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机及其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和提醒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衣机及其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和提醒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53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1F2608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56695.6
申请日:2015-09-02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朝丽
合议组组长:王蕊
参审员:冯超
国际分类号:D06F33/02(2006.01),D06F3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实际所起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得到相关技术启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得到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区别特征的应用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56695.6,名称为“洗衣机及其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和提醒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后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变更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9月02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018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383287A,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02939465U,公告日为2013年05月1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提醒系统包括洗衣机、云端服务器和移动终端,其中,
所述洗衣机,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并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整数倍时,发送清洗请求信息至所述云端服务器,其中,清洗请求信息包括清洗命令和洗衣机的识别码;
所述云端服务器,根据所述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确定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并将所述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
2. 如权力要求1所述的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洗衣机包括:
箱体、洗涤桶和电机;
第一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与所述云端服务器进行通信;和
第一控制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用于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并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生成清洗请求信息,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将所述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
3. 如权力要求2所述的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云端服务器包括:
第二通信模块,所述第二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进行通信,用于接收所述清洗请求信息;和
处理模块,所述处理模块与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控制所述第二通信模块将所述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4. 如权力要求3所述的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包括:
第三通信模块,所述第三通信模块与所述第二通信模块进行通信,用于接收所述清洗提醒指令;
第二控制模块,所述第二控制模块与所述第三通信模块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清洗提醒指令生成提醒命令;和
提醒模块,所述提醒模块与所述第二控制模块连接,用于根据所述提醒命令进行提醒。
5. 如权力要求4所述的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提醒模块为音频模块和/或显示模块。
6.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
箱体、洗涤桶和电机;
第一通信模块,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与云端服务器进行通信;和
第一控制模块,所述第一控制模块分别与所述电机和所述第一通信模块连接,用于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并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整数倍时生成清洗请求信息,控制所述第一通信模块将所述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其中,清洗请求信息包括清洗命令和洗衣机的识别码。
7. 如权力要求6所述的洗衣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通信模块为WIFI模块。
8. 一种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洗衣机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整数倍时生成清洗请求信息,并将所述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其中,所述清洗请求信息包括清洗命令和所述洗衣机的识别码;
所述云端服务器根据所述清洗请求信息确定与所述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将所述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所述移动终端;
所述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
9. 如权力要求8所述的洗衣机洗涤器清洗提醒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所述洗衣机在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之后,运行桶自洁程序。”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权利要求1的提醒系统还包括云服务端和移动终端,洗衣机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的识别码,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确定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洗涤次数。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洗衣机还包括箱体、电机,第一通信模块,第一通信模块与云端服务器进行通信,第一控制模块分别与电机和第一通信模块连接,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将所述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识别码。