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及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及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41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50125
优先权日:2012-11-12
申请(专利)号:201380059046.4
申请日:2013-06-12
复审请求人:乐金华奥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翟晓晓
合议组组长:宋甜甜
参审员:吴进高
国际分类号:C08L23/06,C08L97/02,C08J5/18,C08J7/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9046.4,名称为“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及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乐金华奥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2017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即第1-111段)以及2015年05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具有生物质来源聚乙烯的生物质来源树脂,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基于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D6866的现代碳百分比值为15至35重量%,其中,所述树脂组合物包括10至50重量%的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5重量%至10重量%的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0重量%至50重量%的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重量%至10重量%的完全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至10重量%的乙烯辛烯橡胶;和5至10重量%的相容剂,所述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包括通过将橡胶状粒子分散在热塑性聚烯烃基质树脂中而形成的复合树脂形态的烯烃类热塑性弹性体,所述橡胶状粒子是部分交联的,其中所述相容剂包括极性基改性的聚乙烯树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中,
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除了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以外,还包含选自包含聚丙烯、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通常称为热塑性聚烯)、聚乳酸、纤维素、几丁质、淀粉、热塑性淀粉、聚羟基脂肪酸酯、聚乙烯醇、聚乙醇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聚丁二酸丁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己二酸对苯二甲酸丁二酯、聚己二酸丁二醇酯-共-丁二酸丁二醇酯、聚己二酸丁二醇酯-共-对苯二甲酸丁二酸丁二醇酯、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聚己内酯、聚酰胺、聚氨酯、聚酯酰胺、聚酯氨基甲酸乙酯及它们的组合的组中的一种额外的生物质来源树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除了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以外,还包含选自包含聚羟基脂肪酸酯、聚乳酸、纤维素及它们的组合的组中的一种额外的生物质来源树脂。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包含:
0至15重量%的所述额外的生物质来源树脂;
5至10重量%的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
30至50重量%的所述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
3至10重量%的完全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
以及
0至15重量%的聚丙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相容剂是赋予极性基而被改性的聚乙烯树脂。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的硬度为邵氏A87至92,熔融指数为0.6至0.8g/10分钟(230℃,2.16Kg),比重为0.88至0.90,延伸率为600至700%。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的硬度为邵氏A63至66,熔融指数为0.6至1.2g/10分钟(230℃,5Kg),比重为0.88至0.90。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完全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的硬度为邵氏A64至69,熔融指数为20至25g/10分钟(230℃,10Kg),比重为0.88至0.90。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和所述额外的生物质来源树脂是分别加工选自包含玉米、菊芋、甘蔗、甜菜及它们的组合的组中的一种生物质而制备或者由从所述生物质提取的生物燃料制备而成。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还包含选自包含增塑剂、无机填充剂、光稳定剂、热稳定剂、抗氧化剂、润滑剂、阻燃剂、抗菌剂、抗水解剂及它们的组合的组中的一种添加剂。
11. 一种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其特征在于,包括由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制备而成的薄片。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还包括表面处理层。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处理层适用电子束固化型水性处理剂或电子束固化型无溶剂处理剂来形成。”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3(KR10-2011-0052245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18日)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内饰材料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1)包含一定量的生物质来源聚乙烯,并限定了含有现代碳的百分比值;2)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无交联和部分交联的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的含量与对比文件3中的不同;3)权利要求1中还包含一定量的相容剂。