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法尼基丙酮的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E,E)-法尼基丙酮的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73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1456
优先权日:2007-08-08
申请(专利)号:201510679497.9
申请日:2008-07-22
复审请求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俊霞
合议组组长:崔军
参审员:赵贞贞
国际分类号:C07C45/51,C07C49/2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基于申请文件能够确认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难以看出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技术贡献,则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79497.9,名称为“(E,E)-法尼基丙酮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07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8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über die Reaktion von terti?ren Vinylcarbinolen mit Isopropenyl?ther,Eine neue Methode zur Herstellung von γ,δ-unges?ttigten Ketonen",G. SAUCY等,HELV. CHIM. ACTA,第50卷,第218期,第2091-2095页,1967年12月31日)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E/E-法尼基丙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E-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在酸性催化剂的存在下在高温下进行反应;并且通过分级蒸馏进行分离,其中,所述酸性催化剂是在丙酮溶液中的磷酸;并且其中异丙烯基甲基醚和E-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大于3.8∶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异丙烯基甲基醚和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为3.8-5.0∶1。
3.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纯E/E-法尼基丙酮通过在小于0.1mbar的绝对压力下分级蒸馏反应混合物而得到。
4.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得到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
驳回决定认为:I)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了通过分级蒸馏来分离产品,而对比文件1仅仅公开了蒸馏分离;2)权利要求1限定了异丙烯基甲基醚和E-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大于3.8:1;3)权利要求1限定了酸性催化剂是在丙酮溶液中的磷酸,而对比文件1中为磷酸。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法尼基丙酮的替代方式。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经教导了通过蒸馏来分离产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制备法尼基丙酮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不同异构体在不同压力下存在沸点差异,而分级蒸馏即精馏是蒸馏方法的一种,是本领域用于分离混合物的各组分的常规分离方法。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原料用量比例是化学反应的必要实验参数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用量参数基础上通过常规的有限次的正交实验探索即可获得较佳的配比,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相同的催化剂——磷酸,而溶解于丙酮溶液的磷酸的催化作用与之相同,仅仅是用有机溶剂溶解以使更好地分散、有利于反应进行,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料得到的,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由此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此外,选择具有某一立体构型的化合物作为原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手段,可根据产品需求确定,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基础上也容易选择其他类似适合的温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II)由于原料用量比例是化学反应的必要实验参数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有限次的正交实验探索即可获得较佳的配比,这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III)在蒸馏操作中,根据产物、原料或其中杂质的沸点的不同,改变蒸馏压力和温度以将产物分离,这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具体的压力可通过有限次的实验探索得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期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IV)为了得到所需纯度的产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的拆分光学纯度化合物的方法可以达到,这是不需要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对于申请人的意见,审查员认为:1)申请人所述的86%产率实际上是E/E-法尼基酮和(5Z,9E )-法尼基酮的混合物,并非E/E-法尼基酮的单一异构体;即便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其cis/trans异构体的比例,由本申请实施例1的上述实验数据也不能确定较之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方法在选择性和产率上有何更优异的效果;对比文件1表格已经列出了cis/trans异构体的指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情况下能够关注到反应立体选择性问题,进而不难想到选择具有某一立体构型的化合物作为原料去合成特定立体构型的目标产物,且并无证据表明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前本领域技术人员未掌握立体化学合成方法。