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的薄玻璃-聚合物层压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强化的薄玻璃-聚合物层压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02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4350
优先权日:2012-08-31
申请(专利)号:201380052324.3
申请日:2013-08-27
复审请求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楠
合议组组长:王晓燕
参审员:陈秀娟
国际分类号:B32B17/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2324.3,名称为“强化的薄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康宁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8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8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4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其包括:
一种柔性玻璃基片,其厚度不大于约0.3mm;和
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表面的聚合物层,其热膨胀系数(CTE)至少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2倍或者其CTE至少比柔性玻璃基片的CTE大3ppm/℃,所述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随后当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时将所述聚合物层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表面,以及随后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速率进行受控地冷却,从而当所述聚合物层冷却时在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内引入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厚度的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其中,该聚合物层导致玻璃聚合物层压以包括弯曲的构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该柔性玻璃基片的压缩应力为至少约80MPa。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聚合物层的CTE至少约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10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粘合层,该粘合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柔性玻璃基片层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层,其中,该聚合物层位于第一柔性玻璃基片层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层之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聚合物层延伸超过第一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中至少一个的外部边缘以形成边缘保护特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柔性玻璃基片中引入压缩应力降低了由于弯曲的构造导致的柔性玻璃基片中的拉伸应力。
8. 一种形成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聚合物层加热到大于20℃的升高的温度来使所述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是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柔性玻璃基片的CTE 的2倍,或者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比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柔性玻璃基片的CTE大约3ppm/℃;
在升高的温度下,当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时,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和
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速率,在低于所述升高的温度下受控地冷却聚合物层,从而穿过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引入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
其中,该聚合物层导致玻璃聚合物层压以包括弯曲的构造。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该柔性玻璃基片的压缩应力为至少约80MPa。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聚合物层的CTE至少约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10倍。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将聚合物层加热到所述升高的温度时,使聚合物层相对于柔性玻璃基片膨胀。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柔性玻璃基片和聚合物层之间施加粘合层,该粘合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低于所述升高的温度下冷却所述聚合物层来弯曲柔性玻璃基片,同时穿过柔性玻璃基片的至少一部分厚度提供压缩应力。”
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US2012/0128952A1,公开日为2012年5月24日)公开了一种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限定了以特定的冷却速率进行受控地冷却,从而当所述聚合物层冷却时在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内引入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厚度的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限定了该聚合物层导致玻璃聚合物层压以包括弯曲的构造。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该权利要求限定了特定的冷却速率进行受控地冷却,从而当所述聚合物层冷却时在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内引入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厚度的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限定了该聚合物层导致玻璃聚合物层压以包括弯曲的构造。然而,上述区别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基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使用聚合物层强化的柔性玻璃基片,且要求保护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不对称,将单轴或双轴的弯曲引入柔性玻璃基片和聚合物层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两层玻璃-聚合物层压件,对比文件1没有认识到这一特征。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或提示当聚合物层冷却时,使用仅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后设定的粘合剂将所述聚合物层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同时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提供具有朝向聚合物层弯曲的热弯曲构造的柔性玻璃基片,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提示所需的优点。 并且具有在热弯曲的柔性玻璃基片内侧的拉伸应力比机械弯曲的柔性玻璃基片的小得多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3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其包括:
一种柔性玻璃基片,其具有第一表面,并且厚度不大于约0.3mm;和
