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光纤的拉丝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光纤的拉丝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664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51232
优先权日:2013-01-24 2013-02-12
申请(专利)号:201480005991.0
申请日:2014-01-24
复审请求人: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文婧
合议组组长:崔震
参审员:李莲莲
国际分类号:C03B37/029,C03B37/027,G02B6/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文件中已给出技术启示或者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5991.0,名称为“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光纤的拉丝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住友电气工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月24日和2013年2月12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3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用于将光纤用拉丝炉的上端开口部和从该上端开口部插入的光纤用玻璃母材之间的间隙密封,
该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具有:多个抵接板部件;支撑机构,其用于支撑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以及按压作用机构,其将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向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径向按压,以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前端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
将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抵接时的按压力设为每个抵接板部件为0.1~10N,
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以上下彼此错开的方式配置至少2层,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将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抵接时的按压力设为每个抵接板部件为0.1~1N。
3. 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用于将光纤用拉丝炉的上端开口部和从该上端开口部插入的光纤用玻璃母材之间的间隙密封,
该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具有:多个抵接板部件,它们以上下彼此错开的方式配置至少2层;支撑机构,其用于支撑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以及按压作用机构,其将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向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径向按压,以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前端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
在将所述抵接板部件的总个数设为N,将所述抵接板部件的宽度设为L,将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最大直径设为Dmax,将最小直径设为Dmin时,满足
2π×Dmin>L×N>π×Dmax,
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抵接板部件的个数N是各层为大于或等于5个。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抵接板部件的宽度L大于或等于5mm且小于或等于50mm。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抵接板部件的前端形成为圆弧形状,该圆弧形状具有与作为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半径而假定的最大值相匹配的曲率。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至少2层中的上层的抵接板部件的前端部以越是下部越接近所述上端开口部的中心轴的方式直线状地倾斜,所述至少2层中的下层的抵接板部件的前端部以越是上部越接近所述上端开口部的中心轴的方式直线状地倾斜。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至少2层中的上层的抵接板部件的前端部以越是下部越接近所述上端开口部的中心轴的方式弯曲地倾斜,所述至少2层中的下层的抵接板部件的前端部以越是上部越接近所述上端开口部的中心轴的方式弯曲地倾斜。
9.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按压作用机构是如下机构,该机构通过以与所述光纤用玻 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方式设置的所述抵接板部件、收容该抵接板部件的框体以及向该框体的内部空间供给气体和将空气从该内部空间排出,从而使所述抵接板部件在所述光纤用拉丝炉的径向上移动。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在所述框体内具有对所述抵接板部件进行引导和收容的收容部,在该收容部或者所述抵接板部件上具有用于防止所述抵接板部件脱落的止动部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按压作用机构具有:所述抵接板部件,其以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方式设置;以及框体,其收容该抵接板部件
所述抵接板部件具有分隔部,该分隔部用于分隔所述框体的内部空间,
所述框体具有多个气体通路,所述多个气体通路与由所述分隔部分隔出的内部空间分别连通,
所述按压作用机构是通过向多个所述气体通路中的某一个供给气体而使所述抵接板部件向所述光纤用拉丝炉的径向的某一侧移动的机构。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向所述框体的内部空间供给的气体是与所述光纤用拉丝炉的炉内气体相同的气体。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抵接板部件,在所述气体作用的部位处与所述光纤用拉丝炉的径向垂直的面的截面积大于或等于0.1cm2。
14.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 造,其中,
所述按压作用机构具有:多个杆状部件,它们的一端分别固定于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后端,并且,另一端分别保持于所述支撑机构的一部分;以及多个螺旋弹簧部件,它们分别沿着所述多个杆状部件设置,所述按压作用机构利用所述多个螺旋弹簧部件的弹力,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抵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按压作用机构设为能够在拉丝炉体的径向上伸缩长度的多个气缸,所述多个气缸的一端分别固定在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后端,并且,另一端分别固定于所述支撑机构的一部分,利用所述多个气缸的按压力,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抵接。
1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按压作用机构利用圆筒狭缝弹簧的圆筒径向的收缩力,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抵接,其中,该圆筒狭缝弹簧在圆筒状的耐热性材料上以从上下方向彼此错开的方式形成有狭缝。
1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中,
所述按压作用机构由倾斜台形成,通过利用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自重,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沿所述倾斜台的倾斜滑动,从而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前端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其中,所述倾斜台使所述抵接板部件的支撑机构朝向所述上端开口部的中心轴方向向下地倾斜,并且在中心处具有用于插入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插入口。
