钎焊组合物和相关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钎焊组合物和相关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37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40293
优先权日:2012-05-25
申请(专利)号:201310196137.4
申请日:2013-05-24
复审请求人:通用电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侯艳嫔
合议组组长:高晓颖
参审员:陈丽芬
国际分类号:B23K35/24(2006.01);H01M10/3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另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且依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未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从整体上带来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96137.4,名称为“钎焊组合物和相关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通用电气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5月24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25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1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第1-2幅(即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5:US 4497772A,公开日为1985年02月05日
对比文件2:US 2010255398A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0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电化学电池的钎焊合金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其中铜以至少约50重量%的量存在,其中镍以小于约30重量%的量存在,并且所述活性金属元素以至多约10重量%的量存在,基于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钛、锆、铪、钒或它们的组合。
2. 权利要求1的钎焊合金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约3重量%-约20重量%的镍。
3. 权利要求1的钎焊合金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约1重量%-约3重量%的活性金属元素。
4. 权利要求1的钎焊合金组合物,其中所述活性金属元素为钛。
5. 权利要求1的钎焊合金组合物,其中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还包含选自铬、铌、钴、铁、钼、钨、钯和它们的组合。
6. 一种电化学电池,所述电化学电池包含通过钎焊合金组合物彼此接合的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包含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其中铜以至少约50重量%的量存在,其中镍以小于约30重量%的量存在,活性金属元素以至多约10重量%的量存在,基于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钛、锆、铪、钒或它们的组合。
7. 权利要求6的电化学电池,其中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提供使第一部件与第二部件接合的活性钎焊封接。
8. 权利要求6的电化学电池,其中所述第一部件包含金属,并且第二部件包含陶瓷。
9. 一种能量储存装置,所述装置包含多个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电化学电池。”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钎焊合金组合物是用于电化学电池;2)权利要求1的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锆、铪、钒或者钛锆铪钒的组合。基于区别1),由于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钎焊合金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电化学电池领域的焊接和耐腐蚀问题时能够想到采用对比文件5中的铜镍钎焊合金进行焊接;基于区别2),钛、锆、铪均属于常规的活性金属元素,选择其中之一或者钛锆铪钒的组合作为钎焊合金中的活性金属是常规选择。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5所公开,或者属于常规选择,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电化学电池,其与对比文件2所涉及的电化学电池的区别在于:所用钎焊合金组合物包含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其中铜以至少约50重量%的量存在,其中镍以小于约30重量%的量存在,活性金属元素以至多约10重量%的量存在,基于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总重量;其中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钛、锆、铪、钒或它们的组合。其中的钎焊合金组合物与权利要求1中的钎焊合金组合物完全相同,由于权利要求1的钎焊合金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5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上述钎焊合金组合物对权利要求6中电化学电池的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进行焊接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是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的本领域常规技术选择或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因此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涉及一种能量储存装置,所述装置包含多个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电化学电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包含多个电化学电池的电化学电池组装置,且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因此独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以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7和8以及说明书第[0046]段和第[0047]段的相关技术特征“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在钎焊期间分解并在所述第二部件的陶瓷表面和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