2)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与本申请相同的反应物通过相同的反应机理制备E/E-法尼基丙酮的方法,就其反应产率为87%来看,在法尼基丙酮的反应制备阶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效果相当,无法看出相对高的磷酸用量会对反应造成何种不利影响;进一步结合本申请实施例 1-3的记载,实施例1-3的反应物以及催化剂的用量虽各有不同,但所测定的产率以及选择性指标并无实质性差异,表明反应物以及催化剂的用量对反应产率和选择性的影响不大。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催化量”是相对概念,其用量使得能够达到催化效果即可,申请人并未给出任何证据证明本申请所使用的0.01-0.5mol%的量显然要比“催化量”高得多。故申请人关于磷酸应用形式及用量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3)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3段明确记载了“该反应可以在密闭反应器中在大气压和回流下或者加压下实施”,说明书其他部分并未记载本申请化学反应可以在敞口容器进行进行,另外,即便如申请人所言“在搅拌下加热反应混合物时,丙酮进入气相,并且在开放体系中溶剂简单地消失,从而维持环境压力条件”,则丙酮将迅速挥发殆尽,申请人所声称的“丙酮溶液中的磷酸”所具有不同于磷酸本身的作用也将不复存在。4)区别特征的多寡并不是判断创造性的唯一直接因素,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合成路线的情况下,本申请也并未给出有效证据证明其在立体选择性方面具有任何优势。
申请人帝斯曼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4项、1页)和说明书(共4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第12段的记载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中酸性催化剂的用量并修改了说明书的笔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异构体混合物,其87%的产率是所有异构体的总和,而发明E/E异构体的产率为86%,且立体纯度在90%以上;2)本发明使用催化剂的在丙酮溶液中的磷酸作为催化剂相较于磷酸本身更有利;3)权利要求1明确限定了异丙烯基甲基醚和E-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大于3.8:1;4)在大气压下采用回流时可以保持环境压力,丙酮不会迅速挥发殆尽,丙酮溶液中的磷酸也会保持比磷酸本身更好的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E/E-法尼基丙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E-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在酸性催化剂的存在下在高温下进行反应;并且通过分级蒸馏进行分离,其中,所述酸性催化剂是在丙酮溶液中的磷酸,其中酸性催化剂用量相对于E-橙花叔醇的量为0.01至0.5mol%,优选地0.2mol%;并且其中异丙烯基甲基醚和E-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大于3.8:1。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尽管说明书实施例记载了采用E-橙化叔醇磷酸催化剂制备E/E-法尼基丙酮的选择性和总产率分别介于0.86-0.9以及86.1%-89.7%,对比文件1第2092页表中记载了法尼基丙酮的产率为87%(未说明立体构型纯度),但本申请实施例记载的选择性和产率均是在将E/E-法尼基丙酮与 (5Z/9E)-法尼基丙酮分离前进行测定,也就是说选择性和产率是基于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进行计算,而非针对E/E这一单一构型产物进行计算,由实施例的数据并不能确定较之对比文件1,本申请的方法在选择性和产率上有何更优异的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催化量”是相对概念,其用量使得能达到催化效果即可,本申请磷酸作为催化剂使用,其用量范围并未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的“催化量”的大致范围,申请人并未给出任何证据表明本申请所用0.01-0.5mol%的量显然要比“催化量”高得多,也未证明其“丙酮溶液中的磷酸”相较于磷酸本身取得了更好的催化效果;3)对比文件1第2091页反应式1描述了以一摩尔的式1化合物(对应于本申请的E-橙花叔醇)与两摩尔的式2化合物(对应于本申请的异丙烯基甲基醚)进行反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加入超过化学计量比的某一反应原料有利于化学平衡朝生成产物的方向进行,就本申请而言,异丙烯基甲基醚过量有利于E-橙花叔醇反应完全,出于生产成本等因素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反应物的用量比,且上述选择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实施例1-3均在“具有在夹套中的电加热和水冷系统、压力传感器和不锈钢搅拌器”的“中压-高压”反应器中进行,且实施例1还记载了“将反应混合物冷却至25℃,在减压下从反应器中取出”,即反应结束后仍需减压取出反应混合物,由此能够判断实施例反应是在加压条件下进行的;说明书概括描述部分则表明本申请的反应既可在大气压下实施,也可在加压条件下进行,亦未排除在加压条件下反应的可能性,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给出的技术信息,无法看出本申请反应在大气压下所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而也不能表明本申请基于此取得了优异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I)由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认可本申请所述方法解决了“可以得到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的技术问题,而仅能够确认本申请所述方法能实现获得产率为约86~88%的“E/E-法尼基丙酮”和“ (5Z,9E)-法尼基丙酮”混合物的效果。