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93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83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72171.8
申请日:2015-12-02
复审请求人:深圳凌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静微
合议组组长:舒畅
参审员:李涵
国际分类号:G01M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72171.8、名称为“一种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和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申请人为深圳凌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 特开平8-166314 A,公开日为1996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1-6,以及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包含复合管,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管包含一绝缘内层,在所述绝缘内层外设置一导电层;还包含一泄漏检测装置,所述泄漏检测装置设置有检测电路,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一个电极连接所述导电层,另一个电极设置在绝缘内层内侧;所述的泄漏检测装置包含信号发生单元、检测单元、处理单元、存储单元与通讯单元;所述的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所述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检测电路的电流变化或者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所述的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果进行报告;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检测数据,所述通讯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检测数据到远程端;当复合管破损时,泄漏检测装置内的检测电路形成回路,产生电流或电压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管包含导电中心层、绝缘外层、绝缘内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两个电极位于同一连续的复合管上。”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泄漏检测装置还包含处理单元、存储单元与通讯单元;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波形;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果进行报告;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泄漏检测装置的检测数据,通讯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检测数据到远程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通过测定器测定导线17、18之间的阻抗值判断配管损伤,在此基础上,在测定器中还设置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构进行报告是常规设置;而采用直流或交流信号发生单元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波形进行测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相应地,检测单元对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进行检测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泄漏检测装置中还设置存储单元存储检测数据,设置通讯单元发送检测数据到远程端是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对比文件1中,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凌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将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位置调整。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包含复合管和泄漏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管包含一绝缘内层,在所述绝缘内层外设置一导电层;所述泄漏检测装置设置有检测电路,包含电源单元、信号发生单元、检测单元、处理单元、存储单元与通讯单元;所述的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所述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检测电路的电流变化或者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所述的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果进行报告;所述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检测数据,所述通讯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检测数据到远程端;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一个电极连接所述导电层,另一个电极设置在绝缘内层内侧,当复合管破损时,泄漏检测装置内的检测电路形成回路,产生电流或电压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管包含导电中心层、绝缘外层、绝缘内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两个电极位于同一连续的复合管上。”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泄漏检测装置具有信号发生单元,其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够提高泄漏检测装置的抗干扰能力和检测准确性。对比文件1的测定器具体结构不同于本申请的泄漏检测装置,本申请的信号发生单元是提供特定信号或波形的单元,该特定信号或波形是根据环境干扰信号为泄漏检测装置设置的不同于环境干扰信号的特定信号,是解决泄漏检测装置在干扰信号的作用下发生误报问题的主要技术手段,实现泄漏检测装置稳定、准确的发生泄漏报警的技术效果。审查员将“所述的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理解为“为采用直流或交流信号为信号检测单元提供检测信号”,是对信号发生单元的误解,信号发生单元施加的不是直流或交流信号,而是根据环境干扰信号设定的特定信号。(2)本申请的泄漏检测装置在电源单元60的基础上还设置信号发生单元、检测单元、处理单元,使泄漏检测装置具有破裂位置检测和防止误报的双重功能,具体地,本申请的信号发生单元施加的是特定信号,根据施加的特定信号,可以计算出泄漏发生的具体位置,因此实现了防误报和泄漏精确测量的双重功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0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泄漏检测装置还包含信号发生单元、处理单元与通讯单元,其中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果进行报告,通讯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检测数据到远程端。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电路检测装置中设置信号发生单元以将直流或者交流电信号加载到电路以保证正常检测工作的进行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信号发生单元是一种常见的电子器件,将其应用在检测电路中用于加载检测信号也是常用的设置方式。在检测装置中设置处理单元用于对于检测数据进行处理以及结果的报告也是非常常见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1当中也对于检测数据进行处理以判断损伤点位置以及显示损伤点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的检测器当中也是设置有处理单元的,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设置判断是否有损伤和报告是否有损伤的处理单元。而在检测装置中设置通讯单元发送检测数据到远程端,这也是使用者根据需求而常用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公开在对比文件1当中,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1 月18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主要是对部分内容的前后位置进行了调整,并删除了有关存储单元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体如下:
“1. 一种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包含复合管和泄漏检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管包含一绝缘内层,在所述绝缘内层外设置一导电层;所述泄漏检测装置包含电源单元、通讯单元、显示单元;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一个电极连接所述导电层,另一个电极设置在绝缘内层内侧;
