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5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596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00758.8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宁波市远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婉婷
合议组组长:杜国顺
参审员:刘婷婷
国际分类号:C07C2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00758.8,名称为“一种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市远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8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以及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L-亮氨酸发酵液进行离心、超滤得超滤液,采用盐酸调节PH值至4.5-5.8,加入KCl或NaCl调节离子强度至0.35-0.75mol/L。;
将表面活性剂加入到有机溶剂中形成反胶团体系溶液,其中,表面活性剂在有机溶剂中的浓度为0.03-0.06mol/L,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AOT和DTDPA的混合液,AOT和DTDPA的摩尔比为(3-7):2,所述的有机溶剂为异辛烷,所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还含有占体系溶液0.08-0.22%v/v的THF;
将调整后的超滤液加入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进行错流萃取,萃取后取有机相加入到反萃取水相溶液中进行逆流反萃取,反萃取后取水相进行纳滤、结晶、冷冻干燥,制得纯化L-亮氨酸。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还含有占体系溶液8-13%v/v的助剂,所述助剂为乙醇、丙醇、异丙醇或异丁醇的一种或几种。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还含有占体系溶液0.01-0.03%w/v的辛基-β-D-吡喃葡糖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反萃取水相溶液为PH值为9.0-10.5,离子强度为1.5-2.3mol/L的KCl或NaCl的缓冲溶液。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反萃取水相溶液还含有0.01-0.03%w/v的葡萄糖、果糖或甲基葡糖苷中的一种。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错流萃取为三级错流萃取,错流萃取时超滤液和反胶团体系溶液的体积比为(4-11):3。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逆流反萃取为三级逆流反萃取,逆流反萃取时有机相和反萃取水相溶液的体积比为7:(2-5)。”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亮氨酸的研究”,丁玉等,《日用化学工业》,第40卷,第5期,第361-364页,公开时间为2010年10月)公开了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亮氨酸,并考察了表面活性剂AOT浓度、无机盐种类及其浓度、温度、盐酸浓度、L-亮氨酸质量浓度以及萃取时间对AOT/异辛烷/H2O反胶团体系萃取分离L-亮氨酸的影响(参见对比文件1第361页摘要,第362页左栏最后1段,第363页右栏最后1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将L-亮氨酸发酵液进行离心、超滤后进行反胶团错流萃取和逆流反萃取,并对超滤液的pH值和离子强度、反胶团体系溶液和反萃取后对水相的后处理进一步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对比文件2(CN102382030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公开了一种从发酵液中分离纯化L-色氨酸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L-色氨酸与L-亮氨酸都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氨基酸,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完全有动机将L-亮氨酸发酵液进行合适的预处理例如离心、超滤后再进行反胶团萃取及其合适的萃取方式例如错流萃取等以及合适的后处理操作例如纳滤、结晶等以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这是其所应该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pH=5.5,盐种类NaCl、浓度0.1 mol/L,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运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滤液的合适离子强度;在所属技术领域,只由一种表面活性剂构成的反胶束体系一般只适用小分子蛋白质、肽类和氨基酸的萃取;DTDPA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运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合适的表面活性剂及其各自用量,THF可用于改性反胶团微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宁波市远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0日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6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删除原权利要求2,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作出进一步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L-亮氨酸发酵液进行离心、超滤得超滤液,采用盐酸调节PH值至4.5-5.8,加入KCl或NaCl调节离子强度至0.35-0.75mol/L;
将表面活性剂加入到有机溶剂中形成反胶团体系溶液,其中,表面活性剂在有机溶剂中的浓度为0.03-0.06mol/L,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AOT和DTDPA的混合液,AOT和DTDPA的摩尔比为(3-7):2,所述的有机溶剂为异辛烷,所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还含有占体系溶液0.08-0.22%v/v的THF,及占体系溶液8-13%v/v的助剂,所述助剂为乙醇、丙醇、异丙醇或异丁醇的一种或几种;
