以及更加优化的方式来完成任务,从而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9以及其从属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当独立权利要求1、19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时,其带来的效果也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3均没有公开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对比文件2中的移动检查站18′是基于地面的移动检查站,而非无人移动交通工具/UAV之一,因此,即使对比文件2的移动检查站能够与多个UAV通信,移动检查站不是多个UAV中的一个,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通过使用自主运载工具以及具有在执行群中的作业上彼此协调的自主运载工具的能力,提供了改进的自主运载工具的利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经核实,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5年3月1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9段(第1-27页)、说明书附图图1-13(第1-9页)、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2019年07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森林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基于小型飞行器的准实时动态森林火灾监测系统,其实质也是一种森林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其包括地面控制中心;地面控制中心从被其遥控的小型飞行器接收采集的数据(即被配置为从自主运载工具接收关于森林的信息),根据飞行器采集的数据,做出异常度判决(即分析所述信息以从所述信息生成关于所述森林的状态的结果),和之后遥控飞行器做重点巡航,即使用所述异常度判决的结果协调所述飞行器的操作,其中地面控制中心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所述飞行器的所述操作中,地面控制中心被配置为协调所述飞行器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对所述森林中非正常区域位置中重点巡航以及信息收集;基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得出,森林管理系统中的地面控制中心必然存在森林管理器(即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森林管理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还包括计算机系统,森林管理器配置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内;自主运载工具为多个,从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接收关于森林的信息,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配置森林管理器以更优化资源利用更高效率完成任务,以及如何对检测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农作物管理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7页):农作物管理系统包括RMAX无人驾驶农用直升机(相当于本申请的自主运载工具)以及计算机(计算机系统),RMAX用于撒布农药外,还可用于种子直播、撒播、追肥等,利用RMAX对农作物及地表进行遥测管理,例如配备自动摄像机,在上空摄录农作物的生长状况,同时利用遥测仪器测定地温、水温,将上述信息经过计算机数据处理后,得出撒布农药或化肥的适宜时间及所需数量,以避免过时、过量,提高实效,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农作物的状态的任务,其中农作物的状态是农作物的健康状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用于运行管理系统以及对检测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从而对比文件3给出了相关的技术启示。由于管理农作物和管理森林存在一定的相似性,比如关于病虫害方面的管理,均存在发现病虫害后需要消除病虫害的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消除异常情况,容易从对比文件3中找到技术启示。而在上述基础上,管理对象是森林,森林管理器在所述计算机系统内实施并且被配置;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将上述用于森林监测的小型飞行器的准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应用于森林管理中的森林健康和森林清单,使得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需要而对检测的森林的状态的具体内容的常规选择。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远程无人交通工具的集群检查结构和物体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一种由远程无人交通工具的集群检查结构和物体的系统,该检查系统包括多个无人移动交通工具(相当于自主运载工具)和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其中多个无人移动交通工具和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一起相当于多个运载工具),其中无人移动交通工具包括无人旋翼飞机(简称UAV),UAV12被布置以形成检查“集群”。如果任一的UAV12a-12e上的交通工具健康监视子系统46报告了部件问题或要求UAV立即降落的问题,则这个情况将经由无线信号从受影响的UAV12报告到集中检查站18,此时,可以使用集中检查站18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2以将新的可选择的飞行计划发送到保持服务的每个UAV12,这使剩余的UAV12能进行检查任务的剩余部分。尽管集中检查站18被示例为基地陆地的检查站,但其可以易于形成为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上的移动检查站18′。