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25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5215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5864.X
申请日:2016-03-18
复审请求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丹
合议组组长:孙思
参审员:张磊
国际分类号:C09D163/00,C09D163/04,C09D5/08,C09D5/24,C09D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5864.X,名称为“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及其制备方法” 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信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聚苯胺与石墨烯在防腐涂料中的应用”,王耀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Ⅰ辑,2013年第02期,B018-21,第30-31页,公开日:2013年2月15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给出了公知常识证据(“海洋涂料与涂装技术”,刘登良,第9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3月;“化工百科全书(第16卷)”,《化工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等,第53页,化学工业出版社,1997年12月;“非线性光学研究前沿”,陈险峰等,第41页,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新材料”,冯瑞华等,第51页,科学普及出版社,2015年6月)。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
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2017年11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其特征在于:由主漆和固化剂混合均匀组成,所述主漆由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组成:
环氧树脂 18-25重量份
稀释剂 10-15重量份
助剂 0.2-3重量份
石墨烯 0.1-2重量份
颜料 10-15重量份
填料 35-45重量份
触变剂 0.5-5重量份;
所述固化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组成:
胺类树脂 75-85重量份
稀释剂 5-15重量份
助剂 3-8重量份;
所述石墨烯片层直径为5~30微米,层数≤10层,氧含量15%~33%;
所述稀释剂为甲苯、二甲苯、丁醇、乙醇、醋酸乙酯、醋酸丁酯、甲基乙基酮、环已酮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助剂为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附着力促进剂、催干剂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触变剂为有机膨润土、气相二氧化硅、氢化蓖麻油或聚酰胺蜡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填料为滑石粉、硅微粉、玻璃鳞片、纳米碳酸钙、沉淀硫酸钡、绢云母或高岭土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胺类树脂为曼尼期碱类固化剂、腰果酚改性胺类固化剂、脂肪族多元胺类固化剂、脂肪胺加成物类固化剂、酰氨基胺类固化剂、氨基聚酰胺树脂固化剂、脂环胺类固化剂、芳香胺类固化剂、芳脂胺类固化剂或酮亚胺类固化剂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为双酚A环氧树脂、双酚F环氧树脂、溴化环氧树脂、酚醛环氧树脂、脂肪族环氧树脂或诺伏勒克环氧树脂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3. 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主漆的制备:将环氧树脂18~25重量份、稀释剂10~15重量份、助剂0.2~3重量份依次加入缸中高速搅拌均匀,边搅拌边加入石墨烯0.1~2重量份、颜料10~15重量份、填料35~45重量份、触变剂0.5~5重量份,经高速搅拌均匀后,再用研磨机研磨,细度≤50μm,再用过滤网过滤后得到主漆;
(2)固化剂的制备:将胺类树脂75~85重量份、稀释剂5~15重量份和助剂3~8重量份依次加入缸中,低速分散30min,温度控制≤50℃,再用过滤网过滤后得到固化剂;
(3)主漆和固化剂混合施工形成涂料层:先将上两步骤得到的主漆和固化剂按比例调配搅拌均匀,再加入稀释剂调整施工粘度,经普通空气喷涂设备或无气喷涂设备雾化到施工表面,经化学反应交联制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共3项)。其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如下:将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3中石墨烯含量由“0.1-2重量份”修改为“2重量份”。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其特征在于:由主漆和固化剂混合均匀组成,所述主漆由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组成:
环氧树脂 18-25重量份
稀释剂 10-15重量份
助剂 0.2-3重量份
石墨烯 2重量份
颜料 10-15重量份
填料 35-45重量份
触变剂 0.5-5重量份;
所述固化剂由以下重量份的各原料组成:
胺类树脂 75-85重量份
稀释剂 5-15重量份
助剂 3-8重量份;
所述石墨烯片层直径为5~30微米,层数≤10层,氧含量15%~33%;
所述稀释剂为甲苯、二甲苯、丁醇、乙醇、醋酸乙酯、醋酸丁酯、甲基乙基酮、环已酮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助剂为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附着力促进剂、催干剂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触变剂为有机膨润土、气相二氧化硅、氢化蓖麻油或聚酰胺蜡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填料为滑石粉、硅微粉、玻璃鳞片、纳米碳酸钙、沉淀硫酸钡、绢云母或高岭土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所述胺类树脂为曼尼期碱类固化剂、腰果酚改性胺类固化剂、脂肪族多元胺类固化剂、脂肪胺加成物类固化剂、酰氨基胺类固化剂、氨基聚酰胺树脂固化剂、脂环胺类固化剂、芳香胺类固化剂、芳脂胺类固化剂或酮亚胺类固化剂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环氧树脂为双酚A环氧树脂、双酚F环氧树脂、溴化环氧树脂、酚醛环氧树脂、脂肪族环氧树脂或诺伏勒克环氧树脂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以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
