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控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触控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0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97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6402.5
申请日:2015-01-13
复审请求人: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季晓晖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6402.5,名称为“触控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昆山龙腾光电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8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包括薄膜晶体管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相对设置的彩色滤光片基板以及位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和该彩色滤光片基板之间的液晶层,
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基板包括第一基底以及设置于该第一基底朝向液晶层的表面上的多条相互平行的扫描线和多条相互平行的数据线,该多条扫描线与该多条数据线绝缘相交以界定多个像素单元,该第一基底上进一步设置有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该第一电极层包括公共电极或像素电极中的一种电极,该第二电极层包括公共电极或像素电极中的另一种电极;
该彩色滤光片基板包括第二基底以及设置于该第二基底朝向液晶层的表面上的遮光层和平坦层,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显示装置还包括:
多个触控驱动电极,用于提供触控驱动信号,该多个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第一基底上,该多个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的对应扫描线的上方,所述触控驱动电极沿着所述扫描线方向走线;
多个触控感应电极,用于提供触控感应信号,该多个触控感应电极设置在该彩色滤光片基板的该平坦层表面,该多个触控感应电极相互平行,每个触控感应电极包括与扫描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和与数据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二部分从而形成网状结构以包围对应的至少一列像素单元,每个触控感应电极与数据线平行;
其中,该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为负性液晶,该触控驱动电极和该触控感应电极均位于该遮光层的下方。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电极层为面状电极结构或包括多个相互平行的条状子电极,该第二电极层包括多个相互平行的条状子电极,该第一电极层内的条状子电极与该第二电极层内的条状子电极绝缘相交。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电极层或该第二电极层呈面状设置在该第一基底上。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应电极的 材料为透明导电薄膜或者金属,该触控驱动电极的材料为透明导电薄膜或者金属。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感应电极的信号通过导电金属球导到该薄膜晶体管基板,进而与该触控驱动电极通过导线一起连接到触控柔性电路板。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驱动电极与该触控感应电极之间保持一个稳定的电容,当触摸导致稳定电容被破坏,该触控感应电极将变化后的电容反馈给集成电路,通过该集成电路计算可确定触摸位置。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触控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触控驱动信号与该触控感应信号的低电平均为-2V-0,该触控驱动信号的高电平为3V-5V,该触控感应信号的高电平为0-3V。”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357636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885222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2937852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0日。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包括薄膜晶体管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相对设置的彩色滤光片基板以及位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和该彩色滤光片基板之间的液晶层,
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基板包括第一基底以及设置于该第一基底朝向液晶层的表面上的多条相互平行的扫描线和多条相互平行的数据线,该多条扫描线与该多条数据线绝缘相交以界定多个像素单元,该第一基底上进一步设置有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该第一电极层包括公共电极或像素电极中的一种电极,该第二电极层包括公共电极或像素电极中的另一种电极;
该彩色滤光片基板包括第二基底以及设置于该第二基底朝向液晶层的表面上的遮光层和平坦层,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显示装置还包括:
多个触控驱动电极,用于提供触控驱动信号,该多个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第一基底上,该多个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的对应扫描线的上方,该触控驱动电极沿着所述扫描线方向走线;
