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457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6713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10638.9
申请日:2016-07-03
复审请求人:石家庄华杰木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玉青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李鹏
国际分类号:B27N3/10(2006.01);B27N3/18(2006.01);B27N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在对比文件的启示下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得到,并用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10638.9,名称为“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石家庄华杰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03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5368118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5397875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该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为对称结构,其特征是:其制备方法包括下述步骤:
a、将长度20-60cm、宽度4-5cm、厚度10-12mm,含水率为8%左右的木条拼接为芯板;将芯板表面上疤节、洞眼、缝隙、凹陷以腻子填充抹平,腻子干燥后砂光芯板;砂光后检测,如发现有未砂光到的地方,再以腻子填补,腻子干燥后再次砂光芯板;所述腻子是由脲醛树脂、滑石粉、白面、木粉按照质量比11-13:5-7:3-5:1混合而成;
b、将1.8-2.2mm厚的拼接单板与芯板涂覆胶粘剂组坯热压成初坯,单板纤维方向与芯板长度方向垂直,热压压力14-16Mpa、温度110℃-120℃,时间6-8min;然后检查初坯,如未有破损或单板离缝直接对初坯进行定厚砂光,如有破损或单板离缝,以腻子填补,待腻子干燥后对初坯进行定厚砂光;
c、将0.6mm厚的整张单板与初坯涂覆胶粘剂组坯热压成中坯,热压压力14-18Mpa、温度110℃-120℃,时间3-5min;然后检查中坯,如未有破损或单板离缝直接对中坯进行定厚砂光,如有破损或单板离缝,以腻子填补,待腻子干燥后对中坯进行浮动砂光;
d、将装饰胶膜纸与中坯组坯热压得到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热压压力14-18Mpa、温度110℃-120℃,时间4-5min。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腻子是由脲醛树脂、滑石粉、白面、100~150目木粉按照质量比12:6:4:1混合而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木条材质为杨木、桦木、松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为一种高温固化腻子;(2)本申请为三步热压,与对比文件1的方式不同;(3)对比文件1只进行一次腻子填补和砂光,本申请在砂光后,具有再次填补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木用修补腻子,与本申请中的腻子作用相同;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比如常温、中温或高温等不同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腻子组分中的树脂类型,以热固性树脂、木粉、滑石粉、白面为组分制作形成的腻子用于修补木制品,且可经受温度较高,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在人造板材加工领域,冷压、热压都是常见的压制方式,在热压前进行冷压,可以提高对板材进行预成型,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工艺步骤的选择。(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木材表面刮腻填补过程中,采用腻子填补芯板表面孔洞并抹平,然后干燥砂光,避免了填补腻子的地方因腻子干缩量大而产生厚度不足出现的凹陷缺陷;砂光后再次对芯板进行检测,能够及时发现因为砂光导致少量腻子脱落而出现的新的凹陷,然后再次填补腻子并砂光,基本消除凹陷;对初坯和中坯进行检测,若有破损或缝隙,及时填补腻子,都是本领域为使板材表面达到良好的平整度、外观质量,提高刮腻质量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木条的具体参数,初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组坯方式,中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热压时间,装饰胶膜纸组坯时采用热压及其工艺参数;(2)腻子的具体配比,以及每次刮腻、砂光的具体方法。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木条具体参数、初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组坯方式、中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热压时间、装饰胶膜纸组坯时采用热压及其工艺参数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根据生产中的实际需要,可以进行针对性选择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板材缺陷以腻子填补,干燥后砂光,如还存在质量问题,再次重复上述步骤,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腻子的具体配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滑石粉、石膏粉、木粉、脲醛树脂作为木材腻子,且各成分的大致配比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腻子中石膏粉和白面的替换不是常规的选择;(2)腻子各成分及配比不是公知常识;(3)本申请中腻子的组成与配比是和本申请的制备方法相吻合的高温固化腻子。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以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21段(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作为审查基础。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经查,对比文件1(CN105397875A,公开日2016年03月16日)公开了一种生态板的加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24段):该加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将等宽等厚的木方条(即木条)上胶拼接成芯板,在芯板表面刮腻、砂光;b、将中板与芯板涂覆胶粘剂组坯冷压,修整表面,制成基板,然后热压成初坯,热压压力为10-14 Mpa(与本申请的“14-16Mpa”具有相同的端点值)、热压温度为120-140℃(与本申请的“110℃-120℃”具有相同的端点值),时间8-10min(与本申请“6-8min”具有相同的端点值);对热压后的初坯表面进行刮腻、砂光(其必然包括了检查初坯的步骤);c、将科技木与初坯涂覆胶粘剂组坯热压成中坯,热压压力为10-14 Mpa(与本申请的“14-18Mpa”具有相同的端点值)、热压温度为120-140℃(与本申请的“110℃-120℃”具有相同的端点值),时间8-10min;然后对中板板面进行修整并砂光(其必然包括了检查初坯的步骤);d、将三聚氰胺浸渍纸(即装饰胶膜纸)与中板组坯在常温下冷压得到生态板(通过上述步骤可以看出该生态板为对称结构),常温、压力为4-6 Mpa、时间5-6小时。