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原料和产物是否为特定立体异构体;2)二者具体的反应条件略有不同;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产物通过分级蒸馏进行分离,而对比文件1未提及分级蒸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和能够确认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获得产率约为86%-88%的“E/E-法尼基丙酮”和“ (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且其中含有约40~60%的E/E-法尼基丙酮。关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描述的反应式1可以确定,E/E-法尼基丙酮的5位双键是克莱森重排反应过程中形成的,而9位双键是由反应物橙花叔醇自身引入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在磷酸催化下生成法尼基丙酮的产率约为87%以及该类反应通常获得的两种立体异构体的比例约为4:6(或6:4)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获得其中E/E法尼基丙酮含量约为40~60%且产率约为86%-88%的两种立体异构体混合物的“法尼基丙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E-橙花叔醇作为反应物与异丙烯基甲基醚进行反应并预见其效果。对于区别特征2),从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些特征均是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反应步骤的相关条件,其只会影响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这两种立体异构体混合物的产率,而不会影响其中E/E-法尼基丙酮的立体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描述完全看不出,这些技术特征的引入会带来法尼基丙酮混合物产率的提高和/或其中E/E-法尼基丙酮含量的提高。对于区别特征3),一方面,对比文件1提及了“蒸馏”的步骤,而分级蒸馏也属于蒸馏的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纯产物过程中容易想到的选择之一;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描述完全看不出,该特征的引入对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技术贡献。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所述反应条件的调整和选择也未解决新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II)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实施例1所述方法中的产率86%指的是E/E-法尼基丙酮与 (5Z/9E)-法尼基丙酮混合物的产率,且立体纯度在90%以上仅是理论上可能实现、而非本申请所述方法具体实现的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完全看不出所述催化剂状态、原料摩尔用量比等条件的改变对本申请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技术贡献,也看不出这些条件的改变或引入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III)基于相同的理由,进一步限定原料物料比和分级蒸馏操作压力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IV)从属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产物中E/E-法尼基丙酮的立体纯度仅为理论上可实现,而非本申请所述方法具体实现的效果,在说明书未具体证实所述方法如何实现该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认可该效果是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共3项、1页)和说明书(共4页)。其中的修改涉及下列内容: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并相应删去权利要求4,以及修改了说明书中的笔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实施例1中粗产物进行分级蒸馏(140℃的浴温,0.03-0.02mbar泵压),导致EE/ZE(产率3.7%)的前馏分和EE/ZE(产率约86%)的主要馏分,前馏分和主要馏分的总和为EE/ZE的混合物,产率为89.7%且与EE相关的选择性为90%,即,在该混合物中,E/E-法尼基丙酮占混合物的90%,E/E-法尼基丙酮具有至少90%的立体纯度。2)在实施例1中从分级蒸馏后获得的产物已经具有至少90%的立体纯度,实施例1中随后进行的“E/E-法尼醇丙酮通过蒸馏从(5Z/9E)-法尼基丙酮中分离出来”是进一步优选的步骤,不是目前权利要求1中所必须的。3)实施例2-3在分级蒸馏后分别获得了87%和86%的E/E-法尼基丙酮的选择性,而采用3.81:1的IPM与E-橙花叔醇的摩尔当量比的实施例1则获得了90%的E/E-法尼基丙酮的选择性,可见,通过调节异丙烯基甲基醚和E-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大于3.8:1),能够进一步提升分级蒸馏后产物的产率,并且明显提高E/E-法尼基丙酮的选择性,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4)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特定的催化剂及其用量:对比文件1中磷酸的量相当高,明显超出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会采用对比文件1中的相当高用量的磷酸,而没有动机采用本发明中所限定的非常少量的在丙酮溶液中的磷酸作为酸性催化剂。
