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介质和液晶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液晶介质和液晶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18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51090
优先权日:2013-05-14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449.5
申请日:2014-04-22
复审请求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郝小燕
合议组组长:孙丽丽
参审员:安玲玲
国际分类号:C09K19/42,C09K19/52,E06B3/67,G02F1/1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449.5,名称为“液晶介质和液晶器件”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4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11月13日,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1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以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于2015年1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1页、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介质,其包含一种或多种液晶化合物、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和
一种或多种具有三维结构、大于450Da的分子量、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化合物(A),其中化合物(A)选自倍半硅氧烷化合物、或
一种或多种具有一个或多个环基、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有机化合物(B),
其特征在于至少液晶介质的二向色性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
驳回决定认为:(1)对于介质包含液晶化合物、二向色性染料和化合物A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TW201239458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01日)公开了一种含液晶介质的装置及其组成,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介质还含有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并且二向色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替代的适用于温度调节器件的介质。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偏振片对光线进行调节;对比文件2(CN102187262A,公开日为2011年09月14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热致变色滤光器的方法,公开了使用染料分子代替现有技术中的偏振器,以决定器件对光的吸收率等性能,此处染料分子为二色性染料,如偶氮或蒽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使用二向色性染料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偏振片的技术启示,并且二向色性染料在对比文件2和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8进一步限定液晶介质,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规选择可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3、6-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8的介质的方法,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8的介质的器件,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8的介质在电光或温度反应性器件中的用途,权利要求12-18要求保护用于调整光透射率的器件,权利要求19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2-18的器件用于调整光进入和/或能量输入内部中的用途,权利要求20要求保护生产权利要求12-18的器件的方法。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和2的技术方案相结合,或者结合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9-20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介质包含液晶化合物、二向色性染料和化合物B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3(WO2012/038026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29日)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和具有垂面取向的液晶介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介质还含有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并且二向色性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可替代的适用于温度调节器件的介质。然而,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使用二向色性染料代替对比文件3中的偏振片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8进一步限定液晶介质,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常规选择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前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20也不具备创造性。(3)关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除了切换窗口以外,就较高含量的二向色性染料而言,转变略移位至较高温度和对比度几乎加倍,这应当被认为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没有提到随着温度减小两种边界状态B与A酯键的转变经由透射率T的中间值逐渐进行这一点是如何进行的,对比文件2中的转变主要取决于介质从向列相向各向同性的相转变,该转变是突然地进行的,该教导与本申请的要求是背离的,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特征“至少液晶介质的二向色性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直配向变至漫射状态”,因此,在对比文件1或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驳回决定指出: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热致变色滤光器的方法,公开了使用二向色性染料分子如偶氮或蒽醌代替现有技术中的偏振器,以决定器件对光的吸收率等性能,其公开了液晶介质和染料分子混合处于垂直配向状态,并在温度变化下改变取向状态(漫反射)的内容,其二向色性染料