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装置及画面显示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装置及画面显示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220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89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43588.X
申请日:2015-08-28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效维
合议组组长:王可
参审员:张娟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43588.X,名称为“一种显示装置及画面显示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EP2857944A1,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对比文件4(CN10335382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6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CN104679225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设置于边框的至少一个指纹传感器,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通信连接的观察状态确认模块,以及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通信连接的画面显示模块:其中,
所述指纹传感器,用于采集用户手持所述显示装置时各手指所处的位置,
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用于根据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指纹信息,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
所述画面显示模块用于根据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接收的用户需求的所述观察状态,调整所述显示装置的屏幕上所显示的画面的方向,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包括:
指纹信息整合单元,用于将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所述指纹信息整合为综合指纹信息,所述综合指纹信息包括每个所述指纹传感器所检测到的用户的指纹的类型以及位置;
状态改变确认单元,与所述指纹信息整合单元通信连接,用于分析所述综合指纹信息,判断其中的所述用户指纹的类型以及位置是否满足预设条件;
观察状态确认单元,与所述指纹信息整合单元通信连接,用于当所述综合指纹信息中的所述用户指纹的类型以及位置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按照预设的所述综合指纹信息与所述观察状态的对应关系,确认从所述指纹信息整合单元接收的所述综合指纹信息所对应的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通信连接的观察状态设定模块,
所述观察状态设定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观察状态设定信息,设定所述综合指纹信息与所述观察状态的对应关系,并将所述对应关系发送至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状态包括倾 斜状态,所述画面显示模块包括:
双眼位置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
显示区域确认单元,与所述双眼位置采集单元通信连接,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在所述屏幕上确定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区域内;
画面显示单元,与所述显示区域确认单元通信连接,用于使需要显示的画面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为矩形显示区域,所述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的连线与所述矩形显示区域的一组对边平行。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状态包括倾斜状态,所述画面显示模块包括:
视线焦点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视线焦点位置,所述视线焦点位置为用户的左眼的视线和右眼的视线在所述屏幕所在平面上的交点位置;
显示区域确认单元,与所述视线焦点采集单元通信连接,用于根据所述视线焦点位置,在所述屏幕上确定显示区域,其中,所述视线焦点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区域内;
画面显示单元,与所述显示区域确认单元通信连接,用于使需要显示的画面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线焦点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区域的几何中心。
8. 根据权利要求4-7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与所述屏幕的形状相同。
9. 根据权利要求4-7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除所述显示区域外,其余部分的所述屏幕显示为黑色。
10. 一种画面显示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画面显示方法包括:
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根据从各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指纹信息,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