由此可知,带有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相当于多个运载工具中的一个)与多个UAV(相当于多个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检查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的运载工具——UAV(即多个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即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更高效率更优化地完成任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加节约人力资源,使得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形成为自主运载工具的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所述地面控制中心分析所述信息以从所述信息生成关于所述火警的“异常度”数据(即森林的状态的结果);和当异常度高于非正常临界值但又低于火警临界值,控制中心将发送指令,让飞行器在异常度较高的地区重点巡航,如降低巡航速度,反复巡航,以及增加探测和图像清晰度等,从而控制中心在所采集的重点巡航的数据基础上进一步做出判决,是降低异常度从而让飞行器正常巡航,还是提高异常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中心的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关于火灾(相当于安全风险)的信息收集”。在此基础上,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森林健康、森林清单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根据需要而对信息收集的对象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地面控制中心,将把最新采集的数据,同数据库中的数据对比,并按照一定的算法和原则,计算出火警的“异常度”数据;地面控制中心在所做出的异常度数据基础上,进一步做出控制决定,比如针对不同的异常度,系统可以做如下的控制决策:当所采集的数据的异常度高于非正常临界值,则系统认为非正常,飞行器在非正常区域做重点巡航,包括降低巡航高度,速度,提高图像和传感探测的精度,并且可以反复巡航。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地面控制中心的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中,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便在所述森林中选择的区域、在选择的时期内和以选择的细致程度执行信息收集,即公开了该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地面控制中心的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使用所述结果协调小型飞行器(即自主运载工具)的进一步巡航,以便执行关于火灾的信息收集。本申请同样适用于类似的具有大面积系统,随机发生事件如其他自然灾害,动植物昆虫监测,自然资源检测等。在此基础上,根据管理的需要,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关于植被、土壤条件、野生生物、空气质量、污染、温度和降雨中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管理的范畴而对收集信息的具体种类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一种由远程无人交通工具的集群检查结构和物体的系统,该检查系统包括多个无人移动交通工具(相当于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其中包括无人旋翼飞机(简称UAV),UAV12被布置以形成检查“集群”;当UAV12到达桥梁14时,其中的每一个UAV开始获取其指定检查的桥梁的部分的检查数据;飞行计划针对UAV 12指定检查的桥梁14的特定部分(或多个部分),计算机控制系统22还可以用于产生命令以改变任意一个UAV 12的飞行计划;飞行计划是使其关联的UAV 12经过飞行路径,使得其充分靠近桥梁14的预定部分以获得所需要的检查数据,所需要的检查数据在此示例中是静止图像或视频,在操作110,如果已经从UAV 12a-12e无线发送所获取的检查数据,则可以使用集中检查站22的显示器24和/或计算机控制系统22显示和/或分析;在操作112,接着进行检验以确保全部UAV 12a-12e正常工作;如果任意的UAV 12a-12e上的交通工具健康监视子系统46报告了部件问题或要求UAV立即降落的问题,则这个情况将经由无线信号从受影响的 UAV 12报告到集中检查站18;此时,可以使用集中检查站18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2以将新的可选择的飞行计划发送到保持服务的每个UAV 12。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被配置为生成具有许多作业的任务并且将所述许多作业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多作业、多位置监测管理森林,在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得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生成具有许多作业的任务并且将所述许多作业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使用集中检查站18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2以将新的可选择的飞行计划发送到保持服务的每个UAV 12。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机控制系统被配置为将许多作业分配至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计算机控制系统被配置为将许多作业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在此基础上,当用森林管理器进行森林管理时,为了实现多作业、多位置监测管理森林,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将针对所述许多作业的指令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计算机控制系统22还可以用于产生命令以改变任意一个UAV 12的飞行计划;使用集中检查站18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2以将新的可选择的飞行计划发送到保持服务的每个UAV 12。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计算机控制系统被配置为将许多作业分配至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计算机控制系统被配置为将许多作业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多作业、多位置监测管理森林,其中在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将所述许多作业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UAV 12a-12e(即多个自主运载工具)被布置以形成检查“集群”进行操作。