将调整后的超滤液加入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进行错流萃取,萃取后取有机相加入到反萃取水相溶液中进行逆流反萃取,反萃取后取水相进行纳滤、结晶、冷冻干燥,制得纯化L-亮氨酸。”
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反胶团体系的表面活性剂与对比文件1不同,且具有特定的摩尔比,公知证据中并未公开本申请的表面活性剂;(2)本申请的超滤液离子强度远高于对比文件1中0.1mol/L,根据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如此高的浓度;(3)本申请中还存在THF和醇类助剂,本领域没有教导在在萃取氨基酸过程中使用类似助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5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2日向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亮氨酸,并考察了表面活性剂AOT浓度、无机盐种类及其浓度、温度、盐酸浓度、L-亮氨酸质量浓度以及萃取时间对AOT/异辛烷/H2O反胶团体系萃取分离L-亮氨酸的影响,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表面活性剂选择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AOT单一使用,而权利要求1中为AOT和DTDPA组合使用;(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一次萃取后还经过错流萃取以及逆流反萃取等多次萃取以及后处理工艺;(3)萃取过程中无机盐的离子强度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浓度为0.1ml/L低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浓度,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加入一定量的助剂以及THF。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类似的反胶团萃取方法。对于区别特征(1),在氨基酸的萃取技术领域,只由一种表面活性剂构成的反胶束体系一般只适用小分子蛋白质、肽类和氨基酸的萃取;混合反胶束体系的萃取能力高于一般的单一反胶束体系,并且比单一反胶束体系反萃容易(参见《生物制药工艺学》,吴梧桐,第128-130页,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公开时间为2015年08月,下称参考文献1;“新型混合反胶团萃取溶菌酶的平衡行为”,刘杨等,过程工程学报,第5卷,第3期,第269-272页,公开时间为2005年06月,下称参考文献2;“TRPO-AOT/异辛烷反胶团体系萃取细胞色素C和牛血红蛋白”,化工冶金,严勇朝 等,第18卷,第4期,第336-341页,公开时间为1997年11月,下称参考文献3),DTDPA是本领域常用的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运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合适的表面活性剂及其各自用量,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从发酵液中分离纯化L-色氨酸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有动机将L-亮氨酸发酵液进行合适的预处理(例如离心、超滤)后再进行反胶团萃取及其合适的萃取方式(例如错流萃取等)以及合适的后处理操作(例如纳滤、结晶等)以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这是其所应该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对于区别特征(3),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在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增加的条件下运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滤液的合适离子强度。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THF是一种常用的分散剂,其能够用于改性反胶团微乳(参见“THF改性反胶团微乳液法制备纳米TiO2多孔薄膜的性能”,王智等,动能材料,第39卷,第6期,第1043-1046页,公开时间为2008年12月,下称参考文献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有动机选择合适比例的THF,此外,醇的添加能增加原料氨基酸的溶解度是本领域常规的添加助剂,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上述助剂作出该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期。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19年12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本,请求人重申了在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以及2016年0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以及申请日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所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L-亮氨酸的分离纯化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将L-亮氨酸发酵液进行离心、超滤得超滤液,采用盐酸调节PH值至4.5-5.8,加入KCl或NaCl调节离子强度至0.35-0.75mol/L;
将表面活性剂加入到有机溶剂中形成反胶团体系溶液,其中,表面活性剂在有机溶剂中的浓度为0.03-0.06mol/L,所述的表面活性剂为AOT和DTDPA的混合液,AOT和DTDPA的摩尔比为(3-7):2,所述的有机溶剂为异辛烷,所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还含有占体系溶液0.08-0.22%v/v的THF,及占体系溶液8-13%v/v的助剂,所述助剂为乙醇、丙醇、异丙醇或异丁醇的一种或几种;
