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组信息交互方法、系统和客户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群组信息交互方法、系统和客户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49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82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30688.9
申请日:2016-05-18
复审请求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桂霞
合议组组长:彭媛
参审员:李凡
国际分类号:H04L12/58;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或者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30688.9,名称为“群组信息交互方法、系统和客户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18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说明书第1-8页(即第1-82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5405328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3490991A,公开日为2014年01年0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群组信息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客户端扫描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创建的讨论组对应的二维码,进而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登录所述讨论组;
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包括:
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包括:
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之前,还包括:
设置用户回答权限。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包括:
所述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之前,还包括:
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
7.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登录模块,用于扫描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创建的讨论组对应的二维码,进而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登录所述讨论组;
交互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 其他用户。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设置模块,用于在所述交互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之前,设置用户回答权限。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客户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设置模块,用于在所述交互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之前,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
13.一种群组信息交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以及多个如权利要求7-12任一所述的客户端。”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客户端扫描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创建的讨论组对应的二维码,进而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登录所述讨论组。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为与权利要求1-6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7-12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7-12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修改之处在于:将原权利要求2-6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8-12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原权利要求7中,形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删除原权利要求2-6、8-12;申请人根据上述修改,适应性的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群组信息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客户端扫描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创建的讨论组对应的二维码,进而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登录所述讨论组;
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
其中,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包括:
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在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之前,还包括:
设置用户回答权限;
其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包括:
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
或者,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包括:
所述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在所述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之前,还包括:
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
2.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登录模块,用于扫描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创建的讨论组对应的二维码,进而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登录所述讨论组;
交互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
其中,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其中,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
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第一设置模块,用于在所述交互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之前,设置用户回答权限。
或者,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第二设置模块,用于在所述交互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之前,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
3.一种群组信息交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以及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客户端。”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不应该将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尽管二者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技术方案完全不同,不能通过改进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存在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可能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405328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3490991A,公开日为2014年01年01日。
