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单元、工具单元和手持搅拌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马达单元、工具单元和手持搅拌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2102
决定日:2020-01-19
委内编号:1F273594
优先权日:2013-06-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36825.7
申请日:2014-06-27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红胜
合议组组长:王碧琛
参审员:陈永晖
国际分类号:A47J43/06、A47J43/08、A47J4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某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的是申请号为201480036825.7、名称为“马达单元、工具单元和手持搅拌器”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优先权日为2013年06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2月25日,公布日为2016年02月24日,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审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4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3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1870483U,公告日为2011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3:CN201070294Y,公告日为2008年06月11日;
对比文件4:CN101438939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27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50段、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14项内容如下:
“1. 一种马达单元(2),包括:马达;马达轴承(23),用于支撑马达轴(20);马达联接部件(25),由适于使工具构件(34)旋转的所述马达驱动,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轴承(23)是用于吸收通过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从所述工具构件(34)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单元(2),其中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被布置成将所有轴向力传递至所述马达轴承(23)。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马达单元(2),其中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被布置成在旋转时收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单元(2),其中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包括在配合表面上的倾斜轮廓。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马达单元(2),其中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包括在配合表面上的螺旋形轮廓。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马达单元(2),其中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包括磁体。
7. 一种具有工具联接部件的工具单元(3),所述工具联接部件待由马达单元(2)驱动,其中所述工具联接部件(33)被布置成将所有轴向力传输至所述马达单元(2)的马达轴承(23),其中所述马达轴承(23)用于支撑马达轴(20)。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具单元(3),其中所述工具联接部件(33)被布置成在旋转时收紧。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工具单元(3),其中所述工具联接部件(33)包括磁体。
10. 根据权利要求7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3),其中所述工具联接部件(33)包括在配合表面上的倾斜轮廓。
11. 根据权利要求7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3),被布置成与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2)接合,其中所述工具驱动轴(30)至少部分覆盖有塑料材料。
12. 根据权利要求7至10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3),被布置成与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2)接合,其中径向承载轴承(31)至少部分由塑料材料制成。
13. 一种手持搅拌器(1),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2)和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3),其中所述工具单元(3)和所述马达单元(2)被布置成配合。
14. 一种手持搅拌器(1),包括马达单元(2)和工具单元(3),其中所述马达轴承(23)是适于吸收由所述联接器从所述工具构件(34)传递至所述马达单元(2)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21),其中所述马达轴承(23)用于支撑马达轴(20)。”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马达单元包括马达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马达轴承用于吸收马达连接部件从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承载轴向载荷。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马达轴上配置马达轴承以支撑马达轴,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有动机设置马达轴承以支撑马达轴。进一步地,在电机(马达)轴上设置承载轴向载荷的轴向承载轴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工具联接部件被布置成将所有轴向力传输至马达单元的马达轴承,马达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承载轴向载荷。对比文件4公开了在马达轴上配置马达轴承以支撑马达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有动机设置马达轴承以支撑马达轴。进一步地,在电机(马达)轴上设置承载轴向载荷的轴向承载轴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在连接头8将轴向力传递至低压直流电机5的轴芯,在低压直流电机的轴芯上设置轴承承载轴向载荷的基础上,连接头8将轴向力传递至轴承。