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66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7638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54838.2
申请日:2016-04-14
复审请求人:宁波飞驰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伟
合议组组长:王喆
参审员:丁东霞
国际分类号:H02J7/00,G01R3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54838.2,名称为“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飞驰达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4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串联电池组、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主控模块、限流模块、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主控模块以及限流模块共同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共同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主动平衡充电电路;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包括多个串联的电池;
所述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包括有与所述电池数量相等的电池电压检测子模块,所述的每个电池电压检测子模块对应一个电池并串联;所述的均衡模块包括有与所述电池数量相等的能量溢出子模块,所述的每个能量溢出子模块对应一个电池并串联,所述的能量溢出子模块由串联连接的电子开关SW和分流负载组成,所述的限流模块与所述串联电池组的一端连接,且所述的限流模块与所述充电电源连接;所述的主控模块分别与所述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限流模块连接,所述的限流模块包括电子开关KOC、限流电路以及电子开关KCH,所述的电子开关KOC、限流电路串联并与所述电子开关KCH并联;
所述的开关模块包括与任一电池的正极连接的第一总线BUS_A、控制任一电池的正极与第一总线BUS_A接通的电子开关、与所述的每个电池的负极连接第二总线BUS_B、控制任一电池的负极与第二总线BUS_B接通的电子开关,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1,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2;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正极连接,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负极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模数转换器连接,所述的模数转换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控制器连接,所述的控制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模块连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064580 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锂离子电池组的主动平衡充电电路及其具体构造;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CN102162834 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单体电芯在线完全平衡以及实现不同充放电曲线的同容量电芯并组的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1,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2”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在对比文件2中,如果同时接通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信号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的校正信号通过一条回路连接到第一总线BUS_A,容易造成信号的叠加和干扰;而本申请中,结合权利要求1和附图2,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与第一总线BUS_A和第二总线BUS_B均独立直接连接,并没有与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回路产生交集,在检测某一单体电芯电压信号时,接通精密电压参考装置,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发送校正信号,两条信号沿各自的回路独立运行,避免了回路的叠加,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元电池检测电路和主动平衡充电电路,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单元电池检测电路,其电路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完全相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主动平衡充电电路,其电路结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主动平衡充电电路也完全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并且即使经过修改而克服了上述缺陷,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单元电池检测电路及其相关技术特征,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池组中单元电池电压的检测精度,而非如复审请求书中所述的“提供一种主动平衡充电系统”;其次,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拓扑连接结构完全相同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和大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且其作用也是为了提高单元电池电压的检测精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高单元电池电压的检测精度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最后,对于复审请求书中强调的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也即精密电压参考装置相关的技术特征,参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记载“所述的开关模块包括与任一电池的正极连接的第一总线BUS_A、控制任一电池的正极与第一总线BUS_A接通的电子开关、与所述的每个电池的负极连接第二总线BUS_B、控制任一电池的负极与第二总线BUS_B接通的电子开关”和“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前者限定了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分别与任一电池的正极和负极连接,后者限定了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与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可见,在本申请中,任一电池的正负极与精密电压参考装置间也存在连接、也即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回路与精密电压参考装置间通过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而存在连接,而并非如复审请求书中所述的“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与第一总线BUS_A和第二总线BUS_B均独立直接连接,并没有与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回路产生交集”;事实上,通过将对比文件2的附图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对比可知,上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相关的技术特征绝大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内容仅在于将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开关为电子开关,然而,根据需要选取开关类型例如选取电子开关来实现电路的通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第1项的全文替换页,其中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主控模块以及限流模块共同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共同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主动平衡充电电路”修改为“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主控模块以及限流模块共同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主动平衡充电电路;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共同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及其相关技术特征,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单元电池电压检测精度高、能够避免串接点检测线断路导致测量不准确问题的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技术特征“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1,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2”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该部分技术特征提出了由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构成的自检模块,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分别通过电子开关S1、电子开关S2与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连接,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能够提供准确的参考电压,用于主动平衡电路中单体电芯电压的误差校正和回路检测,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能够有效校准系统,从而确保了电压监测的精度,并能够对回路的完整性进行验证,提高了系统的错误和故障自检能力;而对比文件2中虽然公开了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但并未对其连接关系进行清楚完整的描述,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完全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区别不仅仅是如何选择电子开关的区别,而是多条线路布设方案上的区别;在对比文件2中,如果同时接通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信号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的校正信号通过一条回路连接到第一总线BUS_A,容易造成信号的叠加和干扰;而本申请中,结合权利要求1和附图2,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与第一总线BUS_A和第二总线BUS_B均独立直接连接,并没有与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回路产生交集,在检测某一单体电芯电压信号时,接通精密电压参考装置,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发送校正信号,两条信号沿各自的回路独立运行,避免了回路的叠加,因此对比文件2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串联电池组、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主控模块、限流模块、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主控模块以及限流模块共同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主动平衡充电电路;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共同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包括多个串联的电池;