画面显示模块根据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接收的用户需求的所述观察状态,调整所述显示装置的屏幕上所显示的画面的方向,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显示装置包括设置于边框的至少一个指纹传感器”修改为“在所述显示装置的四周边框分别设置的指纹传感器”,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根据用户各手指所处的位置与显示装置的观察状态的对应关系”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复审请求人在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在所述显示装置的四周边框分别设置的指纹传感器,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通信连接的观察状态确认模块,以及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通信连接的画面显示模块:其中,
所述指纹传感器,用于采集用户手持所述显示装置时各手指所处的位置,
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用于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接收指纹信息,根据用户各手指所处的位置与显示装置的观察状态的对应关系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
所述画面显示模块用于根据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接收的用户需求的所述观察状态,调整所述显示装置的屏幕上所显示的画面的方向,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原驳回文本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为了节约审查程序,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作为审查基础,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公知常识以及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依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8-40段以及权利要求2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9。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包括设置于所述显示装置两侧的边框的指纹传感器,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通信连接的观察状态确认模块,以及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通信连接的画面显示模块:其中,
所述指纹传感器,用于采集用户手持所述显示装置时各手指所处的位置,
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用于根据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指纹信息,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
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包括指纹信息整合单元、状态改变确认单元以及观察状态确认单元;
所述指纹信息整合单元用于将从各所述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所述指纹信息整合为综合指纹信息,所述综合指纹信息包括每个所述指纹传感器所检测到的用户的指纹的类型以及位置;
所述状态改变确认单元与所述指纹信息整合单元通信连接,用于分析所述综合指纹信息,判断其中的所述用户指纹的类型以及位置是否满足预设条件;其中,所述预设条件为仅有两个所述指纹传感器检测到指纹,或者,所述预设条件为位于所述显示装置两侧的边框的所述指纹传感器分别检测到左手手指的指纹和右手手指的指纹,或者,所述预设条件为用户按压所述指纹传感器的力度;
所述观察状态确认单元与所述指纹信息整合单元通信连接,用于当所述综合指纹信息中的所述用户指纹的类型以及位置满足所述预设条件时,按照预设的所述综合指纹信息与所述观察状态的对应关系,确认从所述指纹信息整合单元接收的所述综合指纹信息所对应的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
所述画面显示模块用于根据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接收的用户需求的所述观察状态,调整所述显示装置的屏幕上所显示的画面的方向,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装置还包括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通信连接的观察状态设定模块,
所述观察状态设定模块用于根据用户输入的观察状态设定信息,设定所述综合指纹信息与所述观察状态的对应关系,并将所述对应关系发送至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状态包括倾斜状态,所述画面显示模块包括:
双眼位置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
显示区域确认单元,与所述双眼位置采集单元通信连接,用于根据所述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在所述屏幕上确定显示区域,其中,所述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区域内;
画面显示单元,与所述显示区域确认单元通信连接,用于使需要显示的画面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为矩形显示区域,所述用户的左眼和右眼在所述屏幕上的正投影位置的连线与所述矩形显示区域的一组对边平行。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观察状态包括倾斜状态,所述画面显示模块包括:
视线焦点采集单元,用于采集用户的视线焦点位置,所述视线焦点位置为用户的左眼的视线和右眼的视线在所述屏幕所在平面上的交点位置;
显示区域确认单元,与所述视线焦点采集单元通信连接,用于根据所述视线焦点位置,在所述屏幕上确定显示区域,其中,所述视线焦点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区域内;
画面显示单元,与所述显示区域确认单元通信连接,用于使需要显示的画面显示在所述显示区域内,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视线焦点位置位于所述显示区域的几何中心。