复审阶段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备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使E-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在酸性催化剂的存在下在高温下进行反应;并且通过分级蒸馏进行分离,其中,所述酸性催化剂是在丙酮溶液中的磷酸,其中酸性催化剂用量相对于E-橙花叔醇的量为0.01至0.5mol%,优选地0.2mol%;并且其中异丙烯基甲基醚和E-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大于3.8:1。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异丙烯基甲基醚和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为3.8-5.0∶1。
3. 如权利要求1至2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纯E/E-法尼基丙酮通过在小于0.1mbar的绝对压力下分级蒸馏反应混合物而得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共3项,1页)和说明书(共4页)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4页,以及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是基于申请文件能够确认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难以看出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对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技术贡献,则该发明不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制备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的方法(具体请参见案由)。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任务在于找到一种立体定向合成E/E-法尼基丙酮的经济、高产率以及能实现至少若干t/a工业规模的方法,在该方法中,使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在酸性催化剂的存在下进行反应,然后通过分级蒸馏将其分离出来,由此可以得到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12-20行);E-橙花叔醇的C3-延长导致两种异构体E/E-FA和(5Z,9E)-FA(约60:40%)的混合物在蒸馏(分离低沸点物和高沸点物)后全部异构体的产率为86-88%(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16-18行)。
对于所述方法,本申请的说明书提供给了三个具体实施例。其中,由实施例1在反应步骤之后描述的“将反应混合物冷却至25℃,在减压下从反应器中取出,并与 2g的乙酸钠一起搅拌30分钟。在5μm的Teflon膜上过滤后,在旋转蒸发器中40℃下分两步(泵压为10mbar和0.05mbar)除去低沸点物。粗产物(产率93.1%,选择性0.94)……”可以看出,上述步骤属于反应后的初步除杂过程,目的是除去一些低沸点的杂质。尽管说明书没有描述所述的“低沸点物”是什么,从反应体系中各物料的沸点可推测,“低沸点物”应当是指,例如丙酮(沸点为56.53℃),过量的、反应剩余的异丙烯基甲基醚(沸点为35.8℃)等低沸点的杂质。可见,此处的“产率93.1%,选择性0.94”的粗产物是指仅除去了少量杂质的、含有E/E-法尼基丙酮、(5Z,9E) -法尼基丙酮及部分杂质的混合物。其中,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描述的,所述的选择性“0.94”是指与混合物(两种异构体)相关的选择性为94%。
对于实施例1后续进一步的描述“粗产物(产率93.1%,选择性0.94)在500ml的双口圆底烧瓶中油浴中进行蒸馏,该烧瓶具有PT 100、磁力搅拌器、Liebig冷凝器、Anschütz Thiele分离器、冷阱(cold trap)和高真空泵。在140℃的浴温、125-127℃的内部温度、118-122℃的头部温度以及0.03-0.02mbar的绝对压力(泵压)下,得到产率为86%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复审请求人认为该过程描述的是分级蒸馏。然而,该过程既未描述涉及“分级蒸馏”的具体条件,例如,采用何种分馏柱(例如,球形、韦氏或赫姆帕等)、怎样尺寸的何种填充材料,采用怎样的蒸馏操作工艺条件(例如,怎样的操作回流比)等,从其蒸馏后得到的“产率为86%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也看不出该步骤实现了E/E-法尼基丙酮与(5Z,9E)-法尼基丙酮的分离,因此,没有证据能证明上述步骤描述的“蒸馏”是分级蒸馏。反而根据其后续进一步描述的“在67-140℃、44.5-123℃或27.3-111℃和0.03mbar(泵压)的条件下得到产率3.7%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的前馏分。主要馏分和前馏分的总产率为89.7%,选择性为0.9”,由上述温度条件“67-140℃、44.5-123℃或27.3-111℃”分别与前述蒸馏步骤的油浴浴温“140℃”、内部温度“125-127℃”和头部温度“118-122℃”的对应关联关系,以及“0.03mbar(泵压)”与前述蒸馏步骤的“0.03-0.02mbar的绝对压力(泵压)”的对应关联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推断:这里所述“产率3.7%”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的“前馏分”应当是指前述蒸馏步骤除去的部分杂质,亦即该步骤描述的仅是能进一步除去杂质的简单蒸馏过程(或称为普通蒸馏过程),获得的是含有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以及可能的其他杂质)的混合物。并且,“主要馏分和前馏分的总产率为89.7%”,刚好等于前述蒸馏步骤获得“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的产率86%与“前馏分”的产率3.7%之和,这也印证了上述推断的正确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步骤描述中的“选择性为0.9”是指“与EE相关的选择性为90%”。对此,合议组认为:说明书没有任何地方明确指出实施例1中的上述“选择性为0.9”指的是E/E-法尼醇丙酮的选择性;并且,按照语言描述的通常逻辑,“主要馏分和前馏分的总产率为89.7%,选择性为0.9”中“总产率89.7%”与“选择性为0.9”的主语应当相同;此外,“主要馏分和前馏分的总产率为89.7%,选择性为0.9”后面接着进一步描述的“E/E-法尼醇丙酮通过蒸馏从(5Z/9E)-法尼基丙酮中分离出来。通过1H和13C-NMR谱表征产物。纯度通过色谱确定”,也可以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确认,随后才进行了“E/E-法尼醇丙酮”的分级蒸馏过程。可见,本申请没有具体公开通过分级蒸馏获得的“E/E-法尼醇丙酮”的纯度或者选择性。
