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传动装置的过载保护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传动装置的过载保护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94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53617
优先权日:2011-10-18
申请(专利)号:201210394427.5
申请日:2012-10-17
复审请求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晴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高扬
国际分类号:F16D7/04(2006.01),;F16D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若干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被其它现有技术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存在技术启示将这些现有技术结合,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394427.5,名称为“用于传动装置的过载保护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10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3年05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9段(即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1202745Y,公告日为2009年03月04日;
对比文件2:WO2010/115895A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4日;
对比文件3:EP2253188A1,公开日为2010年1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汽车的组件的调节驱动装置,所述调节驱动装置具有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具有过载保护装置(10),其具有沿轴向延伸的输出轴(1),可旋转地围绕输出轴(1)布置的传动轮(3)以及围绕输出轴(1)不可相对旋转地布置的驱动盘(2),其中所述传动轮(3)在用扭矩进行加载时要么在联动运行中与驱动盘(2)共同旋转,要么在滑动运行中相对于驱动盘(2)旋转,
其特征在于,
所述驱动盘(2)具有横向于输出轴(1)延伸的驱动面(2.1)并且传动轮(3)具有横向于输出轴(1)延伸的摩擦面(3.1),它们在联动运行中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并且在滑动运行中相对旋转,
其中所述驱动面(2.1)具有带有沿轴向(81)延伸的突起(221)的轮廓(22),并且所述摩擦面(3.1)具有对应于轮廓(22)的配对轮廓(33),
并且其中所述轮廓(22)和配对轮廓(33)在联动运行中相互啮合,并且配对轮廓(33)在滑动运行中沿着轮廓(22)滑动,
其中所述传动轮(3)弹性地借助于弹簧(5)的力朝驱动盘(2)进行挤压,其中所述传动轮(3)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小于所述弹簧(5)的弹簧行程,其中所述调节行程相应于传动轮(3)的突起的高度,
并且其中所述传动轮(3)构造成具有外齿部的齿轮。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221、331)沿着输出轴(1)的圆周方向(82)均匀分布地布置。
3.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轮廓(22)和配对轮廓(33)是波浪状的轮廓,尤其三角形、锯齿形或者正弦形的波浪状轮廓。
4. 按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驱动面(2.1)和摩擦面(3.1)之间布置至少一个球体(23),该球体在滑动运行中相对于驱动面(2.1)并且/或者相对于摩擦面(3.1)旋转,使得驱动面(2.1)相对于摩擦面(3.1)旋转。
5.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5)朝固定件(6)例如固定环进行支撑,该固定件沿轴向不可移动地布置在输出轴(1)上。
6.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传动轮(3)进行硬化,或者在传动轮(3)和弹簧(5)之间设置摩擦盘(4)。
7.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弹簧(5)和固定件(6)之间,或者在弹簧(5)和盘(4)之间,或者在盘(4)和传动轮(3)之间设置球轴承。
8.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输出轴(1)上在传动轮(3)的背离驱动盘(2)的侧面上设置第一支承面(L1.2),并且在驱动盘(2)的背离传动轮(3)的侧面上设置第二支承面(L1.1)。
9.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承面(L1.1)的直径等于第二支承面(L1.2)的直径。
10.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传动装置包括传动电动机、尤其直流电动机。