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石油类热塑性树脂的使用。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WO2011/117549A1,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9日)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其用于汽车部件热塑性,组合物中含有用量为17-70%优选20-65%的非官能化或非接枝的聚烯烃以及用量12-30%的至少一种增塑的淀粉状材料;该聚烯烃由可再生天然资源的单体获得,可以是低密度聚乙烯、高密度聚乙烯等,聚烯烃中可再生来源的碳含量至少为15%,优选至少30%,至多80%(标准ASTM D 6866)。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减少石油类热塑性树脂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使用源自生物质的聚乙烯;来源于生物质的树脂包含的碳素为现代碳素,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的来源于生物质的树脂含量增加,相应的现代碳素的百分比值也增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和环保需要,能够适当调整热塑性组合物中的源自生物质树脂的含量,即调整现代碳的百分比值。对于区别特征2),无交联和部分交联的聚烯烃复合树脂的添加使得制备得到的成型体具有更优异的常温及低温韧性和缺口冲击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于无交联和部分交联的聚烯烃复合树脂的含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增加树脂组合物中各组分之间的相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中加入相容剂,其种类和含量也是通过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能够进行选择和调整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内饰成型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10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且对比文件3公开了汽车内饰材料,而将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制备成薄片内饰材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乐金华奥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3项),基于驳回文本,将权利要求1中相容剂的含量由“5至10重量%”修改为“0至10重量%”,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5至10重量%的聚丙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不仅仅是显示包括生物质来源树脂的环境友好性,目的还在于根据生物质来源树脂的种类减少处于交换关系的物性并展现环境友好性。本申请比较例1可以显示出环境友好性,但比较例1显示拉伸强度降低,断裂延伸率降低。当使用生物质来源的树脂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组合并未意识到性能变差的问题。对比文件1并未意识到性能劣化的问题,且没有公开通过非交联TPO复合树脂,部分交联TPO复合树脂和完全交联TPO复合树脂弥补性能劣化。本申请与不含生物质来源的比较例2相比,显示出更优异的物性。从对比文件1和3不能预测本申请的效果。(2)关于树脂的含量,对比文件3的特征在于与本申请相比使用相对大量和相反量的“非交联TPO树脂和高熔体强度聚丙烯树脂”,并且满足不同系列的组成。对比文件3未公开生物质树脂,不容易调整各组分含量以及根据生物质树脂的种类改善处于交换关系的物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理解对比文件1的组分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组分的相互作用并预测结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具有生物质来源聚乙烯的生物质来源树脂,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基于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D6866的现代碳百分比值为15至35重量%,其中,所述树脂组合物包括10至50重量%的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5重量%至10重量%的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0重量%至50重量%的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重量%至10重量%的完全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至10重量%的乙烯辛烯橡胶;5至10重量%的聚丙烯和0至10重量%的相容剂,所述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包括通过将橡胶状粒子分散在热塑性聚烯烃基质树脂中而形成的复合树脂形态的烯烃类热塑性弹性体,所述橡胶状粒子是部分交联的,其中所述相容剂包括极性基改性的聚乙烯树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热塑性组合物中加入的聚烯烃从生物源单体获得,因而用于热塑性组合物可以减少石油类树脂的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和环保需要,能够适当调整热塑性组合物中的源自生物质树脂的含量。其次,无交联和部分交联的聚烯烃复合树脂的添加使得制备得到的成型体具有更优异的常温及低温韧性和缺口冲击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对于无交联和部分交联的聚烯烃复合树脂的含量进行适当的调整。再次,为了增加树脂组合物中各组分之间的相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中加入相容剂,其种类和含量也是通过本领域惯用手段能够进行选择和调整的;聚丙烯树脂的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能够进行调节的。