3. 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主漆的制备:将环氧树脂18~25重量份、稀释剂10~15重量份、助剂0.2~3重量份依次加入缸中高速搅拌均匀,边搅拌边加入石墨烯2重量份、颜料10~15重量份、填料35~45重量份、触变剂0.5~5重量份,经高速搅拌均匀后,再用研磨机研磨,细度≤50μm,再用过滤网过滤后得到主漆;
(2)固化剂的制备:将胺类树脂75~85重量份、稀释剂5~15重量份和助剂3~8重量份依次加入缸中,低速分散30min,温度控制≤50℃,再用过滤网过滤后得到固化剂;
(3)主漆和固化剂混合施工形成涂料层:先将上两步骤得到的主漆和固化剂按比例调配搅拌均匀,再加入稀释剂调整施工粘度,经普通空气喷涂设备或无气喷涂设备雾化到施工表面,经化学反应交联制得。”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具有相同的防腐效果的前提下,如何降低涂层的厚度。对比文件1中添加石墨烯是为了改善传统防腐涂料存在孔洞和缺陷,提高涂料的防腐性能,并没有公开任何关于降低涂层的厚度之后依旧能够保证其相同的防腐效果。
2)对比文件1给出的石墨烯含量为1%的涂层防腐效果最好,而本申请修改后的石墨烯添加量为8%-11.1%。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对于石墨烯的尺寸、片层结构的层数、石墨烯表面的氧含量如何进行调整,在什么基数上进行调整。
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使用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也没有给出添加上述添加剂的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
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聚苯胺与石墨烯在防腐涂料中的应用”,王耀文,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工程科技Ⅰ辑,2013年第02期,B018-21,第30-31页,公开日为2013年2月15日;
以及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证据1:“涂料实用生产技术与配方”,穆锐主编,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第156-158、163-164页,2002年4月;
证据2:“海洋涂料与涂装技术”,刘登良主编,第94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年3月;
证据3:“石墨烯基复合材料的制备与性能研究”,蒋保江著,第27-29页,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5月;
证据4:“晶态纳米碳基材料的制备与电容储能应用”,孙立等著,国防工业出版社,第59-60页,2015年12月;
证据5:“新材料”,冯瑞华等著,第51页,科学普及出版社,2015年6月。
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防腐涂料,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主漆中还含有颜料、填料和触变剂并具体限定了其种类,固化剂组分中还含有稀释剂和助剂并具体限定了其种类,主漆中稀释剂、助剂、固化剂中胺类树脂的种类存在区别,各组分的含量有所不同,得到的涂料为高固体份涂料;2)具体限定了石墨烯的片层直径、层数和氧含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一种具有相似技术效果的环氧防腐涂料。
针对区别特征1),颜料、填料、触变剂均为本领域常规的涂料组分(参见证据1),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主漆中添加上述组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主漆中含有稀释剂和助剂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固化剂中同样添加稀释剂和助剂对固化剂性质进行调整;在对比文件1和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经验选择适宜类型的稀释剂、填料、触变剂及胺类树脂;而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附着力促进剂、催干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助剂种类,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上述物质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作为助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通过调整颜料、填料和稀释剂的用量以调整涂料中固体份的含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方法(参见证据2);
胺类树脂用于与环氧树脂交联固化,因而根据环氧树脂的环氧当量与胺类树脂的活泼氢当量确定胺类树脂的使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各组分含量的调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有限的实验确定的。
针对区别特征2),对石墨烯片层直径、层数和氧含量的限定均是在本领域石墨烯通常性质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参见证据3、4),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限定的环氧树脂的种类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参见证据1)。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环氧防腐涂料的组分及含量存在区别;2)权利要求3具体限定了主漆和固化剂单独制备后再混合施工形成涂料层,具体限定了各步骤中各组分的混合顺序、混合条件以及研磨和过滤条件,并具体限定了采用喷涂形成涂料层;
针对区别特征1)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针对区别特征2),将主漆和固化剂组分分别调制后,再混合施工形成涂层,在主漆料配制过程中高速混合搅拌、使用研磨机研磨分散、使用过滤网过滤,以及对涂料的细度和混合温度的调整属于本领域常规方法(参见证据1),在此基础上调整涂料制备条件和参数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综上,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书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掺入石墨烯的防腐涂料起到相同的防腐蚀保护作用所需的涂层较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5),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涂料中加入石墨烯所带来的效果;