11.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驱动装置是用于汽车的后盖板驱动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驱动面与摩擦面在联动运行中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驱动面具有带有沿轴向延伸的突起的轮廓,摩擦面具有对应于轮廓的配对轮廓,轮廓与配对轮廓在联动运行中相互啮合,配对轮廓在滑动运行中沿着轮廓滑动,传动轮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小于所述弹簧的弹簧行程,其中调节行程相应于传动轮的突起的高度,传动轮构造成具有外齿部的齿轮,且所述组件为汽车组件。而上述区别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0,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并陈述意见认为:本申请采用相互形状配合的突起的轮廓能够传递明显更大的扭矩,由于弹簧和突起的轮廓的存在,能够传递的极限力矩可以被更灵活并且更精确地调整,而传动轮在滑动运行中的调节行程小于弹簧的行程,能够实现平稳的运行以及减小装置的轴向尺寸;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形状配合的轮廓,因此传动轮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行程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调节行程与弹簧行程的关系以及传动轮的齿轮结构的关系,也没有给出相关教导。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一种能够传递更大力矩并且可传递的最大力矩能够被灵活而精确地调整的过载保护机构,该过载保护机构能够以紧凑的结构保证平稳运行,而不是“如何提供一种能够实现更大扭矩传递的传力配合方式”,而且,并不是所有的传力配合方式都能够实现联动运行和滑动运行两种工作状态从而实现过载保护功能。因此,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实质是一种传动装置,对比文件1已经披露了过载保护装置,且其具备了实现联动运行和滑动运行两种工作状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提供一种能够实现更大扭矩传递的传力配合方式,对比文件3则披露了采用形状配合来传力的技术手段,并给出了借鉴其公开内容的技术启示,并不需要对比文件3也给出过载保护的技术启示。2)在将对比文件3的突起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过载保护装置中时,为了达到其啮合联动运行和滑动运行两个工作状态,必然需要一个调节行程,该设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功能对其结构的常规设置,且对比文件1也已经具备了弹簧对传动轮进行调节的功能,在此基础上对调节行程进行相应设置,保证其原有功能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由包括电动机的传动装置来驱动,直流电机则属于对电机类型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本申请的调节驱动装置用于汽车的组件,传动装置包括直流电动机,传动轮构造成具有外齿部的齿轮;2)驱动面与摩擦面在联动运行中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驱动面具有带有沿轴向延伸的突起的轮廓,摩擦面具有对应于轮廓的配对轮廓,轮廓与配对轮廓在联动运行中相互啮合,配对轮廓在滑动运行中沿着轮廓滑动,传动轮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相应于传动轮的突起的高度。但是该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第【0037】段的记载,在原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摩擦面(3.1)与所述驱动面(2.1)相同地构造并且在联动运行中以相应于所述突起数量的角度错开地靠在所述驱动面(2.1)上”,删除原权利要求4,调整原权利要求8的表述方式,还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还提出以下意见:对比文件1中传动件3、4之间的力传递通过其间的摩擦片2实现,在其由联动运行变换为滑动运行时,发生的变化仅在于轴1所施加的传动力矩大于临界载荷(最大摩擦力)从而使得这些平坦的表面之间发生相对转动,并不会发生传动件的轴向运动,也不存在沿轴向的调节行程,在运行时碟形弹簧6也不存在弹簧行程。对比文件2并没有公开驱动盘13的驱动面和传动轮的摩擦面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利用它来实现过载保护功能并不是一种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2中由于承载构件13和第二套筒3之间没有如本申请所限定的啮合关系,所以如果承载构件的轴向调节距离相当于突起的高度,辊子20将会泄漏出来,这会破坏对比文件2本身的功能和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不会有动机用特征“所述调节行程相应于传动轮(3)的突起的高度”来改进对比文件2或者说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组合。本申请新加入的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摩擦面(3.1)”和“驱动面(2.1)”的构造方式和布置方式,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相同的构造方式能够使得其制造简单,而错开的布置方式能够满足形状配合并且相互啮合的要求,其中错开的角度与突起的数量相关联。
合议组继续审查,于2019年07月17日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调节驱动装置用于汽车的组件,传动装置包括直流电动机,传动轮构造成具有外齿部的齿轮;2)驱动面与传动面的配合方式不同,即驱动面与摩擦面在联动运行中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驱动面具有带有沿轴向延伸的突起的轮廓,摩擦面具有对应于轮廓的配对轮廓,轮廓与配对轮廓在联动运行中相互啮合,配对轮廓在滑动运行中沿着轮廓滑动,传动轮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相应于传动轮的突起的高度,并且摩擦面与驱动面相同地构造并且在联动运行中以相应于突起数量的角度错开地靠在所述驱动面上。但是该区别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019年11月01日,复审请求人提交了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的权利要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依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用于驱动所述传动装置的”、“从而将所述过载保护装置(10)集成到所述传动装置中”和“所述摩擦面(3.1)沿轴向位于所述外齿部(3.2)的轴向延伸范围之内”,并调整了权利要求1中部分特征的位置顺序。