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②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一种液晶介质和使用其的液晶显示器,但液晶介质状态具有随温度变化的特性是本领域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液晶介质的随温度变化特性,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启示,即可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本申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③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二向色性染料的含量这一技术特征,并非所有涵盖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均能实现申请人所述的上述技术目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④权利要求1中也未限定“随着温度减小该两种边界状态B与A之间的转变经由透射率T的中间值逐渐进行”,而且本申请使用的二向色性染料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染料相同,均为蒽醌等本领域常用的染料,由于液晶介质的组成决定其性能,因此,可以认定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使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向色性染料,可以得到与本申请具有相同功能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默克专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0项,6页)。相对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其中该介质中二向色性染料的浓度在0.1%至5%的范围内,该介质包含两种或更多种二向色性染料的混合物,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介质,其包含一种或多种液晶化合物、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和
一种或多种具有三维结构、大于450Da的分子量、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化合物(A),其中化合物(A)选自倍半硅氧烷化合物、或
一种或多种具有一个或多个环基、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有机化合物(B),
其特征在于至少液晶介质的二向色性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
其中该介质中二向色性染料的浓度在0.1%至5%的范围内,该介质包含两种或更多种二向色性染料的混合物,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二向色性染料的浓度在0.1%至5%的范围内,也未公开包含两种或更多种二向色性染料的混合物,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而且本申请所限定的偶氮染料化合物不属于常用的偶氮染料。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并且认为:在宾主型液晶盒中,二向色性染料的含量及其组成是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的,仅需要有限的试验即可确定较佳的添加量以及组成,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其液晶组合物中可以含有多种偶氮类和蒽醌类染料,也可以含有其他染料,在实际的彩色系统中,色调主要由最大吸收波长和吸收曲线分布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吸收强度的要求,有动机选用具有互补吸收光谱的染料,从而可以实现对光线的较大程度的吸收;此外,现有技术公开了用于宾主型液晶彩色显示的二向色染料包括偶氮和蒽醌,其中偶氮染料包括双偶氮染料,其用于液晶材料时,可以以1%的比例添加(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液晶电视显示技术》,[日本]金子英二著,刘维民等译,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公开日为1990年07月,第57-76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进行了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介质中包含液晶化合物、二向色性染料和化合物A的技术方案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介质包含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且二向色性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其浓度在0.1%至5%的范围内,该介质包含两种或更多种二向色性染料的混合物,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用于温度反应性器件的液晶介质,该介质使得在不使用偏振片的情况下所述器件能够达到与对比文件1的器件类似的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效果。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热致变色滤光器的方法,通过热致变色器如热致变色二色染色宾主液晶材料等来实现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效果,并且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对于二向色性染料的种类和用量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色彩和吸收强度的需求,有动机选用具有互补吸收光谱的染料并且选定其添加量,从而可以实现对光线的较大程度的吸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的技术方案和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介质中包含液晶化合物、二向色性染料和化合物B的技术方案而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含有化合物(B),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相应组分为(A)。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前述技术方案相同。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和具有垂面取向的液晶介质,并且给出了具有至少一个环基团和至少一个锚定基团的化合物可以作为自取向添加剂化合物的技术启示,该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A)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求替代的技术方案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A)替换为化合物(B)。