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衬纸-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玻璃衬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81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9116
优先权日:2014-03-13
申请(专利)号:201580013236.1
申请日:2015-03-13
复审请求人:特种东海制纸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陆帅
参审员:李聪
国际分类号:B65D57/00(2006.01),B65D85/48(2006.01),D21H27/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关的技术启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3236.1,名称为“玻璃衬纸”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国际申请号为PCT/JP2015/057491,申请人为特种东海制纸株式会社,国际申请日为2015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2016年09月09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03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第1-12页),说明书摘要; 2017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41829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221942A, 公开日为1999年07月07日;
对比文件3:JP2008143542A,公开日为2008年06月26日;
对比文件4:CN102858654A, 公开日为2013年01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以木材纸浆为原料的玻璃衬纸,所述玻璃衬纸在用于显示器的玻璃板中使用,所述玻璃衬纸的表面存在的莫氏硬度4以上的异物为每1m2在0.010个以下。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衬纸,所述异物包括金属氧化物或无机硅氧化物。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无机硅氧化物为二氧化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异物选自由氧化铁、铜、石英、熔融石英、玻璃片、水晶片、氧化镁、氧化钛和沙子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异物的体积在2×10-5mm3以下。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玻璃衬纸的平方米重量为20~100g/m2。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玻璃衬纸的厚度为0.030~0.130mm。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玻璃衬纸的水分含量按质量计为2~10%。
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显示器是平板显示器。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显示器是TFT液晶显示器或者有机EL显示器。
11.一种堆叠体,所述堆叠体由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和玻璃板组成。 ”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纸浆来源于木材;纸的表面存在的莫氏硬度4以上的异物为每lm2在0.010个以下。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剩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有限试验能够得到的,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包括多个并列技术方案,其中玻璃基板为平板显示器FPD用玻璃基板被对比文件1公开,剩余并列技术方案中限定的玻璃基板类型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堆叠体由玻璃衬纸和玻璃板组成”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解决形成在用于显示器的玻璃板上的图案的断线或短路的问题;同时公开了通过对异物进行检查、分离异物并测定异物大小,纸中的异物大小在规定大小以下,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异物进行检测并控制来防止玻璃基板造成瑕疵的发明构思,通过此构思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2)对比文件2记载了:如果磨料是有棱角的或者MohS硬度大于4,那么玻璃基片12的表面和/或地址电极14的表面就容易损伤;可见其公开了通过莫氏硬度来衡量异物对玻璃基板的损伤;虽然没有直接提及玻璃衬纸,但是玻璃衬纸对玻璃板的损伤也是由玻璃衬纸中的磨粒所造成,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直接获得通过莫式硬度大于4来衡量异物对玻璃基板的损伤;并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衡量异物对玻璃板的损伤主要有异物硬度、异物数量、异物大小等因素,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用异物莫式硬度大于4来衡量对玻璃板的损伤的技术启示;(3)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对异物数量进行控制以提升纸的品质的方法,因此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异物的数量来衡量对玻璃板的损伤的技术启示;另外,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仅限定异物密度,而粘着沥青也是异物的一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并修改了相应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玻璃衬纸水分含量在2%以下时,玻璃衬纸因带静电而与玻璃板之间发生阻塞,含量超过10%,由于水分过多而发生阻塞现象,本申请通过玻璃衬纸中的水分含量可以控制衬纸中的静电并且降低由于衬纸和玻璃板之间的静电而发生阻塞现象,对比文件1-4并没有公开;2、对比文件1仅讨论了异物的大小,未公开或给出异物的莫氏硬度与用于显示器的玻璃板上的电路图案中的断线或短路相关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聚焦在异物的硬度上。因此,即使对比文件2提到了莫氏硬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去结合;3、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有机材料,该有机材料经过无机材料的表面处理并且将用作磨料(例如,包覆有硅的淀粉),它们的莫氏硬度应该为1-4。对比文件2并未教导应该注意用于显示器的玻璃板的衬纸上的异物的硬度,或者应该如何控制这种异物的硬度;4、对比文件3仅处理粘着沥青,并不涉及硬的异物,也未教导应该注意用于显示器的玻璃板的衬纸上的异物的硬度,或者应该如何控制这种异物的硬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以木材纸浆为原料的玻璃衬纸,所述玻璃衬纸在用于显示器的玻璃板中使用,所述玻璃衬纸的表面存在的莫氏硬度4以上的异物为每1m2在0.010个以下,其中,所述玻璃衬纸的水分含量按质量计为2~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衬纸,所述异物包括金属氧化物或无机硅氧化物。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无机硅氧化物为二氧化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异物选自由氧化铁、铜、石英、熔融石英、玻璃片、水晶片、氧化镁、氧化钛和沙子组成的组中的一种或多种。
5.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异物的体积在2×10-5mm3以下。
