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及其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29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592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35550.X
申请日:2015-11-25
复审请求人:杭州银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金辉
合议组组长:宋岩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A61L9/01,A61L9/0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35550.X,名称为“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杭州银帆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5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82段,2017年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4~20份精制竹醋、5~20份天然醋酸、1~4份丙三醇、1~2份表面活性剂、1~2份天然香料、0.1~0.4份中草药、50~85份蒸馏水,所述精制竹醋为竹醋液经过蒸馏与活性炭过滤后得到的液体,所述精制竹醋的焦油含量低于0.1%,所述精制竹醋的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不低于8%,所述中草药为山茶、薄荷、丁香和芦荟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天然香料为绿茶香料、红茶香料中的一种或者两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所述天然醋酸为由粮食发酵而来的乙酸,所述天然醋酸的天然度介于95%~120%。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所述天然表面活性剂为烷基多糖苷、茶皂素和皂角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4. 如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精制竹醋9~20份、天然醋酸9~20份、丙三醇2~4份、表面活性剂1.4~2份、天然香料1.4~2份、中草药0.1~0.4份、蒸馏水65~85份。
5. 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具体步骤如下:
(1)、在一容器内按重量份加入5~20份天然醋酸、0.1~0.4份中草药,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接着向其中按重量份缓慢加入50~85份蒸馏水,再次进行搅拌均匀和静置,最后过滤静置后的液体,并收集滤液得到滤液A;
(2)、在另一容器中按重量份加入4~20份精制竹醋、1~2份天然香料,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得到混合液B;
(3)、在不断搅拌混合液B的同时,将滤液A缓慢加入混合液B中,静置后得到混合液C;
(4)、在不断搅拌合混合液C的同时,按重量份继续加入1~4份丙三醇,搅拌均匀后,按重量份再加入1~2份表面活性剂,搅拌均匀后得到空气除味液。”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569241A,公开日为2005年1月26日)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空气除味液还包括精制草醋,天然有机酸选自天然醋酸,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香料为天然香料,水为蒸馏水,并对精制草醋、天然醋酸、中草药、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作了具体限定;(2)限定了采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433730A,公开日为2009年5月20日)公开了可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竹醋,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竹醋原液具有强烈的烟熏味,对人畜健康有一定的危害以及味道令人讨厌,而精制竹醋液可以去除有害物质以及烟熏味。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精制竹醋,并通过常规试验手段即可确定精制竹醋中的焦油含量以及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而精制草醋、天然醋酸、中草药、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进行添加的;对于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各组分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去除的具体异味气体、消毒灭菌效果等实际需求,借助常规的试验手段通过合乎逻辑的比较分析即可确定各组分的合适重量份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和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5的空气除味液还包括精制竹醋,天然有机酸选自天然醋酸,具有天然香料,水为蒸馏水;(2)限定了采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3)各组分的添加顺序、搅拌步骤以及过滤的时机与对比文件1不同。对于区别特征(1)和(2),评述理由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对于区别特征(3),为了使各组分能够混合充分,将部分组分先混合搅拌均匀静置后再加入其它组分混合,或者与其他部分已混合好的组分混合并搅拌均匀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操作,组分的添加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性质可常规选择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混合后进行过滤获得滤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混合物质的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在易于出现杂质的混合步骤后进行静置过滤以获得滤液。