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2描述了“以与实例1所述相同的方式,由199g E-橙花叔醇、1.38g催化剂溶液和3.15当量的IPM出发,得到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产率为89.8%,选择性为0.90(粗产物);或产率为87.4%(分离低沸点物和高沸点物后的主馏分和前馏分的总量),选择性为0.87”。按照相同的分析思路可知,其中产率为89.8%,选择性为0.90(粗产物)对应仅除去“低沸点物”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及可能的其他杂质)的混合物的产率和选择性;而产率“87.4%”、选择性“0.87”对应的是经过简单蒸馏,进一步除去“低沸点物和高沸点物”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的产率和选择性。同样的,实施例3中,“86.1%”的产率以及“0.86”的选择性也是指经过简单蒸馏,进一步除去“低沸点物和高沸点物”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的产率和选择性。
可见,由实施例1-3中仅仅可以确认,按照实施例1-3的方法,可以得到产率为86.1~89.7%的“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
本申请说明书的所有实施例均没有描述将E/E-法尼基丙酮由“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中分离出来的“分级蒸馏”的具体分离条件及其具体的分离结果。并且,由本申请所述方法的反应机理可知,E/E-法尼基丙酮的5位双键是克莱森重排反应过程中形成的,而9位双键是由反应物橙花叔醇自身引入的,因此,由本申请所述反应的原料E-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反应将获得两种立体异构体“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说明书中声称,所得到的两种异构体混合物中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丙酮的比例约为60:40%,实施例1-3中均未给出两种异构体比例的具体实验数据。
对于本申请声称的本申请所述方法“可以得到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的技术效果:尽管对于已知的化合物“E/E-法尼基丙酮”和“ (5Z,9E)-法尼基丙酮”(包括已知其物化性质),根据分级蒸馏通常的分离能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理论上可以推测“分级蒸馏”可能能够实现二者的简单分离,然而“获得立体纯度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的实现依赖于“分级蒸馏”的具体条件,包括,例如,采用何种分馏柱(例如,球形、韦氏或赫姆帕等)、怎样尺寸的何种填充材料,采用怎样的蒸馏操作工艺条件(例如,怎样的操作回流比、塔顶温度、釜温、真空度)等。在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仅描述了“蒸馏”而未描述任何蒸馏条件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认可本申请所述方法解决了“可以得到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的技术问题,即,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所述方法可以解决立体定向合成“E/E-法尼基丙酮”的技术问题。
按照申请文件所述,所得到的两种异构体混合物中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丙酮的比例约为60:40%。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确认,所述反应混合物仅经过“分级蒸馏”(而未经其他构型转化的反应等)就能获得产率例如为86~88%的单一E/E-法尼基丙酮。这也印证了所述“86~88%”的产率不可能是指单一“E/E-法尼基丙酮”的产率。
综上可见,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够确认,本申请所述方法能够实现的效果为获得产率为约86~88%的“E/E-法尼基丙酮”和“ (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E/E-法尼基丙酮的立体纯度约40~60%。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异丙烯基醚与叔乙烯基甲醇的酸催化反应,其以高产率产生γ,δ-不饱和酮。该反应如下示意:
(反应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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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化合物1与化合物2的摩尔比为1:2.1(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091页第1-11行);实验B:86克2-甲基-3-丁烯-2-醇(即R=R’=CH3)(约为1mol)与0.4克磷酸(约为0.004mol)和150克异丙烯基甲基醚(即R”=R”’= CH3)在耐压容器中反应,蒸馏分离得到6-甲基-5-庚烯-2-酮(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094页第4-5段);通过类似实验B的方法,通过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反应制备化合物11(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094页第7段);化合物11为(即法尼基丙酮),反应温度125℃,时间16h,产率87%,且未给出产物中cis%和trans%各自的数值”(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2092页,最后一行)。其中,经计算,实验B中,磷酸的用量是醇原料1“2-甲基-3-丁烯-2-醇”的约0.4%mol。