多个触控感应电极,用于提供触控感应信号,该多个触控感应电极设置在该彩色滤光片基板的该平坦层表面,每个触控感应电极与数据线平行,该多个触控感应电极相互平行且断开,每个触控感应电极包括与扫描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和与数据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二部分从而形成网状结构以包围对应的至少一列像素单元;该触控感应电极的第一部分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与该触控驱动电极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相重合;
其中,该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为负性液晶,该触控驱动电极和该触控感应电极均位于该遮光层的下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年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包括薄膜晶体管基板、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相对设置的彩色滤光片基板以及位于该薄膜晶体管基板和该彩色滤光片基板之间的液晶层,
其中,该薄膜晶体管基板包括第一基底以及设置于该第一基底朝向液晶层的表面上的多条相互平行的扫描线和多条相互平行的数据线,该多条扫描线与该多条数据线绝缘相交以界定多个像素单元,该第一基底上进一步设置有第一电极层及第二电极层,该第一电极层包括公共电极或像素电极中的一种电极,该第二电极层包括公共电极或像素电极中的另一种电极;
该彩色滤光片基板包括第二基底以及设置于该第二基底朝向液晶层的表面上的遮光层和平坦层,其特征在于,该触控显示装置还包括:
多个触控驱动电极,用于提供触控驱动信号,该多个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第一基底上,该多个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的对应扫描线的上方,该触控驱动电极沿着所述扫描线方向走线;
多个触控感应电极,用于提供触控感应信号,该多个触控感应电极设置在该彩色滤光片基板的该平坦层表面,每个触控感应电极与数据线平行,该多个触控感应电极相互平行且断开,每个触控感应电极包括与扫描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和与数据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二部分从而形成网状结构以包围对应的至少一列像素单元;每个该触控感应电极的网状结构沿着像素单元列方向阵列排布且该网状结构中与扫描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均与该触控驱动电极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相重合;
其中,该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为负性液晶,该触控驱动电极和该触控感应电极均位于该遮光层的下方。”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网格状电极结构仅包围了一行或者多行像素单元,并没有包围至少一列像素单元;且该网格状电极结构中与数据线平行的多个电极仅仅有一部分与触控驱动电极相重合,其它部分的电极均不会与触控驱动电极相重合,与本申请“每个触控感应电极沿像素单元的列方向延伸,每个触控感应电极形成网状结构包围对应的至少一列像素单元;且多个该触控感应电极形成的网格结构沿着像素单元列方向阵列排布且该网状结构中与扫描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均与该触控驱动电极相重合”不同;对比文件3中“具有网状电极结构的触控感应电极9”的作用是降低耦合电容值以使耦合电容在合适的范围内,而本申请中“具有网状结构的触控感应电极123以增加触控感应电极123的面积,相应地增加其与触控驱动电极之间的交叠面积,其作用是提高耦合电容值以相应地提高了触控精度”;并且对比文件1解决现有技术中内嵌式触摸传感器的液晶显示装置工艺电极层工艺复杂的问题,无法与对比文件3对传感器图案改进为网状电极结构结合;因此本专利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一份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但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现有技术给出了应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通知书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576360A,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2日;
对比文件2:CN103885222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02937852A,公开日为2013年02月20日。
针对本申请,合议组认为: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触摸传感器的液晶显示装置,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0169]段,附图9-20):所述液晶显示装置包括:阵列基板10、与该阵列基板10相对设置的CF基板20以及位于该阵列基板10和该CF基板20之间的液晶层30,其中,该阵列基板10包括玻璃基板11以及设置于该玻璃基板11朝向液晶层30的表面上的多条相互平行的扫描线41和多条相互平行的数据线42,该多条扫描线与该多条数据线绝缘相交以界定多个像素单元;玻璃基板11上进一步设置有像素电极43和公共电极COM1,其中公共电极COM1与触控驱动电极共用;该CF基板20包括玻璃基板21以及设置于该玻璃基板21朝向液晶层30的表面上的绝缘层,该装置还包括:多个第一电极51,作为触摸驱动电极的功能提供触控驱动信号,该多个第一电极51设置在玻璃基板11上,沿着所述扫描线41方向走线;多个第二电极52,作为触摸检测电极的功能提供触控检测信号,该多个第二电极52设置在该CF基板20的绝缘层表面,该多个作为触摸检测电极的第二电极52相互平行,且每个第二电极52与数据线42平行。