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在触摸屏上控制鼠标的控制方法以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触摸屏上控制鼠标的控制方法以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41
决定日:2020-01-17
委内编号:1F2763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2124.9
申请日:2014-06-09
复审请求人:杨红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哲
合议组组长:王艳
参审员:肖光庭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6F3/03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2124.9,名称为“一种在触摸屏上控制鼠标的控制方法以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杨红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676844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273680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接收控制鼠标移动的指令信息,根据所述指令信息确定鼠标移动的位移信息;(2)其中,所述控制鼠标移动的动作包括如下操作: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所述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的步骤包括如下任一步骤中的一个:至少一个手指保持接触所述触摸屏不动,所述其余手指进行移动;或者-至少两个手指保持接触所述触摸屏不动,所述其余手指进行移动;其中,所述触摸屏控制装置识别多个手指的触碰源的操作包括如下动作:所述一个或多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移动操作,利用一个或多个手指所发出的触碰信号进行相应的触碰源识别操作。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触碰信号进行触碰源识别以及使用者会使用多指同时操作按压按键以及移动光标,其中一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则处于移动光标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容易想到使用多指触摸来操作鼠标指针,其中一个或多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屏不动,剩余的手指进行移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接收控制鼠标移动的指令信息,根据所述指令信息确定鼠标移动的位移信息。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或5的从属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2所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6-8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在触摸屏上控制鼠标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触摸屏进入移动命令状态后,包括如下步骤:
a.接收控制鼠标移动的指令信息;
b.确定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
c.根据所述指令信息确定鼠标移动的位移信息;
d.根据所述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以及所述位移信息显示鼠标当前位置;
其中,所述控制鼠标移动的动作包括如下操作: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所述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的步骤包括如下任一步骤中的一个:
-至少一个手指保持接触所述触摸屏不动,所述其余手指进行移动;或者
-至少两个手指保持接触所述触摸屏不动,所述其余手指进行移动;
其中,所述触摸屏控制装置识别一个或多个手指的触碰源的操作包括如下动作:
所述一个或多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移动操作,利用一个或多个手指所发出的触碰信号进行相应的触碰源识别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包括如下步骤:
c1.根据所述手指移动的距离计算鼠标位移信息,其中,所述指令信息中包括手指移动的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c1包括如下步骤:
c11.获取所述指令信息中包含的所述手指移动的距离;
c12.将所述手指移动的距离乘以第一系数作为所述鼠标位移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鼠标位移信息中包括所述鼠标移动的方向信息以及所述鼠标移动的距离信息。
5. 一种在触摸屏中控制鼠标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装置在所述触摸屏进入移动命令状态后执行特定鼠标移动操作,所述控制装置包括:
第一接收装置,其用于接收控制鼠标移动的指令信息;
第一确定装置,其用于确定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
第二确定装置,其用于根据所述指令信息确定鼠标移动的位移信息;
第一处理装置,其用于根据所述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以及所述位移信息显示鼠标当前位置。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鼠标移动的动作包括如下操作: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或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满足如下条件中的任一种确定所述触摸屏进入所述移动命令状态:
-至少一个手指接触所述触摸屏后在第一阈值时间内没有移动;