2)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一中石墨烯含量可为0.1重量份,双酚A环氧树脂8重量份,经计算可知石墨烯含量为1.2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1%含量数值非常接近;同时,石墨烯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涂料中各原料组成的变化以及实现最佳的技术效果可以通过有限试验确定的;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限定了石墨烯的含量为2重量份,换算后其含量为8-11.1%,但是没有证据表明石墨烯含量的调整给本申请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石墨烯片层直径、层数和氧含量的限定均是在本领域石墨烯通常性质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参见证据3);
3)根据生产过程中泡沫产生情况、实际应用中对流平效果的需求、实际施工的基材种类来确定是否添加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8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高固体份涂料是指固体份在65-85%的涂料,厚度一般要求在450微米以上,而对比文件1的石墨烯防腐涂料并不属于高固体份涂料范畴,并不存在高固体涂料存在的如何在较薄涂层厚度下达到长效防腐的技术问题,进而也不存在如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公知常识证据2并没有给出通过调整颜料、填料和稀释剂的用量来解决高固体份防腐涂料存在问题的启示。
2)公知常识证据1虽然公开了基料、颜料、填料、溶剂、增塑剂、催干剂、增稠剂和触变剂是防腐涂料常规添加的物质,但并未给出任何上述物质如何复配以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何种添加剂能够使高固体份涂料在较低涂层厚度下保持长久的防腐蚀性能的技术问题,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显而易见的想到的应是不添加上述添加剂。而本申请通过控制上述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量,并与其它涂料组分发生协同作用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并非显而易见。
公知常识证据3仅是公开了石墨烯片的尺寸达到5-10μm大小是可以实现的,公知常识证据4仅是公开了氧含量越低,石墨烯导电性能越好,证据3和4均未给出如何解决石墨烯在高固体份防腐涂料的分散稳定性问题的启示,现有技术也并没有公开通过限定石墨烯的尺寸、层数和氧含量来实现所述目的;而本申请则通过控制石墨烯的尺寸、层数和氧含量的同时通过对其他各组分的种类和用量的添加及各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协同达到所述效果。
3)本申请与传统环氧防腐蚀涂料相比较,作为钢结构防腐时,涂层厚度240微米即可达到320微米的防腐效果,作为耐介质涂层时,涂层厚度320微米就可达到450微米的涂层效果,因而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替换页(共2页共3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5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页(第1-3项),申请日2016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页(第1-24段)。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①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防腐涂料,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30-31页第4.2.2节):称取还原氧化石墨法制备的石墨烯0.12 g,溶于有机溶剂甲苯和正丁醇(稀释剂的下位概念)中(各10mL),超声2 h。同时将12 g环氧树脂溶于甲苯和正丁醇(稀释剂的下位概念)中(各5 mL),搅拌溶解。超声完毕后,将两者进行混合,剧烈搅拌 15min,搅拌过程中加入促进剂吡啶(助剂的下位概念)。搅拌完成后(得到的溶液相当于主漆)加入固化剂 T-31(胺类树脂的下位概念),并剧烈搅拌 5min使固化剂与溶液混合均匀(该步骤相当于主漆和固化剂混合均匀),将涂料放入真空烘箱抽真空 15min(去除涂料中的气泡),然后在一定粘度时将涂料均匀涂敷在马口铁上。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区别在于:
1)权利要求1的主漆中还含有颜料、填料和触变剂并具体限定了其种类,固化剂组分中还含有稀释剂和助剂并具体限定了其种类,主漆中稀释剂、助剂、固化剂中胺类树脂的种类存在区别,各组分的含量有所不同,得到的涂料为高固体份涂料;
2)具体限定了石墨烯的片层直径、层数和氧含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得到一种具有相似技术效果的环氧防腐涂料。
针对区别特征1),证据1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157页第3-4段)“防腐涂料与其他涂料类似,亦由基料、颜料、填料、溶剂、增塑剂、增稠剂、催干剂等组成。……颜料是不溶于基料的微细粉末状物质,可分为着色颜料、防锈颜料及体质颜料三大类……体质颜料(填料),主要是影响涂料的流动性(黏度),涂膜的机械性能,附着力和耐腐蚀性能,通常可采用重晶石粉(天然硫酸钡矿粉)、沉淀硫酸钡,瓷土(天然水合硅酸铝)、老粉(天然碳酸钙)、滑石粉、辉绿岩粉、石墨粉、云母粉(天然硅铝酸钾矿粉)、硅藻土等……溶剂的作用是溶解、分散基料,同时控制涂料的黏度使之符合施工要求和贮藏要求。溶剂必须具有一定的挥发度,这对于涂料的成膜是十分重要的。用作溶剂的物质通常有甲苯、二甲苯、200#溶剂汽油等烃类溶剂及丁醇、丙酮等醇类和酮类溶剂。