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分析体液的手持式医疗仪器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分析体液的手持式医疗仪器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18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7071
优先权日:2013-02-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08385.4
申请日:2014-02-11
复审请求人:霍夫曼-拉罗奇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吴风静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王婧
国际分类号:A61B5/14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3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则应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8385.4,名称为“用于分析体液的手持式医疗仪器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霍夫曼-拉罗奇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2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7-10,12,15-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分析体液的手持式医疗仪器,其包括:
a) 壳体(12),其具有构造用于接纳可更换带盒(16)的盒舱(14),
b) 传送机构(18),其包括手动操作的手动驱动器,所述手动驱动器能够通过使用者致动以便于旋转所述带盒(16)的带轴(20),其中所述带盒(16)的测试带(22)向前缠绕并且提供储存在其上的功能元件(24)用于连续的使用,
其特征在于,
c) 止动装置(34),其作用在所述传送机构(18)上且设计来使所述测试带(22)停止在功能元件(24)的功能位置中,其中,所述止动装置(34)具有锁定单元(38),能够致动所述锁定单元(38)用于所述传送机构(18)的机械阻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止动装置(34)具有位置检测单元(36)。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位置检测单元(36)包括无接触式扫描传感器(46),其适用于检测设置在所述测试带(22)上的功能元件(24)的功能位置。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止动装置(34)具有光学传感器(46),所述光学传感器(46)适于检测所述测试带(22)上的位置标记(98)并且来提供触发信号以使所述测试带(22)停止。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止动装置(34)具有螺线管操作的锁定致动器(48)和复位弹簧(50)以在释放所述锁定致动器(48)时提供抵抗所述带轴(20)的旋转的锁定力。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止动装置(34)具有控制臂(88),所述控制臂(88)连结至所述手动驱动器以在初始传送阶段中阻止所述传送机构(18)的阻挡。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当所述传送机构(18)到达功能位置时,其能够借助于所述止动装置(34)转换至闲置状态。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止动装置(34)具有位置指示单元(32),所述位置指示单元(32)用于向使用者提供可感觉到的视觉的、声音的或触觉的指示,以停止所述手动驱动器的致动。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手动驱动器包括旋转式安装的或者线性引导的推杆(64)和小齿轮(74),所述推杆(64)能够通过使用者来操作,以及所述小齿轮(74)接合所述推杆(64)上的齿(70)且将所述推杆(64)的运动转化成旋转运动以旋转所述带轴(20)。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传送机构(18)具有自由轮组件(76),其允许将旋转运动仅沿一个方向转移至所述带轴(20),同时阻止沿相反方向的运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传送机构(18)具有齿轮(42),所述齿轮(42)能够通过所述手动驱动器被旋转,且所述齿轮(42)能够通过所述止动装置(34)被阻挡,以及其中当所述带盒(16)插入在所述盒舱(14)中时,所述齿轮(42)通过连接轴颈(44)直接联接至所述带轴(20)。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传送机构(18)具有速度指示单元(62)用于给使用者提供可感知的视觉的、声音的或者触觉的信号,以指示所述带轴(20)的旋转速度。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传送机构(18)包括电能发电机和电马达,所述电能发电机能够通过所述手动驱动器来操作。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电马达经由用作储存装置的超级电容器被供应以来自发电机的能量。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传送机构(18)包括用于储存机械能的储备装置。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用于储存机械能的储备装置是能够通过所述手动驱动器加载的弹簧,以便于在传送循环中自动旋转所述带轴(20)。
1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其用于血糖测试。
18. 根据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医疗仪器,其中,所述测试带(22)具有连续的带区段(92),其每个包括成型为测试区(94)以用于体液的施加的功能元件和至少一个额外的功能元件(96),具体而言所述至少一个额外的功能元件(96)是校准区,以及其中需要不同的带传送距离来到达每个带区段(92)中的所述功能元件(24)的各自的功能位置。
19. 一种用于分析体液的医疗系统,其包括带盒(16),所述带盒(16)包括测试带(22)和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手持式医疗仪器,所述仪器包括:
a) 壳体(12),其具有构造用于接纳所述带盒(16)的盒舱(14),
b) 传送机构(18),其包括手动驱动器,所述手动驱动器能够通过使用者致动以便于旋转所述带盒(16)的带轴(20),使得所述测试带(22)向前缠绕并且提供储存在其上的功能元件(24)用于连续的使用,
其特征在于,
c) 止动装置(34),其作用在所述传送机构(18)上并且设计来使所述测试带(22)停止在设于所述测试带(22)上的功能元件(24)的功能位置中。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医疗系统,其中,其用于血糖测试。
21. 一种用于操作用来分析体液的手持式医疗仪器的方法,其包括下列步骤:
a) 将包括测试带(22)的可更换的带盒(16)插入至设在所述仪器的壳体(12)中的盒舱(14)中,
b) 致动传送机构(18)的手动驱动器,以便于旋转所述带盒(16)的带轴(20),使得所述测试带(22)向前缠绕并且提供存储在其上的功能元件用于连续的使用,
其特征在于,
c) 借助于作用在所述传送机构(18)上的自动的止动装置(34)使所述测试带(22)停止在功能元件(24)的功能位置中。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方法,其中,其用于操作根据权利要求1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医疗仪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11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6作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8,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9限定为根据修改后权利要求1-33的手持式医疗仪器的医疗系统,并重新编号限定。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8、34具备创造性,但是复审请求人没有对权利要求36(即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21)进行修改,也没有陈述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独立权利要求36中引入权利要求1-33的特征,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新修改的权利要求36如下:

36. 一种用于操作根据权利要求1至33中任一项所述的医疗仪器的方法,其包括下列步骤:
a) 将包括测试带(22)的可更换的带盒(16)插入至设在所述仪器的壳体(12)中的盒舱(14)中,
b) 致动传送机构(18)的手动驱动器,以便于旋转所述带盒(16)的带轴(20),使得所述测试带(22)向前缠绕并且提供存储在其上的功能元件用于连续的使用,
其特征在于,
c) 借助于作用在所述传送机构(18)上的自动的止动装置(34)使所述测试带(22)停止在功能元件(24)的功能位置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在驳回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并未针对原权利要求11和原权利要求6作出任何评述。而本次审查针对的权利要求1-36中:权利要求1即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原权利要求11,权利要求2-17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8即为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原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19-33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8;权利要求34为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33中任一项所述的手持式医疗仪器的用于分析体液的医疗系统,权利要求35引用权利要求34;权利要求36为用于操作根据权利要求1至33中任一项所述的医疗仪器的方法。
由此可见,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6项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基础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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