-至少两个手指同时接触所述触摸屏。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控制方法或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控制装置或者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方法或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触摸屏进入所述移动命令状态后,所述鼠标的形状改变为特定形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主要解决了两指在触碰触控板时的手指分辨以及准备定位,对比文件2所指的多指都是两个手指的情况,并未涉及两个以上手指的处理情况,因此,对比文件2中示出的仅仅是两个手指(或同一手的两个手指,或不同手的两个手指)的技术方案。而本申请除了示出了上述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两指的情况,还公开了一种多指移动的情况,即可以是食指、中指不动,无名指移动,也可以是食指不动,中指、无名指移动,亦或者是一个手掌中五个手指或动或不动,本申请提供了一种真正意义上多指的操作模式,可以使人更舒适、正确的控制鼠标移动,因此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指操作移动光标,其中一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则处于移动光标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设置触摸的类型的技术问题时,除了容易想到通过单指触摸触摸屏来控制鼠标指针之外,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容易想到使用多指触摸来操作鼠标指针,其中一个或多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屏不动,剩余的手指进行移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设置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两指控制,对比文件2并未披露多指的情况下如何分辨手指以及确定位移,对比文件2示出的仅仅是两个手指(或同一手的两个手指,或不同手的两个手指)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一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屏不动,其余多指进行移动的方式控制光标移动,或采用两个手指接触触摸屏不动,其余多指进行移动的方式来控制光标移动的启示。本申请解决了对比文件2两指触摸的情况下,其他手指保持悬空状态而造成肌腱炎或其他手类疾病的问题,或其他手指的误操作问题,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2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修改文本。 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5,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获得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676844A,公开日为2010年03月24日;
对比文件2:CN 102736806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触摸屏上控制鼠标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输入信息的处理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至第9页第3段,第11页第3段至第13页第1段、附图1-3,12-13):用户可以通过移动手指来移动虚拟鼠标的指针,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取触摸信息。当用户通过手指触所述摸触摸屏时,获取触摸信息,该触摸信息可以指示手指的触摸情况,包括触摸次数、持续时间等。根据触摸信息确定触摸点位置。判断触摸点位置是否处于所述虚拟触摸板窗口中,若是,则在显示器上的预定位置出现用于指示目标位置的位置标识,该位置标识可以由各种图形标识,一般采用指针形状的标识,为了描述方便,下文实施例统一以指针作为位置标识。根据触摸信息,对指针所在位置对应的控件执行相应操作。具体操作包括:移动:用户需要移动触摸屏上的指针,进行控件的选择,当用户进行此操作时,触摸屏所获取的触摸信息将指示:触摸点持续时间超过预设门限并在所述虚拟触摸板窗口中移动(相当于在触摸屏进入移动命令状态后,接收控制鼠标移动的信息)。于是,定时记录触摸点的位置,计算该位置相对所述基准位置的偏移量,并根据所述比例关系确定触摸屏中“指针”的偏移量(该偏移量可以由方向和距离表示),按照该偏移量确定目标位置,将该指针移动至该目标位置,并由显示器显示移动结果。
如图3所示,在执行“移动”操作时,定时记录触摸点的位置,假设第一次记录时,触摸点位置为(x1,y1),第二次记录时,触摸点位置为(x2,y2),则位置偏移量为(x2-x1,y2-y1) (相当于确定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如果在第一次记录的时候,指针在触摸屏上的位置为(x’1、y’1),则在第二次记录时,指针所在位置(目标位置)与(x’1、y’1)相比,在x’轴方向和y’轴方 向上的偏移量分别为i*(x2-x1)和i* (y2-y1),i为比例系数(相当于确定鼠标移动的位移信息),也就是说目标位置为[x’1 i* (x2-x1),y’1 i* (y2-y1)](相当于根据所述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以及所述位移信息显示鼠标当前位置)。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控制鼠标的移动并确定位移信息的方式是通过指令信息。(2)控制鼠标移动的动作包括如下操作: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所述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的步骤包括如下任一步骤中的一个:至少一个手指保持接触所述触摸屏不动,所述其余手指进行移动;或者至少两个手指保持接触所述触摸屏不动,所述其余手指进行移动;其中,所述触摸屏控制装置识别多个手指的触碰源的操作包括如下动作:所述一个或多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移动操作,利用一个或多个手指所发出的触碰信号进行相应的触碰源识别操作。
