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组合物及其显示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组合物及其显示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32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4944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38218.6
申请日:2014-01-26
复审请求人: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卢晗
合议组组长:王中良
参审员:朱伟
国际分类号:C09K19/44,G02F1/133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二者十分接近,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为实施构思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稍有差异,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手段替代的技术教导,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38218.6,名称为“液晶组合物及其显示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1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4年01月2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 (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液晶组合物,包含:
至少一种通式Ⅰ的化合物

以及至少一种通式Ⅱ-1和/或通式Ⅱ-2的化合物

其中,
R1、R2和R3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5的烷基或碳原子数为2-5的烯基;
L1、L2、L3和L4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H或F;
X1和X2各自独立地表示F,并且当X1表示F时,L1和L2不同时为F。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组合物还包含:
一种或多种通式Ⅲ-1和/或通式Ⅲ-2的化合物

一种或多种通式Ⅳ-1和/或通式Ⅳ-2的化合物

其中,
R4、R5、R6、R7、R8和R9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7的烷基或烷氧基,或碳原子数为2-7的烯基或烯氧基;
L5表示H或F;
m表示0或1。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组合物还包含:
一种或多种通式Ⅴ-1和/或通式Ⅴ-2的化合物

其中,
R10、R11和R12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7的烷基或烷氧基,或碳原子数为2-7的烯基或烯氧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Ⅰ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30%;所述通式Ⅱ-1和/或通式Ⅱ-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30%;所述通式Ⅲ-1和/或通式Ⅲ-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30-80%;所述通式Ⅳ-1和/或通式Ⅳ-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1-15%;以及所述通式Ⅴ-1和/或通式Ⅴ-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1-15%。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Ⅰ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Ⅱ-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Ⅱ-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Ⅲ-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Ⅲ-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Ⅳ-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Ⅳ-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Ⅴ-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Ⅴ-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Ⅰ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20%;所述通式Ⅱ-1和/或通式Ⅱ-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20%;所述通式Ⅲ-1和/或通式Ⅲ-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0-75%;所述通式Ⅳ-1和/或通式Ⅳ-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3-10%;以及所述通式Ⅴ-1和/或通式Ⅴ-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2-1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44%(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Ⅲ-1-6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2-1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Ⅳ-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Ⅰ-4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以及
2%(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
或者,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52%(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2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1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Ⅳ-2-2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
2.5%(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以及
2.5%(重量)的式Ⅴ-1-3的化合物,
或者,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46%(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6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4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2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1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Ⅳ-2-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2的化合物;
2.5%(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以及
2.5%(重量)的式Ⅴ-1-3的化合物,
或者,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34%(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Ⅲ-1-6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4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5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Ⅲ-1-7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Ⅰ-4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Ⅳ-2-2的化合物;
8%(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4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5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以及
1.5%(重量)的式Ⅴ-1-3的化合物。
11. 一种液晶显示器,包含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液晶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1157862A,公开日:2008年04月09日)的实施例4公开了一种液晶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其区别仅在于F取代模式不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替代的液晶组合物,然而调整苯环上的F取代模式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通式II-2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表B还公开了CGU-n-F属于本申请通式II,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使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进一步限定了液晶组合物的组分及含量,权利要求4和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3、5、7-8中限定的部分化合物也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上述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6中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或化合物,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分具有相似的结构和性质,是本领域常规的液晶化合物,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液晶组合物的组分及含量,根据权利要求1-9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一步使用与其组分具有相似结构和性质的常规液晶化合物作为液晶组合物的组分,也有动机通过有限的实验来确定各组分更加合适的用量,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其液晶介质的电-光学显示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页第3-7行),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L1、L2、L3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H或F”修改成“L1、L2和L3表示H”,并且删除技术特征“并且当X1表示F时,L1和L2不同时为F”。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液晶组合物,包含:
至少一种通式Ⅰ的化合物