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8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精制竹醋的蒸馏过滤处理是发明点;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能够提高除味液的安全环保性能;天然醋酸的性能有利于提高除味液的杀菌除臭效果;本申请能够彻底、快速地去除空气中的异味,有机酸快速中和氨气,丙三醇快速吸附硫化氢和二氧化硫气体,消灭大肠杆菌和金黄葡萄球菌,中草药和天然香料遮掩残余气体味道,技术效果是由于配方的具体选择带来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4~20份精制竹醋、5~20份天然醋酸、1~4份丙三醇、1~2份面活性剂、1~2份天然香料、0.1~0.4份中草药、50~85份蒸馏水,所述精制竹醋为竹醋液经过蒸馏与活性炭过滤后得到的液体,所述精制竹醋的焦油含量低于0.1%,所述精制竹醋的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不低于8%;所述天然醋酸为由粮食发酵而来的乙酸,所述天然醋酸的天然度介于95%~120%;所述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所述天然表面活性剂为烷基多糖苷、茶皂素和皂角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中草药为山茶、薄荷、丁香和芦荟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天然香料为绿茶香料、红茶香料中的一种或者两种。
2.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一项所述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其特征在于:按重量份,所述空气除味液包括精制竹醋9~20份、天然醋酸9~20份、丙三醇2~4份、表面活性剂1.4~2份、天然香料1.4~2份、中草药0.1~0.4份、蒸馏水65~85份。
3. 一种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具体步骤如下:
(1)、在一容器内按重量份加入5~20份天然醋酸、0.1~0.4份中草药,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接着向其中按重量份缓慢加入50~85份蒸馏水,再次进行搅拌均匀和静置,最后过滤静置后的液体,并收集滤液得到滤液A;
(2)、在另一容器中按重量份加入4~20份精制竹醋、1~2份天然香料,搅拌均匀然后静置后得到混合液B;
(3)、在不断搅拌混合液B的同时,将滤液A缓慢加入混合液B中,静置后得到混合液C;
(4)、在不断搅拌合混合液C的同时,按重量份继续加入1~4份丙三醇,搅拌均匀后,按重量份再加入1~2份表面活性剂,搅拌均匀后得到空气除味液”。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通过对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虽然二者在组分选择和含量上有以上差别,但是在组成结构上都是采用杀菌组分除臭和杀菌、采用有机酸、丙三醇和表面活性剂除臭、采用香料和中草药遮掩气味。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竹醋来抗病毒细菌,与权利要求1中的精制竹醋作用相同。另外,粗竹醋液因含有焦油等物质,需要进行精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而采用蒸馏与活性炭过滤是本领域制备精制竹醋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精制竹醋作为杀菌组分,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天然有机酸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沉降臭气的教导,天然醋酸是本领域常见的天然有机酸,香精、天然香料和中草药也本领域常用的除味和遮味剂,水和蒸馏水也都是常用的混合溶剂,天然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都是用于吸收臭气的,且上述物质都容易获得,天然醋酸、天然香料的组分、蒸馏水、中草药组分和表面活性剂的具体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选用天然材料对于提高环保性能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精制竹醋和天然醋酸的制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精制草醋中的焦油含量、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天然醋酸的天然度。对于各组分的重量份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各组分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去除的具体异味气体、消毒灭菌效果等实际需求,借助常规的试验手段通过合乎逻辑的比较分析即可确定各组分的合适重量份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效果可以预期。此外,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杀菌、除臭、使空气清新的原理的记载,其也能达到除臭杀菌的效果,且有机酸、丙三醇、中草药和香料的作用与本申请的相应物质作用相同,因此本申请由于配方所带来的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公知常识中并没有公开如何获得精制竹醋,焦油含量以及天然有机酸含量的范围;(2)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并没有动机将香精和常规的表面活性剂替换为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更不会想到选择本申请所述的具体种类的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从有机酸中具体选择本申请所述的具备一定天然度的天然醋酸,同时本申请采用的是多种中草药,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植物乙醇提取物,本申请的配方制作更加简单,