最后,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本申请表1中的比较例2中不含有生物质来源树脂,比较例1中含有聚乳酸,由于比较例1与2在其他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上也不尽相同,因此,无法确认其性能存在的差异仅仅是由于生物质来源树脂带来的;部分交联TPO树脂和非交联TPO树脂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因此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二者含量的多少,并且本申请并没有记载该含量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聚丙烯,对比文件3中的高熔体强度聚丙烯树脂属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聚丙烯的下位概念,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聚丙烯的含量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的实施例和比较例中组分的种类和含量不尽相同,不是平行试验,无法确认其性能存在的差异仅仅是由于生物质来源树脂带来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6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树脂组合物包括10至50重量%的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并限定了所述树脂组合物的现代碳百分比值,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4重量%的聚乙烯;2)权利要求1中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聚丙烯树脂的含量均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含量不同;3)权利要求1中含有0-10重量%的相容剂,所述相容剂包括极性基改性的聚乙烯树脂,而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这种聚烯烃可以从化石来源的单体和/或从得自可再生天然资源的单体获得,正如它可以从再循环的材料或有待再循环的材料的汇集物产生。此外,这种聚烯烃可以从来自短期内可再生的天然资源(如植物、微生物或气体)的单体进行合成。可见,对比文件1关注了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环保性,公开了在用于汽车部件的热塑性组合物中加入的聚烯烃可以从生物源单体获得,且聚烯烃可以为线型或自由基低密度聚乙烯 (LDPE)、高密度聚乙烯(HDPE)等聚乙烯。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热塑性组合物的环保性的技术问题时,结合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有动机使用源自生物质的聚乙烯。对于来源于生物质的树脂包含的碳素为现代碳素,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中的来源于生物质的树脂含量增加,相应的现代碳素的百分比值也增加。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成本和环保需要,能够适当调整热塑性组合物中的源自生物质树脂的含量,即调整现代碳的百分比值。其次,对于各组分的含量,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了调节热塑性弹性体组合物及最终成型品的物理性能以及加工性能,可以调节TPO树脂中各组分的用量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汽车内饰材料的性能要求对各组分的含量进行适当调节。再次,为了增加树脂组合物中各组分之间的相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其中加入相容剂,其种类和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进行选择和调整的。且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添加物可以是改善或调解机械特性或热特性的并且选自无机物质、盐或有机物质中的试剂。它可以涉及成核剂如滑石,涉及相容剂或分散剂,如天然或合成的表面活性试剂等。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中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不同。对此,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10的评述。因而权利要求1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2和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3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组合物包括3重量%至4重量%的无机填充剂”。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的聚乙烯不是生物质衍生的聚乙烯,因此其组成与本申请不同。本申请的目的为用于在获得环境友好的同时还根据生物质来源的种类减少处于交换关系的物性。对比文件1和3均没有公开上述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基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组合构思本申请以实现本申请的目的。(2)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非交联TPO复合树脂和高熔体强度聚丙烯树脂应相对过量使用以获得目标效果,当无机填充剂的含量小于5wt%时,通过与乙烯辛烯橡胶组合不能增强物理性能,各组分组成与本申请完全不同,排除了本申请的范围。此外,对比文件3的对比例3的组分含量是在对比文件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实施例1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得到的,其具有较低的物理性能。即,如果从对比文件3进行调节得到本申请的内容,则物理性质会降低。因此,基于对比文件1和3选择本申请的组成是非显而易见的,其中对比文件1未公开非交联的TPO复合树脂、部分交联的TPO复合树脂和完全交联的TPO复合树脂。与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3具有完全不同的组成,排除了本申请的内容范围,并进一步公开了当将本申请的含量范围应用于对比文件3时物理性质降低。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包含具有生物质来源聚乙烯的生物质来源树脂,所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基于美国材料与试验协会D6866的现代碳百分比值为15至35重量%,其中,所述树脂组合物包括10至50重量%的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5重量%至10重量%的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0重量%至50重量%的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重量%至10重量%的完全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3至10重量%的乙烯辛烯橡胶;5至10重量%的聚丙烯和0至10重量%的相容剂,所述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包括通过将橡胶状粒子分散在热塑性聚烯烃基质树脂中而形成的复合树脂形态的烯烃类热塑性弹性体,所述橡胶状粒子是部分交联的,其中所述相容剂包括极性基改性的聚乙烯树脂;
