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互的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息交互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50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620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56171.4
申请日:2014-12-31
复审请求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维佳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刘琳
国际分类号:G06Q50/00;H04L12/5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虽然没有给出明确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惯用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56171.4,名称为“信息交互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31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03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873314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区别特征在于:(1)在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会判断是否存在第二用户进入了信息交互区域,如果存在则进入竞价流程;用户属性包括性别;(2)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如果所述第三用户不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并在所述第三用户发送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请求时,向所述第三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属性不同的两个用户在所述信息交互区域进行信息交互。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方法特征部分一一对应,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判断是否存在有第二用户已经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相同,所述用户属性包括性别;
如果所述第二用户存在,则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接收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直至竞价结束时确定竞价通过的用户;
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所述第三用户的用户属性与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不相同;
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如果所述第三用户不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并在所述第三用户发送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请求时,向所述第三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其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用于属性不相同的两个用户之间进行信息交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比较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直至竞价结束时确定竞价通过的用户,包括:
分别向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竞价指令;
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或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并将所述竞价数值发送给所述第二用户或所述第一用户;
当检测到竞价时间到达时,确定竞价数值最高的用户为竞价通过的用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第三用户以及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触发特殊效果的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是否存在有第二用户已经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第二用户不存在,则执行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流程。
5. 一种信息交互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当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判断是否存在有第二用户已经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相同,所述用户属性包括性别;
竞价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二用户存在,则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接收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直至竞价结束时确定竞价通过的用户;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所述第三用户的用户属性与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不相同;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第三发送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三用户不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并在所述第三用户发送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请求时,向所述第三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其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用于属性不相同的两个用户之间进行信息交互。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竞价模块,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分别向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竞价指令;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或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竞价数值发送给所述第二用户或所述第一用户;
确定单元,用于当检测到竞价时间到达时,确定竞价数值最高的用户为竞价通过的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三用户以及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触发特殊效果的指令。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执行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二用户不存在,则执行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流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特征“所述用户属性包括性别”修改为“所述用户属性为性别”,同时将权利要求4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区别:
(1)用户属性为性别。对比文件1第一用户的买家数值决定用户属性,本申请用户属性为性别,二者用户属性的类型不同,第一用户无法等同于本申请中的第三用户,进行竞拍的多个用户也无法等同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对比文件1用于实现秘密发布对象能够向特定的人分享秘密并通过秘密的分享实现人际交往中的需要,根据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无法给出通过性别属性的区分的启示
(2)当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判断是否存在有第二用户已经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如果所述第二用户存在,则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对比文件1中的秘密交易对象用户是由第一用户预先确认的,即秘密交易对象用户的数量是预先确定好的,因此对比文件1中主控制单元无需对参与竞价的用户数量进行判断;对比文件1中的竞价模式是由秘密交易对象用户选择限时竞拍模式后触发的,本申请中的竞价流程是确定第二用户存在后触发的,二者的触发条件不同。
(3)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如果所述第二用户不存在,则执行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流程。在对比文件1中,秘密交易流程是由第一用户触发的,第一用户向主控制单元上传秘密信息是触发秘密交易流程的必要条件,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人员无法想到在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完成竞价后,第一用户再进入竞价平台的技术特征 。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当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判断是否存在有第二用户已经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相同,所述用户属性为性别;
如果所述第二用户存在,则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接收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直至竞价结束时确定竞价通过的用户;
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所述第三用户的用户属性与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不相同;
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如果所述第二用户不存在,则执行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流程;
其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用于属性不相同的两个用户之间进行信息交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比较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直至竞价结束时确定竞价通过的用户,包括:
分别向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竞价指令;
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或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并将所述竞价数值发送给所述第二用户或所述第一用户;
当检测到竞价时间到达时,确定竞价数值最高的用户为竞价通过的用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第三用户以及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触发特殊效果的指令。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如果所述第三用户不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并在所述第三用户发送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请求时,向所述第三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5. 一种信息交互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第一判断模块,用于当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判断是否存在有第二用户已经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相同,所述用户属性为性别;
竞价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二用户存在,则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接收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直至竞价结束时确定竞价通过的用户;
第二判断模块,用于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所述第三用户的用户属性与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不相同;