以及至少一种通式Ⅱ-1和/或通式Ⅱ-2的化合物

其中, R1、R2和R3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5的烷基或碳原子数为2-5的烯基;
L4表示H或F;
L1、L2、L3表示H;
X1和X2各自独立地表示F。”
复审请求人认为,相较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通式II-1和/或II-2的化合物,本申请实施例1-4的清亮点大于对比文件1实施例4的清亮点,粘度更低,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具有低粘度、较高清亮点和快响应速度的液晶组合物。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教导或暗示通过在液晶组合物中包含通式II-1和/或II-2的化合物可以获得具有低粘度、较高清亮点和快响应速度的液晶组合物,通式I的化合物限制响应速度,本申请通过在液晶组合物中包含通式II的化合物克服了通式I的缺陷,使得在保证其他性质优良的情况下,减少了通式Ⅰ的化合物在配方中的使用量,使配方具有更低的粘度和更好的低温存储稳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选择在液晶组合物中使用通式II-1和/或II-2的化合物。本申请实施例1-4中包含本申请通式I的化合物、通式II-1和/或II-2的化合物以及通式V的化合物,但是却并不包含端基为烷基或F取代模式不同的物质,这说明通过包含本申请通式II-1的化合物,可以显著降低液晶组合物的粘度,取得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教导或暗示通过在液晶组合物中包含如本申请通式II-1和/或II-2的化合物能够获得更低的粘度、更高清亮点和较快的响应速度。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在本领域中由于组分和含量的差别,液晶组合物必然会存在一定的性能差异,这而本申请实施例1-4和对比文件1实施例4的粘度和清亮点,尤其是清亮点的差别较小,因此审查员不认可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低粘度,高清亮点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对通式I的含量作出限定,因此申请人所述的通过使用通式II化合物而减少通式I化合物用量的技术手段并没有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其次,本申请对照例中没有使用通式I化合物,因此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用通式II化合物代替通式I化合物取得了何种技术效果;再次,虽然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通式I化合物的优点,但是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通式I化合物确实存在申请人所述的缺点,即对比文件1有进一步改进的必要。3)本申请的对照例和实施例的组分和含量差异较大,其性能的对比也无法证实申请人所述的技术效果是由于使用了氟取代模式不同的化合物组分所带来的。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组合物。综合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为:通过使用式I、II化合物和其他液晶化合物组合并调整含量,制备了粘度相对较低,具有一定性能能够满足液晶显示器的应用需求的液晶组合物。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介质,其具有快的响应时间和低的旋转粘度,同时具有高的清亮点、高的介电各向异性和低的阈值电压,主要使用了对应于本申请式I的相应式I化合物,并与其他化合物种类的液晶材料组合,以调节介质的介电、光学各向异性,优化阈值电压和粘度,具体组分包括可以为本申请式II、IV化合物的相应式V、V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III、IV化合物的相应式IX-XI、XIII化合物,对应于本申请式V化合物的相应式XVIIIb、XXII等化合物等,进一步相应式IX-XIII化合物含量优选25-65重量%,式XVIII化合物含量优选2-15重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8行-第5页第11行,第10页第6行-第17页第5行,第20页第3行-第21页第6行,第24页第7-22行),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构思:通过相应式I以及其他对应于本申请通式II-V的其他液晶化合物组合,制备了同样具有低粘度满足液晶显示器应用需求的液晶介质。可见,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虽然在于具体限定了式II-1、或II-2的F取代模式,然而首先化合物苯环上侧向F取代属于液晶领域惯用化合物改性、结构选择手段,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式V、VI化合物苯环上侧基可独立地选择使用F和H相互替换(对应于本申请式II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6行-第11页第9行),即给出了相应侧基可任选F取代方式的技术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调节选择化合物侧向F取代方式即可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了液晶组合物的组分及含量,如上所述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应介质,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需性能,调整选择化合物具体结构及其含量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其液晶介质的电光学显示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页第3-7行),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共7页,11项)的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2中与通式III-1和/或通式III-2的化合物有关的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根据权利要求4限定了“所述通式Ⅰ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10-30%;所述通式Ⅱ-1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30%;所述通式Ⅲ-1和/或通式Ⅲ-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30-80%”,并删除通式II-2化合物及其限定,适应修改了权利要求4和9。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组合物,包含:
至少一种通式Ⅰ的化合物