复审请求人陈述如下意见:与对比文件1相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包括下述区别技术特征:a:“用于汽车的组件的调节驱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具有直流电动机”;b:“所述传动轮(3)构造成具有外齿部(3.2)的齿轮,从而将所述过载保护装置(10)集成到所述传动装置中,其中所述摩擦面(3.1)沿轴向位于所述外齿部(3.2)的轴向延伸范围之内”; c:“所述驱动面(2.1)和所述摩擦面(3.1)在联动运行中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其中所述驱动面(2.1)具有带有沿轴向(81)延伸的突起(221)的轮廓(22),并且所述摩擦面(3.1)具有对应于轮廓(22)的配对轮廓(33),其中在联动运行中所述轮廓(22)和配对轮廓(33)相互啮合,并且在滑动运行中配对轮廓(33)沿着轮廓(22)滑动,其中所述摩擦面(3.1)与所述驱动面(2.1)相同地构造并且在联动运行中以相应于所述突起数量的角度错开地靠在所述驱动面(2.1)上”; d:“所述传动轮(3)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l1)小于所述弹簧(5)的弹簧行程(l2)并且相应于传动轮(3)的突起的高度”。对比文件1中传动盘4与摩擦片2之间微观结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落入本申请的“轮廓”、“配对轮廓”以及相关的“轴向运动”的讨论范畴,其技术构思也与本申请特征d所限定的技术构思完全不同。区别特征b-d分别使得本申请具有尽可能小的位置需求或者说不需要额外的位置需求、能够调节过载保护装置的可传递的扭矩的大小、能够实现更精确且更灵活的调节以及低廉的成本。对比文件3涉及一种没有过载保护装置的农用播种机,既没有教导驱动盘54和从动构件62可以用于增加最大允许扭矩,也没有暗示联接装置50也可以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包括驱动盘54和从动构件62的驱动联接器50也不能满足过载保护的要求。也就是说,如果用对比文件3的联接装置的结构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摩擦盘2和传动件4,就不再具有过载保护功能。因此,对比文件3只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远离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传动件4与传动件3的接触表面构成了传动件4的一个轴向端面,突出于其外周结构的轴向延伸范围,而不是布置在传动件4的凹部中,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过载保护装置的尺寸相对较大。因而,本申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汽车的组件的调节驱动装置,所述调节驱动装置具有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具有用于驱动所述传动装置的直流电动机和过载保护装置(10),所述过载保护装置(10)包括沿轴向延伸的输出轴(1)、可旋转地围绕输出轴(1)布置的传动轮(3)以及围绕输出轴(1)不可相对旋转地布置的驱动盘(2),其中所述驱动盘(2)具有横向于输出轴(1)延伸的驱动面(2.1)并且传动轮(3)具有横向于输出轴(1)延伸的摩擦面(3.1),
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动轮(3)构造成具有外齿部(3.2)的齿轮,从而将所述过载保护装置(10)集成到所述传动装置中,其中所述摩擦面(3.1)沿轴向位于所述外齿部(3.2)的轴向延伸范围之内;
所述传动轮(3)在用扭矩进行加载时要么在联动运行中与驱动盘(2)共同旋转,要么在滑动运行中相对于驱动盘(2)旋转,其中所述驱动面(2.1)和所述摩擦面(3.1)在联动运行中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并且在滑动运行中相对旋转,其中所述驱动面(2.1)具有带有沿轴向(81)延伸的突起(221)的轮廓(22),并且所述摩擦面(3.1)具有对应于轮廓(22)的配对轮廓(33),其中在联动运行中所述轮廓(22)和配对轮廓(33)相互啮合,并且在滑动运行中配对轮廓(33)沿着轮廓(22)滑动,其中所述摩擦面(3.1)与所述驱动面(2.1)相同地构造并且在联动运行中以相应于所述突起数量的角度错开地靠在所述驱动面(2.1)上;
所述传动轮(3)弹性地借助于弹簧(5)的力朝驱动盘(2)进行挤压,其中所述传动轮(3)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l1)小于所述弹簧(5)的弹簧行程(l2)并且相应于传动轮(3)的突起的高度。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突起(221、331)沿着输出轴(1)的圆周方向(82)均匀分布地布置。
3.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轮廓(22)和配对轮廓(33)是波浪状的轮廓,尤其三角形、锯齿形或者正弦形的波浪状轮廓。
4.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弹簧(5)朝固定件(6)例如固定环进行支撑,该固定件沿轴向不可移动地布置在输出轴(1)上。
5.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对传动轮(3)进行硬化,或者在传动轮(3)和弹簧(5)之间设置摩擦盘(4)。
6.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在弹簧(5)和固定件(6)之间,或者在弹簧(5)和盘(4)之间,或者在盘(4)和传动轮(3)之间设置球轴承。