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玻璃衬纸的平方米重量为20~100g/m2。
7.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玻璃衬纸的厚度为0.030~0.130mm。
8.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显示器是平板显示器。
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其中,所述显示器是TFT液晶显示器或者有机EL显示器。
10.一种堆叠体,所述堆叠体由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衬纸和玻璃板组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第一点意见,关于玻璃衬纸水分含量问题,在造纸过程中,需要对纸浆进行脱水干燥等,因此水分含量是造纸的一个重要参数,对于本申请的玻璃衬纸,其是为了将两玻璃板分隔开避免玻璃板的损伤,而在运输结束后,需要将衬纸和玻璃板分开,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需要将衬纸和玻璃板方便分开,分开时避免因衬纸和玻璃板的贴合导致分开不便或因拉扯对玻璃板进行损伤,而水分含量过低,纸张会自带静电,就会和玻璃板更加贴合,水分过多,也会与玻璃板更加贴合,因此为了避免衬纸与玻璃板贴合太紧,避免分开衬纸和玻璃板时的拉扯对玻璃板的损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进行相应水分含量的试验,能够通过有限的试验获得最佳的参数范围,这个过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另外,专利文献JP2009-274260A中也提到了衬纸的水分含量优选在1-10%(说明书第0071段);对于第二、三、四点意见与驳回决定中意见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81段(第1-12页),说明书摘要;2019年04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以木材纸浆为原料的玻璃衬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的品质管理方法及玻璃基板的衬垫纸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41段、附图1-3):玻璃衬纸在用于显示器的玻璃板中使用,以纸原料浆(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纸浆)为原料的玻璃基板保管用及/或搬运用衬垫纸(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玻璃衬纸),通过对异物进行检查、分离异物并测定异物大小,纸中的异物大小在规定大小以下。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玻璃衬纸采用木材纸浆为原料,玻璃衬纸的表面存在的莫氏硬度4以上的异物为每1m2在0.010个以下,其中,所述玻璃衬纸的水分含量按质量计为2~10%。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有限的范围内保证玻璃基板储运过程中的良品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平面的显示面板装置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7-22行):用于喷射处理的磨料由如上所述的利用无机材料进行表面处理的有机材料构成,使得磨料颗粒变得圆滑,该颗粒最好为球体,有机材料粒子的莫氏硬度为1-4,使用如上所述的包括莫氏硬度为1-4的有机材料的磨料的圆滑粒子,即使磨料喷射在玻璃基片12的表面和地址电极14的表面上,也不必担心这些表面会被损伤,如果磨料是有棱角的或者莫氏硬度大于4,那么玻璃基片12的表面和/或地址电极14的表面就容易损伤。
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在用于显示面板制作过程中用于喷射处理的磨料的选择,该磨料为圆滑粒子,且莫氏硬度小于4,此时在喷射处理时不会损伤玻璃基片和地址电极的表面。然而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在储运玻璃基板过程中的玻璃衬纸中异物的莫氏硬度和数量具体如何选择才可以保证玻璃基板储运过程中的良品率。并且,在玻璃衬纸中的异物的形状通常是不确定的,通常均是有棱角的,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启示,对于有棱角的磨料,莫氏硬度在小于4时仍可能损伤玻璃基片和地址电极,也就是说莫氏硬度小于4的物料并非是一定不会损伤玻璃基板,也就是无法得出通过检测纸张中莫氏硬度4以上的异物来维持玻璃基板储运过程中的良品率。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玻璃基板的包装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35段、附图1-3):当分散在插页纸中的粘合剂沥青异物的含量密度超过0.07 / m 2时,转移到玻璃板上的粘合剂沥青异物的量变得过大,并且包装被释放以后清洁玻璃板时,清洁液可能被污染,玻璃板可能无法正确清洁,或者可能需要重新清洁,如果密度等于或小于0.07 / m 2,则出现这种问题的可能性极低;作为本发明的实施例6,使用粘合沥青异物含量密度为0.01个/ m 2的插页纸,在所有其他条件与上述相同的方式进行包装,保存,洗涤和干燥,在这种情况下,由粘合剂沥青异物引起的玻璃基板的不良率为0.0%。
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玻璃基板储运过程中玻璃衬纸中异物含量的选择,然而该异物为粘合剂沥青,粘合剂沥青并不会如其它会对玻璃基板表面造成损伤或裂纹的异物一样,粘合剂沥青只会对玻璃基板的洁净度产生污染。对比文件3中仅公开了玻璃衬纸中粘合剂沥青的含量达到一定量以后,玻璃基板在清洁时存在困难,并未公开玻璃衬纸中具有一定硬度的异物的数量该如何选择才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避免玻璃基板储运过程中的损伤或裂纹。
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玻璃板包装体及玻璃板层叠的包装方法,未涉及玻璃衬纸中的杂质硬度及含量。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意见以及前置审查意见书
合议组认为:首先,由于对比文件2中关于喷射磨料的硬度选择是有相应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使用如上所述的包括莫氏硬度为1-4的有机材料的磨料的圆滑粒子,如果磨料是有棱角的或者莫氏硬度大于4,那么玻璃基片12的表面和/或地址电极14的表面就容易损伤。也就是在粒子为圆滑粒子的情况下,才能得出莫氏硬度大于4的磨料使玻璃基片12的表面和/或地址电极14的表面容易损伤。然而玻璃衬纸中的异物是无法控制形状的,往往是有棱角的,此时莫氏硬度选择为4以下并无法保证玻璃基板不被损伤。同时,由于对比文件2的使用领域并非用于储运玻璃基板的玻璃衬纸中的异物的硬度及数量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储运玻璃基板时,并没有动机从喷射磨料中选择相应的磨料参数作为玻璃衬纸中异物控制参数使用;其次,由于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异物,也就是粘合剂沥青,在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中明确表示了该异物仅是对玻璃基板的洁净度产生不利影响,即该对比文件虽然描述了异物的分布密度,但其目的并非如本申请中减少异物划伤玻璃的程度,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是不一样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玻璃基板的储运过程中,为了防止玻璃基板表面产生损伤或裂纹,并没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3,因为对比文件3中的异物数量的多少与玻璃基板表面产生损伤或裂纹之间并没有关系。最后,本申请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其目的在与在有限的范围内保证玻璃基板储运过程中的良品率,该有限的范围在于平衡玻璃基板储运过程的良品率以及玻璃衬纸的生产成本,并且本申请中控制玻璃基板储运过程中的良品率的方法为控制玻璃衬纸表面存在的异物的莫氏硬度与数量,这两者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应整体考虑。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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