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的识别码,洗衣机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确定与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但是,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由此可知,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9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计数方式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通过云端服务器的操作来确定家用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的技术启示,至于上传洗涤次数的数据以及通过洗衣机识别码与移动终端对应的设置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采用的常规设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限定了洗衣机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整数倍时,发送清洗请求信息至所述云端服务器,对比文件1只公开了当计数器和时钟芯片达到各自的预设值时,洗衣机电脑程控器启动提醒装置,并且其还限定了每启动一次提醒装置就将计数器和时钟芯片中的数据清零,重新开始工作。二者的设置方式不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需要在每次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后,将数据清零再重新计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没有动机对其进行改进以获得该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清零的情况,不仅操作复杂,而且清零时极易出现错导致计算不准确。(2)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采用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方案不同,对比文件2是将所有的数据都上报给云服务器,云服务器再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等等。因此需要设备不断地实时上报自身的数据,而本申请中洗衣机在每次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并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发送清洗请求信息至所述云端服务器。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洗衣机还处在工作状态,此时进行洗涤桶的清洗是十分方便的。另外,洗衣程序结束后,也意味着用户还在家中,此时对用户进行提醒,最为有效。权利要求1中,云端服务器在接收到洗衣机的清洗命令的同时,还接收洗衣机的识别码,云端服务器根据洗衣机的识别码,能够准确地从与云端服务器相连的数万台洗衣机中找到与该洗衣机绑定的移动终端,以便在根据该洗衣机的清洗命令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后,能够及时准确地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给对应的移动终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能够在清洗程序完成之后及时提醒用户,具有实时性和便捷性的特点。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9同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整数倍包括1倍,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整数倍时,发送清洗请求信息”;至于洗衣机在清洗后将洗涤次数清零重新计数,或是在预设次数的基数上继续计数,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计数方式;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智能家居系统,该智能家居系统包括家庭物理硬件设备,如洗衣机(参见说明书第90段),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中的洗衣机相结合的技术启示;再次,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将洗衣机与云端服务器相连,云端服务器可以将洗衣机的保养信息反馈给用户的无线通讯设备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清洗请求信息通过云端服务器发送给用户;在云端服务器接收洗衣机清洗命令时,接收洗衣机的识别码,之后云端服务器将该洗衣机的相关信息传输给用户的移动终端,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至于云端服务器是否连接数万台洗衣机,原始申请文本没有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上述内容。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0日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申请人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6日发出了手续合格通知书,准予变更。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提醒系统还包括云服务端和移动终端,洗衣机在完成一定洗涤次数后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的识别码,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确定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洗衣机还包括第一通信模块,第一通信模块与云端服务器进行通信,第一控制模块分别与电机和第一通信模块连接,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将完成一定洗涤次数后生成的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识别码。但是,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的识别码,洗衣机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确定与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中计数器和时钟芯片均设置为达到各自的预设值时进行清洗提醒,并非两者都达到预定值才激活提醒程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工作次数到达预定值进行清洗提醒的技术内容;其次,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整数倍时,发送清洗请求信息”,其中,整数倍包括1倍,因此当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1倍时,上述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该特征不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第三,计数器清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计数清零或是在预设次数的基数上继续累加以在其他整数倍时发送清洗请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2)首先,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将洗衣机与云端服务器相连,云端服务器可以将洗衣机的保养信息反馈给用户的无线通讯设备的技术启示,而洗衣机的清洗是一种常规的保养需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清洗请求信息通过云端服务器发送给用户;其次,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进行洗涤桶的清洗程序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另外,在洗衣程序结束后对用户进行提醒与其是否处于家中无关;第三,对比文件2中的家居系统包括智能护理保健、智能图书馆、家庭物理硬件等多个家居设备,且洗衣机可与云端服务器通信,云端服务器可与移动终端通信,因此洗衣机与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与移动终端之间若要进行无线通讯,必然会设置相应的匹配信息,否则会造成云端服务器的混乱,而选择洗衣机的识别码作为匹配信息进行传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进行改进。