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玻璃池窑及玻璃熔制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玻璃池窑及玻璃熔制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86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576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74169.X
申请日:2016-06-22
复审请求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佟婧怡
合议组组长:曹旭
参审员:宋欢
国际分类号:C03B5/04、C03B5/23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74169.X,名称为“一种玻璃池窑及玻璃熔制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508652A,公开日为2014年1月15日)以及对比文件2(CN204490716U,公告日为2015年7月22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说明书附图;2017年9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池窑,包括熔化部,所述熔化部包括熔化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熔化池设有至少一个安装在大碹上的燃烧器,所述燃烧器具有用于提供气体燃料的气体燃料导管和用于提供氧气的氧气导管,所述气体燃料导管上具有气体燃料流量计和气体燃料控制阀,所述氧气导管上具有氧气流量计和氧气控制阀,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所述氧气流量计和所述氧气控制阀均与控制单元相连接;
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中央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导管和所述氧气导管构成同心结构,所述气体燃料导管为所述同心结构的内导管,所述氧气导管为所述同心结构的外导管;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两侧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为0~5度;
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用于将检测到的气体燃料流量发送至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氧气流量计,用于检测到的氧气流量发送至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从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接收气体燃料流量,从所述氧气流量计接收氧气流量,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并向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发送相应的控制信号;
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用于收到控制信号后根据所述控制信号进行阀门的控制;
所述氧气控制阀,用于收到控制信号后根据所述控制信号进行阀门的控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池窑,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包括: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大于预设比值范围时,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的控制信号或者针对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的控制信号;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小于预设比值范围 时,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的控制信号或者针对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的控制信号;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位于预设比值范围内时,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保持的控制信号。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池窑,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设比值范围为1:3~1:2。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池窑,其特征在于,
所述熔化池顺玻璃熔流方向划分为:作为生料区的第一区、作为泡沫区的第二区、作为澄清区的第三区;大碹上对应于所述第一区上方的位置上至少设置有一所述燃烧器;大碹上对应于所述第二区上方的位置上至少设置有一所述燃烧器;大碹上对应于所述第三区上方的位置上至少设置有一所述燃烧器。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池窑,其特征在于,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使所述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之间的差值小于气体燃料流速或氧气流速的1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池窑,其特征在于,
所述燃烧器的喷射角度与所述玻璃池窑的两侧胸墙的角度为0~14度,与所述玻璃池窑的前脸墙和后脸墙的角度为0度。
7. 使用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玻璃池窑进行玻璃熔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熔化池上设有至少一个安装在大碹上的燃烧器;在大碹的中央位置处安装气体燃料导管和所述氧气导管构成同心结构的燃烧器,在大碹的两侧位置处安装气体燃料导管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为0~5度的燃烧器;
在每个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导管上设置气体燃料流量计和气体燃料控制阀,在每个燃烧器的氧气导管上设置氧气流量计和氧气控制阀;设置与每个燃烧器的气体燃料流量计、气体燃料控制阀、氧气流量计和氧气控制阀均相 连接的控制单元;
通过控制单元从燃烧器的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接收气体燃料流量,从所述氧气流量计接收氧气流量,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针对此燃烧器的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并相应的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
8. 使用权利要求7所述的进行玻璃熔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针对此燃烧器的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并相应的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包括: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大于预设比值范围时,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或者控制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小于预设比值范围时,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或者控制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位于预设比值范围内时,保持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所述预设比值范围为1:3~1:2。
9. 使用权利要求7所述的进行玻璃熔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使所述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之间的差值小于气体燃料流速或氧气流速的10%。”