在此基础上,多个自主运载工作被配置为群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工作需要而采用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对权利要求2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其中火警的“异常度”数据(即所述结果)是对火灾(相当于安全风险)的鉴定。而有关森林健康、森林清单、违法活动的鉴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森林管理的范畴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其中火警的“异常度”数据(即所述结果)是对具有火灾(相当于安全风险)非正常区域的鉴定(即位置的鉴定)。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UAV被布置以形成检查“集群”,当UAV 12 到达桥梁14时,其中的每一个UAV开始获取其指定检查的桥梁的部分的检查数据;飞行计划针对UAV 12指定检查的桥梁14的特定部分(或多个部分),计算机控制系统22还可以用于产生命令以改变任意一个UAV 12的飞行计划;飞行计划是使其关联的UAV 12经过飞行路径,使得其充分靠近桥梁14的预定部分以获得所需要的检查数据(即计算机控制系统22被配置为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以监测许多位置)。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协调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以监测许多位置”。在上述基础上,在对森林进行管理时,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以监测所述许多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根据森林管理的具体范畴,使得所述结果还对违法活动的许多位置的鉴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根据需要而采用的常规设定。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当异常度高于非正常临界值但又低于火警临界值,地面控制中心将发送指令,让飞行器在异常度较高的地区重点巡航,如降低巡航速度,反复巡航,以及增加探测和图像清晰度等(即公开了地面控制中心的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中,所述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将指令或作业的至少一个发送至所述自主运载工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其中所述多个无人移动交通工具包括无人旋翼飞机12a-12e(相当于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陆地交通工具12′,和无人水上船只12″(相当于无人驾驶水上运载工具)。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运载工具选自无人驾驶飞行器和无人驾驶水上运载工具中至少一个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无人驾驶陆上交通工具为无人驾驶陆上车辆属于对陆上交通工具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小型飞行器的实时动态检测系统和技术实现适用于类似的具有大面积系统,随机发生事件如其他自然灾害、动植物昆虫监测、自然资源监测等。由于森林管理涉及到众多方面,而森林健康是森林管理的重要方面。为了对森林健康状态进行管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森林内位置的健康、森林中树木和植被的生物多样性、树木之间间距、森林中的树木鉴定外来物种的存在、病虫害和传染和自然事件以及森林的地面植被和所述森林内野生生物的健康均属于森林健康常规管理的范畴,因此,收集的有关森林健康方面的信息包括上述方面的信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小型飞行器的实时动态检测系统和技术实现适用于类似的具有大面积系统,随机发生事件如其他自然灾害、动植物昆虫监测、自然资源监测等。由于森林管理涉及到众多方面,而森林清单是森林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其中收集的所述信息是关于森林清单,以便分类所述森林内的土地,鉴定可从所述森林中收获的木材体积,和鉴定通过所述森林的树木和植被捕获的二氧化碳,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飞行器在非正常区域做重点巡航(即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行进通过所述森林中的位置)。而为了获取一个或多个位置的信息,其中所述自主运载工具行进通过所述森林中所述一个或多个位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监测的需要而作出的常规设定。而为了获取鉴定结果,其中使用所述森林的模型通过模拟获得所述结果,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而为了准确可靠地执行森林管理中的多种任务,例如入侵者追踪任务、病虫害控制任务、收获木材任务,这些任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森林管理中的常规任务,有些任务需要人员和相应的工具去执行,有些任务只需要无人驾驶的运载工具即可执行。因此,为了执行这些任务,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配置相应的资产,其中配置所述森林管理器以协调有人驾驶资产和无人驾驶资产的操作,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包括一个或多个人员和有人驾驶运载工具,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包括所述自主运载工具,其中所述森林管理器生成具有许多作业的任务;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具体地,所述任务改变所述森林的状态并且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侵入者追踪任务、病虫害控制任务和收获任务均属于森林管理涉及的常规任务;其中对于侵入者追踪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鉴定和追踪所述森林内的侵入者;其中对于病虫害控制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执行操作以控制所述森林中的病虫害;其中控制所述森林中的病虫害的所述操作包括分布化学品、电学工具来控制所述森林中存在的病虫害;其中所述病虫害包括植被和野生生物;和其中对于收获任务,所述森林管理器协调所述有人驾驶资产和所述无人驾驶资产以收获所述森林中的一种或多种树木;以上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执行上述常规任务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为此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其中所述多个无人交通工具包括无人旋翼飞机12a-12e(相当于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陆地交通工具12′,和无人水上船只12″(相当于无人驾驶水上运载工具)。