界面处形成薄反应性层”并入权利要求6中,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将权利要求2-5的前序部分修改为“权利要求1的电化学电池”,同时,将权利要求2和3中的“组合物”修改为“钎焊合金组合物”;修改权利要求的序号并调整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并未公开技术特征“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在钎焊期间分解并在所述第二部件的陶瓷表面和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界面处形成薄反应性层,以提供使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接合的用于陶瓷一金属接头的活性钎焊封接”,且钎焊合金组合物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为利用钎焊合金组合物的延展性来避免陶瓷和金属之间的热膨胀系数不匹配,而钎焊合金组合物在本申请中的作用为润湿陶瓷表面并增强接头的气密封接能力,二者作用不同。对比文件2未公开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组分,也未公开该组合物中活性金属元素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钎焊合金组合物,用于焊接陶瓷和金属,并且该钎焊合金组合物包括活性金属元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意识到活性金属元素的作用正是为了在钎焊期间在陶瓷和金属界面发生化学反应进而改善陶瓷润湿性。并提供公知常识证据1《先进难焊材料的连接》(李亚江等,第398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0月)证明该观点。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认为的现有技术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是活性钎焊合金组合物与陶瓷之间的必然反应过程,并提供证据1《先进难焊材料的连接》以及证据2《复合材料的焊接》证明该观点。另外,虽然对比文件2未记载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组分等,然而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将陶瓷与金属进行连接从而实现气密封接的技术手段,从而给出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方法连接金属和陶瓷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为:根据说明书实施例1的样品1-3的组分含量,将技术内容“并且不包含钯”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中的“钯”去掉,并补入“另外的合金元素”。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5的记载,钯是对比文件5的钎焊合金组合物实现其技术效果必需的,而本申请中该组分不是一种必需元素,因此将技术内容“并且不包含钯”补入独立权利要求中,使得其不同于对比文件5的钎焊合金组合物。对比文件2未公开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组分,因此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无法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无法实现其效果。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是否添加钯作为必需组分的一种,对比文件5中并未明确记载该种元素是为实现所要求技术效果所必需的;且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可以添加钯的启示,且4个实施例所测量的液相线温度并没有很明显的差异。这也说明钯的加入是可根据待焊接材料所需要达到的性能进行调整和选择的。相对于对比文件5而言,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包含钯的技术方案删除,也不会使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工艺将陶瓷与金属进行连接从而实现气密封接的技术手段,从而给出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方法连接金属和陶瓷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为: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并且不包含钯”删除;且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记载,将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的含量修改为“铜以70重量%-90重量%的量存在,镍以3重量%-20重量%的量存在,和活性金属元素以0.5重量%-5.0重量%的量存在”,从而缩小了上述元素的含量范围,同时将从属权利要求2删除;将权利要求的序号进行修改;在修改序号后的从属权利要求4中重新补入技术内容“钯”。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对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的含量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对比文件5没有具体公开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的相关含量。对比文件2也不能克服对比文件5的缺陷。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三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2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5说明书的记载,其已经公开修改后的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的含量。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工艺将陶瓷与金属进行连接从而实现气密封接的技术手段,从而给出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方法连接金属和陶瓷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为:将技术特征“并且不包含钯”重新补入第三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钯”。复审请求人认为:钯是实现对比文件5的技术效果所必需的,而本申请中的钯不是必需的;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使用钎焊连接陶瓷和金属以实现密封的技术手段,但对比文件2未描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组分。因此,合并对比文件5和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本申请以实现其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11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电化学电池,所述电化学电池包含通过钎焊合金组合物彼此接合的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包含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并且不包含钯,其中铜以70重量%-90重量%的量存在,镍以3重量%-20重量%的量存在,和活性金属元素以0.5重量%-5.0重量%的量存在,基于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总重量;
