壳聚糖和鱼皮胶原蛋白肽皮肤敷料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壳聚糖和鱼皮胶原蛋白肽皮肤敷料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86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706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1014320.2
申请日:2017-10-26
复审请求人:广东海洋大学 湛江健力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艳芳
合议组组长:欧阳雪宇
参审员:刘桂英
国际分类号:A61K8/73,A61K8/65,A61K8/34,A61K8/02,A61K8/20,A61Q17/00,A61Q19/00,A61Q1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对比文件披露了相似的技术手段,结合公知常识从整体上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1014320.2,名称为“壳聚糖和鱼皮胶原蛋白肽皮肤敷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海洋大学、湛江健力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7年10月26日,公开日为2018年02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图1-11),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第1-40段),2018年0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壳聚糖和鱼皮胶原蛋白肽皮肤敷料,其特征在于质量组成如下:
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和海藻酸钠 30~50%
羧甲基壳聚糖 40~60%
氯化钙 1~5%
甘油 1~5%
水 余量
其中,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与海藻酸钠的质量比为4:1~1:4;
所述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用量为20~30%;
所述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分子量5~1kDa。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甘油用量为3%。
3. 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敷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溶于水,得到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溶液;海藻酸钠溶于0.1--0.5%(w/v)碳酸钙水溶液,得到海藻酸钠溶液;
(2)按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与海藻酸钠质量比4:1~1:4混合步骤(1)得到的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溶液和海藻酸钠溶液,抽真空除气泡;
(3)质量浓度为2―5%的羧甲基壳聚糖水溶液中滴入甘油,混合得到羧甲基壳聚糖-甘油溶液;
(4)将步骤(3)得到的羧甲基壳聚糖-甘油溶液加入步骤(2)得到的混合液中,混合均匀;
(5)将步骤(4)得到的混合液倒入模具,加入3--5%(w/v)的氯化钙水溶液,2~5小时冷冻干燥,得到具有多层网状结构的皮肤敷料。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碳酸钙水溶液浓度为0.1--0.2%(w/v)。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水溶液的质量浓度为300mg/ml。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羧甲基壳聚糖水溶液浓度为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氯化钙水溶液的浓度为5%(w/v)。”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壳聚糖/海藻酸钠/活性肽复合膜的制备与性能研究”,《化学工程师》,2017年第04期,李楚燕等,第9-12页,公开日:2017年04月25日)公开了一种复合膜,以壳聚糖和海藻酸钠高分子为基质原料,采用层层自组装技术形成聚电解质复合多层膜,并包裹深海鱼蛋白活性肽;其中凝固液包含氯化钙,深海鱼蛋白活性肽来源为海水罗非鱼(参见第10页左栏)。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1含有甘油;(2)限定了壳聚糖的具体种类;(3)限定蛋白肽的分子量以及各组分含量配比。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敷料的吸湿保水能力。对于区别(1),已知甘油具有吸水保湿的性质,是本领域常用的保湿剂,为了提高敷料的吸湿保水能力而添加甘油是常规选择;对于区别(2),羧甲基壳聚糖是壳聚糖的常规品种,且说明书也未验证该特定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3),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结合其吸收效果等因素常规选择蛋白肽的分子量。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各组分的用量的基础上(参见第10页左栏第1.3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常规实验调整确定各组分的含量配比。