第一发送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执行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二用户不存在,则执行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流程;
其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用于属性不相同的两个用户之间进行信息交互。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竞价模块,包括:
第一发送单元,用于分别向所述第一用户和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竞价指令;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或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
第二发送单元,用于将所述竞价数值发送给所述第二用户或所述第一用户;
确定单元,用于当检测到竞价时间到达时,确定竞价数值最高的用户为竞价通过的用户。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发送模块,用于向所述第三用户以及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触发特殊效果的指令。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三发送模块,用于如果所述第三用户不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并在所述第三用户发送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请求时,向所述第三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所述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2)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3)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4)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异性的信息交互过程中实现排他性及竞争性,这不属于技术问题,采取的手段是在交友平台中同性之间通过竞价来与异性进行交互,规定了存在或不存在第二用户/第三用户的操作流程,这实际上仅是一种流程上规则的制定,没有为计算机内部结构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不属于技术手段;带来的效果是实现了交友过程中的排他性,增加了用户粘性,不属于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1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会判断是否存在第二用户进入了信息交互区域,如果存在则进入竞价流程;用户属性为性别;(2)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如果所述第二用户不存在,则执行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流程。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5-8请求保护一种信息交互的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一一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3、4和权利要求7、8的特征分别加入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中,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中,进行交易的卖家需要先发布其所需交易的物品,进而买家才会与卖家进行交易,或者多个买家才会开始竞价,以确定最终成交的买家。而并不会在买家竞价结束后才判断是否存在卖家。因此,“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且在判断之后进行的步骤也并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2)在对比文件1中最终成交的用户通过交易平台发送的提取码在信息存储单元提取所购的秘密信息,故最终成交的用户在竞价结束后无需与第一用户进行交互;(3)对比文件1中秘密交易流程是由第一用户触发的,也即是,在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开始竞价前,第一用户就是已存在的,第一用户并不会在竞价结束后才发送进入信息区域的请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5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9年0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虽然没有给出明确教导,但出于解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的目的,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惯用手段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从而获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73314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7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社会性网络社区中交换秘密的方法(相当于一种信息交互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4]段):主控制单元1收到第一用户同意上述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列表的信息后,主控制单元1便向列表中的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发送信息,邀请其进入交易平台进行秘密信息的交易,当主控制单元1收到秘密交易对象用户确认参与交易的反馈信息后,便发送验证码给秘密交易对象用户,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凭验证码进入交易平台(第一用户相当于第三用户,秘密交易对象中之一相当于第一用户,其进入信息交互区域),秘密交易对象用户进入交易机制管理单元4的交易平台后,可选择交易方式:(1)限时竞拍;(2)一口价交易;当秘密交易对象用户选择限时竞拍模式后,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向交易平台出价,当拍卖价格更新时,主控制单元1即向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发送提示信息,询问该用户是否更新出价,直到拍卖指定时间完毕后,交易平台将提取码发送给最终成交的用户,用以在信息存储单元3提取所购的秘密信息;在竞拍的时候必然有多个用户在进行竞拍,而多个用户的属性都为秘密交易对象,第三用户的属性与第一、二用户的属性不同,属于秘密发布对象(相当于第二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相同;设置所述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进入竞价流程,接收所述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直至竞价结束时确定竞价通过的用户;第三用户的用户属性与所述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的用户属性不相同;属性不相同的两个用户之间进行信息交互)。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在第一用户进入信息交互区域时,会判断是否存在第二用户进入了信息交互区域,如果存在则进入竞价流程;用户属性为性别;(2)当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完成支付流程之后,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如果所述第三用户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如果所述第二用户不存在,则执行判断所述信息交互区域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的流程;(3) 向所述第三用户以及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触发特殊效果的指令;(4) 如果所述第三用户不存在,则向所述竞价通过的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并在所述第三用户发送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请求时,向所述第三用户发送允许进入所述信息交互区域的响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在社交网络中的异性交友场景下,如何触发竞价流程和多个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并优化过程中用户感官体验。
对于区别特征(1),对于社交网络或电子商务来说,虽然其应用场景不同,但用户之间信息交互的方法步骤类似。根据社交网络的用户(如,好友)或者交易买卖双方(如,买家、卖家)是否存在来启动用户间的信息交互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即时通讯软件中或社交网站添加好友时,会判断是否有推荐的人选,或附近的人,再比如,在电子商务的拍卖中,判断是否有买家、卖家存在。而在启动用户间的信息交互时,相关系统会对参与竞价的用户数量进行判断,当用户数量大于等于2的时候才进入竞价流程,如果只有一个用户则没有意义,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提到了这是一种基于社会性网络社区中交换秘密的系统,采用了竞价的方式进行秘密交换,提高了社交网络用户的粘性,以及体现了用户的竞争性和排他性,而在社交网络中,除了通过竞争的方式来获取他人的秘密之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还可以将竞价的方式应用于交友、游戏、网购中,如通过竞价的方式与异性交友、通过竞价的方式与他人游戏、通过竞价的方式拍得某种商品或服务。在社交软件中将用户的属以性别进行划分,属于本领域常用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应用场合即可容易地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2),竞价通过的用户在竞价后进行支付,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第三用户是最先进入交互平台的,而在第一、二用户完成竞价后,第三用户才进入交互平台进行秘密的发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方式;对比文件1中进行信息交互的方式是第三用户发布信息,竞价通过的用户直接获取信息,而双方在信息交互区域进行直接交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对比文件1中当秘密交换对象列表中只有一个对象时,即第二用户不存在,此时秘密交换即可进行(此时相当于第三用户已存在的情形),这种只有一个用户则无需竞争的模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合理分析可知的。
关于区别特征(3),在网络信息服务中,服务或交易成功时系统产生视觉或听觉特殊效果,以增加过程趣味性和提高用户感官体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关于区别特征(4),如若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列表中只存在一名用户,则直接判断平台中是否存在第三用户,如果存在,不用进行竞价,直接进入信息交互环节,属于网络信息服务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秘密交易对象用户进入交易机制管理单元4的交易平台后,可选择交易方式:(1)限时竞拍;(2)一口价交易;当秘密交易对象用户选择限时竞拍模式后,需要在指定时间内向交易平台出价,当拍卖价格更新时,主控制单元1即向秘密交易对象用户发送提示信息,询问该用户是否更新出价,直到拍卖指定时间完毕后,交易平台将提取码发送给最终成交的用户;而在竞拍的时候必然有多个用户在进行竞拍(相当于接收所述第一用户或所述第二用户发送的竞价数值,并将所述竞价数值发送给所述第二用户或所述第一用户;当检测到竞价时间到达时,确定竞价数值最高的用户为竞价通过的用户)。对比文件1中是由用户自己选择交易的方式为限时竞拍,而系统直接向用户发送竞价指令,用户便开始出价,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一种信息交互的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2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其特征部分一一对应,参见权利要求1-2的评述,该方法已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权利要求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在异性的信息交互过程中实现排他性及竞争性。其所采取的根据在用户间根据竞价允许用户间交互的技术手段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技术特征中,提取用户属性、判断交互用户是否存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其他技术特征中,存在或不存在第二用户/第三用户情况下的操作流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多个用户参与竞价拍卖的基础上,根据交友的具体场景,容易想到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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