降低了成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2015年11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82段;2018年8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认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对比文件1(CN1569241A,公开日为2005年1月26日)公开了一种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由下述成分按重量百分数组成:消毒杀菌剂0.01%-2%;非离子表面活性剂1.5%-3%;多元醇1%-4%;天然有机酸0.1%-1%;香精0.3%-0.7%;乳化分散剂0.3%-0.7%;植物乙醇提取物1%-2%;避光稳定剂0-0.4%;乙醇0-4%;水82.2%-95.79%;其中多元醇为丙二醇、丙三醇、乙二醇;植物乙醇提取物为野菊花、金银花、茶叶、艾草的乙醇提取物。该产品既对细菌和病毒有强大杀灭作用,又能消除空气中的臭气,使空气清新的芳香、无毒、无刺激、无腐蚀性、稳定性好。该产品用消毒杀菌剂杀灭产酸产气的细菌,从根本上消除臭源和杀灭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用水、乙醇、多元醇和表面活性剂吸收臭气;天然有机酸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沉降臭气;醇与香精的大量存在,阻止了臭气与酶反应的不愉快信号发生。该产品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绿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杀灭率达100%,能有效杀灭枯草杆菌黑色变种和有效灭活乙型肝炎病毒(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3、5、8段,第2页第4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的空气除味液还包括精制竹醋,天然有机酸选自天然醋酸,表面活性剂为天然表面活性剂,香料为天然香料,水为蒸馏水,并对精制竹醋、天然醋酸、中草药、天然香料和天然表面活性剂作了具体限定;(2)限定了采用各组分的重量份数。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1433730A,公开日为2009年5月20日)公开了一种含植醋液的生活垃圾处理剂,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该处理剂含有植醋液76-87%,杀菌剂4-10%,香精1-9%,有机盐2-6%,多糖0.1-2.5%,表面活性剂1-5%,所述的植醋液为竹醋液、木醋液和/或草醋液。其中以纯天然且具有强烈抗病毒细菌活性的植醋液为活性成份。该处理剂具有除臭、消毒、杀菌功效,对细菌,霉菌及病原菌有很强的杀菌、抑菌功能,能减少蚊蝇滋生;同时,还快速吸附恶臭气体,消除和掩盖垃圾中原有恶臭气味(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3段、第5页第2段)。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竹醋来抗病毒细菌,与权利要求1中的精制竹醋作用相同。另外,粗竹醋液因含有焦油等物质,需要进行精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例如参见(《棉杆热解特性及产物木醋液的研究》,周岭等,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第16页)。而采用蒸馏与活性炭过滤是本领域制备精制竹醋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空气除味液中添加精制竹醋作为杀菌组分,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天然有机酸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沉降臭气的教导,天然醋酸是本领域常见的天然有机酸,香精、天然香料和中草药也本领域常用的除味和遮味剂,水和蒸馏水也都是常用的混合溶剂,天然表面活性剂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都是用于吸收臭气的,且上述物质都容易获得,天然醋酸、天然香料的组分、蒸馏水、中草药组分和表面活性剂的具体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选用天然材料对于提高环保性能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精制竹醋和天然醋酸的制备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试验即可确定精制草醋中的焦油含量、天然乙酸的质量百分比、天然醋酸的天然度。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3段一第3页第2段)的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的杀菌、除臭、使空气清新的原理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用消毒杀菌剂杀灭产酸产气的细菌,从而达到从根本上消除臭气的臭源和杀灭空气中的细菌和病毒;(2)用水、乙醇、多元醇和表面活性剂吸收臭气;(3)天然有机酸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沉降臭气;(4)醇与香精的大量存在,使人嗅觉中的酶与醇和香精的反应快于酶与臭气的反应,使酶暂时短缺,阻止了臭气与酶反应的不愉快信号发生;所述产品还有以下方面的特点:(1)无毒,对皮肤无刺激,对眼及粘膜无刺激;(2)杀菌消毒力强,对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白色念珠菌、绿浓杆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杀灭率达100%,能有效杀灭枯草杆菌黑色变种和有效灭活乙型肝炎病毒;(3)含天然植物提取物和天然有机酸和多元醇类,能与空气中的氨、有机氨等臭气反应而沉降,又赋予本制剂一种天然自然香气,使人们犹如置身于大自然中;它一方面把普通空气清新剂暂时的除臭空气清新变成根治臭源,永保空气清新;另一方面又克服了空气消毒剂有刺激性和对人体毒性的缺点。可见,对比文件1也能达到除臭杀菌的效果,且有机酸、丙三醇、中草药和香料的作用与本申请的相应物质作用相同。