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细木工板基材生态板的制备方法。其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木条的具体参数,初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组坯方式,中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热压时间,装饰胶膜纸组坯时采用热压及其工艺参数;(2)腻子的具体配比,以及每次刮腻、砂光的具体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木条的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采用木条进行芯板拼接,根据板材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尺寸大小,以及常规含水率的木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初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组坯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使用中板进行组坯,根据产品的需要及节约木材的考虑,选择一定厚度的拼接单板,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垂直组坯也是本领域的常见组坯方式;对于中坯单板的具体选取及热压时间,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将科技木和初坯进行组坯热压,根据产品的需要,选择一定厚度的单板,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具体的热压参数也是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整的;对于装饰胶膜纸组坯时采用热压及其工艺参数,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将三聚氰胺浸渍纸组坯后冷压,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冷压、热压均属本领域的常见压合工艺,冷压生产效率较低,但耗能也较少,热压效率高,但耗能也大,且两者对板材厚度、热压对象、胶黏剂的要求均有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生产实际选择合适的压合工艺及配套的工艺参数,同样达到保证板材质量的效果。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对芯板刮腻、砂光,对基板刮腻、砂光,对贴合科技木后修整、砂光,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对于每次压合后,根据需要进行修整、刮腻、砂光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板材缺陷以腻子填补,干燥后砂光,如还存在质量问题,再次重复上述步骤,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腻子的具体配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滑石粉、石膏粉、木粉、脲醛树脂作为木材腻子,且各成分的大致配比以及根据需要进行相应调整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胶合板实用生产技术》,王柏川主编,沈阳出版社,2011年8月,第160页),而石膏粉和白面均是利用其良好的遮盖力、吸附性,从而作为常见的腻子填料,两者各有优劣,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板材实际需要相应选择,具体的配比则是根据生产中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及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腻子的组分做出的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公知腻子配方的技术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板材的实际需要以及生产中的实际情况相应选择腻子各成分的具体配比,且该配比也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对木条的材质做出的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杨木、桦木、松木都属于板材制造的常规木材,根据实际的加工需求,选择杨木、桦木、松木制作木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板材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1)腻子中石膏粉和白面的替换不是常规的选择;(2)腻子各成分及配比不是公知常识;(3)本申请中腻子的组成与配比是和本申请的制备方法相吻合的高温固化腻子。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腻子用于对板材的小孔洞、小裂缝等进行修补,通常由滑石粉、石膏粉、树脂调合而成,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胶合板实用生产技术》,王柏川主编,沈阳出版社,2011年8月,第160页),且该书籍第160页还给出了腻子可以为滑石粉、石膏粉、木粉、脲醛树脂组成,权利要求1则使用白面替换了石膏粉,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白面属于常用的填充材料,其具有成本低等优点,但是由于其作为一种有机物,同样具有不易保存等缺点,而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使用现代化化工材料来对其进行替换,这些化工原料相应的具备质量稳定、效果好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作为腻子的填充材料时,均是利用这些物质所具备的良好遮盖力、吸附性等,虽然石膏粉属于无机物,白面属于有机物,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公知技术的基础上,有动机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相应的选择;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举证的要求,《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4.10.2.2规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引用的公知常识提出异议,审查员应当能够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合议组已从公知常识关于腻子的相关知识出发,就石膏粉和白面的区别以及可以相互替换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说理,已尽到了说明理由的规定义务;其次,《胶合板实用生产技术》第160页明确提及腻子胶料的多少是根据腻子的黏稠度来确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板材的实际情况,合理的选择腻子各组分的比例,以满足生产的需求,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腻子改变了常规腻子组分,达到了质变的效果,申请文件中并未有任何相关描述以证明该说法,因此合议组不予采纳;最后,本领域公知具有以滑石粉、石膏粉、木粉、脲醛树脂为组分组成的腻子,从而其同样也可以适用于高温固化条件,至于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腻子不但避免了腻子在热压中的变异,以及使得产品迅速定形等优点,申请文件中同样并未有任何相关描述以证明该说法,因此合议组也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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