将调整后的超滤液加入到反胶团体系溶液中进行错流萃取,萃取后取有机相加入到反萃取水相溶液中进行逆流反萃取,反萃取后取水相进行纳滤、结晶、冷冻干燥,制得纯化L-亮氨酸。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亮氨酸,并考察了表面活性剂AOT浓度、无机盐种类及其浓度、温度、盐酸浓度、L-亮氨酸质量浓度以及萃取时间对AOT/异辛烷/H2O反胶团体系萃取分离L-亮氨酸的影响,合理实验条件为:AOT浓度为0.05 mol/L,pH=5.5,L-亮氨酸质量浓度1.0 g/L,盐种类NaCl、浓度0.1 mol/L,一次萃取率约80%(参见对比文件1第361页摘要,第362页左栏最后1段,第363页右栏最后1段)。
将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两者均涉及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亮氨酸;对于所用的表面活性剂,本申请为AOT和DTDPA组合使用,而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AOT单一使用;两者的PH值、无机盐种类、有机溶剂以及表面活性剂在有机溶剂中的浓度均不构成区别。二者的区别特征在于:(1)表面活性剂选择不同,对比文件1中是AOT单一使用,而权利要求1中为AOT和DTDPA组合使用;(2)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一次萃取后还经过错流萃取以及逆流反萃取等多次萃取以及后处理工艺;(3)萃取过程中无机盐的离子强度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浓度为0.1ml/L低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浓度,且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加入一定量的助剂以及THF。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的记载,如丁玉等在《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亮氨酸的研究》(日用化学工业,2010 年第40卷第5期)(即对比文件1)中使用AOT/异辛烷/H2O反胶团体系萃取分离 L-亮氨酸,优化了反应条件,但其萃取方法还有待改进,萃取效果还有待提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对于表面活性剂的选择以及无机盐浓度和多次萃取工艺,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还记载了:采用表面活性剂AOT和DTDPA与有机溶剂形成 AOT/DTDPA混合反胶团体系对L-亮氨酸进行萃取,萃取能力优于传统单纯使用AOT反胶团体系进行提取,具有更高的分离效率,并且反萃时也更加容易,AOT在使用时往往会在两相界面上形成不溶性凝胶物质,影响萃取效果。DTDPA为双子表面活性剂,具有独特的结构和优异的表面活性,其CMC值比传统的表面活性剂低1-3个数量级,形成反胶团的能力强,其疏水尾端能紧密堆积在L-亮氨酸表面,与AOT 配合使用可显著提高L-亮氨酸萃取率,并且DTDPA增加了萃取体系的抗无机盐能力,使L-亮氨酸在较高的离子强度下也能被萃取,……适当的无机盐浓度有利于DTDPA的CMC值的降低。萃取时采用错流萃取的方式进行,每级增加新鲜溶剂,萃取比较完全。反萃取时采用三级逆流萃取,有机相和水相的走向相反,只在最后一级加入水相,无需大量的水,所得L-亮氨酸的萃取液浓度较高,收率较高。所得L-亮氨酸萃取液通过纳滤、结晶、冷冻干燥的方式,制成纯化L-亮氨酸,整个过程安全、高效、节能,对L-亮氨酸的截留率高,冷冻干燥方式所得产品的活性和纯度高,品相好,水溶性好。基于以上记载,本申请说明书分析了采用AOT/DTDPA混合反胶团体系对L-亮氨酸进行萃取比单一AOT萃取效率高,且容易在高浓度无机盐的条件下进行萃取,而三级逆流萃取等工艺也是为了提高萃取收率。对于加入醇类助剂以及THF的目的,本申请说明书第0016-0021段中也进一步分析了分别为提高L-亮氨酸的溶解度使反萃取更安全以及分散反胶团提高萃取率。可见,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对技术方案的描述可知区别技术特征均为了提高萃取效率。
进一步地,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例1-5以及对比例1-3可见,在表1中,实施例1-5均采用AOT/DTDPA混合反胶团体系并且符合权利要求1限定的其他条件,获得的萃取率最低为81.9%,最高为83.5%,高于本申请的对比例1-3。但是,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优化方案达到了80%的一次萃取率,并没有比本申请显著降低。基于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并没有获得萃取效率上的显著提升。因此,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类似的反胶团萃取方法。
对于区别特征(1),在氨基酸的萃取技术领域,只由一种表面活性剂构成的反胶束体系一般只适用小分子蛋白质、肽类和氨基酸的萃取;混合反胶束体系的萃取能力高于一般的单一反胶束体系,并且比单一反胶束体系反萃容易(参见参考文献1第128-130页),并且有多篇文献对此有所报道,例如参考文献2公开了采用含磷酸基团的弱离子表面活性剂(DOLPA,DTDPA,卵磷脂等),或利用混合反胶团体系萃取蛋白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反胶团的萃取性能;再例如参考文献3公开了为了克服AOT或季铵盐的反胶团体系的不同,在AOT体系中加亲和试剂增强反胶团对蛋白质的亲和性,或者添加磷酸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天然表面活性剂磷脂,以增强体系的萃取性能等等,而DTDPA是本领域常用的离子型表面活性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运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合适的表面活性剂及其各自用量,而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从发酵液中分离纯化L-色氨酸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稀释L-色氨酸发酵液,进行微滤、超滤,调整滤液pH值和离子强度,制备反胶团体系和反萃取水相溶液,经多级逆流萃取、多级逆流反萃取、纳滤和结晶后获得含量高于98%的L-色氨酸;反胶团体系为:以丁二酸二异辛酯磺酸钠(AOT)为表面活性剂,异辛烷为有机溶剂,AOT的浓度为40~80 mmol/L(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其中,L-色氨酸与L-亮氨酸都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氨基酸,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完全有动机将L-亮氨酸发酵液进行合适的预处理(例如离心、超滤)后再进行反胶团萃取及其合适的萃取方式(例如错流萃取等)以及合适的后处理操作(例如纳滤、结晶等)以改变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这是其所应该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pH=5.5,盐种类NaCl、浓度0.1 mol/L,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在表面活性剂的种类增加的条件下运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滤液的合适离子强度。