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各组分的百分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去除的具体异味气体、消毒灭菌效果等实际需求,借助常规的试验手段通过合乎逻辑的比较分析即可确定各组分的合适重量份数,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出了进一步的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各组分用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对比实验和比较分析对各组分具体含量进行优化调整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含竹醋的空气除味液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上述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的工艺制备方法:(1)香精及乳化分散剂加入到非离子表面活性剂中高速混合5-15分钟后,加入多元醇、天然有机酸和植物乙醇提取物,低速混合5-15分钟;(2)将消毒杀菌剂与避光稳定剂、占总水量10%-30%的水混合,或将消毒杀菌剂用浓度为95%(重量)的乙醇溶解后,与避光稳定剂、占总水量10%-30%的水混合;(3)以上两种溶液混合在一起后,加入剩余水量,低速搅拌10-30分钟后送到过滤泵中过滤,除去机械杂质(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8段)。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香精、表面活性剂、丙三醇、天然有机酸、中草药混合搅拌,并通过过滤泵过滤,除去机械杂质。
可见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2)各组分的添加顺序、搅拌步骤以及过滤的时机。
对于区别特征(1),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为了使各组分能够混合充分,将部分组分先混合搅拌均匀静置后再加入其它组分混合,或者与其他部分已混合好的组分混合并搅拌均匀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操作,组分的添加顺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料性质可常规选择的,且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此外,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混合后进行过滤获得滤液,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混合物质的实际情况,容易想到在易于出现杂质的混合步骤后进行静置过滤以获得滤液,且静置过滤与过滤泵过滤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通过沉淀、过滤、蒸馏的方法进行精制,可以得到品质符合要求的纯净竹醋液,其能够用于除臭等方面,而本领域经常采用的精制方法包括:静置法、竹炭颗粒(粉末)或活性炭颗粒(粉末)精制法、蒸馏法(例如,参见《竹制品加工技术》,海峡出版发行集团2011年8月出版,第95-96页)。通过蒸馏或活性炭处理得到的精制竹醋液中,酚类(焦油的主要成分)含量均小于1%,乙酸含量为大约45.9%和75.89%(例如,参见《竹炭和竹醋液的机能与科学:2001年国际竹炭竹醋液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第46-52页)。因此,参照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并结合以上公知常识,将精制的竹醋液加入对比文件1的空气消毒杀菌清新剂中,以同样实现抗病毒细菌活性的作用。
(2)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香料按来源可分为天然香料和合成香料两大类。香精也称调和香料,是由天然香料、合成香料和稀释剂调和而成(例如,参见《精细化工新品种与合成技术》,广东科技出版社1994年5月出版印刷,第261页)。参照以上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香精的存在能够阻止对臭味的感觉(即本申请所述的遮蔽作用),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给香精提供香味来源的天然香料,例如绿茶或红茶香料,也能具备上述功能。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使用表面活性剂吸收臭气,天然表面活性剂属于表面活性剂的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天然表面活性剂,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没有记载所述天然表面活性剂在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和机理,因此并不能认为添加特定种类的天然表面活性剂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参照以上评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天然有机酸,用于与臭气中氨、有机胺反应以沉降臭气,这与本申请中所述的“有机酸快速中和氨气”的作用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常规的天然有机酸,例如天然醋酸以实现上述功能,而醋酸的天然度一般用于区别酿造醋酸和合成醋酸,并没有证据表明天然度会影响上述中和反应,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公开所述天然度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乙醇提取是获得植物中有效活性成分的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所述植物乙醇提取物能够应用于除臭组合物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显然能够想到直接使用植物,例如天然中草药,也能应用于所述除臭组合物。是否适用乙醇提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衡量成本、工艺繁琐度和有效成分含量的常规技术选择,并能够合理预测其技术效果。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发生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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