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的聚合物层,该聚合物层是预定厚度的预成形片,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2倍或者其CTE至少比柔性玻璃基片的CTE大3ppm/℃,所述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随后使用仅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后设定的粘合剂将所述聚合物层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以及随后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速率进行受控地冷却,从而当所述聚合物层冷却时在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内引入在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厚度的第一表面处的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以及在与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处小于约40MPa的拉伸应力,其中,该柔性玻璃基片具有朝向该聚合物层弯曲的热弯曲构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该柔性玻璃基片的压缩应力为至少约80MPa。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聚合物层的CTE至少约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10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粘合层,该粘合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柔性玻璃基片层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层,其中,该聚合物层位于第一柔性玻璃基片层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层之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聚合物层延伸超过第一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中至少一个的外部边缘以形成边缘保护特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柔性玻璃基片中引入压缩应力降低了由于弯曲的构造导致的柔性玻璃基片中的拉伸应力。
8. 一种形成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聚合物层加热到大于20℃的升高的 温度来使所述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该柔性玻璃基片具有第一表面并且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是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2倍,或者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比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柔性玻璃基片的CTE大约3ppm/℃;
使用粘合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其中,所述粘合剂仅在所述聚合物层在升高的温度下热膨胀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上之后设定;和
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速率,在低于所述升高的温度下受控地冷却聚合物层,从而在穿过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第一表面处引入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以及在与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处小于约40MPa的拉伸应力,从而导致该柔性玻璃基片具有朝向该聚合物层弯曲的热弯曲构造。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该柔性玻璃基片的压缩应力为至少约80MPa。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聚合物层的CTE至少约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10倍。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将聚合物层加热到所述升高的温度时,使聚合物层相对于柔性玻璃基片膨胀。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柔性玻璃基片和聚合物层之间施加粘合层,该粘合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低于所述升高的温度下冷却所述聚合物层来弯曲柔性玻璃基片,同时穿过柔性玻璃基片的至少一部分厚度提供压缩应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撰写方式,没有排除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三层或更多层的情况,并且,在本申请权利要求5中也要求保护了由两层玻璃基片和一层聚合物层构成的三层结构,这与对比文件1是相同的;由于聚碳酸酯聚合物层具有比玻璃基片明显大的热膨胀系数,是否在加热聚碳酸酯聚合物层的同时对玻璃基片进行加热,在冷却时,由于聚碳酸酯聚合物层具有更大的热膨胀系数,都会导致由于聚碳酸酯聚合物层更大的收缩量形成的玻璃基片上的压缩应力,由此,本申请中仅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时将聚合物层与玻璃基片进行结合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否对玻璃基片进行加热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对于弯曲构造的玻璃基片,首先,将玻璃基片机械弯曲为弯曲构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掌握的技术常识,能够清楚的知道,由于聚合物与玻璃之间的热膨胀系数存在差异,所以在冷却过程中肯定会造成相应的内应力,聚碳酸酯具有比玻璃基片大的热膨胀系数,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在冷却时,会在玻璃基片产生压缩应力,这里的压缩应力指的是在玻璃处于平板状时在玻璃基片与聚碳酸酯接触一侧的应力,而当平板玻璃处于弯曲状态时,玻璃基片本身在弯曲处的两侧会出现压缩应力和拉伸应力,此时,叠加上由聚碳酸酯收缩形成的在玻璃基片与聚碳酸酯接触一侧的压缩应力,必然会导致在接触面本身处于拉伸状态的弯曲的玻璃基片的拉伸应力减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且,根据本申请附图6的记载,两条应力曲线是相互平行的,其斜率相同,拉伸应力减小的同时,压缩应力增加了,说明了机械弯曲的柔性玻璃基片中的应力是叠加了另一个应力,该应力就是在玻璃基片与聚碳酸酯接触一侧形成的应力,这与上述关于冷却后在玻璃基片与聚碳酸酯接触的一侧形成压缩应力的评述是一致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8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
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其包括:
一种柔性玻璃基片,其具有第一表面,并且厚度不大于约0.3mm;和
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的聚合物层,该聚合物层是预定厚度的预成形片,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2倍或者其CTE至少比柔性玻璃基片的CTE大3ppm/℃,所述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随后使用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时设定的粘合剂将所述聚合物层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以及随后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速率进行受控地冷却,从而当所述聚合物层冷却时在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内引入在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厚度的第一表面处的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其中,该柔性玻璃基片具有朝向该聚合物层弯曲的热弯曲构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该柔性玻璃基片的压缩应力为至少约80MPa。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聚合物层的CTE至少约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10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粘合层,该粘合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柔性玻璃基片层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层,其中,该聚合物层位于第一柔性玻璃基片层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层之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该聚合物层延伸超过第一和第二柔性玻璃基片中至少一个的外部边缘以形成边缘保护特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压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柔性玻璃基片中引入压缩应力降低了由于弯曲的构造导致的柔性玻璃基片中的拉伸应力。
8. 一种形成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聚合物层加热到大于20℃的升高的温度来使所述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该柔性玻璃基片 具有第一表面并且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是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2倍,或者该聚合物层的热膨胀系数(CTE)至少比柔性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的柔性玻璃基片的CTE大约3ppm/℃;