7. 根据权利要求3-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区域的形状与所述屏幕的形状相同。
8. 根据权利要求3-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除所述显示区域外,其余部分的所述屏幕显示为黑色。
9. 一种画面显示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画面显示方法包括:
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根据从各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指纹信息,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
画面显示模块根据从所述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接收的用户需求的所述观察状态,调整所述显示装置的屏幕上所显示的画面的方向,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需要在触摸屏上至少进行两次按压以获得需求的屏幕显示方向,操作步骤复杂,而本申请仅需要用户手指放在两侧边框上时就可以根据手指的类型和位置调整得到合适的屏幕显示方向,操作简单。对比文件4当用户在边框上进行触控时,显示屏上的操作区域移动到手指对应的位置,与本申请通过手指指纹的类型和位置来调整用户需求的屏幕显示方向完全不同。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区别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第1-9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9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EP2857944A1,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8日;
对比文件3:CN104679225A,公开日为2015年06月03日;
对比文件4:CN103353826A,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6日。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通讯终端及基于该移动通讯终端的屏幕调整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1]-[0027]段,图1-3):触摸屏11、处理模块12以及切换模块13。处理模块12包括:获取单元121、识别单元122以及判断单元123。在触摸屏11处于第一屏幕显示模式时,触摸屏11响应用户的选择提供初始设置用户界面(相当于一种显示装置),用户在用户界面上进行第一按压动作,此时,处理模块12从触摸屏11侦测用户的手指在用户界面上的第一按压动作,以根据第一按压动作采集用户手指在触摸屏11上的第一指纹图像(必然需要使用指纹传感器采集指纹图像,因此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所述显示装置包括至少一个指纹传感器),并根据第一指纹图像产生一一对应的第一指纹特征数据。其中,第一指纹特征数据包括第一指纹信息以及第一指纹方向(相当于指纹传感器用于采集用户手持所述显示装置时手指所处的位置)。在触摸屏11提供应用界面时,用户在用户界面上进行第二按压动作,此时,处理模块12从触摸屏11侦测用户的手指在用户界面上的第二按压动作,以根据第二按压动作采集用户手指在触摸屏11上的第二指纹图像,并根据第二指纹图像产生一一对应的第二指纹特征数据。其中,第二指纹特征数据包括第二指纹信息以及第二指纹方向(相当于与指纹传感器通信连接的观察状态确认模块,用于根据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指纹信息)。处理模块12进一步计算第一指纹方向与第二指纹方向的角度差值θ。判断单元123从识别单元122获取并判断第一指纹特征数据和第二指纹特征数据,当第一指纹信息与第二指纹信息一致时,并且在角度差值θ处于阈值范围内时(相当于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判断单元123发送信号至切换模块13(相当于与观察状态确认模块通信连接的画面显示模块),以使切换模块13控制触摸屏11切换至第二屏幕显示模式(相当于画面显示模块用于根据从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接收的用户需求的所述观察状态,调整所述显示装置的屏幕上所显示的画面的方向,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用户通过移动通讯终端10将第一指纹特征数据与第一屏幕显示模式关联在一起(即,用户手指的指纹信息与显示装置的观察状态存在对应关系)并且保存在移动通讯终端10的判断单元123上。在优选实施例中,第一屏幕显示模式为竖屏显示模式,第二屏幕显示模式为横屏显示模式,阈值范围在80°至100°之间或-100°至-80°之间。
处理模块12包括:获取单元121、识别单元122以及判断单元123。获取单元121与触摸屏11连接,以从触摸屏11上感应并获取用户在触摸屏11上的第一按压动作或第二按压动作,并将第一按压动作或第二按压动作的信息发送至识别单元122。识别单元122根据第一按压动作或第二按压动作采集第一指纹图像或第二指纹图像,并根据第一指纹图像或第二指纹图像产生一一对应的第一指纹特征数据或第二指纹特征数据。判断单元123从识别单元122获取并判断第一指纹特征数据和第二指纹特征数据,当第一指纹信息与第二指纹信息一致时,并且在角度差值θ处于阈值范围内时(相当于满足预设条件时,确认综合指纹信息所对应的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判断单元123发送信号至切换模块13(相当于状态改变确认单元、观察状态确认单元)。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指纹传感器设置于显示装置两侧的边框;2)权利要求1还包括与状态改变确认单元通信连接的指纹信息整合单元。据此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便于指纹数据的接收,以及根据指纹信息调整观察状态的预设条件的具体设置。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显示设备及其信息处理方法,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6]-[0092]段,图1-3):处理器单元模块,进一步用于根据传感器单元模块检测到的显示设备的运动状态,对应调整第二图像在显示单元模块上显示的位置。在手持显示设备时,手指接触后盖,后盖感测手指的分布和指纹信息。处理器单元模块13,用于根据后盖感测到的手指的分布和指纹信息,控制显示单元模块在合适的位置显示第二图像。