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鼠标的位移信息以及手指如何进行触摸操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其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使用指令信息完成鼠标控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每一台计算机均有自己特定的指令系统,程序就是一系列按一定顺序执行的指令,计算机本身是一个指令的集合,完成的所有控制操作都是通过指令加以实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得知鼠标的控制也可通过指令加以实现,通过触摸操作来执行对象的单击选择或移动,通常是通过触摸操作调用相关指令从而执行控制目标对象的操作,通过触摸移动操作来调用相关指令从而确定鼠标指针移动的偏移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标移动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本发明可应用于笔记本电脑(Notebook)上的操作板(Click-Pad)的设计,由于操作板为隐藏式按键,使用者会使用多指同时操作按压按键以及移动光标(cursor),其中一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则处于移动光标的状态(相当于公开了两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操作,其中至少一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屏不动,另一个手指进行移动。同时对比文件2的使用者利用一个手指移动光标,必然对该手指发出的触摸信号作了识别,相当于所述触摸屏控制装置识别一个手指的触碰源的操作包括:一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移动操作,利用一个手指所发出的触碰信号进行相应的触碰源识别操作)。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两指操作移动光标,其中一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则处于移动光标的状态,且在本领域中,多个手指在触控板上移动以控制屏幕上光标的移动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装置不动,另外一指进行移动以控制光标移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手指摆放方面的需要容易想到采用一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屏不动,其余多个手指进行移动的方式来控制光标移动。
对于特征“至少两个手指保持接触所述触摸屏不动,所述其余手指进行移动”,对比文件2只公开了单指接触触摸板不动进行定位,另外一指移动光标的操作方式,然而多指接触触摸板不动进行定位这是触摸控制领域常见的定位操作方式,以及多指移动以控制光标移动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光标移动控制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个手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处于移动光的状态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手指摆放方面的需要容易想到可以使用两指或多指接触触摸屏不动,其余手指进行移动以控制光标移动。
而对于特征“多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移动操作,利用多个手指所发出的触碰信号进行相应的触碰源识别操作”,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者利用一个手指移动光标,必然对该手指发出的触摸信号作了识别,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一个手指在触摸装置上进行移动操作,利用一个手指所发出的触碰信号进行相应的触碰源识别操作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而当多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移动操作时,利用多个手指所发出的触碰信号进行相应的触碰源识别操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5段至第9页第2段、附图3):根据触摸信息,对指针所在位置对应的控件执行相应操作。在执行“移动”操作时,定时记录触摸点的位置,假设第一次记录时,触摸点位置为(x1,y1),第二次记录时,触摸点位置为(x2,y2),则位置偏移量为(x2-x1,y2-y1) (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获取手指移动的距离),如果在第一次记录的时候,指针在触摸屏上的位置为(x’1、y’1),则在第二次记录时,指针所在位置(目标位置)与(x’1、y’1)相比,在x’轴方向和y’轴方 向上的偏移量分别为i* (x2-x1)和i* (y2-y1),i为比例系数(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根据手指移动的距离计算鼠标位移信息,其中包括手指移动的距离;以及相当于权利要求3的将所述手指移动的距离乘以第一系数作为所述鼠标位移信息),也就是说目标位置为[x’1 i* (x2-x1),y’1 i* (y2-y1)](i* (x2-x1)和i* (y2-y1)为指针在x’轴方向和y’轴方向上的偏移量相当于权利要求4的所述鼠标位移信息中包括所述鼠标移动的方向信息以及所述鼠标移动的距离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在触摸屏上控制鼠标的控制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触摸屏输入信息的处理装置(相当于一种在触摸屏中控制鼠标的控制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段至第9页第3段, 第11页第3段至第13页第1段、附图1-3,12-13):用户可以通过移动手指来移动虚拟鼠标的指针,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获取触摸信息。当用户通过手指触所述摸触摸屏时,获取触摸信息,该触摸信息可以指示手指的触摸情况,包括触摸次数、持续时间等。根据触摸信息确定触摸点位置。判断触摸点位置是否处于所述虚拟触摸板窗口中,若是,则在显示器上的预定位置出现用于指示目标位置的位置标识,该位置标识可以由各种图形标识,一般采用指针形状的标识,为了描述方便,下文实施例统一以指针作为位置标识。根据触摸信息,对指针所在位置对应的控件执行相应操作。具体操作包括:移动:用户需要移动触摸屏上的指针,进行控件的选择,当用户进行此操作时,触摸屏所获取的触摸信息将指示:触摸点持续时间超过预设门限并在所述虚拟触摸板窗口中移动(相当于控制装置在触摸屏进入移动命令状态后执行特定鼠标移动操作,第一接收装置用于接收控制鼠标移动的信息)。于是,定时记录触摸点的位置,计算该位置相对所述基准位置的偏移量,并根据所述比例关系确定触摸屏中“指针”的偏移量(该偏移量可以由方向和距离表示),按照该偏移量确定目标位置,将该指针移动至该目标位置,并由显示器显示移动结果。