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3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也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8进一步限定液晶介质,其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或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奇妙分子》,林贤福等编著,浙江大学出版社,公开日为2012年08月,第157-158页)或经常规技术手段可以选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4)在液晶介质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20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液晶组合物中含有多种偶氮类染料,而且现有技术公开了在实际的彩色系统中,色调主要由最大吸收波长和吸收曲线分布决定,用于宾主型液晶彩色显示的二向色染料包括偶氮和蒽醌,其中偶氮染料包括双偶氮染料,其用于液晶材料时,可以以1%的比例添加(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60页第2段,第61页第1段,第57-76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吸收强度以及色调的要求,选择呈现相应色调的具有互补吸收光谱的染料,并且确定其添加量,从而可以实现对光线的较大程度的吸收。其次,公知常识性证据1中还公开了本领域常用的偶氮染料,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选择,并且依据偶氮染料含有偶氮基团、亚苯桥等易形成大π键共轭体系的生色团以及其他助色团的结构特点对其进行扩展,得到本申请所限定的偶氮染料。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8项,6页)。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5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2、15,适应性修改其他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编号以及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
“1. 用于调整光透射率的温度反应性器件,其包含介质层,该介质包含一种或多种液晶化合物、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和
一种或多种具有三维结构、大于450Da的分子量、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化合物(A),其中化合物(A)选自倍半硅氧烷化合物、或
一种或多种具有一个或多个环基、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有机化合物(B),
其特征在于至少液晶介质的二向色性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
其中该介质中二向色性染料的浓度在0.1%至5%的范围内,该介质包含两种或更多种二向色性染料的混合物,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
其特征在于该器件不包含偏振器。”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1没有公开或暗示本申请的添加两种或更多种具有彼此互补吸收光谱的二色性染料的目的,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即互补吸收色)并优选以导致产生混合物的组合吸收的中性色(即呈黑色外观)的相对于彼此的比率混合;也没有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公知常识性证据与对比文件1至3结合。而且,对比文件2中并未公开中间值的转变是逐渐进行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8项,6页),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于2015年11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第1-61页、说明书附图和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然后将二者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调整光透射率的温度反应性器件(参见案由部分)。
(1)对于介质中包含液晶化合物、二向色性染料和化合物A的技术方案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调整光透射率的温度反应性器件,包括其液晶介质层,其中的液晶介质a-f,其包含液晶混合物1-5,并且含有组分N-2、N-8或N-7(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4-5段、第48页液晶介质实例)。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其中的N-2、N-8或N-7为倍半硅氧烷化合物,其具有三维结构,分子量大于450Da,且含有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参见说明书第17页第6段至第20页第4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所述介质包含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且二向色性染料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其浓度在0.1%至5%的范围内,该介质包含两种或更多种二向色性染料的混合物,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权利要求1还限定器件不包含偏振器。
依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供适用于调节透过窗户或大体透光表面的光透射的温度反应性器件,其中切换方法基于交替原理,而且切换方法不突然进行而是经由透射中间值逐渐进行的器件(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3段)。说明书中记载了提供包含液晶化合物、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以及具有三维结构、大于450D分子量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化合物A,其中A选自倍半硅氧烷化合物,或者一种或多种具有一个或多个环基、和一个或多个锚定基团的有机化合物(B)的液晶介质(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至第6页第5段,第12页第4段)。说明书中记载了介质中二向色性染料的浓度在0.1%至5%,更优选0.2%至4%,甚至更优选0.3%至3%,最优选0.5%至2%的范围内和尤其优选约1%。该二向色性染料具有彼此相互互补的吸收光谱(即,互补吸收色)并优选以导致产生混合物的组合吸收的中性色(即,呈黑色外观) 的相对于彼此的比率混合。这意指吸收在可见光谱范围接近恒定(参见说明书第23页第2-3段)。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记载了液晶介质实施例1-8。其中,实施例1-3、5-6的液晶介质中含有液晶混合物A、B或C以及结构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化合物(B)范围内的自配向添加剂和二向色性染料F355、F357和F593;实施例4含有与实施例1相同的液晶混合物B以及与实施例1结构及含量相同的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化合物(B)范围内的自配向添加剂,不含二向色性染料,其是在提供有线性偏振器的测试盒中的对比例;实施例7-8分别含有液晶混合物B、A以及落在权利要求1中化合物(A)范围内的自配向添加剂和二向色性染料F355、F357和F593。上述液晶介质实施例中,二向色性染料的总含量为1-2%,三种二向色性染料分别具有536、426、621nm的吸收波长,分别具有红色、黄色(橙色)和蓝色(参见说明书第23-24页表格)。说明书实施例部分还记载了将液晶介质1-8引入具有约4μm厚度的电光盒中(除包含上述液晶介质实施例4的电光盒之外,其余电光盒不提供偏振器),在基板材料为ITO、玻璃或其组合的情况下,测定该盒的光透射率的温度依赖性,其结果列于下表(参见说明书第60-61页表格):
表1:本申请器件实施例的液晶介质切换窗口
基板材料
ITO-ITO
ITO-玻璃
玻璃-玻璃