所述组合物包括3重量%至4重量%的无机填充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3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9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于2017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即第1-111段),以及于2015年05月1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引入上述区别特征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同时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具体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包含部分交联TPO树脂、完全交联TPO树脂、无交联TPO树脂、聚丙烯树脂、高熔体强度聚丙烯树脂、聚乙烯树脂、乙烯辛烯橡胶和无机填料,其中基于整个组合物无交联TPO树脂为25-38重量%,高熔体强度聚丙烯为22-26重量%。用该TPO组合物压延的TPO片材具有优异的模具压印力和优异的与注塑树脂聚丙烯的粘附力,使得其能够同时进行片材的真空成型和基材的注射成型。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其能够以低成本和工艺制造具有良好的表面纹理和物理性能的汽车内饰部件(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0-0014段)。具体地,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其组成如下:部分交联TPO树脂(8165N,现代工程塑料EP公司)20wt%,完全交联TPO树脂(N65EH,和承R&A公司)4wt%,无交联TPO树脂(Q100F,巴塞尔公司)30wt%,聚丙烯(B 330F,SK能源公司)2wt%,高熔体强度聚丙烯(SMS 514,韩国湖南石油化学公司)26wt%,聚乙烯树脂(SF 316,韩国湖南石油化学公司)4%,乙烯辛烯橡胶(Engage 8180,陶氏化学公司)4%,和无机填料10%(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实施例1,第0033段表1)。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汽车内饰部件的热塑性弹性体组合物。对比文件3中的部分交联TPO树脂的牌号与本申请实施例中的相同,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的部分交联TPO树脂应当落入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的范围内。此外,对比文件3中高熔体强度聚丙烯为权利要求1中聚丙烯的下位概念。
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树脂组合物包括10至50重量%的所述生物质来源聚乙烯,并限定了所述树脂组合物的现代碳百分比值,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是4重量%的聚乙烯;2)权利要求1中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聚丙烯树脂的含量分别为5重量%至10重量%、30重量%至50重量%、5至10重量%,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相应组分的含量分别为30wt%、20wt%、28wt%;3)权利要求1中包括3重量%至4重量%的无机填料,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无机填料10%;4)权利要求1中含有0-10重量%的相容剂,所述相容剂包括极性基改性的聚乙烯树脂,而对比文件3中未公开。
合议组查明,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发明的一实施例提供包含用于代替石油类热塑性树脂的生物质来源树脂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本发明的再一实施例提供一种由上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制备而成的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4段)。“上述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由于使用用于代替石油类热塑性树脂的生物质来源树脂,因而降低CO2的产生量,且上述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进行水性或无溶剂处理而还可以赋予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6段)。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本申请记载了实施例1-4和比较例1-2,分别制得了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的试样。其中实施例1-4中采用的生物质来源树脂分别是聚乙烯、聚乙烯和聚乳酸、聚乙烯和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硫化铵、聚乙烯和聚羟基脂肪酸酯。比较例1采用的生物质来源物质是聚乳酸,且不含完全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和聚丙烯;比较例2中未采用生物质来源物质,且不含完全交联热塑性聚烯烃。本申请测试了各实施例和比较例所得成型品试样的物理性能(硬度、比重、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耐热老化性、耐光老化性、耐药性、耐防晒霜性、气味、压延加工性),根据表3可知,本申请实施例与仅使用石油类树脂的比较例2具有相当的物理性能,且具有环保性。实施例与比较例1相比具有更好的物理性能。可见,在实施例1-4中制备的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的试样使用生物质来源树脂来体现环保性的同时体现与仅使用石油类树脂来制备的试样相同的优秀的物性,尤其,体现出在不使用比较例2中的生物质来源树脂的同时使用聚丙烯和聚乙烯的烯烃类树脂的情况可以体现的物性水准(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0页第3段至第13页最后一段,表1-3)。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同样测试了物理性能(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耐热老化性、耐光老化性、耐药性、耐防晒霜性、气味、压延加工性),且其物理性能整体上与本申请实施例中相当且压延加工性相当(参见对比文件3实施例1,表3)。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通过采用生物质来源聚乙烯并通过对各组分及其含量进行调整,制备得到了一种具有环境友好性同时具有较好的物理性能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3中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聚丙烯树脂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分的含量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如权利要求1中相应组分含量分别为5重量%至10重量%、30重量%至50重量%、5至10重量%,而对比文件3的实施例1中则为30wt%、20wt%、28wt%,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相应含量范围为25-38wt%、15-20wt%、聚丙烯2-7wt%和高熔体强度聚丙烯22-26wt%。