所述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包括有与所述电池数量相等的电池电压检测子模块,所述的每个电池电压检测子模块对应一个电池并串联;所述的均衡模块包括有与所述电池数量相等的能量溢出子模块,所述的每个能量溢出子模块对应一个电池并串联,所述的能量溢出子模块由串联连接的电子开关SW和分流负载组成,所述的限流模块与所述串联电池组的一端连接,且所述的限流模块与所述充电电源连接;所述的主控模块分别与所述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均衡模块、限流模块连接,所述的限流模块包括电子开关KOC、限流电路以及电子开关KCH,所述的电子开关KOC、限流电路串联并与所述电子开关KCH并联;
所述的开关模块包括与任一电池的正极连接的第一总线BUS_A、控制任一电池的正极与第一总线BUS_A接通的电子开关、与所述的每个电池的负极连接第二总线BUS_B、控制任一电池的负极与第二总线BUS_B接通的电子开关,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1,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2;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正极连接,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负极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模数转换器连接,所述的模数转换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控制器连接,所述的控制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模块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第1项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4段、说明书附图图1-2;2019年09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基础上结合该另一篇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064580 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2162834 A,公开日为2011年08月2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锂离子电池组的检测及主动平衡充电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串联电池组充电平衡系统及其充电平衡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28段、图3):所述系统包括串联电池组、电池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能量溢出模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均衡模块)、主控模块、充电能量限入控制模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限流模块),所述的串联电池组、电池充电电源、电池电压检测模块、能量溢出模块、主控模块以及充电能量限入控制模块共同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主动平衡充电电路;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包括四个串联连接的电池(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串联电池组包括多个串联的电池),电池优选采用锂电池;参见图3,所述电池电压检测模块包括有与电池数量相等的电池电压检测子模块,每个电池电压检测子模块对应一个电池并串联;所述能量溢出模块包括有与电池数量相等的能量溢出子模块,每个能量溢出子模块对应一个电池并串联,能量溢出子模块由串联连接的电子开关SW和分流负载组成,所述充电能量限入控制模块与串联电池组的一端连接,且充电能量限入控制模块与电池充电电源连接;主控模块分别与电池电压检测模块、能量溢出模块、充电能量限入控制模块连接,所述充电能量限入控制模块包括电子开关KOC、限流电路以及电子开关KCH,电子开关KOC、限流电路串联并与电子开关KCH并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系统还包括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共同组成锂离子电池组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所述的开关模块包括与任一电池的正极连接的第一总线BUS_A、控制任一电池的正极与第一总线BUS_A接通的电子开关、与所述的每个电池的负极连接第二总线BUS_B、控制任一电池的负极与第二总线BUS_B接通的电子开关,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1,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2;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正极连接,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负极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模数转换器连接,所述的模数转换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控制器连接,所述的控制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模块连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电池组中单元电池电压的检测精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串联电池组中的电池电压检测装置及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43段、图1-2):该装置包括串联的锂电池组(参见说明书第22-27段)、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所述的串联电池组、开关模块、V-I转换模块、I-V转换模块、模数转换器、控制器以及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共同组成锂电池组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所述的开关模块包括与任一电池的正极连接的第一总线BUS_A、控制任一电池的正极与第一总线BUS_A接通的电子开关SW1-SW5、与所述的每个电池的负极连接的第二总线BUS_B、控制任一电池的负极与第二总线BUS_B接通的电子开关SK0-SK4,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开关(参见图1),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开关;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正极连接,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负极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与所述V-I转换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所述的I-V转换模块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模数转换器连接,所述的模数转换器的输出端与所述的控制器连接,所述的控制器的输出端与所述开关模块连接。即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上述被公开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电池组中单元电池电压的检测精度,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公开的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所存在的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需要选取电子开关作为开关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参见本决定第二部分第2.1节中的具体评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与本申请拓扑连接结构完全相同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且其作用也是为了提高单元电池电压的检测精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5段中的记载:“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串联电池组中的电池电压检测装置及其方法,以提高检测精度并降低成本”),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结合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提高单元电池电压的检测精度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
(2)其次,对于意见陈述中指出的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一总线BUS_A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1,所述的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之间设有控制所述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电子开关S2”,事实上,对比文件2附图1中明确示出了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分别通过一个开关与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因此上述特征大部分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未被公开的部分仅在于将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接通的开关为电子开关,然而,根据需要选取开关类型例如选取电子开关来实现电路的通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再次,关于意见陈述中指出的本申请中的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所起的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4段中的记载:“精密电压参考装置提供已知的参考电压,用于误差校正和回路检测,精密电压装置提供了校准系统以确保测量电压的精度,并能够对回路的完整性进行验证。提高系统的错误和故障自检能力”,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在电池电压检测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完全相同;
(4)最后,对于意见陈述中强调的“本申请中,结合权利要求1和本申请附图2,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与第一总线BUS_A和第二总线BUS_B均独立直接连接,并没有与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回路产生交集”,其并未记载或体现在当前的权利要求1中,附图2中也并未示出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与第一总线BUS_A和第二总线BUS_B是如何连接的,事实上,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记载“所述的开关模块包括与任一电池的正极连接的第一总线BUS_A、控制任一电池的正极与第一总线BUS_A接通的电子开关、与所述的每个电池的负极连接第二总线BUS_B、控制任一电池的负极与第二总线BUS_B接通的电子开关”和“所述的第一总线BUS_A、第二总线BUS_B与所述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可知,前者限定了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分别与任一电池的正极和负极连接,后者限定了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与精密电压参考装置连接,可见,在本申请中,任一电池的正负极与精密电压参考装置间也存在连接、也即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回路与精密电压参考装置间通过第一、二总线BUS_A、BUS_B而存在连接,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方案并非如意见陈述中所述的“精密电压参考装置与第一总线BUS_A和第二总线BUS_B均独立直接连接,并没有与单体电芯的电压检测回路产生交集,在检测某一单体电芯电压信号时,接通精密电压参考装置,精密电压参考装置发送校正信号,两条信号沿各自的回路独立运行,避免了回路的叠加”,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单元电池检测电路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电池电压检测装置的拓扑连接结构是相同的。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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