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提醒是在洗衣机本地完成的,而本申请的提醒是通过云端服务器实现的;此外,洗衣机通常被放置在洗手间或洗衣房等密闭的空间,对于对比文件1之中通过洗衣机对用户进行提醒的方式,由于洗衣机洗衣服时会产生大量的噪音,因此用户通常会关闭洗手间的门,因此此时通过洗衣机对用户提醒,由于空间隔离的问题,用户完全无法察觉,因此也无法起到提醒的效果。由此,在本申请之中,通过云端服务器对移动终端进行提醒,从而可以通过用户随身携带的移动终端进行提醒,解决了用户无法觉察的问题。(2)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采用云端服务器的方案,但是对比文件1的方案已经明确为在洗衣机本地进行提醒,因此对比文件2完全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在洗衣机本地进行计数器记录,当工作次数达到预定值时对用户进行相应提醒,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方案是根据云服务器2的云端后台所具有的强大分析、处理能力,定期将洗衣机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相关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可见,在对比文件2之中,分析决策完全是在云服务器之中完成的,而对比文件1之中完全是在洗衣机之中完成的,二者结合之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完全无法获知洗衣机和云服务器二者如何配合,二者不存在结合的可能;(3)为了实现洗衣机和移动终端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匹配,然而使用洗衣机识别码进行匹配是最为便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是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或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09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5(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提示用户清洗洗衣机的方法,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洗涤桶清洗提醒系统,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8-22段):该方法包括洗衣机电脑程控器CPU里面内置的计数器,用户第一次开始使用洗衣时,电脑程控器激活计数器,洗衣机运行完一完整工作流程后计数器加1,当洗衣机工作次数到达预定值时,激活洗衣机电脑程控器,启动提醒装置,向用户发出相应的提醒,以提醒用户对洗衣机桶进行清洁(对比文件1公开了工作次数到达预定值,即公开了预设次数的1倍,相当于公开了预设次数的整数倍,即公开了洗衣机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并在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的整数倍时,发送清洗请求信息,清洗请求信息包括清洗命令),提醒装置可包括声音提醒、文字提醒和灯光提醒。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的提醒系统还包括云服务端和移动终端,洗衣机在完成一定洗涤次数后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的识别码,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确定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洗衣机清洗的远程控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基于云技术应用的智能家居,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72,97-99段):基于云技术应用的智能家居包括有信息处理器1、云服务器2(公开了云端服务器)、移动终端4(公开了移动终端)、家用电器,其中家用电器可为洗衣机(公开了洗衣机),信息处理器1上设有第一无线收发器5和信息处理器数据端口6,云服务器2上对应设有云服务器数据端口7和与第一无线收发器5相匹配的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移动终端4内设有与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相匹配的无线通讯模块,智能家居物理硬件设备上设有与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相匹配的第二无线收发器9,洗衣机可通过第二无线收发器9发送无线电磁波,第一无线收发器5接收数据,之后再以有线或无线方式传输于云服务器,云服务器提供警服务时,可以借助于无线通讯,用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接收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发送的多媒体信息;而上述系统可进行家用电器的智能保养功能,即可借助云服务器2的云端后台所具有的强大分析、处理能力,定期将洗衣机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相关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并及时通知相关维护人员进行及时保养,以保证设备的正常高效运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洗衣机可以与云端服务器相连,云端服务器与移动终端相连,并在其中间相互传递洗衣机的保养信息以实现远程控制的技术启示,对洗涤桶进行定期清洗即属于洗衣机保养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与对比文件1中,实现用户更方便接收或远程接收洗涤桶洗涤的提醒信息,即洗衣机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时,为了快速匹配待清洗的洗衣机,必然需要设置相应的匹配信息,而选择洗衣机识别码,云端服务器确定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以控制多台洗衣机或家用电器是一种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的洗衣机必然包括用于容纳所用零部件的箱体和驱动洗涤桶旋转的电机,进一步公开了包括洗涤桶(参见说明书第2段),电脑程控器CPU(公开了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并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生成清洗请求信息(参见说明书第19-20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72段):洗衣机包括与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相匹配的第二无线收发器9(公开了第一通信模块,与云端服务器进行通信),云服务器2的云端后台可定期将洗衣机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相关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因此洗衣机具有第一控制模块,第一控制模块与第一通信模块连接;而控制模块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72段):云端服务器包括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相当于第二通信模块),其与第二无线收发器9相匹配(公开了第二通信模块与第一通信模块进行通信),借助云服务器2的云端后台所具有的强大分析、处理能力,定期将洗衣机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相关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由此可知云端服务器包括处理模块,处理模块与第二通信模块连接,并控制第二通信模块将提醒信息发送至移动终端,而第二通信模块用于接收清洗请求信息,处理模块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控制第二通信模块发送清洗提醒指令,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72段):移动终端4内设有与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相匹配的无线通讯模块(相当于第三通信模块,第三通信模块与第二通信模块进行通信,用于接收信息),且移动终端必然包括第二控制模块,第二控制模块与第三通信模块连接;第二控制模块连接的提醒模块,用于提醒用户。