以及至少一种通式Ⅱ-1的化合物

以及,一种或多种通式Ⅲ-1和/或通式Ⅲ-2的化合物

其中,
R1和R2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5的烷基或碳原子数为2-5的烯基;
L1、L2和L3表示H;
X1表示F;
R4、R5、R6和R7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7的烷基或烷氧基,或碳原子数为2-7的烯基或烯氧基;
m表示0或1;并且所述通式Ⅰ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10-30%;所述通式Ⅱ-1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30%;所述通式Ⅲ-1和/或通式Ⅲ-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30-8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组合物还包含:
一种或多种通式Ⅳ-1和/或通式Ⅳ-2的化合物

其中,
R8和R9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7的烷基或烷氧基,或碳原子数为2-7的烯基或烯氧基;
L5表示H或F。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组合物还包含:
一种或多种通式Ⅴ-1和/或通式Ⅴ-2的化合物

其中,
R10、R11和R12相同或不同,各自独立地表示碳原子数为1-7的烷基或烷氧基,或碳原子数为2-7的烯基或烯氧基。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Ⅳ-1和/或通式Ⅳ-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1-15%;以及所述通式Ⅴ-1和/或通式Ⅴ-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1-15%。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Ⅰ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Ⅱ-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Ⅱ-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Ⅲ-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Ⅲ-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Ⅳ-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Ⅳ-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Ⅴ-1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所述通式Ⅴ-2的化合物选自由如下化合物组成的组中一种或更多种化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通式Ⅰ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10-20%;所述通式Ⅱ-1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20%;所述通式Ⅲ-1和/或通式Ⅲ-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50-75%;所述通式Ⅳ-1和/或通式Ⅳ-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3-10%;以及所述通式Ⅴ-1和/或通式Ⅴ-2的化合物占所述液晶组合物总重量的2-10%。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液晶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44%(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Ⅲ-1-6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2-1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Ⅳ-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Ⅰ-4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以及
2%(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
或者,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52%(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2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1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Ⅳ-2-2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
2.5%(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以及
2.5%(重量)的式Ⅴ-1-3的化合物,
或者,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46%(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6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4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2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2-1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Ⅳ-2-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2的化合物;
2.5%(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以及
2.5%(重量)的式Ⅴ-1-3的化合物,
或者,所述液晶组合物包含:
34%(重量)的式Ⅲ-1-1的化合物;