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手持搅拌器包括相互配合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和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在权利要求1-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马达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马达轴承用于吸收由联接器从工具构件传递至马达单元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轴承36为球轴承,将其安装在配接器30中时,外圈可相对于配接器的内壁移动,球轴承不可能吸收任何的轴向力;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认为:轴承对轴向力的吸收是轴承本身的固有特性,轴承本身能够承载一定的轴向力及径向力,对轴向力及径向力的承载能力根据轴承具体的结构有所区别,旋转轴转动过程中产生轴向力及径向力是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对轴向力及径向力的吸收以提高机械部件的寿命或减小发热是机械领域要解决的常规技术问题,且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设置支撑马达轴19的轴承36,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能够承载轴向力的轴承不具有技术难度,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马达单元包括马达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马达轴承用于吸收马达连接部件从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工具单元中的热耗散。对比文件4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将马达轴承设置于工具构件的外部吸收轴向力、并降低工具构件产生的热耗散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工具联接部件被布置成将所有轴向力传输至马达单元的马达轴承,马达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工具单元中的热耗散。对比文件4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给出了将马达轴承设置于工具构件的外部吸收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并降低工具构件产生的热耗散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者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8-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手持搅拌器包括相互配合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和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在权利要求1-12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包括马达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马达轴承用于吸收由联接器从工具构件传递至马达单元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该区别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相同,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马达轴承(23)是用于吸收通过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从所述工具构件(34)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修改为“所述马达轴承(23)是轴向承载轴承,所述轴向承载轴承被布置在所述马达轴(20)的另一端并且适于吸收通过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从所述工具构件(34)传递的轴向力”,并增加了权利要求“马达联接部件(25),被布置在所述马达轴(20)的一端”,在权利要求7中限定了马达单元为权利要求1、3-5和6中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在权利要求14中限定了马达单元为根据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工具单元为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含权利要求1-14项,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7、13、14具体如下:
“1. 一种马达单元(2),包括:
-马达;
-马达轴承(23),用于支撑马达轴(20);
-马达联接部件(25),被布置在所述马达轴(20)的一端,并且由适于使工具构件(34)旋转的所述马达驱动,
其特征在于,所述马达轴承(23)是轴向承载轴承,所述轴向承载轴承被布置在所述马达轴(20)的另一端并且适于吸收通过所述马达联接部件(25)从所述工具构件(34)传递的轴向力。
7. 一种具有工具联接部件的工具单元(3),所述工具联接部件待由根据权利要求1、3-5和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2)驱动,其中所述工具联接部件(33)被布置成将所有轴向力传输至所述马达单元(2)的马达轴承(23),其中所述马达轴承(23)用于支撑马达轴(20)。
13. 一种手持搅拌器(1),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2)和根据权利要求7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3),其中所述工具单元(3)和所述马达单元(2)被布置成配合。
14. 一种手持搅拌器(1),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2)和根据权利要求7-12中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3),其中所述马达轴承(23)是适于吸收由所述联接器从所述工具构件(34)传递至所述马达单元(2)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21),其中所述马达轴承(23)用于支撑马达轴(20)。”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主要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轴承与马达联接部件被布置在马达轴承的相对端,适于吸收通过所述马达联接部件从所述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均没有公开或教导所要求布置的马达轴承。对比文件4中轴承36相对于配接器30的内壁是可移动的,球轴承不可能吸收所传递的轴向力,因为在球轴承36和配接器30之间不存在任何耦合。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电机轴承布置在所述马达轴的另一端,并且适于吸收通过所述马达联接部件从所述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轴承来降低器具热。上述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复审请求人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2月25日提交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50段、原始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中的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某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些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马达单元。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充电式手持搅拌机,并具体公开了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0-25行,图1-2):充电式手持搅拌机,其包括低压直流电机5,低压直流电机5的轴芯与连接头8连接,低压直流电机5、连接头8带动搅拌轴11转动。