其中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钛、锆、铪、钒或它们的组合;
其中所述第一部件包含金属,并且第二部件包含陶瓷;
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在钎焊期间分解并在所述第二部件的陶瓷表面和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界面处形成薄反应性层,以提供使第一部件与第二部件接合的用于陶瓷-金属接头的活性钎焊封接。
2. 权利要求1的电化学电池,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包含约1重量%-约3重量%的活性金属元素。
3. 权利要求1的电化学电池,其中所述活性金属元素为钛。
4. 权利要求1的电化学电池,其中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还包含选自铬、铌、钴、铁、钼、钨和它们的组合的另外的合金元素。
5. 一种能量储存装置,所述装置包含多个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电化学电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所述修改均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3年05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化学电池。根据钎焊合金组合物中活性金属元素的不同,该权利要求分为两个技术方案:1.含有技术特征“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钛、锆、钒及它们的组合”的技术方案;2.含有技术特征“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铪,及其与钛、锆、钒的组合”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钎焊合金组合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栏第18-65行,第2栏表1实施例1和2):该钎焊合金组合物用于将陶瓷和金属进行连接,该组合物包含铜、镍和活性金属元素,其中铜的含量以最高为84重量%(落入本申请的至少约70-90重量%范围内)的量存在(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栏第62-63行),镍以20重量%或最低含量为10重量%(落入本申请的约3-20重量%的范围内)的量存在(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栏第61-62行,以及说明书第2栏表1中实施例1和2);活性金属元素优选含量为1%-3%,例如活性金属元素钛以2%或1%(落入本申请的0.5重量%-5.0重量%范围内)的量存在(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栏第49-52行,以及说明书第2栏表1中实施例1和2),基于钎焊合金组合物的总重量;其中活性金属元素包含钛、锆、钒及其组合;该钎焊合金组合物提供使陶瓷部件和金属部件结合的用于陶瓷-金属接头的活性钎焊封接;而所述活性金属元素在钎焊期间分解并在所述第二部件的陶瓷表面和所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界面处形成薄反应性层,虽然未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5中,然而实质上,该技术特征是陶瓷与金属采用活性钎焊合金组合物焊接时必然经历的反应过程。
针对技术方案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利用钎焊合金组合物进行连接的电化学电池;且该电化学电池包含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第一部件包含金属,第二部件包含陶瓷;(2)本申请的钎焊合金组合物中不包含钯。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的钎焊合金组合物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基本一致,该组合物也用于钎焊陶瓷和金属,且该组合物的使用也解决了金属和陶瓷之间热膨胀系数不匹配,且由于该组合物具有良好的韧性而使得该焊接接头具有良好的可靠性(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栏第18-28行)。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化学电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53、56、64、69、82、86-89段):电化学电池包含由陶瓷制成的阴极和阳极,该阴极或阳极通过钎焊与金属连接板14相连,其中上部电化学电池通过由陶瓷材料制备的阳极与金属连接板利用钎焊进行连接,而下部电化学电池通过由陶瓷材料制备的阴极与金属连接板利用钎焊进行连接。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也涉及电化学电池的连接,且也是利用钎焊将电化学电池的由陶瓷材料制成的阴极或阳极与金属连接板进行连接。虽然连接板不属于电化学电池的部件,但由于电化学电池通常采用金属和陶瓷材料进行制备,且对比文件2也涉及到陶瓷与金属利用钎焊进行连接的技术内容,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当面对对比文件2所述的连接金属和陶瓷的情况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5披露的可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钎焊组合物对电化学电池内部构件或电化学电池与其他部件进行连接,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具备的常规技术知识和能力。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5披露了一种用于钎焊陶瓷和金属的活性金属-钯-铜-镍钎焊材料。虽然对比文件5中含有钯,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钎焊材料以及待焊构件的性能等要求选择是否添加钯组分,对于钎焊材料中组分的取舍和选择是焊接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操作,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和难度。
针对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与对比文件5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主题是一种利用钎焊合金组合物进行连接的电化学电池;且该电化学电池包含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第一部件包含金属,第二部件包含陶瓷;(2)本申请的钎焊合金组合物中不包含钯;(3)所述活性金属包括铪,及其与钛、锆、钒的组合。
