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能突增攻击力又能减震的羽毛球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既能突增攻击力又能减震的羽毛球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511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276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398797.9
申请日:2017-05-31
复审请求人:邬惠林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柴国荣
国际分类号:A63B49/02,A63B49/08,A63B60/54,A63B102/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398797.9,名称为“既能突增攻击力又能减震的羽毛球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邬惠林,申请日为2017年5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7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5796422U,公告日为2016年12月14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本,即申请日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0001]-[001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既能突增攻击力又能减震的羽毛球拍,由拍框、拍杆和拍柄组成,其特征是:拍杆的中空预先放置一定分量的金属粉末。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既能突增攻击力又能减震的羽毛球拍,其特征是:拍杆的中空里预先放置充满拍杆中空3厘米至15厘米长度分量的钨粉。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既能突增攻击力又能减震的羽毛球拍,其特征是:拍杆底部放置一个能堵住金属粉末的塞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一个特例是填充管固定在拍杆中,然后填充料在填充管里移动,来改变球拍的重心。但是,对比文件1的填充管额外增加了拍子的重量,影响了拍子的性能,同时填充料运动距离也因此而减少,减弱了突增攻击力。而本申请是直接在拍杆的中空里预先放置一定分量的金属粉末,当挥拍击球时,金属粉末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这个特例,没有额外增加了拍子的重量,不影响拍子的性能,同时金属粉末运动距离没有减少,没有减弱突增攻击力。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 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指出: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段和第[0028]段公开的内容可知,使用对比文件1的羽毛球拍时,当挥拍击球时,金属粉末能够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这与本申请相同。至于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管额外增加了拍子的重量,影响了拍子的性能,同时填充料运动距离也减少,减弱了突增攻击力,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排除具有填充管的情况,即便排除了这种具有填充管的情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控制球拍的整体质量,如选择轻质材料制作填充管或者将填充管与拍杆结合在一起从而取消填充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即原始申请文本,具体为申请日2017年5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0001]-[0010]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实质上公开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既能突增攻击力又能减震的羽毛球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平衡点可自动调整的羽毛球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5]、[0026]、[0028]段及附图1-4):该羽毛球拍包括拍头10(即拍框)、拍杆20、拍柄30和平衡点调节机构;所述平衡点调整机构包括填充管40和填充料41;填充管40固定于拍杆20内,且填充管40的顶面与拍头10的底壁接触,其底面与拍柄30连接;填充料41设置于填充管40内,填充料41能够在填充管40内上下移动。填充料41可以设置为固体填充料或液体填充料。具体地,所述固体填充料可以包括金属颗粒物(即金属粉末)。优选填充管40的外径等于拍杆20的内径;或者,可以在填充管40的外壁和拍杆20的内壁之间设置粘性物,例如胶水。当球员在击球状态时,球拍的拍头10从上至下快速挥动,做扣杀动作,填充管40内的填充料41随球拍的挥动,迅速流动到填充管40的顶部,使得球拍重心偏移原来的平衡点,球拍新平衡点靠近拍头10。头重的球拍由于拍头10惯性大,击打的球更有力量,可有效提升进攻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羽毛球球拍内的金属颗粒物具有减震作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仅仅是文字表达上略有差别,技术方案的实质上是相同的,且均属于羽毛球拍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选用钨粉作为增加重量的金属粉末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至于填充料的具体填充长度分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能够做出的合理调整。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3]段及附图2):填充管40固定于拍杆20内,且填充管40的顶面与拍头10的底壁接触,其底面与拍柄30连接;再结合附图2可知,在填充管40的底部与拍柄的底部具有封闭填充料41的挡板类物体。塞子是一种封闭密闭空间的常规部件,选用塞子来堵住填充物以避免其泄露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概括如下:
对比文件1的填充料不是直接在拍杆里上下移动,而是限制在填充管内上下移动。对比文件1的一个特例是填充管固定在拍杆中,填充料在填充管里移动,此时,填充料的活动空间有限,突增攻击效果差,同时固定填充管也额外增加制作工艺和成本。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料不是粉末,当挥拍击球时,将产生震荡,极大影响手感。而本申请是直接在拍杆的中空里预先放置一定分量的金属粉末,当挥拍击球时,金属粉末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这个特例,没有额外增加了拍子的重量,同时金属粉末运动距离没有减少,没有减弱突增攻击力,本申请在增加突增攻击力的同时不产生震荡,不影响手感,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6]段已经公开了:优选填充管40的外径等于拍杆20的内径;或者,可以在填充管40的外壁和拍杆20的内壁之间设置粘性物,例如胶水。此时,拍杆20和填充管40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拍杆的中空。而且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羽毛球拍时,当球员在击球状态时,球拍的拍头10从上至下快速挥动,做扣杀动作,填充管40内的填充料41随球拍的挥动,迅速流动到填充管40的顶部,使得球拍重心偏移原来的平衡点,球拍新平衡点靠近拍头10;头重的球拍由于拍头10惯性大,击打的球更有力量,可有效提升进攻效率(参见说明书第[0028]段)。可见,使用对比文件1的羽毛球拍,当挥拍击球时,填充料41金属颗粒物能够从拍杆低部突然滑至拍杆顶端,突增攻击力,这与本申请相同,而且对比文件1羽毛球拍拍杆的填充料41为固体的可迅速流动的金属颗粒物时,其就是金属粉末。对于对比文件1中的填充料的活动空间有限,突增攻击效果差,同时固定填充管也额外增加制作工艺和成本的问题,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并没有排除具有填充管的情况,即便排除了这种具有填充管的情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控制球拍的整体质量,如选择轻质材料制作填充管或者将填充管与拍杆结合在一起从而取消填充管是本领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由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羽毛球拍拍杆里均设置了可滑动的金属填充物,故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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