6%(重量)的式Ⅲ-1-3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Ⅲ-1-6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4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1-5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Ⅲ-1-7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1-1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1-2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Ⅱ-1-3的化合物;
4%(重量)的式Ⅰ-2的化合物;
5%(重量)的式Ⅰ-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Ⅰ-4的化合物;
7%(重量)的式Ⅳ-2-2的化合物;
8%(重量)的式Ⅲ-2-3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4的化合物;
3%(重量)的式Ⅲ-2-5的化合物;
1.5%(重量)的式Ⅴ-1-1的化合物;以及
1.5%(重量)的式Ⅴ-1-3的化合物。
11. 一种液晶显示器,包含权利要求1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液晶组合物。”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通式II-1化合物,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这样的化合物及其含量,对比文件1包含的是PGU-3-F等,(2)通式I化合物的含量不同;上述区别使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于使液晶组合物的介电各向异性的绝对值维持在相当的水平的情况下,同时还具有更低的粘度,并补充了实验数据将本申请实施1和4中的PGPF替换为PGUF、PGP,测试了介电各向异性和粘度以证明上述技术效果,其中将PGPF替换为PGUF时,介电各向异性上升,但粘度也会上升;2)对比文件1二级通式和具体实施方案没有提及本申请通式II-1的化合物,也没有涉及其的实施例,没有调整相应通式结构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技术教导或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7页,11项)的修改替换页。经核实,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4年01月26日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页 (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申请的发明构思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或者二者十分接近,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为实施构思所采取的具体技术手段稍有差异,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技术手段替代的技术教导,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组合物。
依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液晶组合物,能够实现具有适当高的光学各向异性、合适的介电各向异性、合适的相温度范围以及较低的粘度,所述液晶组合物不显示现有技术中的液晶材料的特点,或者至少可以让上述缺点降到显著低的程度,并且本申请的液晶组合物非常适用于液晶显示器件中,尤其适用于具有快速响应需求的显示设备中,如监视器、电视等;关于技术手段,本申请记载了“构成液晶组合物的通式Ⅰ的化合物具有大介电各向异性的特点,但存在粘度大,低温下易从混合液晶中析出的缺点;通式Ⅱ的化合物,具有小的粘度,较高的清亮点和中等的介电各向异性,与通常使用的两个末端基团都是烷基链的化合物相比,在粘度、清亮点和折射率各向异性相当的情况下,具有相对大的介电各向异性,可以减少通式Ⅰ的化合物在配方中的使用量,使配方具有更低的粘度和更好的低温存储稳定性;因此,在配方中同时使用通式I的化合物和通式Ⅱ的化合物,可以很好的提升响应性能,同时还具有宽的向列相范围和合适的介电各向异性和折射率各向异性”;关于技术效果,本申请记载了:“本发明液晶组合物具有合适的光学各向异性、合适的介电各向异性、较快的响应速度以及宽的工作温度范围等特性,通过对液晶组合物中各个组分百分含量的调整,液晶组合物可以获得不同清亮点和旋转粘度,并且该液晶组合物还具有适当的光学各向异性和适当的介电各向异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6行,第7页第9-25行)。
为证明上述技术效果,本申请的说明书共给出了4个实施例和1个对照例,其中对照例1并未使用权利要求1所限定式I、II类化合物,性能为清亮点(Cp)75,光学各向异性(Δn) 0.12,介电各向异性(Δε)5.2,粘度(γ1)57;实施例1使用了权利要求限定的式I和II-1化合物,性能范围为清亮点(Cp)74.7-75.8,光学各向异性(Δn) 0.12,介电各向异性(Δε)5.1-5.2,粘度(γ1)50-53;此外对照例和实施例除上述式I、II组份外,其他化合物组分具体结构、含量也均存在较大差异。
在本领域,液晶组合物的性能是由液晶组合物所有组分及其含量整体带来的,依据组分、含量的不同,所得组合物性能必然产生波动。本申请中实施例相较于对照例仅粘度下降,对响应速度有利;进一步对于所述粘度下降,由于对照例和实施例之间除式I、II类化合物以外,其他成分也存在多处不同,无法认为本申请所实现粘度下降的技术效果仅由所述式II类或式II-1化合物带来,仅能认为其是由液晶组合物整体各组分及其含量决定。而对于清亮点、光学各向异性、介电各向异性,本申请给出的实施例相较于比较例十分接近,更无法认为由于使用了所述式I、II化合物带来了何种改进。
综合上述内容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实质上为:通过使用式I、II化合物和其他液晶化合物组合并调整含量,制备了粘度相对较低,具有一定性能满足液晶显示器的应用需求的液晶组合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液晶介质,其具有快的响应时间和低的旋转粘度,同时具有高的清亮点、高的介电各向异性和低的阈值电压,主要使用了可以为本申请式I的相应式I化合物,并使用其他种类的液晶化合物材料与式I化合物组合,以调节介质的介电、光学各向异性,优化阈值电压和粘度,具体组分包括可以为本申请式II-1化合物的相应式V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IV化合物的相应式V、V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III、IV化合物的相应式IX-XI、XII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V化合物的相应式XXII化合物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8行-第5页第11行,第10页第6行-第17页第5行,第20页第3行-第21页第6行,第24页第7-22行)。其实施例4公开了如下所示低粘度,较高介电、光学各向异性组合物:

其中PGUQU-3-F为本申请通式I-2的化合物,并属于通式I的化合物,含量为8%;组分CC-3-V、 CC-3-V1、CCP-V-1分别为本申请通式III-1-1、III-1-3、III-1-6的化合物,并属于本申请通式III-1,含量为52%;组分PP-1-2V1为属于本申请通式III-2的化合物,含量为7%;组分PUQU-3-F为本申请通式IV-2-2的化合物,并属于本申请IV-2,含量为3%;组分PPGU-3-F为本申请通式V-2-1的化合物,并属于本申请通式V-2,含量为2%;组分PGU-3-F与本申请通式II-1化合物结构类似,含量为9%,仅侧基F取代模式不同。
基于上述内容能够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技术构思:通过相应式I以及其他对应于本申请通式II-V的其他液晶化合物组合,制备了同样具有低粘度满足液晶显示器应用需求的液晶介质。
可见,对比文件1构思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十分接近。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具体限定了式II-1、或II-2的F取代模式,以及所述式I含量略有不同。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式VI化合物苯环上侧基可独立地选择使用F和H相互替换(对应于本申请式II-1化合物,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6行-第11页第9行),即给出了相应侧基可任选F取代方式仍可与相应式I等化合物组合制备低粘度液晶组合物的技术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具体选择的侧向F取代方式,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介质中式I化合物含量可以为2-30重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4页第8-9行),即给出了在相应含量范围内选择使用相应式I化合物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应范围内调整式I化合物的含量,并预期仍能得到低粘度满足液晶显示器应用需求的液晶介质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调节选择化合物侧向F取代方式、以及调整式I化合物含量即可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0进一步限定了液晶组合物的组分及含量,如上所述对比文件公开了相应介质,主要使用了可以为本申请式I的相应式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II-1化合物的相应式V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IV化合物的相应式V、V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III、IV化合物的相应式IX-XI、XIII化合物,可以为本申请式V化合物的相应式XXII等化合物等(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8行-第5页第11行,第10页第6行-第17页第5行,第20页第3行-第21页第6行,第24页第7-22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相应多组分调节组合物性能制备低粘度液晶介质构思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需性能调整选择化合物具体结构及其含量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从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其液晶介质的电光学显示器(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页第3-7行),区别仅在于所使用组合物不同,然而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构思十分接近的使用式I和其他化合物调配的低粘度液晶组合物,必然同样能够取得类似的显示器性能如响应时间等,因此在液晶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PGPF相对于PGUF化合物能够进一步降低粘度但也降低介电各向异性的技术内容并未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本申请给出的实施例相较于比较例,虽然使用PGPF替换了PGUF、PGP等化合物,但其他多种组分如式III-1化合物用量、式I化合物、其他组分结构等存在多处不同,粘度略微降低(57相对于50-53),而粘度最低4点的差值与4个实施例自身的粘度性能波动(粘度3点的差值)十分接近,无法认定所述式II-1化合物的具体结构选择对所述粘度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此外原始申请所述式II-1化合物也同时包含了PGUF等情况,虽然本申请记载了所述PGPF相对于端烷基化合物介电各向异性更高,但也并未在原申请中予以证实,且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所述式II-1化合物侧基取代而非端基取代;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所证实的对象均不属于本申请已经公开的申请事实,无法作为创造性评判的基础。
其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液晶介质包含可以为本申请的相应式VI化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其范围内选择具体侧基F取代液晶化合物或调整化合物侧基F取代方式,进一步制备液晶组合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认定其解决了其他技术问题;最后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应式I化合物含量可以为2-30%,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调整相应化合物含量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没有解决其他技术问题。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主张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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