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漏检测装置还设置有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包括信号发生单元、检测单元、处理单元;所述的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所述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检测电路的电流变化或者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所述的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果进行报告;所述通讯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检测数据到远程端;当复合管破损时,泄漏检测装置内的检测电路形成回路,此时信号发生单元为复合管内的导电层和流经管道的介质加载交流或直流电压,泄漏检测装置测量通过检测单元中的电流或检测单元中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电压,根据测得的检测信号大小来判断管道是否泄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复合管包含导电中心层、绝缘外层、绝缘内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泄漏检测装置的两个电极位于同一连续的复合管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4月04日和2019年11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本决定依据于申请日2015年1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1-6,以及于2019年1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而作出。
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这些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对比文件或者本领域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内容,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不具有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JP特开平8-166314A)公开了一种给排水配管损伤检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0027]段、附图1、3、5):其中的配管由从管内侧开始绝缘层-导电层-绝缘层三层构造而成,检测装置包括测定器16,测定器的导线18和导电层连接,导线17和配管10内的水接通,测定器测定导线17、18之间的阻抗值可以判断配管是否损伤,如果阻抗值为无限大,则配管内没有形成电路回路,没有损伤,如果阻抗值为有限值,则配管内形成电路回路,可以确定管壁有损伤,同时,测定器16预先存储配管10的导电层的电阻特性,从获得的阻抗值可以导出测量点到损坏位置的距离,并将结果显示在测量器16上;同时由附图3可知,测定器包括电源和检测单元。
以上对比文件1中的给排水配管损伤检测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给排水管泄漏检测系统;对比文件1中配管由从管内侧开始绝缘层-导电层-绝缘层三层构造而成,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复合管,所述复合管包含一绝缘内层,在所述绝缘内层外设置一导电层;对比文件1中的测定器16,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泄漏检测装置;对比文件1中的由测定器的导线18和导电层连接,导线17和配管10内的水接通,测定器测定导线17、18之间的阻抗值判断配管损伤,如果阻抗值为无限大,则配管内没有形成电路回路,没有损伤,如果阻抗值为有限值,则配管内形成电路回路,可以确定管壁有损伤,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所述泄漏检测装置设置有检测电路,一个电极连接所述导电层,另一个电极设置在绝缘内层内侧,当复合管破损时,泄漏检测装置内的检测电路形成回路,产生电流或电压信号,即根据测得的信号大小判断管道是否泄漏;对比文件1中的测定器包括电源,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泄漏检测装置包括电源单元;对比文件1中测定器包括检测单元,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泄漏检测装置包括检测单元,用于检测电路中的电路变化或者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对比文件1中测量器包括的检测单元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检测电路的电流变化或者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对比文件1当中的测定器16预先存储配管10的导电层的电阻特性,从获得的阻抗值可以导出测量点到损坏位置的距离,并将结果显示在测量器16上,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泄漏检测装置包括处理单元和显示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果进行显示和报告。
基于以上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主要在于:泄漏检测装置还包含信号发生单元和通讯单元,其中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在检测电路形成回路时,为导电层和流经管道的介质加载直流和交流电压,通讯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检测数据到远程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检测电路的电信号加载以及检测结果的远程报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电路检测装置中设置信号发生单元以将直流或者交流电信号加载到电路以保证正常检测工作的进行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信号发生单元是一种常见的电子器件,将其应用在检测电路中用于加载检测信号也是常用的设置方式。而在检测装置中设置通讯单元发送检测数据到远程端,这也是使用者根据需求而常用的设置方式,如果需要,通常会将现场检测结果远程传输到服务器以便于对于现场情况进行监控。因此,在泄漏检测装置中设置信号发生单元与通讯单元并不能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相关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配管由从管内侧开始绝缘层-导电层-绝缘层三层构造而成,即公开了复合管包含导电中心层、绝缘外层、绝缘内层。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泄漏检测装置的两个电极位于同一连续的复合管上是一种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3均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回复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具体在于:泄漏检测装置还设置有检测电路,所述检测电路包括信号发生单元、检测单元、处理单元;所述的信号发生单元用于为检测电路提供所需要的已知信号或波形;所述检测单元用于检测所述检测电路的电流变化或者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的电压变化;所述的处理单元用于根据检测单元的检测结果判断复合管是否破损,并对判断结果进行报告;所述通讯单元用于发送所述检测数据到远程端;当复合管破损时,泄漏检测装置内的检测电路形成回路,此时信号发生单元为复合管内的导电层和流经管道的介质加载交流或直流电压,泄漏检测装置测量通过检测单元中的电流或检测单元中电阻/电感元件两端电压,根据测得的检测信号大小来判断管道是否泄漏。以上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准确的管道泄漏及泄漏位置的检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管道破裂时利用介质连通测定器正负两极使测定器电连通、实现破裂检测的技术手段,但对比文件1的测定器具体结构不同于本申请的泄漏检测装置。在本申请中,除了为泄漏检测装置供电电源单元60之外,还设置检测电路,该检测电路包含信号发生单元20、处理单元30、检测单元10,用于在泄漏检测装置100的电路导通时,在电源单元60为电路提供电源电压的基础上再施加一个调制电压,即信号发生单元对检测电路施加一个已知信号或波形,该特征信号除了常规检测信号的波形和幅值等时域特征外,还可根据需要调制成不同频域特征的信号,使其基本上不会与环境中的干扰信号相同,不仅可以更精确的检测泄漏的具体位置,还使其区别于环境中存在的干扰信号而具备了抗干扰的效果。同时,因设备实际工作条件环境是不可预知的,也就是说干扰信号是随机的,只有通过多组不同频域信号加载进行检测,才可以有效排除不确定干扰。综上,可以说只有设置了信号发生单元且可以产生有效时频域特征加载信号的信号发生单元才可以真正有效解决管道泄漏监测和初步定位的功能。虽然本申请在说明书中未直接描述其抗干扰的效果,但是该效果是本申请在检测电路施加了特别波形的信号后所存在的客观技术效果。本发明的电源与信号发生单元虽然都可以为电路提供电压,但它们的功能各不相同。所以说,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发明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作为权利要求1的附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意见如下:复审请求人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其中一部分已经公开在对比文件1当中,具体可参见上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是关于信号发生单元的技术特征,合议组并未认定其相当于对比文件1当中的电源,而是将其认定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如前面对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合议组认为信号发生单元是一种常见的电子器件,将其应用在检测电路中用于加载检测信号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设置方式,即关于信号发生单元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关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信号发生单元除了常规检测信号的波形和幅值等时域特征外,还可根据需要调制成不同频域特征的信号,使其基本上不会与环境中的干扰信号相同,有效排除不确定干扰,这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任何相关记载,因此合议组也不能认同只有该信号发生单元才能真正实现有效解决管道泄漏监测和初步定位的功能。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也只是说明信号发生单元为检测提供需要的已知信号或者波形,施加交流或者直流电压,因此合议组同时也不能认同其可通过施加特别波形的信号达到抗干扰的技术效果。 基于以上分析,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 年02 月11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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