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甘油的用量,然而其属于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敷料的制备方法,基于权利要求1-2的评述理由,且对比文件2(CN1380109A,公开日:2002年11月20日)实施例2公开了敷料的制备方法为将壳聚糖、海藻酸盐、胶原分别制成溶液混合后,加入交联剂进行交联并冷冻干燥,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使用上述方法制备本申请的敷料,对于各溶液的配制浓度、冻干时间等具体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7进一步限定了各步骤中溶液的浓度。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各组分配比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实验确定各组分溶液的具体配制浓度。因此,从属权利要求4-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广东海洋大学、湛江健力源医疗用品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相比,修改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2、4、6,将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进一步限定了制备参数,具体地限定了碳酸钙水溶液为0.2%(w/v),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与海藻酸钠质量比为1∶1,羧甲基壳聚糖水溶液质量浓度为3%,氯化钙水溶液为4%(w/v),冷冻干燥时间为4小时,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用量为30%,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分子量<1000Da,甘油用量为5%,羧甲基壳聚糖的用量为6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蛋白肽来源是罗非鱼肉,而本申请是罗非鱼皮,两者由于部位不同,含有的活性成分并不相同(参见唐小丹,广东海洋大学,罗非鱼肉蛋白的分离及其性质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11.06)。(2)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壳聚糖,本申请使用的是羧甲基壳聚糖,本申请还含有甘油,并限定了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分子量<1000Da,两者成分/原料不同,本申请还解决了抗皮肤光老化的技术问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第[0019]-[0021]段记载了本申请的优点。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壳聚糖和鱼皮胶原蛋白肽皮肤敷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1)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溶于水,得到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溶液;海藻酸钠溶于0.2%(w/v)碳酸钙水溶液,得到海藻酸钠溶液;
(2)按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与海藻酸钠质量比1∶1混合步骤(1)得到的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溶液和海藻酸钠溶液,抽真空除气泡;
(3)质量浓度为3%的羧甲基壳聚糖水溶液中滴入甘油,混合得到羧甲基壳聚糖-甘油溶液;
(4)将步骤(3)得到的羧甲基壳聚糖-甘油溶液加入步骤(2)得到的混合液中,混合均匀;
(5)将步骤(4)得到的混合液倒入模具,加入4%(w/v)的氯化钙水溶液,4小时冷冻干燥,得到具有多层网状结构的皮肤敷料;
其中,所述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用量为30%;
所述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分子量<1000Da;
所述甘油用量为5%;所述羧甲基壳聚糖的用量为6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水溶液的质量浓度为300mg/ml。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5)中,氯化钙水溶液的浓度为5%(w/v)。”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鱼皮为胶原蛋白的常规来源,且本领域公知胶原蛋白及其水解物具有抗衰老的效果,例如《美容药物学 第2版》(2007.04.,杨彤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记载:“胶原水解物(胶原三肽)由猪皮或鱼皮提取……可促进胶原合成,人类皮肤自然老化或光老化,是由于真皮层的基质发生改变,特别是胶原减少或降解、交联。胶原三肽可增加真皮成纤维细胞胶原的合成,从而改善皮肤质地”。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获得抗光老化的效果,有动机选择来自鱼皮的胶原蛋白。对于壳聚糖种类和添加剂(甘油)的选择,说明书的记载不能证明抗光老化的效果来自于所述特定组合,即不能证明上述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蛋白肽的来源是罗非鱼鱼皮,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来源是罗非鱼鱼肉;(2)还加入了辅料碳酸钙水溶液、甘油,限定了壳聚糖的形式是羧甲基壳聚糖;(3)限定了蛋白肽的分子量及各成分配比,调整了制备步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以壳聚糖/海藻酸钠/活性肽类成分为主要活性成分的皮肤敷料的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合膜中包括深海鱼胶原蛋白(参见第10页左栏第2-3行)。