对比文件3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中,低压直流电机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低压直流电机5的轴,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轴,连接头8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联接部件,低压直流电机5连接头8带动搅拌轴11转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马达联接部件由适于使工具构件旋转的马达驱动。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马达单元包括马达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马达轴承用于吸收马达连接部件从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马达联接部件被布置在马达轴的一端,轴向承载轴承被布置在所述马达轴的另一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在工具单元中产生和耗散的热减少。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厨房用具,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6行-第6页第20行,图1-3):所述厨房用具为食品加工器,具有基体单元,基体单元具有壳体,其适于在操作过程中由使用者固持,以及多个可拆卸器具,壳体容纳马达组件,马达组件包括马达和变速箱;马达组件提供两个输出,即由马达的主轴形成的高速输出部,以及由变速箱的齿轮轴或输出主轴形成的低速输出部;在马达运行过程中,高速输出部和低速输出部同时转动,轴承36设置在马达轴19的端部上,并且滑动地定位于配接器内的内部空洞或凹部33。在食品加工器处于低速状态时,球56容纳于配接器上的圆锥空54及低速离合器的孔49中,销钉57结合低速离合器35内的槽50,从而使得联接器与马达轴相对固定。对比文件4中的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即为马达轴承。当食品加工器处于高速状态时,销钉57与高速离合器34的槽42接合,球56在可释放的固持力作用下被弹簧偏置到高速离合器34的制动孔41内。销钉57防止了配接器30在原理基体单元11的方向上从配接器部被除去。食品加工器由高速状态向低速状态切换时,弹簧装载的球56迎着弹簧60的力而径向向外地移动,从而允许球56释放高速离合器34,并且配接器30轴向向内地移动,直到配接器30与低速离合器35结合,以便将销钉57与低速离合器35内的槽50对齐,销钉57进入槽50内,同时球56在弹簧60的弹力作用下与低速离合器35内的孔49结合。由此可见,在食品加工器处于高速状态或低速状态时,均是通过球56分别偏置于高速离合器34上的制动孔41、低速离合器35上的制动孔49,销钉57分别与高速离合器34的槽42、低速离合器35的槽50结合,从而形成了配接器由离合器借助销钉和槽的结构,形成爪形离合器结构而转动。即配接器30通过球56与离合器上的制动孔的配合,以及销钉57与离合器上的槽的配合,与马达轴19形成相互固定的整体,当食品加工器工作时,由可拆卸器具15的轴传递过来的轴向力经配接器30作用到马达轴19上。设置于马达轴19端部上的轴承36,在食品加工器高、低速状态转换过程中,轴承36与马达轴19一起可在配接器30的内部空间轴向移动,由于轴承36与配接器30内壁间不存在承载机构,自然轴承36无法承载轴向作用力。所以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由于对比文件4中并不需要轴承36来承载轴向作用力,相应地没有将对比文件4中的轴承36替换为“能够吸收轴向力的轴承”的改进动机,进而更没有将用于吸收马达联接部件从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马达轴承与马达联接部件设置于马达轴的相对两端的动机。
而且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
另外,对于“轴承对轴向力的吸收是轴承本身的固有特性,轴承本身能够承载一定的轴向力及径向力,对轴向力及径向力的承载能力根据轴承具体的结构有所区别,旋转轴转动过程中产生轴向力及径向力是机械领域的公知常识,对轴向力及径向力的吸收以提高机械部件的寿命或减小发热是机械领域要解决的常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设置支撑马达轴19的轴承36,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能够承载轴向力的轴承不具有技术难度,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这一观点,合议组认为:尽管对比文件4公开了设置轴承36承载马达轴,但由对比文件4的食品加工器存在高速、低速两种状态,为了实现两种状态之间的转换,在高、低速状态转换过程中,承载马达轴的轴承36与马达轴19一起需要在配接器30的内部空间轴向移动,且轴承36与配接器30内壁间不存在任何承载机构,所以轴承36自然无法承载轴向作用力。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旋转轴转动过程中对轴向力及径向力的吸收能够提高机械部件的寿命或减小发热的公知常识而使得对比文件4中的轴承36采用“能够承载轴向力的轴承”,但结合对比文件4中食品加工器在高速、低速状态之间的转换方式,该“能够承载轴向力的轴承”仍然无法实际承载轴向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中的轴承36替换为“能够吸收轴向力的轴承”。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公知常识,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马达单元,且本申请的马达单元,通过将用于吸收马达联接部件从工具构件传递的轴向力的轴向承载轴承用于支撑马达轴,并将马达轴承与马达联接部件设置于马达轴的相对两端,取得了显著地降低了热量生成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具有工具联接部件的工具单元中,由于工具联接部件由根据权利要求1、3- 6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驱动,所以在权利要求1、3- 6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8-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手持搅拌器包括相互配合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和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在权利要求1-12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手持搅拌器包括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马达单元和权利要求7-12任一项所述的工具单元,所以,在权利要求1-12均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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