后盖也可以替换为边框(相当于显示装置包括设置于边框的指纹传感器)。在手持显示设备时,手指接触边框。对比文件4公开了将指纹传感器设置在边框的技术内容,并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在于在边框上设置指纹传感器,以便于指纹数据的接收。而该边框可以是两侧的边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该区别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状态改变确认单元、观察状态确认单元,在此基础上,设置与状态改变确认单元通信连接的指纹信息整合单元,用于将各指纹传感器接收的包括指纹类型以及位置的指纹信息整合为综合指纹信息,这是本领域在通过指纹信息进行操作控制时惯用的接收并处理指纹信息的技术手段。而将预设条件设置为何种位置检测到指纹、或何种力度按压指纹传感器,从而当特定位置、力度的指纹按压被检测到时,选择相应的屏幕显示方向,这是本领域在将指纹信息与用户需求的屏幕显示方向进行对应时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根据用户输入的信息,自定义综合指纹信息与观察状态的对应关系并发送、保存在相应模块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屏幕调节方法、屏幕调节装置,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4]-[0138]段,图1-6):屏幕调节装置包括:位置信息获取单元10、正视线获取单元20、夹角获取单元30和屏幕旋转单元40。位置信息获取单元10适于获取用户的两个眼睛的位置信息;正视线获取单元20连接所述位置信息获取单元10,适于根据两个眼睛的位置信息获取左眼至右眼的水平连线投射至移动终端的屏幕上的正视线(相当于双眼位置采集单元);夹角获取单元30连接所述正视线获取单元20,适于计算所述正视线与移动终端的水平坐标轴之间的第一夹角以及所述正视线与所述移动终端的垂直坐标轴之间的第二夹角(相当于显示区域确认单元);屏幕旋转单元40连接所述夹角获取单元30,适于根据所述第二夹角确定屏幕的旋转方向,并根据所述第一夹角所处的预设范围确定屏幕的旋转角度(相当于画面显示单元)。对比文件3公开了画面显示模块的具体内容,并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均在于通过双眼信息的采集,实现观察状态的确认和正立画面的显示。此外,人眼并非一直平行于屏幕边框,观察状态可以包括倾斜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作出了进一步限定。显示区域为矩形区域,其对边平行于用户双眼连线的正投影位置,这是本领域中通常采用的显示区域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限定。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3-4的评述,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双眼信息的采集,实现观察状态的确认和正立画面的显示的具体实现方式,而所采集的双眼信息除了双眼连线的正投影位置之外,还可以是视线的焦点位置,通过将视线焦点位置设置于显示区域中心,使得用户观察到所需的画面和角度,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关于权利要求7-8
权利要求7-8对权利要求3-6作出了进一步限定。显示区域与屏幕形状相同、显示区域之外显示为黑色,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画面显示方法,应用于权利要求1-6任一显示装置。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6的评述,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1]-[0027]段,图1-3):处理模块12将第一指纹信息和第二指纹信息进行比较判断,当第一指纹信息与第二指纹信息一致时,处理模块12进一步计算第一指纹方向与第二指纹方向的角度差值θ,在角度差值θ处于阈值范围内时(相当于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根据从指纹传感器接收的指纹信息,确认用户需求的观察状态),切换模块13控制触摸屏11切换至第二屏幕显示模式(相当于画面显示模块根据从观察状态确认模块接收的用户需求的所述观察状态,调整所述显示装置的屏幕上所显示的画面的方向,使得用户在所述屏幕上观察到正立显示的画面)。可见权利要求9的上述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根据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2]-[0013]段的记载,对比文件2中第一次按压位于初始设置的用户界面,也即第一次按压用于生成初始指纹信息,作为第二次按压信息的比对基础;此后在显示应用界面时,根据第二次按压的情况来调整显示的画面。也即是说,对比文件2虽然接收了第一次按压信息并将其存储,但在实际调整显示画面的过程中,本质上仍然是根据第二次按压的信息来直接调整画面的方向,二者并无本质区别,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本申请操作简单而对比文件2操作复杂的理由并不成立。虽然对比文件4在边框上检测指纹触控后是将显示屏上的操作区域移动到手指对应的位置,与本申请的检测指纹以调整画面显示方向不完全对应,但是对比文件4中该特征的作用也在于根据指纹的位置调整显示画面,换句话说,对比文件4中在边框设置指纹传感器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考虑到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采集用户的指纹信息来判断用户真实的观察需求,与本申请发明构思相同,因此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所给出的指纹传感器设置在边框上的技术启示,以形成本申请的在边框设置指纹传感器以采集用户指纹信息,控制画面的显示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对比文件3是否公开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其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足以说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并不成立,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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