7.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输出轴(1)上在传动轮(3)的背离驱动盘(2)的一侧设置第一支承面(L1.2)并且在驱动盘(2)的背离传动轮(3)的一侧设置第二支承面(L1.1)。
8. 按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承面(L1.1)的直径等于第二支承面(L1.2)的直径。
9.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调节驱动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驱动装置是用于汽车的后盖板驱动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10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第1-4页、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一)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汽车组件的调节驱动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组件的调节驱动装置,并具体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4页第6行-第5页第4行及图1):所述调节驱动装置具有传动装置,所述传动装置具有过载保护装置和用于驱动该传动装置的电机8,所述过载保护装置具有沿轴向延伸的输出轴1,可旋转地围绕输出轴1布置的传动件4(即传动轮)以及围绕输出轴1不可相对旋转布置的传动件3(相当于驱动盘),传动件3具有横向于输出轴1延伸的驱动面,并且传动件4具有横向于输出轴1延伸的摩擦面,传动件4在用扭矩进行加载时要么在联动运行中与传动件3共同旋转,要么在滑动运行中相对传动件3旋转;传动件4和传动件3在联动运行中借助摩擦片2传力配合地相互连接,并在滑动运行中相对旋转,其中传动件4弹性地借助弹簧6的力朝传动件3进行挤压,可以调节弹簧6传递到传动件4和摩擦片2上的力矩,该力矩对应传动件3和4之间可传递的最大扭矩;并且,虽然没有明示,但是基于相互作用原理和作用关系,传动件4在由联动运行变为滑动运行过程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必然小于所述弹簧6的弹簧行程。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本申请的调节驱动装置用于汽车的组件,电动机为直流电动机,传动轮构造成具有外齿部的齿轮,从而将过载保护装置集成到传动装置中;2)驱动面与传动面的配合方式不同,即驱动面与摩擦面在联动运行中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驱动面具有带有沿轴向延伸的突起的轮廓,摩擦面具有对应于轮廓的配对轮廓,在联动运行中轮廓与配对轮廓相互啮合,在滑动运行中配对轮廓沿着轮廓滑动,传动轮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相应于传动轮的突起的高度,并且摩擦面与驱动面相同地构造并且在联动运行中以相应于突起数量的角度错开地靠在所述驱动面上;3)摩擦面沿轴向位于外齿部的轴向延伸范围之内。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实现更大扭矩传递以及尽可能小的位置需求的传力配合方式。
对于上述区别1),将上述调节驱动装置用于需要过载保护的汽车组件属于常规的应用,并且,将传动轮构造为具有外齿部的齿轮从而借助齿轮将过载保护装置与相邻配置的传动装置其余部件集成到一起也属于对传动结构的常规设置,选择直流电动机则是对电机类型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农业播种机,并具体披露了一种传动结构(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9-11段及图3-7):所述传动结构中,驱动件48包括驱动盘54,驱动盘54的驱动面56具有带有沿轴向延伸的突起58的轮廓,传动件62为传动盘的形式,传动盘62相应的摩擦面64具有对应于轮廓的配对轮廓,上述突起的轮廓的一侧具有轴向延伸的表面74,相对一侧具有斜面76,与之类似,配对轮廓的一侧具有轴向延伸的表面78,相对一侧具有斜面80,并且,摩擦面64与驱动面56相同地构造并且在联动运行中以相应于突起数量的角度错开地靠在所述驱动面56上。当驱动盘54沿箭头82方向转动时,驱动面56的轴向延伸表面74与摩擦面的轴向延伸表面78形成联动运行且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轮廓与配对轮廓在联动运行中相互啮合;可以沿着箭头82的方向手动旋转传动盘62以使其相对于驱动盘54进行调整,这使得上述斜面76、80相互啮合,而当传动盘62持续旋转,则会推动驱动盘54如图3所示向右滑动并压缩弹簧70,进而移动驱动盘54和传动盘62到轮廓和配对轮廓不再啮合的相对位置。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披露了在进行扭矩传递时,驱动件和传动件之间通过相应的轮廓和配对轮廓相互啮合而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进行联动,从而可靠地实现大扭矩传递,在不需要进行扭矩传递时,借助外力使得驱动件和传动件之间的轮廓和配对轮廓相对滑动从而二者沿轴向分开一定距离而脱离啮合;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在驱动件与被动件之间相互配合的驱动面和摩擦面上分别设置轮廓和对应的配对轮廓以借助轮廓和配对轮廓的相互啮合或断开在二者之间更加可靠地传递较大扭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教导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借助摩擦片2实现传力配合的方式设置为如对比文件3中借助轮廓与配对轮廓相互啮合的传力配合方式,并根据具体需求进行适应性调整,以达到同样的技术效果,即将对比文件1中的驱动面和摩擦面上分别设置带有沿轴向延伸的突起的轮廓和相应的配对轮廓,轮廓与配对轮廓在联动运行中相互啮合,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