催干剂是加在氧化聚合固化涂料中以加速涂料固化的涂料助剂,常采用油溶性的有机酸金属盐……为使涂料易于贮存或易于施工,有时要加入增稠剂、触变剂等,如纤维素醚、气相二氧化硅、膨润土等”,由上可知,颜料、填料、触变剂均为本领域常规的涂料组分,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在主漆中添加上述组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主漆中含有稀释剂和助剂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固化剂中同样添加稀释剂和助剂对固化剂性质进行调整;在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经验选择适宜类型的稀释剂、填料、触变剂及胺类树脂;而消泡剂、流平剂、润湿剂、附着力促进剂、催干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助剂种类,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上述物质中的任意一种或两种以上任意比混合的混合物作为助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证据2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94页第1段):“高固体份是提高防腐性能的有效途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腐涂料时,容易想到提高其中固体份的含量以调整防腐性能;而通过调整颜料、填料和稀释剂的用量以调整涂料中固体份的含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方法;
胺类树脂用于与环氧树脂交联固化,因而根据环氧树脂的环氧当量与胺类树脂的活泼氢当量确定胺类树脂的使用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各组分含量的调整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有限的实验确定的。
针对区别特征2),证据3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27-28页第2.2.2节)“从图中能够清晰的观察到,石墨烯片的尺寸为5-10μm……能够清楚的观察到单层或多层石墨烯的结构…双层和三层石墨烯片的层间距为0.34nm”,证据4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第60页第1段)“RGO样品的氧含量为13.86%......GO的氧含量为38.54%......证明在水热过程之后,氧化石墨被还原为石墨烯。一般而言,氧含量越低,石墨烯缺陷越少,从而石墨烯的质量越高,材料的导电性越好”,由上可知,对石墨烯片层直径、层数和氧含量的限定均是在本领域石墨烯通常性质范围内的常规选择,并且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选择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常规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对环氧树脂的种类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具体公开了使用环氧树脂,公知常识证据1中具体公开了环氧树脂可选择环氧树脂E-12(参见第163页第6段)、环氧树脂E-44(参见第164页第1段),在此基础上,对环氧树脂具体种类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石墨烯增强型高固体份环氧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防腐涂料的制备方法,具体公开内容参见针对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
1)环氧防腐涂料的组分及含量存在区别;2)权利要求3具体限定了主漆和固化剂单独制备后再混合施工形成涂料层,具体限定了各步骤中各组分的混合顺序、混合条件以及研磨和过滤条件,并具体限定了采用喷涂形成涂料层;
针对区别特征1)的评述参见针对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针对区别特征2),公知常识证据1具体公开了环氧树脂防腐涂料的生产工艺流程(参见第163页生产工艺流程图):
可知将主漆和固化剂组分分别调制后,再混合施工形成涂层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方法,而在主漆料配制过程中高速混合搅拌、使用研磨机研磨分散、使用过滤网过滤同样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方法;因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常规经验完成对固化剂分散时间和速度的调整,并同样采用过滤网过滤固化剂。证据1中还公开了漆膜的细度≤50μm,固化成膜的条件可为室温下12-24h(参见第164页第3、5段),可知调整涂料的细度以及混合的温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参数;此外,调整各组分的加入顺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常规经验便可以完成的。主漆和固化剂混合后再根据实际需要加入稀释剂调整施工黏度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方法;经普通空气喷涂设备或无气喷涂设备将涂料雾化到施工表面属于本领域常规使用的涂料涂覆的方法。因而在该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常规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石墨烯防腐涂料,同样含有石墨烯、稀释剂、环氧树脂、固化剂以及助剂吡啶,而证据2具体公开了“高固体份是提高防腐性能的有效途径”,可知防腐涂料可通过提高固体份含量以提高防腐性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防腐涂料时,容易想到提高其中固体份以提高其防腐性能;而调整涂料中固体份的含量通常通过调整颜料、填料和稀释剂的用量来完成,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方法;
2)证据1具体公开了基料、颜料、填料、溶剂、增塑剂、增稠剂、催干剂等均属于防腐涂料常见组成成分,并具体公开了上述组分在涂料中所起作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能够选择在主漆中添加上述组分,其效果可以合理预期;
石墨烯片尺寸在5-10μm,层数为2层或3层,氧含量在13.85%-38.54%之间属于本领域石墨烯的常规性质(参见证据3),而本申请对石墨烯片层直径(本申请5-30μm)、层数(本申请层数≤10层)和氧含量(本申请15%-33%)的限定仅是在本领域石墨烯通常性质范围内的常规选择,申请人也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述效果正是通过限定石墨烯的尺寸、层数和氧含量来实现的。
3)掺入石墨烯的防腐涂料起到相同的防腐蚀保护作用所需的涂层较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证据5),在此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涂料中加入石墨烯所带来的降低涂层厚度的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并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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