18. 一种光纤的拉丝方法,其使用权利要求1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拉丝光纤。”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与对比文件1(WO2012/053394A1,公开日为2012年4月26日)所公开拉丝炉密封构造的区别在于:多个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抵接时的按压力为每个抵接板部件为0.1~10N,限定了上下抵接板部件与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为线接触的形状。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对按压力进行调整即可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按压力范围;对于上下抵接板部件与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的接触形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固定以及密封的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即可实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经过有限实验容易获得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抵接板部件的总个数、抵接板部件的宽度、光纤用玻璃母材的最大直径以及最小直径之间的关系,限定了上下抵接板部件与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为线接触的形状。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抵接以及密封的需要,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抵接板部件的总个数、抵接板部件的宽度、光纤用玻璃母材的最大直径以及最小直径之间的关系;对于上下抵接板部件与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的接触形状,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固定以及密封的需要,通过常规选择即可实现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通过有限次试验容易获得,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要求保护一种光纤拉丝方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限的试验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原审查部门意见不正确,本申请是在上下抵接板部件与重叠处线接触,因此如果一者线接触,另一者也线接触,即本申请能够使两者均在相同位置处线接触,与对比文件1在两处线接触的情况不同;上下的抵接板重叠位置处形成的间隙与拉丝炉内连通,若不是上下抵接板部件重叠位置处与玻璃母材线接触而进行密封,则不能对拉丝炉内进行密封。在玻璃母材形状平坦时接触,能够进行密封,但母材存在凹凸、直径变动时,对比文件1无法持续保持密封,而本申请抵接板部件构造解决了对比文件1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的记载,本申请所述的上下抵接板部件的重叠设置方式与对比文件1相同,同样存在上抵接板部件之间以及下抵接板部件之间的空隙,当玻璃母材直径上下不均匀时,如上部小下部大,本申请所述的上下抵接板部件(如附图6的情况)中位于下部的下抵接板部件的下侧边缘与玻璃母材相接触,位于上部的上抵接板部件的最左侧顶点与玻璃母材形成接触,上下抵接板部件会彼此错开,其上抵接板部件的最左侧顶点下面会形成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空隙,其密封效果与对比文件1相同,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述的在上下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所述上下的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其上下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线接触位置不同,仅上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接触位置为上下抵接板部件的重叠位置,下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接触位置为下侧圆弧边缘,在两个线接触位置之间同样存在间隙,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3中所述“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无法解决本申请所声称的避免拉丝炉与外部空气连通的技术问题,无法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和3中技术特征“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修改为“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3如下:
“1. 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用于将光纤用拉丝炉的上端开口部和从该上端开口部插入的光纤用玻璃母材之间的间隙密封,
该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具有:多个抵接板部件;支撑机构,其用于支撑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以及按压作用机构,其将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向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径向按压,以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前端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
将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抵接时的按压力设为每个抵接板部件为0.1~10N,
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以上下彼此错开的方式配置至少2层,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
3. 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用于将光纤用拉丝炉的上端开口部和从该上端开口部插入的光纤用玻璃母材之间的间隙密封,
该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具有:多个抵接板部件,它们以上下彼此错开的方式配置至少2层;支撑机构,其用于支撑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以及按压作用机构,其将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向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径向按压,以使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前端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
在将所述抵接板部件的总个数设为N,将所述抵接板部件的宽度设为L,将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最大直径设为Dmax,将最小直径设为Dmin时,满足
2π×Dmin>L×N>π×Dmax,
所述多个抵接板部件的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再次于2020年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替换页,删除了权利要求8,并对相关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修改后共17项权利要求。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20年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7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0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20年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某些技术特征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在没有证据表明该文件中已给出技术启示或者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情况下,则不能得出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结论。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13段、23段以及附图3、5A及5B):所述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用于将光纤用拉丝炉的上端开口部和从该上端开口部插入的光纤用玻璃母材之间的间隙密封;该密封构造的特征在于,具有:多个抵接板部件;支撑机构,其用于支撑该多个抵接板部件;以及按压作用机构,其将多个抵接板部件分别向光纤用玻璃母材的径向按压,以使该多个抵接板部件的前端与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多个引导孔13a、13b在内侧圆筒11的圆周上以彼此错开的方式设置两层,抵接板部件14、15以可移动的状态插入至这些引导孔中。因此,抵接板部件14在内侧圆筒11的圆周上以等间隔设置多个,抵接板部件15也在内侧圆筒11的圆周上以等间隔设置多个。而且,如图3、5所示,抵接板部件14和抵接板部件15之间,以使得在上下方向上不产生间隔的方式形成。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玻璃母材的外径大幅地变动时,如何消除上下抵接板与玻璃母材之间的间隙,防止外部空气吸入拉丝炉内。