驱动面和摩擦面,配对轮廓在滑动运行中则沿着轮廓滑动,驱动面和摩擦面脱离连接,并且,摩擦面与驱动面相同地构造并且在联动运行中以相应于突起数量的角度错开地靠在驱动面上,由此传动件(即传动轮)在滑动运行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相应于传动件上设置的配对轮廓突起的高度,进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对于上述区别3),装置结构的小型化进而对于安放位置的小型化需求属于本领域普遍存在的常规需求,基于该常规需求,将传动轮的摩擦面沿轴向设置于其外齿部的轴向延伸范围之内,从而摩擦面位于传动轮轴向的内部而不需要占据额外的位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由此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10段及图3-7)公开:突起58沿着输出轴的圆周方向均匀分布布置,轮廓和配对轮廓是波浪状、三角形、锯齿形的轮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6行-第5页第4行及图1)公开:弹簧6朝固定件5进行支撑,固定件5为圆螺母,属于固定环,固定件5沿轴向不可移动地布置在输出轴1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6分别对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传动轮进行硬化,或在传动轮和弹簧之间设置摩擦盘,同时在弹簧和固定件之间,或弹簧和盘之间,或盘和传动轮之间设置球轴承,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8分别对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需要,容易想到将传动轮可旋转地支承在输出轴上,由此,输出轴上在传动轮的背离驱动盘的侧面上设置第一支承面,在驱动盘的背离传动轮的侧面上设置第二支承面,而使第一支承面的直径等于第二支承面的直径,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涉及调节驱动装置的具体应用。然而,将调节驱动装置是用于汽车的后盖板驱动装置是对其具体应用位置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的回应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以上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同。因为,首先,对于上述区别c和d,对比文件1中的弹簧将传动件朝向驱动件挤压而使二者结合并通过位于二者之间的摩擦片进行扭矩传递,在发生过载时,基于摩擦片通过其凹凸不平的表面产生摩擦力的作用原理,传动件必然将反抗弹簧的压力沿着轴向进行运动以便与驱动件和摩擦片脱离接触从而断开扭矩传递,这一点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毫无疑义的。因此,基于这一事实认定,对比文件1客观上一定存在传动件的轴向运动以及弹簧行程,也揭示了“传动件4在由联动运行变为滑动运行过程中沿轴向调节的调节行程必然小于所述弹簧6的弹簧行程”。故,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实质涉及一种过载保护装置,其中的驱动件和传动件借助摩擦力相互结合进行联动运行以在二者之间实现扭矩的传递,在发生过载时,传动件反抗弹簧的压力沿轴向远离驱动件从而脱离与之的结合,二者进行相对滑动运行进而断开扭矩的传递,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实质区别在于驱动件和传动件之间实现扭矩传递的结合以及断开结合的方式不同,由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可靠实现更大扭矩的传递和断开传递。其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一种通过配合轮廓实现更大扭矩传递以及通过配合轮廓断开这种扭矩传递的技术手段,即对比文件3明确给出了可通过配合轮廓相互啮合传递更大扭矩,且配合轮廓可以在持续外力作用下相对滑动脱离啮合从而中断扭矩传递的技术启示。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对比文件1的过载保护装置中摩擦传动方式传递扭矩不足的技术问题时,能够容易地意识到借助于对比文件3公开的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由于仅是借鉴共同涉及的传递扭矩的结构,这种技术借鉴并不因为对比文件3不涉及或不用于过载保护装置而存在任何技术障碍。再次,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上述教导下改进对比文件1时,尤其在对比文件3明确教导可以通过持续施加扭矩的变化而滑动脱开轮廓和配对轮廓之间的啮合从而断开扭矩传递的情况下,其能够基于过载保护实际的扭矩传递状态和技术需求,想到使轮廓与配对轮廓在联动运行中相互啮合,形状配合地相互连接驱动面和摩擦面,配对轮廓在滑动运行中则沿着轮廓滑动,驱动面和摩擦面脱离连接,以达到真正过载保护的目的,这属于生产实践中的常规技术能力。最后,对于上述区别b,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结构的小型化一直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常规技术需求,基于这一需求而将摩擦面设置在传动轮的轴向内部,从而缩小其尺寸,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将过载保护装置中的传动件具体设置为传动轮并借助传动轮的齿轮将该过载保护装置与相互配合的传动装置其余部件集成到一起,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设置,由此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预料之中的。
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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