申请人巨石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7中的“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两侧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为0-5度”修改为“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两侧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为大于0度且小于等于5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中央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导管和所述氧气导管构成同心结构,所述气体燃料导管为所述同心结构的内导管,所述氧气导管为所述同心结构的外导管;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两侧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为大于0度且小于等于5度”,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2任何之一公开,尤其对于大碹两侧设置的燃烧器,其气体燃料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存在夹角,现有技术中都是采用同心轴结构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均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并不存在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9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引入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电弧炉短流程炼钢设备与技术》,刘会林等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756页(下称“证据1”),《硅酸盐工业热工过程设备 上册》,第二版,孙晋涛等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年10月,第120页(下称“证据2”)。并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分别公开了在大碹中央以及大碹两侧设置燃烧器的技术方案,为增大火焰中末端与玻璃配合料和玻璃液的接触面积以及使火焰布设更加均匀而同时在大碹中央以及大碹两侧设置燃烧器是容易想到的。同时,由证据1、证据2可知对于燃烧器来说,在气体燃料导管和氧气导管之前设置一定的角度是技术人员为增强气体混合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与本申请存在区别特征,基于这些区别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且技术效果也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影响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用于本申请创造性的评述。另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部分区别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公开了同心结构的燃烧器,同时基于证据2可知,同心结构的燃烧器也为本领域常见燃烧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具有同心结构的燃烧器。另外,本申请并未提供试验数据证明,通过采用其所述的燃烧器设置方式在提高玻璃液面的热接受效果上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能够预期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方式为:将从属权利要求2、3、5、6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对后续权利要求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玻璃池窑,包括熔化部,所述熔化部包括熔化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熔化池设有至少一个安装在大碹上的燃烧器,所述燃烧器具有用于提供气体燃料的气体燃料导管和用于提供氧气的氧气导管,所述气体燃料导管上具有气体燃料流量计和气体燃料控制阀,所述氧气导管上具有氧气流量计和氧气控制阀,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所述氧气流量计和所述氧气控制阀均与控制单元相连接;
所述燃烧器的喷射角度与所述玻璃池窑的两侧胸墙的角度为0~14度,与所述玻璃池窑的前脸墙和后脸墙的角度为0度;
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中央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导管和所述氧气导管构成同心结构,所述气体燃料导管为所述同心结构的内导管,所述氧气导管为所述同心结构的外导管;所述熔化池内安装在大碹的两侧位置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为大于0度且小于等于5度;
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用于将检测到的气体燃料流量发送至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氧气流量计,用于检测到的氧气流量发送至所述控制单元;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从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接收气体燃料流量,从所述氧气流量计接收氧气流量,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并向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发送相应的控制信号;
所述控制单元,用于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包括: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大于预设比值范围时,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的控制信号或者针对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的控制信号;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小于预设比值范围时,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的控制信号或者针对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的控制信号;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位于预设比值范围内时,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保持的控制信号;所述预设比值范围为1:3~1:2;
所述控制单元,还用于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使所述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之间的差值小于气体燃料流速或氧气流速的10%;
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用于收到控制信号后根据所述控制信号进行阀门的控制;
所述氧气控制阀,用于收到控制信号后根据所述控制信号进行阀门的控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池窑,其特征在于,
所述熔化池顺玻璃熔流方向划分为:作为生料区的第一区、作为泡沫区的第二区、作为澄清区的第三区;大碹上对应于所述第一区上方的位置上至少设置有一所述燃烧器;大碹上对应于所述第二区上方的位置上至少设置有一所述燃烧器;大碹上对应于所述第三区上方的位置上至少设置有一所述燃烧器。
3. 使用权利要求1求所述的玻璃池窑进行玻璃熔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熔化池上设有至少一个安装在大碹上的燃烧器;在大碹的中央位置处安装气体燃料导管和所述氧气导管构成同心结构的燃烧器,在大碹的两侧位置处安装气体燃料导管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为大于0度且小于等于5度的燃烧器;
在每个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导管上设置气体燃料流量计和气体燃料控制阀,在每个燃烧器的氧气导管上设置氧气流量计和氧气控制阀;设置与每个燃烧器的气体燃料流量计、气体燃料控制阀、氧气流量计和氧气控制阀均相连接的控制单元;
通过控制单元从燃烧器的所述气体燃料流量计接收气体燃料流量,从所述氧气流量计接收氧气流量,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针对此燃烧器的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并相应的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
4. 使用权利要求3所述的进行玻璃熔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针对此燃烧器的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并相应的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或所述氧气控制阀包括: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大于预设比值范围时,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或者控制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小于预设比值范围时,控制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增大或者控制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减小;判断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的比值位于预设比值范围内时,保持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阀门开度;所述预设比值范围为1:3~1:2。