在玻璃母材的外径大幅地变动时,各抵接板部件的前端面与玻璃母材的侧面变为不平行,本申请通过将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消除了由于各抵接板厚度所带来的,抵接板部件和母材的接触面与玻璃母材侧面之间产生的间隙,增加了密封构造的气密性,防止了外部空气吸入拉丝炉内,因此可以提高拉丝炉寿命,同时可以减少拉丝炉内冲入的惰性气体使用量,使拉丝处的光纤直径变动变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1段)。
对比文件1为本申请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所提及的专利文献日本特开2012-106915号公报的同族专利申请,本申请即针对对比文件1中所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并未意识到该技术问题,也未给出任何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将“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故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2.2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在于:多个抵接板部件的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2.1部分),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也不成立。
2.3权利要求2、4-16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3,基于上述相同理由,在目前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和3的创造性的前提下,也不足以破坏从属权利要求2、4-16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光纤的拉丝方法,其使用权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光纤用拉丝炉的密封构造拉丝光纤。在目前的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16的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也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7所述方法的创造性。
3、 针对驳回决定、前置意见与复审通知书的意见
3.1驳回决定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①对比文件1有可能出现上下的抵接板部件分别与母材线接触的情况,而在按压力的存在下,上下的抵接板部件与母材的两处线接触都能起到密封作用;而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的记载,本申请所述的上下抵接板部件的重叠设置方式与对比文件1相同,同样存在上抵接板部件之间以及下抵接板部件之间的空隙,当玻璃母材直径上下不均匀时,如上部小下部大,本申请所述的上下抵接板部件(如附图6的情况)中位于下部的下抵接板部件的下侧边缘与玻璃母材相接触,位于上部的上抵接板部件的最左侧顶点与玻璃母材形成接触,上下抵接板部件会彼此错开,其上抵接板部件的最左侧顶点下面会形成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空隙,其密封效果与对比文件1相同,并不是如申请人所述的在上下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所述上下的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其上下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线接触位置不同,仅上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接触位置为上下抵接板部件的重叠位置,下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接触位置为下侧圆弧边缘,在两个线接触位置之间同样存在间隙,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对于上下的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形成的间隙,该间隙并未与拉丝炉的内部连通,并不会将炉内与外部连通,所以,本申请所述的线接触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密封效果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情况相同,仅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即上抵接板、下抵接板在其重叠位置处同时与光纤母材的侧面线接触,即上下抵接板重叠位置与母材侧面线接触位置仅有一处,且为线接触。但对比文件1在光纤母材外径基本无变化时,上下抵接板与母材侧面的接触为面接触(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6、10);母材外径变化大时,则上抵接板和下抵接板与母材侧面的接触变为线接触,且线接触位置有两处(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18)。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述方案存在实质性区别,两者方案并不相同。前置审查意见提及本申请附图6中所述技术方案中,下抵接板部件与玻璃母材的接触位置为下侧圆弧边缘,因此上下抵接板之间存在间隙。上述技术方案中若上下抵接板重叠位置处存在间隙,则上和下抵接板分别与母材侧面的接触位置为两处,则并不包含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本申请说明书附图5中所述技术方案,可以保证上下抵接板与光纤母材侧面线接触的位置相同,消除上下抵接板之间的间隙,从而满足更高质量的密封效果。如权利要求1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抵接的前端部,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即可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1存在实质性不同。②由于多个抵接板以上下彼此错开的方式配置,因此对比文件1中上下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形成的间隙,在上下抵接板部件不再重叠的位置,该间隙由上下两块抵接板和母材同时限定的有限空间的通道,变成仅由一块抵接板和母材限定,而另一面与外界气氛或者与拉丝炉内部连通的局部开放空间,因此造成拉丝炉内部与外界连通,使拉丝炉密封效果下降。而本申请限定了“形成为在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重叠的位置处,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即消除了特定情况时上下两块抵接板之间间隙的出现,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并不相同。因此驳回决定以及前置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理由不成立。
3.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3中所述“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不清楚。权利要求8无法解决本申请所声称的避免拉丝炉与外部空气连通的技术问题,无法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3和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已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1和3中“上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修改为“上和下的所述抵接板部件与所述光纤用玻璃母材的侧面线接触的形状”,删除了权利要求8。经过上述修改,已经克服了权利要求1和3不清楚的缺陷以及权利要求8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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