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2)参照对技术方案1中的评述;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铪与钛、锆和钒同属过渡金属,因此其可与钛、锆或钒用来作为钎焊组合物的活性金属使用,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5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3分别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钎焊合金组合物包含2%或1%重量的钛(钛为活性金属元素,且数值范围落入本申请的约1重量%-约3重量%的活性金属元素的范围之内)(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2栏表1中实施例1和2);
活性金属元素为钛(参见对比文件5说明书第1栏第47-54行,以及第2栏表1中实施例1和2);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钎焊合金组合物还包含选自铬、铌、钴、铁、钼、钨和它们的组合的另外的合金元素”。然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证据2《复合材料的焊接》中记载有:钎焊法对陶瓷和金属焊接时,用作与陶瓷基复合材料焊接的金属或中间层材料主要有:铜、镍、铜镍合金、钨、钽、钼、铌、锆、钛、钢及膨胀合金等;钎料可选用Ti-Cu-Ni等,且可添加钽、铬、钼、铌等合金(参见第139页第5-6行,表3-5 纤维增强陶瓷基复合材料的焊接方法)。故,上述添加的合金元素种类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能量储存装置,所述装置包含多个权利要求1-4所限定的电化学电池。其中,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化学电池已经被现有技术所公开,具体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4的评述;进一步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化学电池组装置,实质上也为一种能量储存装置,该能量储存装置通过多个电化学电池与连接板相连从而构成能量储存装置。据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将权利要求1-4所述的多个电化学电池构成能量储存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是为了解决金属和陶瓷组件之间热膨胀不匹配而需要延性合金,而含规定量的钯、铜和镍的活性金属-合金是延性的,因此为了实现该技术效果,钯不能从合金中排除,且对比文件5仅提供一个技术方案,即合金包含钯、铜和镍以及活性金属,因此对比文件5中的钯是必需的。而本申请中,基于具有满足高温可再充电电池组的性能要求的性质和特性的新的钎焊合金组合物,加工不太复杂且不太昂贵的目的/效果,钯不是必需的;且就元素种类数量而言,本申请的实施例中不含钯的合金具有超过对比文件5的优点,而且本申请不含钯的实施例与具有钯的实施例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效果。另外,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使用钎焊连接陶瓷和金属以实现密封的技术手段,但对比文件2未描述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组分。因此,合并对比文件5和对比文件2,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本申请以实现其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和对比文件5均是对金属和陶瓷进行钎焊,而金属和陶瓷由于材料性质的不同,在连接时由于热膨胀系数不匹配而引发热应力(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段),因此需要在二者之间的钎焊材料具有优良的延性,从而克服金属和陶瓷之间的热膨胀系数的差异问题,因此二者针对的技术问题是相同的。进一步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5中均含有钛,且钛的含量也是一致的(本申请为0.5重量%-5.0重量%,对比文件5为1重量%或2重量%),因此二者均由于相对高水平的钛的存在而存在延展性不佳的缺陷,因此需要加入延展性能好的金属从而克服该缺陷。如果如复审请求人声称的对比文件5中技术方案即合金包含钯、铜和镍以及活性金属,且钯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钎焊相同的材料(金属和陶瓷),且钎焊料中均具备延展性不佳的相对高水平钛时,对比文件5采取了必须加入钯,而本申请却没有加钯,那么本申请是如何确保钎焊的性能与对比文件5的钎焊性能具有相同或类似甚至更好的效果(参见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这在本申请文件中并未有清楚的记载。
另外,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及:对比文件5中的含规定量的钯、铜和镍的活性金属-合金是延性的,这说明此三种金属均有延性。虽然对比文件5的三个实施例中均有钯、铜和镍,但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钯、铜和镍均具有延性的情况下,有能力对三种组分及其含量进行合理的取舍和调整,从而进行不同形式的组合而达到具有延性的目的,这并不存在技术障碍。且对比文件5中并无明确记载钯是必需的,因此,复审请求人认为的钯是必需的意见并无合理的证据来支持。
对于钎料组合物组分的选择和取舍所遵循的原则即首先了解待焊材料本身的性能以及钎焊形成的焊接构件要求达到的各项性能指标,然后据此来选择各种组分,对于钯的选择和取舍也是如此。对比文件5与本申请的目的相同,均是加入活性金属来提升陶瓷和金属在钎焊时易发生热膨胀系数不匹配而引发的热应力问题,对于是否添加钯作为组分的一种,对比文件5中并未明确记载该种元素是为实现该技术效果所必需的,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所认为的含规定量的钯、铜和镍的活性金属-合金是延性的,也只能说明这三种金属元素均具备延性,而不能肯定钯是必需的。本申请的说明书中也明确记载了在一些实施方案中可以添加钯的启示,即:本申请记载的是合金元素是可根据需求而进行合理取舍、自由选择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8段),只要能达到所要求的技术效果即可,且实施例1的样品4显示添加了钯,而且添加钯的样品4与未添加钯的样品1-3所测量的液相线温度并没有很明显的差异,也就是说,不含钯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含钯的技术方案并无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本申请说明书的教导下,且基于对比文件5披露的技术方案给出的启示,对于钯的取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含钯”不会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虽然对比文件2未记载钎焊合金组合物的组分等,然而对比文件2披露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工艺将陶瓷与金属进行连接从而实现气密封接的技术手段,从而给出了在电化学电池领域利用钎焊方法连接金属和陶瓷的技术启示,而对比文件5也给出了利用钎焊方法连接金属和陶瓷的具体的钎焊合金组合物,因此二者结合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据此,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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