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客户端为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所述服务器为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所述客户端包括用于对openfire客户端接口的封装的openfire client sdk、用于设置界面的显示的UI、用于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的data proxy,所述服务器包括用于对openfire服务器接口进行封装的openfire server sdk、用于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的data manager”;在独立权利要求2中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客户端为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所述客户端包括用于对openfire客户端接口的封装的openfire client sdk、用于设置界面的显示的UI、用于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的data proxy”;在独立权利要求3中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所述服务器为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包括用于对openfire服务器接口进行封装的openfire server sdk、用于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的data manager”。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互动终端不是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对比文件1的服务器不是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是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这样的客户端与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进行交互,从而实现与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二维码加入群组,但是,对比文件1中的互动终端并不是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对比文件1是互动终端的服务器,并不是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无法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通过二维码加入群组的方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2)特征“设置用户回答权限;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解决了如何更好的进行讨论的问题,达到了便于对讨论组管理,增强用户体验感,调动用户参与讨论的积极性的效果,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3)权利要求1所增加的特征达到了实现与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丰富了用户之间信息交流的方式,提高了用户互动的积极性的效果,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采用的对比文件与2019年06月26日发出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所采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合议组在该复审通知书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5日提交了针对2019年09月30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之处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中分别加入说明书中的特征“其中,权限包括管理员和其它用户,管理员在客户端拥有的权限要高于讨论组的其他用户,管理员的权限包括添加管理员、某段时间内禁止指定用户发言、发布提问以及发布公告权限,其他用户的权限包括在讨论组内发言、回答管理员的问题”和“其中,采用匿名、管理员可见实名以及根据个人喜好设置昵称方式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区别特征“设置用户回答权限,其中,权限包括管理员和其它用户,管理员在客户端拥有的权限要高于讨论组的其他用户,管理员的权限包括添加管理员、某段时间内禁止指定用户发言、发布提问以及发布公告权限,其他用户的权限包括在讨论组内发言、回答管理员的问题;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其中,设置采用匿名、管理员可见实名以及根据个人喜好设置昵称方式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何更好的进行讨论的技术问题,实现了增强用户体验感、调动用户积极性、便于讨论组管理的效果,且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群组信息交互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客户端扫描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创建的讨论组对应的二维码,进而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登录所述讨论组,其中,所述客户端为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所述服务器为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所述客户端包括用于对openfire客户端接口的封装的openfire client sdk、用于设置界面的显示的UI、用于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的data proxy,所述服务器包括用于对openfire服务器接口进行封装的openfire server sdk、用于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的data manager;
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
其中,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包括:
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在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之前,还包括:
设置用户回答权限,其中,权限包括管理员和其它用户,管理员在客户端拥有的权限要高于讨论组的其他用户,管理员的权限包括添加管理员、某段时间内禁止指定用户发言、发布提问以及发布公告权限,其他用户的权限包括在讨论组内发言、回答管理员的问题;
其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包括:
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
或者,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包括:
所述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在所述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之前,还包括:
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其中,采用匿名、管理员可见实名以及根据个人喜好设置昵称方式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
2.一种客户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为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所述客户端包括用于对openfire客户端接口的封装的openfire client sdk、用于设置界面的显 示的UI、用于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的data proxy,所述客户端包括:
登录模块,用于扫描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创建的讨论组对应的二维码,进而与所述服务器建立连接,登录所述讨论组;
交互模块,用于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
其中,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其中,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
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第一设置模块,用于在所述交互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之前,设置用户回答权限,其中,权限包括管理员和其它用户,管理员在客户端拥有的权限要高于讨论组的其他用户,管理员的权限包括添加管理员、某段时间内禁止指定用户发言、发布提问以及发布公告权限,其他用户的权限包括在讨论组内发言、回答管理员的问题。
或者,所述交互模块用于:
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所述客户端还包括:
第二设置模块,用于在所述交互模块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之前,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其中,采用匿名、管理员可见实名以及根据个人喜好设置昵称方式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
3.一种群组信息交互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服务器,以及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客户端,其中,所述服务器为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所述服务器包括用于对openfire服务器接口进行封装的openfire server sdk、用于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的data manager。”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2019年08月12日以及2019年11月1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6年05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2019年06月26日和2019年09月30日所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以及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5405328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03490991A,公开日为2014年01年01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群组信息交互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简易课堂互动方法以及交互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0068段):(1)开始,启动设备,进入步骤(2),投影终端、互动终端均连接至主控终端,按照教师和学生互动的主动性的不同分别进入步骤(3)和步骤(5);(5)教师通过上述主控终端设置习题类型并发布,进入步骤(6),(6)上述主控终端判断习题类型,根据不同习题类型给予接收习题的互动终端以不同提示,给予不同习题类型分别进入步骤(7)、(10)、(14);(14)对于分组讨论题,上述互动终端接收习题并提示需要分组讨论,进入步骤(15);(15)互动终端可以建立讨论组,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码加入已经建立的讨论组,进入步骤(16);(16)上述主控终端按需采用点名回答、抢答、全体提交答案方式与上述互动终端进行互动,同时按需通过投影终端显示互动信息。