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均涉及由橙花叔醇和异丙烯基甲基醚通过克莱森重排反应(Claisen rearrangement)制备法尼基丙酮的方法,且对比文件1所述的反应温度125℃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高温”范围,催化剂磷酸的用量也落入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催化剂用量范围内,二者的区别仅在于:1)原料和产物是否为特定立体异构体: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原料橙花叔醇为特定的E-构型,产物法尼基丙酮为立体纯度为至少90%的E/E-法尼基丙酮,而对比文件1中未明确所述橙花叔醇原料和产物法尼基丙酮的立体构型;2)二者具体的反应条件略有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异丙烯基甲基醚和E-橙花叔醇的摩尔量之比大于3.8:1,而对比文件1所述物料摩尔比为2.1:1;本申请权利要求1使用的酸性催化剂是在丙酮溶液中的磷酸,而对比文件1直接使用磷酸作为催化剂;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产物通过分级蒸馏进行分离,而对比文件1未提及分级蒸馏。
基于前面对申请事实的分析得知,本申请所述方法能够实现的效果为获得产率为约86~88%的“E/E-法尼基丙酮”和“ (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E/E-法尼基丙酮的立体纯度约40~6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和能够确认的技术效果,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制备获得产率约为86%-88%的“E/E-法尼基丙酮”和“ (5Z,9E)-法尼基丙酮”的混合物,且其中含有约40~60%的E/E-法尼基丙酮。
关于区别特征1):如前所分析,所述E/E-法尼基丙酮“至少90%“的立体纯度仅为理论上可以实现,而非本申请所述方法具体实现的效果,在说明书未具体证实所述方法如何实现该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认可该效果是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描述的反应式1可以确定,E/E-法尼基丙酮的5位双键是克莱森重排反应过程中形成的,而9位双键是由反应物橙花叔醇自身引入的,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在磷酸催化下生成法尼基丙酮的产率约为87%(参见对比文件1第2092页化合物11的产率数值),对比文件1还给出了该类反应通常获得的两种立体异构体的比例约为4:6(或6:4)(参见对比文件1第2092页化合物7-10的cis和trans的百分比数值)的技术启示,因此,为了获得其中E/E法尼基丙酮含量约为40~60%且产率约为86%-88%的两种立体异构体混合物的“法尼基丙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E-橙花叔醇作为反应物与异丙烯基甲基醚进行反应并预见其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2),从说明书的描述可以看出,这些特征均是橙花叔醇与异丙烯基甲基醚反应步骤的相关条件,其只会影响E/E-法尼基丙酮和(5Z,9E)-法尼基丙酮这两种立体异构体混合物的产率,而不会影响其中E/E-法尼基丙酮的立体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描述完全看不出,这些技术特征的引入会带来法尼基丙酮混合物产率的提高和/或其中E/E-法尼基丙酮含量的提高,例如,本申请实施例1-3中,所述法尼基丙酮混合物的产率为86.1~89.7%,与对比文件1所述产物混合物的产率87%(参见对比文件1第2092页表中的最后一行)相当,也证明了区别特征2)的引入对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作出技术贡献。
对于区别特征3),一方面,对比文件1提及了“蒸馏”的步骤,而分级蒸馏也属于蒸馏的一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提纯产物过程中容易想到的选择之一;另一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的描述完全看不出,该特征的引入对发明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技术贡献。
综上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选择E-橙花叔醇作为原料,并根据需要对其他反应条件做适当的调整或选择,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所述反应条件的调整和选择也未解决新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无论是从实施例1的具体步骤条件描述还是所蒸馏分离的结果都难以看出粗产物在140℃的浴温、0.03-0.02mbar泵压下进行的蒸馏属于“分级蒸馏”,也不能认定实施例1获得了立体纯度为90%的E/E-法尼基丙酮;2)由于不能认定前面所述的“蒸馏”为分级蒸馏,根据实施例对产品结果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合理推断实施例中后续描述的“E/E-法尼醇丙酮通过蒸馏从(5Z/9E)-法尼基丙酮中分离出来”中的蒸馏属于对应的分级蒸馏的内容,而该分级步骤属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内容;3)由于实施例1-3均未证实所述方法分别解决了获得选择性为90%、87%、86%的E/E-法尼基丙酮的技术问题,复审请求人所描述的物料摩尔比调整的效果也无法得到认可;4)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完全看不出所述催化剂状态、用量等条件的改变对本申请技术问题的解决作出了技术贡献,也看不出这些条件的改变或引入解决了新的技术问题;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进一步限定原料物料比和分级蒸馏操作压力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没有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因而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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