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液晶层内的液晶分子为负性液晶;(2)第二基底上的绝缘层为平坦层,触控感应电极设置在平坦层表面;(3)该多个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的对应扫描线的上方;(4)彩色滤光片基板还包括设置于第二基底朝向液晶层的表面上的遮光层,且该触控驱动电极和该触控感应电极均位于该遮光层的下方;(5)每个触控感应电极相互断开,并包括与扫描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和与数据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二部分从而形成网状结构以包围对应的至少一列像素单元,每个该触控感应电极的网状结构沿着像素单元列方向阵列排布且该网状结构中与扫描线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均与该触控驱动电极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相重合。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内嵌式触控显示面板的迭纹现象、如何形成平滑的触控感应电极、如何避免触控驱动电极受到扫描线信号干扰并提高开口率、如何提高显示装置的对比度以及在触控感应电极与触控驱动电极之间的间距较小的情况下如何保证耦合电容值。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34]-[0056]段,附图1):所述触控显示装置液晶层13内的液晶分子为负性液晶,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改善内嵌式触控显示面板的迭纹现象,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至区别技术特征(4),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高显示装置的对比度而在彩色滤光片基板的第二基底上设置与彩色滤光片同层的黑矩阵遮光层,从而使得触控驱动电极和触控感应电极均位于遮光层的下方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比如驳回决定中引用中国专利申请CN203241974U、CN103019492A、CN103488341A等进行说理);另外,为了形成平滑的触控感应电极而在第二基底上形成平坦层以填平彩色滤光片和黑矩阵的厚度差、以及为了避免触控驱动电极受到扫描线信号的干扰并提高显示装置的开口率而将触控驱动电极设置在该薄膜晶体管基板的对应扫描线的上方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比如驳回决定中引用中国专利申请CN203241974U、CN103019492A、CN103869525A等进行说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容式内嵌触摸屏,其中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7]-[0053]段,附图2、9):所述电容式内嵌触摸屏的多个触控感应电极9相互平行且断开,每个触控感应电极9包括与扫描线Gate平行且对应的第一部分和与数据线Data平行且对应的第二部分从而形成网状结构以包围对应的至少一列像素单元,触控感应电极9的第二部分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与触控驱动电极Tx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相重合;当触控感应电极位于彩膜基板面向液晶层的一面时,由于触控感应电极与触控驱动电极之间的间距较小,为了保证耦合电容值在合适的范围提高触控的可行性,可将各条触控感应电极9设计为网格状电极结构;通过增加触控驱动电极与触控感应电极交叠处的正对面积的方式达到保证所需的耦合电容值,第二种增大触控驱动电极和触控感应电极之间的正对面积的方式,同样不会占用像素单元的开口区域,不会影响触摸屏的开口率。可见,对比文件3中触控感应电极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中触控感应电极的设置方式一致,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为在触控感应电极与触控驱动电极之间的间距较小的情况下保证耦合电容值,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5)。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触控驱动电极51与扫描线41平行、触控感应电极52与数据线42平行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形成网状结构的触控感应电极时,容易想到使得触控感应电极与扫描线平行的第一部分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与该触控驱动电极至该第一基底的正投影相重合。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00169]段,附图9-20):第一电极层包括多个相互平行的条状子电极,第二电极层包括多个相互平行的条状子电极,第一电极层内的条状子电极与第二电极层内的条状子电极绝缘相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一电极层设置为面状电极结构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第一电极层或第二电极层呈面状设置在第一基底上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00169]段,附图9-20):触控检测电极的材料为基于ITO的透明导电薄膜,触控驱动电极的材料为基于ITO的透明导电薄膜。此外,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7]-[0053]段,附图2、9):触控感应电极的材料还可以为金属。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8):将阵列基板10具有的第一公共电极部COM1和CF基板20具有的第二公共电极部COM2通过上下导通部61(含有导通粒子62)电连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触控检测电极通过导电金属球导到薄膜晶体管基板,进而与触控驱动电极通过导线一起连接到触控柔性电路板。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限定部分的触控显示原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2]-[0069]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然而,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触控驱动信号与触控感应信号的高低电平值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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