在此基础上,无人驾驶陆上交通工具为无人驾驶陆上车辆属于对陆上交通工具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小型飞行器(即自主运载工具中的运载工具)包括:飞行器框架部分(即支持结构);移动系统,其与飞行器框架部分相关联,其中所述移动系统被配置为移动所述飞行器框架部分;机载传感器(即传感器系统),其与所述飞行器框架部分相关联,其中所述机载传感器被配置为生成一部分所述信息;和电池(即电源),其与移动系统、机载传感器相连接(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其中所述电池被配置为将能源提供至飞行器。而为了移动、控制自主运载工具,使得自主运载工具还包括:控制器,其与所述支持结构相关联,其中所述控制器与所述移动系统和所述传感器系统通信,并且所述控制器被配置为控制所述移动系统和所述传感器系统的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此外,为了对各个系统提供动力,将电源与控制器相连接,其中所述电源被配置为将电力提供至所述控制器,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8.权利要求18是对权利要求17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段,图1-2):其中所述电源包括太阳能电池(即能量收集系统)以为飞行器提供电力。此外,为了驱动移动系统、所述传感器系统和所述控制器正常工作,将电源包括能量收集系统以为所述移动系统、所述传感器系统和所述控制器提供电力,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9.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一种管理森林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基于小型飞行器的准实时动态森林火灾监测系统的实现方法,其实质也是一种管理森林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地面控制中心从被遥控的小型飞行器(即自主运载工具)接收数据(即关于森林的信息);所述地面控制中心分析所述数据以从所述数据做出异常度判决(即分析所述信息以从所述信息生成关于所述森林的状态的结果);和之后遥控飞行器做重点巡航(即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所述运载工具的操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采用计算机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信息,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信息以生成结果;计算机系统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操作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其中所述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其中自主运载工具为多个,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运行森林管理;以及如何对检测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管理农作物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7页):农作物管理系统包括RMAX无人驾驶农用直升机(相当于本申请的自主运载工具)以及计算机(计算机系统);RMAX用于撒布农药外,还可用于种子直播、撒播、追肥等,利用RMAX对农作物及地表进行遥测管理,例如配备自动摄像机,在上空摄录农作物的生长状况,同时利用遥测仪器测定地温、水温,将上述信息经过计算机数据处理后(相当于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所述信息),得出撒布农药或化肥的适宜时间及所需数量,以避免过时、过量,提高实效。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农作物的状态的任务,其中农作物的状态是农作物的健康状态。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用于运行管理系统以及对检测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上述内容的基础上,对于管理对象是森林,采用的是计算机系统,通过计算机系统接收信息,计算机系统通过处理器分析信息以生成结果;计算机系统使用所述结果协调操作使得所述自主运载工具执行导致改变所述森林的一部分的状态的任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将上述用于森林监测的小型飞行器及准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应用于森林管理中的森林健康和森林清单,使得森林的状态是森林健康状态或森林清单,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需要而对检测的森林的状态的具体内容的常规选择。
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由远程无人交通工具的集群检查结构和物体的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一种由远程无人交通工具的集群检查结构和物体的系统,该检查系统包括多个无人移动交通工具(相当于自主运载工具)和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其中多个无人移动交通工具和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一起相当于多个运载工具),其中无人移动交通工具包括无人旋翼飞机(简称UAV),UAV12被布置以形成检查“集群”。如果任一的UAV12a-12e上的交通工具健康监视子系统46报告了部件问题或要求UAV立即降落的问题,则这个情况将经由无线信号从受影响的UAV12报告到集中检查站18,此时,可以使用集中检查站18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2以将新的可选择的飞行计划发送到保持服务的每个UAV12,这使剩余的UAV12能进行检查任务的剩余部分。尽管集中检查站18被示例为基地陆地的检查站,但其可以易于形成为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上的移动检查站18′。