对于各组分的用量,对比文件3说明书中公开了:与已知TPO树脂相反,该申请的TPO树脂使用过量未交联的TPO树脂和高熔体强度PP并使用少量聚乙烯和乙烯辛烯橡胶,并调节其他树脂至最优调节,可能维持压延加工性和真空成型性,并获得改进基础材料的注射成型性(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5-0023段)。对比文件3的对比例1是在对比文件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将部分交联TPO和完全交联TPO的含量调高并将未交联TPO和高熔体强度聚丙烯的含量调低,由此得到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具有较差的耐热老化、耐光老化性,对比文件3的对比例3是在对比文件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将交联的TPO树脂和高熔体强度PP的含量降低,将聚乙烯和乙烯辛烯橡胶的含量增高,但由此得到的技术方案具有较低的拉伸强度(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33-0057段,表1和3)。
可见,对比文件3中为了获得压延加工性和真空成型性,并获得改进基础材料的注射成型性的技术问题,采用的关键手段是将未交联的TPO树脂和高熔体强度PP比常规用量过量,聚乙烯和乙烯辛烯橡胶比常用用量少量。对比文件3给出的教导是对未交联的TPO树脂、高熔体强度PP、聚乙烯和乙烯辛烯橡胶的用量进行调节之后,由此得到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不能解决其加工性能,且具有差的物理性能如较差的耐热老化和耐光老化性或者较差的拉伸强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调整。
即使在不考虑对比文件3中所要求的真空成型性和注射成型性的情况下,根据常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各组分含量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应当是将交联的TPO树脂和高熔体强度PP的含量降低,将聚乙烯和乙烯辛烯橡胶的含量提高。然而,对比文件3中并未记载常规的满足汽车内饰采用使用需求的TPO树脂中上述各组分的用量分别应当是多少,更未给出在不考虑维持真空成型性和注射成型性的情况下,将上述组分含量分别调节到何种范围内,可以获得同样具有较好的物理性能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技术启示。此外,根据对比文件3的教导,如果将乙烯辛烯橡胶的用量提高,则得到的技术方案中乙烯辛烯橡胶的含量与本申请中并不相同,也即,即使在不考虑加工性能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调整,对比文件3也并未给出如何调整以及调整到何种范围内才能够同样具有较好的物理性能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进一步查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塑性组合物,这些组合物包含所选择的比例的至少四种组分,即,分别是淀粉状材料、用于淀粉状材料的增塑剂、聚烯烃和植物材料,此外所述植物材料选择植物纤维和植物填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4-9行)。其特征在于它包含:a)15%至60%的至少一种淀粉状材料, b)10%至30%的、摩尔质量大于18g/mol且小于5000g/mol的至少一种用于淀粉状材料的增塑剂,c)15%至65%的至少一种聚烯烃,以及 d)10%至40%的至少一种选自植物纤维和植物填料中的植物材料,所述淀粉状材料a)是由增塑剂b)增塑的并且这些百分数是相对于所述组合物的干重而按干重来表示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11-21行)。这种聚烯烃可以从化石来源的单体和/或从得自可再生天然资源的单体获得,正如它可以从再循环的材料或有待再循环的材料的汇集物产生。这种聚烯烃优选地是选自前述非官能化或非接枝的聚烯烃(烯烃均聚物、 基于至少两种烯烃的共聚物及其任何混合物),如线型或自由基低密度聚乙烯 (LDPE)、高密度聚乙烯(HDPE)、全同立构、间同立构或无规则形式的聚丙烯(PP)……还以及这些的任何混合物。根据另一个优选的替代形式,这种聚烯烃是这样的聚烯烃:相对于所述聚烯烃中存在的全部碳,它包含优选地至少30%的、在标准ASTM D 6852 和/或标准ASTM D 6866的意思范围内的可再生来源的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0页第1行至第9行,和第11页第6-30行)。可见,对比文件1关注了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环保性,公开了在用于汽车部件的热塑性组合物中加入的聚烯烃可以从生物源单体获得,且聚烯烃可以为线型或自由基低密度聚乙烯 (LDPE)、高密度聚乙烯(HDPE)等聚乙烯。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聚丙烯树脂,更未给出采用生物质来源聚乙烯并同时将各组分用量调节到何种合适的范围内,可以获得具有较好的物理性能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的技术启示。
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对比文件3的各组分含量调整到权利要求1所述范围内,从而得到具有较好物理性能的组合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本申请的汽车内饰材料用热塑性树脂组合物具有环境友好性和较好的物理性能,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10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汽车内饰材料用成型品(具体详见案由部分)。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4、权利要求12和13均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2和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具体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至少在于:聚乙烯的种类及其含量不同,无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部分交联热塑性聚烯烃复合树脂、聚丙烯树脂、无机填料的含量不同。如上所分析,对比文件3给出的教导是对未交联的TPO树脂、高熔体强度PP、聚乙烯和乙烯辛烯橡胶的用量进行调节之后,由此得到的热塑性树脂组合物不能解决其加工性能,且具有差的物理性能。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其进行调整。即使在不考虑加工性能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调整,对比文件3也并未给出如何调整以及调整到何种范围内才能够同样具有较好的物理性能的技术启示。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对比文件3的各组分含量进行调整到权利要求1所述范围内,从而得到具有较好物理性能的组合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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