5. 使用权利要求3所述的进行玻璃熔制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方法还包括:根据所述气体燃料流量和所述氧气流量确定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确定针对所述气体燃料控制阀和所述氧气控制阀的控制信号使所述气体燃料流速和氧气流速之间的差值小于气体燃料流速或氧气流速的10%。”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燃烧器的喷射角度与玻璃池窑的两侧胸墙的角度为0-14度,通过该设置方式以及限定气体燃料流量和氧气流量的预设比值范围,并辅以实时监测控制染料流速和氧气流速之间的差值比例,能够使燃烧器的热量输出稳定同时提高热利用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未就如何提高热利用率提供相应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其公开的内容,并未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1-9页)和说明书附图图1-3。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玻璃池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池窑结构,包括形成玻璃液的熔化池,熔化池上部有大碹、两侧胸墙、前脸墙、后脸墙以及烟道;熔化池顺玻璃熔流方向划分为:生料区、泡沫区、澄清区;熔化池设有至少一个燃烧器,安装在大碹或胸墙上,燃烧器的火焰朝向玻璃配合料的喷射角度,与两侧胸墙夹角是0-80°,与前脸墙或后脸墙夹角0°(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0段,附图1-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燃烧器的具体结构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对控制单元的控制方式进行具体限定;②权利要求1燃烧器安装在大碹的中央位置以及大碹的两侧位置,且安装在大碹两侧的燃烧器的气体燃料和所述氧气导管之间的夹角大于0度且小于等于5度,燃烧器的火焰朝向玻璃配合料的喷射角度,与两侧胸墙夹角是0-14°,与前脸墙和后脸墙夹角0°。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起到的技术作用在于改善对燃烧条件的控制,提高燃烧器的燃烧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玻璃熔窑的燃烧器5,包含燃气管道13和氧气管道10均依次通过流量计12、电动阀 11、止回阀9、球阀8和金属软管7与所述燃烧器5相连接。所述电动阀11与玻璃熔窑熔化部的控制器相连接,根据燃气与氧气的流量信息控制电动阀11,以调整流量及氧燃比,确保燃烧器的正常工作(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附图2)。对比文件2公开的燃烧器在氧气管和气体燃料管以同心圆状分布,其上分别设置有流量计和控制阀,以及控制单元,其技术作用与本申请相应部件相同,技术效果相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所述的燃烧器应用于对比文件1。所述的设置燃料和氧气预设比例及控制范围,通过流量测量反馈控制器,调整阀门以改变流量从而控制燃料和氧气比例的控制方式是对比文件2所述结构的燃烧器的基本控制原理,以所述的燃烧器结构想到该控制原理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燃烧过程中为了燃料的充分燃烧和环境保护的原因,一般设置过量的氧气。具体的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经验和玻璃种类通过有限的试验可以调整的。对比文件2公开的燃烧器采用套管结构,所以燃气流和氧气流的方向一致,所以两股气流的流速接近适于气流的混合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涉及安装在大碹中央位置的燃烧器(附图3)以及两侧位置的燃烧器(附图4),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增大火焰中末端与玻璃配合料和玻璃液的接触面积以及使火焰布设更加均匀而同时在大碹中央以及大碹两侧设置燃烧器是容易想到的。而为促进燃料气与氧气的混合,而在气体燃料导管和氧气导管之间设置夹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证据1和证据2),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预期达到的技术效果,通过有限的试验确定出较为合适的燃料供应管和氧气供应管之间的角度。对比文件1公开燃烧器的火焰朝向玻璃配合料的喷射角度,与两侧胸墙夹角是0-80°,与前脸墙或后脸墙夹角0°,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4也公开了与燃烧器的喷射角度与所述玻璃池窑的两侧胸墙呈一定角度的技术方案,具体的角度数值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熔化池的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熔化池顺玻璃熔流方向划分为:生料区、泡沫区、澄清区对应权利要求所述的三个区,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也公开了每个区域设置至少一个燃烧器。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玻璃熔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玻璃池窑结构,包括形成玻璃液的熔化池,熔化池上部有大碹、两侧胸墙、前脸墙、后脸墙以及烟道;熔化池顺玻璃熔流方向划分为:生料区、泡沫区、澄清区;熔化池设有至少一个燃烧器,安装在大碹或胸墙上,燃烧器的火焰朝向玻璃配合料的喷射角度,与两侧胸墙夹角是0-80°,与前脸墙或后脸墙夹角0°(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0段,附图1-7)。对比文件1间接公开了所述池窑的常规使用方法。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燃烧器各部件功能以及操作方式,②权利要求1所述玻璃池窑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玻璃熔窑的燃烧器5,包含燃气管道13和氧气管道10均依次通过流量计12、电动阀 11、止回阀9、球阀8和金属软管7与所述燃烧器5相连接。所述电动阀11与玻璃熔窑熔化部的控制器相连接,根据燃气与氧气的流量信息控制电动阀11,以调整流量及氧燃比,确保燃烧器的正常工作(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附图2)。对比文件2公开的燃烧器在氧气管和气体燃料管上分别设置有流量计和控制阀,以及控制单元,所述的燃烧器的操作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而易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控制单元的工作原理和具体的燃料和氧气预设比例数值。所述的设置燃料和氧气预设比例及控制范围,通过流量测量反馈控制器,调整阀门以改变流量从而控制燃料和氧气比例的控制方式是对比文件2所述结构的燃烧器的基本控制原理,以所述的燃烧器结构想到该控制原理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燃烧过程中为了燃料的充分燃烧和环境保护的原因,一般设置过量的氧气。具体的数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经验和玻璃种类通过实验可以调整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通过控制单元对燃料气体流和氧气流之间气流速度的差值作出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的燃烧器采用套管结构,所以燃气流和氧气流的方向一致,两股气流的流速接近适于气流的混合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关于燃烧器喷射角度与胸墙的角度,其为0°时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燃烧器喷射角度与胸墙具有夹角的技术方案,而提高燃烧器利用率和稳定度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通过有限的试验,例如正交试验,以获得适合的燃烧器喷射角度与胸墙角度。
对比文件2提供了一种控制流液洞温度,防止流液洞堵塞的方法,但其在燃烧器设置时明确指出,控制系统对燃气和氧气的流量以及氧燃比进行控制,从而有效控制燃烧器功率,可见通过其所述的燃烧器控制方法目的仍然在于控制燃烧器的功率,基于该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控制器对燃烧器进行公知以提高燃烧器的利用率。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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