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THF是一种常用的分散剂,其能够用于改性反胶团微乳,参见例如参考文献4,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有动机选择合适比例的THF,此外,醇的添加能增加原料氨基酸的溶解度是本领域常规的添加助剂,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对上述助剂作出该选择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能够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添加氨基酸亲和性助剂辛基-β-D-吡喃葡萄糖苷,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AOT/异辛烷/H2O反胶团体系(参见对比文件1第361页摘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亲和反胶束体系,可使目标产物的萃取率和选择性大大提高,而且可使操作范围大大变宽,如Wool等通过向AOT/异辛烷系统引入辛基-β-D-吡喃葡萄糖苷,使伴刀豆球蛋白A的萃取选择性由10提高到了100,并使可发生萃取的pH范围增大(参见参考文献1第129-130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其实际情况,有动机选择合适的助剂及其用量,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和4对反萃取水相溶液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所述的反萃取水相溶液pH值为10~11、离子浓度为1.0~2.0 mol/L的KCl溶液或NaCl溶液(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6),如上所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亲和反胶束体系,可使目标产物的萃取率和选择性大大提高,而且可使操作范围大大变宽,如Wool等通过向AOT/异辛烷系统引入辛基-β-D-吡喃葡萄糖苷,使伴刀豆球蛋白A(conA)的萃取选择性由10提高到了100,并使可发生萃取的pH范围增大,当向水相中加入conA的自由配基(如葡萄糖)时,conA的萃取受到抑制,表明了亲和作用的重要性(参见参考文献1第13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结合其实际情况,运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合适比例的葡糖糖、果糖或甲基葡糖苷,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和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并分别对错流萃取和逆流反萃取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多级逆流萃取为三级逆流萃取,萃取条件为有机相:水相=1:1~1:5;所述的多级逆流反萃取为三级逆流反萃取,反萃取条件为有机相:水相=1:1~5:1(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5、7),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结合其实际情况,有动机选择合适的萃取方式例如三级错流萃取等,作出该选择,并且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于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在所属技术领域,只由一种表面活性剂构成的反胶束体系一般只适用小分子蛋白质、肽类和氨基酸的萃取;混合反胶束体系的萃取能力高于一般的单一反胶束体系,并且比单一反胶束体系反萃容易(参见参考文献1第129-130页),DTDPA是本领域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实际情况,运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合适的表面活性剂及其各自用量,效果可以预期。
(2)对于离子强度的不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pH=5.5,盐种类NaCl、浓度0.1 mol/L,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运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即可选择并确定滤液的合适离子强度,并且本申请的离子强度虽然高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但是在两种表面催化剂的存在下,适当提高离子强度并没有对萃取效率产生影响,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达到的萃取效率类似。
(3)在本领域中采用亲和反胶束体系,可使目标产物的萃取率和选择性大大提高,而且可使操作范围大大变宽,如Wool等通过向AOT/异辛烷系统引入辛基-β-D-吡喃葡萄糖苷,使伴刀豆球蛋白A的萃取选择性由10提高到了100,并使可发生萃取的pH范围增大(参见参考文献1第130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其实际情况,有动机选择合适的助剂及其用量以及合适比例的辛基-β-D-吡喃葡萄糖苷作出选择,并且效果可预期。
合议组在进一步指出的问题是,本申请与申请人同日提交的申请201510800556.3涉及的技术领域相同,本申请采用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亮氨酸,而201510800556.3同样采用反胶团法萃取分离L-酪氨酸,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分离体系不同、反胶团体系不同、萃取和反萃取方式不同,即使存在诸多不同,本申请实施例4-5与201510800556.3实施例4-5的萃取率、纯度数据完全相同,而二者的其他实施例或对比例数据也非常接近,作为实验科学,即使按相同条件进行重复实验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相同的实验结果,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本申请的记载分离纯化效果数据的真实性,对此,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并未对此作出解释和说明。
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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