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铅合金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铅合金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78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595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90051.6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家电网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虹
合议组组长:周珑
参审员:刘化然
国际分类号:C22C11/00,C22C1/02,C22F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90051.6,发明名称为“一种新型铅合金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铝含量对铅力学性能的影响》,刘振林等,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第6卷第2期,37-41页,2015年4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新型铅合金,包括金属Pb和强化组份,其特征在于,所述强化组份包括A1、Bi、Sn、Sb、Li、Ca、Cu或Ba,按质量百分比计,所述Pb元素的含量为99.95%;
所述强化组份Al的含量为0.05%,96h腐蚀后,纯铅的质量损失是所述Al强化Pb的铅合金质量损失的2.2倍;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合金的冶炼;
(2)合金的浇铸;
(3)冷变形金属的再结晶;
所述步骤(2)在保护气氛中水冷;
所述步骤(1)在真空感应炉中进行;
所述步骤(3)中,再结晶温度为-40℃~-1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铅合金直径为10mm,最大力1.4kN;抗拉强度17.87MPa;断后伸长率为73.72%;端面收缩率100%和弹性模量13776MPa”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8年9月11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强化组分为Bi、Sn、Sb、Li、Ca、Cu或Ba的技术方案)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强化组分为Al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时假设复审请求人将“强化组分为Bi、Sn、Sb、Li、Ca、Cu或Ba的技术方案”中有关性能参数的技术特征删除,则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强化组分为Al的技术方案,“96h腐蚀后,纯铅的质量损失是所述Al强化Pb的铅合金质量损失的2.2倍”、“最大力1.4KN”、“抗拉强度17.87MPa”、“弹性模量13776MPa”是对铅合金性能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性能由合金的组成及制备方法决定,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铅合金的组成,且制备方法相同,上述性能限定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铅合金与权利要求1的铅合金区分开。对于强化组分为Bi、Sn、Sb、Li、Ca、Cu或Ba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记载“对于二元铅合金的研究证明,固溶强化率ds/dc(s为强度,c为浓度,mol%)按下列顺序增加:铝、铊、铋(Bi)、锡(Sn)、镉、锑(Sb)、锂(Li)、砷、钙(Ca)、铜(Cu)及钡(Ba)”,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Bi、Sn、Sb、Li、Ca、Cu或Ba可为铅合金的强化组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Bi、Sn、Sb、Li、Ca、Cu或Ba作为铅合金的强化组分进行添加。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取得了以下优异效果:添加0.05%的Al后,拉伸性能方面铅合金的抗拉强度提高了31%,而断后伸长率并无明显变化;冲击韧性得到了改善;合金耐久性得到改善,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5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1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
如果修改后的内容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对于权利要求1强化组分为Bi、Sn、Sb、Li、Ca、Cu或Ba的技术方案,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性能限定“96h腐蚀后,纯铅的质量损失是所述Al强化Pb的铅合金质量损失的2.2倍”、“最大力1.4KN、抗拉强度17.87MPa、断后伸长率为73.72%、断面收缩率100%、弹性模量13776MPa”是针对Pb-0.05Al合金,对于Pb-强化组分(Bi、Sn、Sb、Li、Ca、Cu或Ba)合金,原始申请文件并未记载其合金性能,因此,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既没有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也不能由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合金的性能由组成及制备方法决定,在合金组成及制备方法相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合金的性能参数限定,不能将要求保护的合金与现有技术的合金区分开,则推定两合金相同。
对于权利要求1强化组分为Al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新型铅合金,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铅合金,并具体披露了以下内容:考虑到合金添加的工艺性和成本问题,本文优先选择Al作为铅基合金强化的首选元素(参见第38页左栏第25-26行)。Pb-Al二元合金成分设计,Pb-0.05Al,其中,Pb为99.95wt%,Al为0.05wt%(参见表1编号2#)。为了防止冶炼过程中合金元素的高温氧化和避免铅高温下挥发污染环境,合金的冶炼在真空感应炉内进行,冶炼后的合金在氩气保护下浇铸成10kg的铸锭,为了防止Al的重力偏析以及沿晶界偏析,在浇铸过程中使用水对模具进行加速冷却(公开了在保护气氛中水冷的步骤),加快液态合金的凝固,将铸锭在室温下锻造成Φ17mm的棒材(即冷变形)(正文第38页右栏第2-7行)。铅合金Pb-0.05Al试样直径为10mm(参见表2中Pb-0.05Al试样),抗拉强度17.9MPa(参见表2中Pb-0.05Al试样),断后伸长率73.7%(参见图3,39页左栏第2段-右栏第1段),断面收缩率100%(参见表2中Pb-0.05Al试样)。由于铅合金的回复温度约为-130~-100℃,再结晶温度-40~-10℃,室温下Pb-Al合金处于再结晶的状态(参见对比文件1正文第40页左栏倒数第7-9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合金的冶炼-合金的浇铸-冷变形金属的再结晶步骤。
“96h腐蚀后,纯铅的质量损失是所述Al强化Pb的铅合金质量损失的2.2倍”、“最大力1.4/KN”、“抗拉强度17.87/MPa”、“弹性模量13776/MPa”是对铅合金性能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性能由合金的组成及制备方法决定,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铅合金的组成,且制备方法相同时,上述性能限定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铅合金与权利要求1的铅合金区分开。因此,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组成为Pb-0.05%Al的铅合金,同时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铅合金制备方法。
其次,对于Pb-0.05%Al铅合金拉伸性能,本申请记载了直径10mm的Pb-0.05%Al铅合金,其抗拉强度17.87MPa,抗拉强度提高了31%,断后伸长率73.72%,断面收缩率100%;对比文件1公开直径10mm 的Pb-0.05%Al铅合金,其抗拉强度17.9MPa(参见第38页表2),抗拉强度提高了31%(参见第38页左栏最后1段),断后伸长率73.7%(参见第38页表2),断面收缩率100%(参见第38页表2),考虑实验的测量误差,对比文件1公开的铅合金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拉伸性能和断后伸长率。
再次,对于Pb-0.05%Al铅合金冲击韧性,本申请公开Pb-0.05Al铅合金的冲击功:20℃时为19.5J,-20℃时为20.2J,-40℃时为20.2J。对比文件1公开Pb-0.05Al铅合金的冲击韧性:21℃时为19.5J,-20℃时为20.2J,-40℃时为20.2J(参见第39页表3)。考虑实验的测量误差,对比文件1公开的铅合金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冲击韧性。
最后,对于合金耐久性,对比文件1没有对铅合金进行腐蚀试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合金性能由合金的组成及制备方法决定,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铅合金的组成,且制备方法相同,仅通过上述耐腐蚀试验所得到的性能参数限定不能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铅合金与权利要求1的铅合金区分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新颖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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