使用粘合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其中,所述粘合剂在所述聚合物层在升高的温度下热膨胀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上时设定;和
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速率,在低于所述升高的温度下受控地冷却聚合物层,从而在穿过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第一表面处引入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从而导致该柔性玻璃基片具有朝向该聚合物层弯曲的热弯曲构造。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厚度,该柔性玻璃基片的压缩应力为至少约80MPa。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聚合物层的CTE至少约为柔性玻璃基片的CTE的10倍。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将聚合物层加热到所述升高的温度时,使聚合物层相对于柔性玻璃基片膨胀。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在柔性玻璃基片和聚合物层之间施加粘合层,该粘合层将聚合物层层压到柔性玻璃基片。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低于所述升高的温度下冷却所述聚合物层来弯曲柔性玻璃基片,同时穿过柔性玻璃基片的至少一部分厚度提供压缩应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将权利要求1和8中的“在与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处小于约40MPa的拉伸应力”删去,将权利要求1中的“仅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后设定的粘合剂”修改为“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时设定的粘合剂”,将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粘合剂仅在所述聚合物层在升高的温度下热膨胀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上之后设定”修改为“所述粘合剂仅在所述聚合物层在升高的温度下热膨胀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上时设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8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申请热弯曲的层压件性能比机械弯曲性能更好,这样的弯曲不会不利地影响阻挡性,该弯曲可降低甚至消除预期在弯曲玻璃中的拉伸应力,强化层压件结构,具有优异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4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7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提交复审请求时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在与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处小于约40MPa的拉伸应力”。并且,将权利要求1中的“仅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之后设定的粘合剂”修改为“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时设定的粘合剂”,将权利要求8中的“所述粘合剂仅在所述聚合物层在升高的温度下热膨胀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上之后设定”修改为“所述粘合剂仅在所述聚合物层在升高的温度下热膨胀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上时设定”,对于上述修改后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第0157段中有记载。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经过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修改超范围的缺陷,因此,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也没有在其它现有技术的证据中给出技术启示,那么通常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其包括:玻璃膜,厚度不大于300微米,聚合物可以是聚碳酸酯,将透明聚合物膜层压入玻璃膜的方法无限制…可以使用热密封法将树脂层3压入玻璃膜2、4之间(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0017、0041、0044段)。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聚合物层压件结构,其包括:一种柔性玻璃基片,其厚度不大于约0.3mm;和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表面的聚合物层。由于对比文件1使用了聚碳酸酯作为中间聚合物层,聚碳酸酯的热膨胀系数为6×10-5/℃-7×10-5/℃,而对比文件1所用硅酸盐玻璃的热膨胀系数介于5.8-120×10-7/℃之间,即使选择玻璃热膨胀系数最大的情况,聚碳酸酯的热膨胀系数也为玻璃热膨胀系数的5倍,即公开了聚碳酸酯的热膨胀系数为玻璃热膨胀系数的2倍以上。在对比文件 1的背景技术部分还公开了在现有技术中包括了透明树脂材料与一层玻璃层层叠后形成叠层片的技术方案(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0004段)。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至少在于: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随后使用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时设定的粘合剂将所述聚合物层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冷却速率进行受控地冷却,从而当所述聚合物层冷却时在柔性玻璃基片之内引入在穿过所述柔性玻璃基片厚度的第一表面处的至少约30MPa的压缩应力,柔性玻璃基片具有朝向该聚合物层弯曲的热弯曲构造。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创造性判断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聚碳酸酯的热膨胀系数比玻璃基片的热膨胀系数大,而在热加工后必然存在冷却的步骤,冷却过程中聚碳酸酯的收缩量比玻璃基片大,必然会在玻璃基片中形成压缩应力,在此基础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玻璃基片中压缩应力大小范围的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调整冷却工艺以及聚合物种类,即可得到的该权利要求所述的冷却速率以及压缩应力值;而弯曲的层压件结构的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层压件形状的需要的常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层压件形状的需要的常规选择。
前置意见中认为,由于聚碳酸酯聚合物层具有更大的热膨胀系数,都会导致由于聚碳酸酯聚合物层更大的收缩量形成的玻璃基片上的压缩应力,由此,本申请中仅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时将聚合物层与玻璃基片进行结合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将玻璃基片机械弯曲为弯曲构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应力的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中仅在背景技术中描述了有过聚合物层与玻璃层两层叠层的方式,但对于发明内容公开的将聚合物层与玻璃层进行热密封的技术方案中,聚合物在中间,两侧层叠玻璃层,采取类似三明治的方式将聚合物层进行热密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热密封的成型方式就表明了在聚合物层上下均叠层有玻璃层进行密封,所形成的为平面结构。在此情况下,无任何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中所公开的热密封的层叠方式,去掉其中一层玻璃层,而采取其他层叠方式来形成聚合物层与玻璃层两层叠层的两层的技术方案。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更加难以想到当形成聚合物层与玻璃层两层叠层的两层结构的技术方案时,可将聚合物层相对于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热膨胀,随后使用在所述聚合物层热膨胀以将所述聚合物层粘结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时设定的粘合剂将所述聚合物层层压到所述柔性玻璃基片的第一表面,以小于或等于1-2℃/分钟的冷却速率进行受控地冷却,从而得到柔性玻璃基片具有朝向该聚合物层弯曲的热弯曲构造。上面所述的聚合物层与玻璃层的热膨胀情况的不同,聚合物层粘结到玻璃层的表面的粘结的方式及之后冷却的速度,在已有的现有技术中没有启示。更进一步,对于弯曲后的压缩应力、拉伸应力的改变,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预测或有动机进行预测。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合议组认为,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中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基于同样理由,权利要求8及其从属权利要求9-13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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