其中,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互动终端可以建立讨论组,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码加入已经建立的讨论组”可知,互动终端通过授权码加入已经建立的讨论组,其必然具备服务器,并预先在服务器建立讨论组,并生成授权码,提供给互动终端,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客户端通过服务器提供的与预先建立的讨论组对应的授权码,与服务器建立连接,登陆所述讨论组;而进入到讨论组的互动终端必然能够通过服务器与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客户端通过所述服务器与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之间进行问答形式的信息交互;而其中必然具有互动终端通过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使服务器将讨论主题发送给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并必然包括交互终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消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以及所述客户端接收所述服务器发送的讨论主题,并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回复信息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采用的扫描二维码登陆讨论组,所述客户端为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所述服务器为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2)所述客户端包括用于对openfire客户端接口的封装的openfire client sdk、用于设置界面的显示的UI、用于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的data proxy,所述服务器包括用于对openfire服务器接口进行封装的openfire server sdk、用于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的data manager;(3)在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之前,还包括:设置用户回答权限,其中,权限包括管理员和其它用户,管理员在客户端拥有的权限要高于讨论组的其他用户,管理员的权限包括添加管理员、某段时间内禁止指定用户发言、发布提问以及发布公告权限,其他用户的权限包括在讨论组内发言、回答管理员的问题;其中,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讨论主题发送给所述讨论组中的其他用户,包括:所述客户端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所述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在所述向所述服务器发送与所述讨论主题对应的回复信息之前,还包括: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其中,采用匿名、管理员可见实名以及根据个人喜好设置昵称方式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
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方便的进入讨论组;如何实现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的通信,如何有序组织群组用户讨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过二维码加入群组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2]、[0066]段):在通过即时通信账号登录即时通信工具后(必然有服务器),通过所述即时通信工具中的扫描工具扫描群组对应的二维码(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客户端为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通过二维码算法解析获取二维码中的群组信息;并根据解析获取的群组信息控制所述即时通信账号加入群组;本实施例的好友关系包括各种即时通信软件中的好友,例如,QQ、微信和MSN(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服务器为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由此可见,上述区别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上述区别在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扫描二维码使客户端更方便的加入群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具有对应的程序和端口是本领域实现客户端与服务器之间通信的公知技术手段,而为了实现讨论组,设置客户端包括用于对openfire客户端接口的封装的openfire client sdk,服务器包括用于对openfire服务器接口进行封装的openfire server sdk,这是本领域针对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实现讨论组的常规设置方式,同时,为了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的正常通信,在客户端设置界面显示的UI以及用于与服务器进行通信的data proxy,以及服务器设置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的data manager都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在讨论组中,设置用户回答权限、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都是本领域中使用讨论组进行信息交互的惯用手段,例如:通过微信或QQ所建立的讨论组都可以设置普通用户和管理员身份以便于对讨论组的管理,对应身份设置相应的回答权限,管理员的权限高于其他用户,管理员可以添加管理员、对指定用户禁言、发布提问和公告,而其他用户权限为在讨论组发言以及回答管理员的问题,用户之间可以通过@用户名的方式发送定向问题给特定的用户,从而服务器会将该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用户,以满足用户在某些场景下,只需要某几个讨论组的用户讨论其发送的讨论主题的需求,用户还可以通过服务器设置昵称、匿名或管理员可见实名方式等签名方式,这都是本领域实现讨论组有序组织群组用户讨论的常用的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客户端,其为与权利要求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由于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对应的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一种群组信息交互系统。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52-0068段):互动终端可以建立讨论组,同时也可以通过授权码加入已经建立的讨论组(其中必然具备服务器,相当于公开了权利要求3中的服务器),同时,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52]、[0066]段):在通过即时通信账号登录即时通信工具后(必然有服务器),通过所述即时通信工具中的扫描工具扫描群组对应的二维码(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客户端为具有扫描并识别二维码功能的应用程序),通过二维码算法解析获取二维码中的群组信息;并根据解析获取的群组信息控制所述即时通信账号加入群组;本实施例的好友关系包括各种即时通信软件中的好友,例如,QQ、微信和MSN(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服务器为社交应用程序的服务器),而服务器设置有用于对openfire服务器接口进行封装的openfire server sdk、以及设置有对数据库进行操作的data manager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上述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在讨论组中,设置用户回答权限、客户端向服务器发送携带用户名称的定向讨论主题,以使服务器将所述定向讨论主题发送给与所述用户名称对应的用户、设置回复信息的签名方式都是本领域中使用讨论组进行信息交互的惯用手段,例如:通过微信或QQ所建立的讨论组都可以设置普通用户和管理员身份以便于对讨论组的管理,对应身份设置相应的回答权限,管理员的权限高于其他用户,管理员可以添加管理员、对指定用户禁言、发布提问和公告,而其他用户权限为在讨论组发言以及回答管理员的问题,用户之间可以通过@用户名的方式发送定向问题给特定的用户,从而服务器会将该信息发送给对应的用户,以满足用户在某些场景下,只需要某几个讨论组的用户讨论其发送的讨论主题的需求,用户还可以通过服务器设置昵称、匿名或管理员可见实名方式等签名方式,这都是本领域实现讨论组有序组织群组用户讨论的常用设置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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