由此可知,带有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相当于多个运载工具中的一个)与多个UAV(相当于多个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检查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个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的运载工具——UAV(即多个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即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更高效率更优化地完成任务,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加节约人力资源,使得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形成为自主运载工具的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实际需要而采用的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权利要求20是对权利要求19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所述地面控制中心分析所述信息以从所述信息生成关于所述火警的“异常度”数据(即森林的状态的结果);和当异常度高于非正常临界值但又低于火警临界值,控制中心将发送指令,让飞行器在异常度较高的地区重点巡航,如降低巡航速度,反复巡航,以及增加探测和图象清晰度等,从而控制中心在所采集的重点巡航的数据基础上进一步做出判决,是降低异常度从而让飞行器正常巡航,还是提高异常度。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中协调步骤包括: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操作以执行关于火灾(相当于安全风险)的信息收集”。在此基础上,森林管理器被配置为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森林健康、森林清单和违法活动的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根据需要而对信息收集的对象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21是对权利要求19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协调步骤包括:协调小型飞行器(即自主运载工具)的巡航高度,速度,图像和传感探测的精度(即操作)以在森林中异常度较高的地区(即选择的区域、在选择的时期内)和以降低巡航速度,反复巡航,以及增加探测和图像清晰度(即选择的细致程度)中的至少一个执行数据采集(即信息收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2是对权利要求19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3页,图1-2):协调小型飞行器(即自主运载工具)的进一步巡航,以便执行关于火灾的信息收集。本发明同样适用于类似的具有大面积系统,随机发生事件如其他自然灾害,动植物昆虫监测,自然资源检测等。在此基础上,根据管理的需要,协调所述自主运载工具的所述操作,以便执行关于植被、土壤条件、野生生物、空气质量、污染、温度和降雨中至少一个的信息收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根据管理的范畴而对收集信息的具体种类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9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第[0053]段、图1-3):协调步骤包括,当UAV 12 到达桥梁14时,其中的每一个UAV开始获取其指定检查的桥梁的部分的检查数据;飞行计划针对UAV 12指定检查的桥梁14的特定部分(或多个部分),计算机控制系统22还可以用于产生命令以改变任意一个UAV 12的飞行计划(相当于公开了“生成具有许多作业的任务,将所述许多作业分配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使用集中检查站18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2以将新的可选择的飞行计划发送到保持服务的每个UAV 12(相当于公开了“将所述许多作业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UAV 12a-12e被布置以形成检查“集群”(相当于公开了“其中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被配置为作为群和群组的至少一个进行操作”)。此外,为了指示命令运载工具从事某一指定运算,将针对所述许多作业的指令发送至所述多个自主运载工具,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2第37段中记载了“尽管集中检查站18被示例为基于陆地的检查站,但其可以易于形成为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上的移动检查站18′”;第47段记载了“如果任一的UAV12a-12e上的交通工具健康监视子系统46报告了部件问题或要求UAV立即降落的问题,则这个情况将经由无线信号从受影响的UAV12报告到集中检查站18,此时,可以使用集中检查站18的计算机控制系统22以将新的可选择的飞行计划发送到保持服务的每个UAV12,这使剩余的UAV12能进行检查任务的剩余部分”。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的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是以运载工具的形式出现,并且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与UAV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由此可知,虽然“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不是UAV中的一个,但其也是作为多个运载工具中的一个,与其他运载工具——UAV(即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在此基础上,由于“自主运载工具”本身属于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优点,完全可以根据需要来使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节约人力资源以及提高人员安全性等,使得带有移动检查站的飞机或人工驾驶的旋翼飞机也采用自主运载工具的形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从而得出“多个自主运载工具中的一个被配置为与其他自主运载工具通信以协调执行针对所述任务的一个或更多作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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