如图3所示,在执行“移动”操作时,定时记录触摸点的位置,假设第一次记录时,触摸点位置为(x1,y1),第二次记录时,触摸点位置为(x2,y2),则位置偏移量为(x2-x1,y2-y1) (相当于第一确定装置用于确定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如果在第一次记录的时候,指针在触摸屏上的位置为(x’1、y’1),则在第二次记录时,指针所在位置(目标位置)与(x’1、y’1)相比,在x’轴方向和y’轴方 向上的偏移量分别为i*(x2-x1)和i* (y2-y1),i为比例系数(相当于第二确定装置用于确定鼠标移动的位移信息),也就是说目标位置为[x’1 i* (x2-x1),y’1 i* (y2-y1)](相当于第一处理装置用于根据所述当前触摸屏被触摸的位置以及所述位移信息显示鼠标当前位置)。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控制鼠标的移动并确定位移信息的方式是通过指令信息。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确定鼠标的位移信息。
然而上述区别仅在于本申请是使用指令信息完成鼠标控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每一台计算机均有自己特定的指令系统,程序就是一系列按一定顺序执行的指令,计算机本身是一个指令的集合,完成的所有控制操作都是通过指令加以实现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可以得知鼠标的控制也可通过指令加以实现,通过触摸操作来执行对象的单击选择或移动,通常是通过触摸操作调用相关指令从而执行控制目标对象的操作,通过触摸移动操作来调用相关指令从而确定鼠标指针移动的偏移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控制鼠标移动的动作包括如下操作:至少两个手指在所述触摸屏上进行操作”,该权利要求进一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手指如何进行触摸操作。
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标移动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本发明可应用于笔记本电脑(Notebook)上的操作板(Click-Pad)的设计,由于操作板为隐 藏式按键,使用者会使用多指同时操作按压按键以及移动光标(cursor),其中一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则处于移动光标的状态(相当于公开了两个手指在触摸屏上进行操作)。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两指操作移动光标,其中一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则处于移动光标的状态,且在本领域中,多个手指在触控板上移动和点击以控制屏幕上光标移动和选择操作等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个手指在触摸装置上进行操作以控制光标移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手指摆放方面的需要容易想到采用至少两指即两个手指或多指在触摸屏上进行操作以控制光标移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4或5-6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5-30行)公开了:根据触摸信息,对指针所在位置对应的控件执行相应操作。具体操作包括:移动:用户需要移动触摸屏上的指针,进行控件的选择,当用户进行此操作时,触摸屏所获取的触摸信息将指示:触摸点持续时间超过预设门限(相当于至少一个手指接触触摸屏后在第一阈值时间内没有移动时,确定触摸屏进入移动命令状态)并在所述虚拟触摸板窗口中移动。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至少一个手指接触触摸屏后在第一阈值时间内没有移动时,则确定触摸屏进入移动命令状态。而且,双指同时接触触摸屏时则确认触摸屏进入移动命令状态,确定可以执行移动操作,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设计需要而进行设置的确认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7的任一项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1-2行)公开了:位置标识可以由各种图形标识,一般采用指针形状的标识,为了描述方便,下文实施例统一以指针作为位置标识。而在鼠标指针移动时,为了突出其移动效果,将鼠标指针改变为其他特定形状,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设计需要而进行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指操作移动光标,其中一指静止于按键区,另外一指则处于移动光标的状态,因此对比文件2同样存在使用两指进行操作移动时,其余手指按照人的使用习惯,会保持悬空状态从而可能造成肌腱炎或其他手类疾病的问题,或将其余手指放置在“触碰区域”以外的位置而造成误操作的问题,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需要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而为解决上述问题,在本领域中,使多个手指在触控板上移动(从而不会悬空或放置在触碰区域以外的位置)以控制屏幕上光标的移动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操作方式。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装置不动,另外一指进行移动以控制光标移动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手指摆放方面的需要容易想到采用一个手指保持接触触摸屏不动,其余多个手指进行移动的方式来控制光标移动。此外,本申请的多指操作移动光标相对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指操作移动光标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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