而第三通信模块接收清洗提醒指令,第二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清洗提醒指令生成提醒命令,提醒模块用于根据提醒命令进行提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移动终端的提醒模块为音频模块和/或显示模块,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提示用户清洗洗衣机的方法,实质上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其必然包括箱体和电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8-22段):洗衣机包括洗涤桶(参见说明书第2段),电脑程控器CPU(公开了第一控制模块),用于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并在所述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整数倍时生成清洗请求信息,清洗请求信息包括清洗命令(参见说明书第19-20段)。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6 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洗衣机还包括第一通信模块,第一通信模块与云端服务器进行通信,第一控制模块分别与电机和第一通信模块连接,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将完成一定洗涤次数后生成的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所述云端服务器,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识别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洗衣机清洗的远程控制。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基于云技术应用的智能家居,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72、97-99段):基于云技术应用的智能家居包括有信息处理器1、云服务器2(公开了云端服务器)、移动终端4(公开了移动终端)、家用电器,其中家用电器可为洗衣机(公开了洗衣机),洗衣机包括与云服务器无线收发器8相匹配的第二无线收发器9(公开了第一通信模块,与云端服务器进行通信),云服务器2的云端后台可定期将洗衣机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相关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因此洗衣机具有第一控制模块,第一控制模块与第一通信模块连接。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将洗衣机与云端服务器相连,以将洗衣机的相关洗涤信息传送于云端服务器,以实现远程反馈的技术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进而控制模块控制第一通信模块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至于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识别码,用于准确确定是哪一台洗衣机,来控制多台洗衣机或家用电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中,WIFI为常见的无线通讯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动提示用户清洗洗衣机的方法(公开了一种洗衣机洗涤桶清洗提醒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8-22段):洗衣机在洗衣程序结束之后记录洗涤次数,在洗涤次数达到预设次数时生成清洗请求信息,清洗请求信息包括清洗命令。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清洗请求信息还包括洗衣机的识别码,洗衣机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确定与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所述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洗衣机清洗的远程控制。
对比文件2(CN202939465U)公开了一基于云技术应用的智能家居,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72、97-99段):基于云技术应用的智能家居包括有信息处理器1、云服务器2(公开了云端服务器)、移动终端4(公开了移动终端)、家用电器,其中家用电器可为洗衣机(公开了洗衣机),智能家居系统可进行洗衣机的智能保养功能,即可借助云服务器2的云端后台所具有的强大分析、处理能力,定期将洗衣机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相关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并及时通知相关维护人员进行及时保养,以保证设备的正常高效运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洗衣机可与云端服务器相连,云端服务器与移动终端相连,并在其中间相互传递洗衣机的保养信息以实现远程控制的技术启示,对洗涤桶进行定期清洗即属于洗衣机保养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与对比文件1中,实现用户更方便接收或远程接收洗涤桶洗涤的提醒信息,即洗衣机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云端服务器根据清洗请求信息生成清洗提醒指令,并将清洗提醒指令发送至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根据清洗提醒指令进行提醒。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时,为了快速匹配待清洗的洗衣机,必然需要设置相应的匹配信息,而清洗请求信息选择洗衣机识别码,云端服务器确定与洗衣机的识别码对应的移动终端是一种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进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洗衣机在将清洗请求信息发送至云端服务器之后,运行桶自洁程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1)首先,洗衣机的存放位置是使用者根据实际需求而定的,并非一定置于密闭空间中;其次,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提醒在洗衣机本地完成,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洗衣机与云端服务器相连,将相关设备最佳的保养时间和内容反馈给用户,并及时通知相关维护人员进行及时保养等技术内容,即给出了通过云端服务器发送通知消息来替代本地提醒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也不存在“对比文件2完全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情况;(2)关于计数的设置方式以及数据统计运算等相关技术内容,首先,将计数清零或是在预设次数的基数上继续累加以在其他整数倍时发送清洗请求,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这种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云服务器的云端后台进行数据分析处理,定期对洗衣机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洗衣机最佳的保养时间和保养内容,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用户;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洗衣机可与云端服务器相连,以实现远程控制的技术启示,也就是说上述技术内容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知洗衣机和云服务器如何匹配,而是给出了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并通过云服务器的提醒满足更多样化的使用需求,使得用户能够更及时有效的收到提醒信息;(3)正如复审请求人指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匹配,使用洗衣机识别码进行匹配所带来的便捷性和准确性等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需求实现的技术效果进行选择,这种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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