1
-
-
48℃-60℃

2
34℃-38℃
-
-

3
37℃-41℃
-
-

4
-
-
48℃-60℃

5
-10℃-8℃
15℃-50℃
-

6
37℃-41℃
-
-

7
40℃-65℃
5℃-50℃
10℃-65℃

8
35℃-TNI
-
-

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其液晶介质引入具有约4μm厚度的电光学单元中。在基板材料为ITO、玻璃或AL-3046中,在单元中提供2个在该单元正面或背面上平行配向偏振平面的线性偏振器,测定该单元的光透射率的温度依赖性关系。其结果显示上述液晶介质也存在随温度变化的透光率变化切换窗口,实现随着温度增加发生自高透光率至低透光率之逐步转变(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7-52页实施例,说明书附图1-2)。
比较分析可知,本申请的器件实施例1、4(即上述表1中的条目1、4)二者的差异仅在于器件实施例1未使用偏振片,而器件实施例4所含的液晶介质未添加二向色性染料。另外,对比文件1的器件实施例c和d(即说明书第51页表格中的条目c、d)分别与本申请的器件实施例7和8(即上述表1中的条目7、8)相比,二者的差异亦在于本申请的器件实施例7、8未使用偏振片,而对比文件1的器件实施例c、d所含的液晶介质未添加二向色性染料。通过对比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提供的器件窗口数据可知,本申请器件实施例1和4、本申请器件实施例7和对比文件1器件实施例c、本申请器件实施例8与对比文件1器件实施例d具有相同的切换范围。即上述各组的本申请器件与对比文件1器件在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中具有类似的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包含液晶介质的用于温度反应性器件,其介质使得在不使用偏振片的情况下所述器件能够达到与对比文件1的器件类似的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制作热致变色滤光器的方法,其目的在于通过选择性的反射、透射和/或吸收再发射来控制光和辐射热的流动的器件,包括被动式或主动式光调节温度的器件。可以通过在窗户或类似材料中相对于辐射能量的透射率执行基于温度的控制(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0025]段),可以通过连续布置偏振滤光器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0026]-[0027]段),也可以通过热致变色器如热致变色二色染色宾主液晶材料等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0029]段),并且公开了用染料分子掺杂液晶,并且使处于各种取向(即,其中液晶的各种状态指示染料分子的取向)的染料分子的光学性质决定滤光器的吸收率、反射率和/或漫反射率,而不是折射率的周期性改变。例如LC使染料分子悬浮且限制其取向以使得其与非常少量光相互作用时,滤光器在有序的冷/向列状态很大程度上传输太阳能,但在无序的热/各向同性状态显著阻挡太阳能。例如,在表面用作偶联剂的两性分子具有强极性,其倾向于提供垂直取向层。当其加热至各项同性状态时,染料在所有角度取向,阻挡更多的光。将与光的作用更多且分子配向的染料用作偏振器,该染料包括偶氮类、蒽醌类等染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3页第14页第[0086]-[0089]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以染料掺杂液晶实现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效果,并且作为温度的函数使其取向从垂面配向变至漫射状态的技术启示,上述染料的使用可以获得不适用偏振器的器件。而对于二向色性染料的种类和用量而言,由于在实际的彩色系统中,色调主要由最大吸收波长和吸收曲线分布决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对色彩和吸收强度的需求,有动机选用具有互补吸收光谱的染料并且选定其添加量,从而可以实现对光线的较大程度的吸收。
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介质中包含液晶化合物、二向色性染料和化合物B的技术方案而言: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 1公开的区别特征还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含有化合物(B),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相应组分为(A)。
基于前述分析,现有数据并未表明上述区别特征使得包含本申请液晶介质的器件在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中具有更优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亦为提供一种包含液晶介质的温度反应性器件,该介质使得在不使用偏振片的情况下所述器件能够达到与对比文件1的器件类似的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液晶显示器和具有垂面取向的液晶介质,其中含有低分子量液晶组分和有机化合物,所述有机化合物含有至少一个极性锚固基团和至少一个环基团 (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35-136页),而且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其中的有机化合物用于使得液晶介质和特别是它的取向稳定化并且任选地建立期望的‘预倾斜’(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段)。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具有至少一个环基团和至少一个锚定基团的化合物可以作为自取向添加剂化合物的技术启示,该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A)作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寻求替代的技术方案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化合物(A)替换为化合物(B)。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和3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上述技术方案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化合物(A)的选择,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化合物(N)具有1nm至100nm的直径,并且公开了其上包含选自A-1的锚定基团(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5段,第12页第5段至第23页第3段),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5进一步限定化合物(B)的结构,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其自取向添加剂化合物的结构(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13页最后一段至第17页第3段),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二向色性染料,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蒽醌和偶氮染料,公知常识性证据2公开了常用的偶氮染料以双偶氮、三偶氮为主,具有较好的二色性比,并且列出了常用的单偶氮染料分子和多偶氮染料分子结构(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157-158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扩展偶氮染料的种类。二萘嵌苯染料也是液晶中常用的染料,而且本申请也没有提供使用二萘嵌苯染料作为二向色性染料添加于液晶介质用于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的实施例。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限定化合物(A)或(B)的含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组分(N)优选具有10%-0.1%的浓度(参见说明书第11页第3段),实施例1-5中公开了其中倍半硅烷化合物的添加量为0.25%、0.3%、1.0%(参见实施例1-5);对比文件3公开了(B)的添加量为0.15%-5%(参见实施例1-15),在上述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化合物(A)或(B)的添加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制备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的介质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其液晶介质的方法:将液晶混合物与组分(N)混合(参见说明书第48页实例a-f)。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9中限定添加至少一种二向色性染料和/或含有至少一种化合物(B)的步骤。然而,基于前述评述,在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包含液晶介质的器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的制备方法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器件中液晶化合物的配向,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液晶化合物边界状态A时为垂直配向(参见说明书第26-27页跨页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一项的介质在电光或温度反应性器件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介质在藉由电极或其他组件或温度变化实现切换的装置中的用途(参见第10页第4-5段)。基于前述评述,在权利要求1-8任一项的液晶介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的用途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6进一步限定器件,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介质层经设置直接邻接于两极板层之间,且不包含配向层(参见说明书实例a-f),其具有低于边界θA的温度下具有透射率TA的边界状态A和在高于边界温度θB的温度下具有透射率TB的边界状态B,其中θA<θb,且ta>TB,θA较佳地位于-15℃与25℃之间,θB较佳地位于60℃与100℃之间,且随着温度增加两种边界状态A与B之间的转变及随着温度降低两个边界状态B与A之间的转变经由透光率T之中间值逐步进行(参见权利要求9-11,说明书第25页第7段至第26页第1段,第26页第8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的器件用于调整光进入和/或能量输入至内部中的用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器件用于调整光进入和/或能量输入至内部中的用途(参见说明书第28页第3段,权利要求12),基于前述评述,在权利要求1-16任一项的器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7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生产根据权利要求1-16中任一项的器件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液晶介质层施加至基板上生产器件的方法(参见实例a-f,权利要求13),因此,基于前述评述,在权利要求1-8中的器件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的生产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中已经给出了使用一种或多种二向色性染料的混合物掺杂液晶实现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的技术启示,公知常识性证据2证明了二向色性染料掺杂与液晶材料中使用约1%的用量并非特殊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的范围。基于对于吸收强度和色调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呈现相应色调的具有互补吸收光谱的染料,上述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基于前述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介质具有随着温度增加两种边界状态A与B之间的转变及随着温度降低两个边界状态B与A之间的转变经由透光率T之中间值逐步进行的特征,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加热到各项同性状态,染料(无论反射、吸收或荧光)在所有角度取向,并因此阻挡更多光。这是高透射形式,但偏离垂直轴线则‘较暗’,从而其可限制夏天的太阳,同时在较低的角度(如冬天)透射日光”(说明书第13页第86段),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染料取向随温度变化的性质,给出了使用染料实现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的技术启示,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染料决定了其温度依赖性透光率控制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具体染料为偶氮或蒽醌的情况下,其随中间值逐渐进行这一点也由其性质决定,具有与本申请相同的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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