而本领域熟知:水产胶原蛋白,特别是鱼皮胶原蛋白即使在低温下也易溶于中性盐溶液、稀酸和酸性缓冲液中,比较易于调制可溶性胶原溶液;相对哺乳类动物的胶原蛋白,水产胶原蛋白的胶原纤维束更粗,对酶、热等反应更容易,即胶原蛋白的热稳定性比较低[用热收缩温度(T)或热变性温度(Ta)评价],这和鱼类胶原蛋白中羟脯氨酸含量较哺乳类动物低有关;鱼皮胶原蛋白与鱼肉胶原蛋白相比,其Td要比肌肉的低1℃左右,这与肌肉胶原中脯氨酸的羟基化率较鱼皮胶原高有关(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胡建平编著,《鱼胶原蛋白的开发与应用》,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03月第1版,第22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鱼皮部位作为胶原蛋白的来源。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壳聚糖、胶原和海藻酸钙复合海绵生物敷料及其制作工艺,含有壳聚糖、I型胶原及海藻酸钙(参见摘要);海藻酸钙与创面渗液接触时通过离子交换成可溶性海藻酸钠,后者具有吸收大量液体的能力而发生膨胀起到凝胶作用,并经生物降解溶解在渗液内,湿润时敷料能完整剥离,无纤维残留在创面上;藻酸盐可吸收自身重量20倍的渗液,而纱布仅3-4倍;同时,钙离子释放到伤口诱导血小板活化,产生止血生长因子,起到止血和加速创面愈合的作用;海藻酸钙还具有吸附细菌、阻挡细菌通过的屏障作用,并通过刺激伤口巨噬细胞的活化来增强创面对致病微生物的防御;它的柔韧、顺应性较好(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2页第1段)。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碳酸钙水溶液以生成微量的海藻酸钙从而提供加速创面愈合等功效。且本领域熟知:甘油是常用的天然保湿材料,在低相对湿度如RH为32%时,吸湿能力:甘油>羧甲基纤维素钠>海藻酸钠>壳聚糖(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化妆品植物添加剂的开发与应用》,王昌涛 等,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3年04月第1版,第325页)。因此,为增强保湿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添加甘油。且本领域熟知:在多种衍生物中,羧甲基壳聚糖是最重要、研究最多的壳聚糖衍生物之一,它在保持壳聚糖优异性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水溶性、两亲性、保湿型、乳化性和增稠性等优点,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药用辅料应用指南》,姚静 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11年08月第1版,第290-291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聚糖的基础上,想到将其替换为羧甲基壳聚糖是容易想到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熟知:胶原蛋白是一种生物高分子物质,它可以补充皮肤各层所需的营养,是皮肤中胶原活性增强,有滋润皮肤、延缓衰老、美容、消皱、养发等功效;分子量在1000道尔顿以下的胶原蛋白无需分解即可被人体直接吸收,在口服吸收及外用护肤方面效果明显(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微雕时代》,赵琼 著,青岛出版社,2015年02月第1版,第230页),因此,选择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分子量小于1000Da是常规选择。而各成分用量是根据各成分的功效在常规用量基础上调整即可获得。此外,对比文件2实施例2教导了采用交联剂氯化钙进行化学交联和冷冻干燥制备壳聚糖/海藻酸盐/胶原敷料的方法。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体制备步骤和参数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方法基础上的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的蛋白肽及氯化钙水溶液的浓度是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合膜中包括源自罗非鱼肉的深海鱼胶原蛋白(参见第10页左栏第2-3行),且本领域熟知水产胶原蛋白,特别是鱼皮胶原蛋白具有诸多优点(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2页),故容易想到采用罗非鱼皮胶原蛋白作为原料。(2)本领域熟知羧甲基壳聚糖相比壳聚糖具有更多优异性能(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290-291页),甘油是良好的保湿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325页),而胶原蛋白的分子量低于1000道尔顿以下可被人体直接吸收,在外用护肤方面效果明显(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230页)。因此,容易想到选择羧甲基壳聚糖、添加甘油、选择合适分子量的鱼皮胶原蛋白。且本领域熟知:胶原水解物(胶原三肽)由猪皮或鱼皮提取……可促进胶原合成:人类皮肤自然老化或光老化,使皮肤变得粗糙、有皱纹、松弛而无弹性,这是由于真皮层的基质发生改变,特别是胶原减少或降解、交联,胶原三肽可增加真皮成纤维细胞胶原的合成,从而改善皮肤质地(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5:“胶原水解物”,《美容药物学》,杨彤 主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7年04月第2版,第107-108页),故其效果是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治疗皮肤光老化敷料的透气性能、提高敷料对皮肤的附着性能、促进活性组分更有效的渗入损伤皮肤。对比文件1采用罗非鱼肉蛋白肽 海藻酸钠 壳聚糖的组合来治疗创面创口,而本申请采用鱼皮胶原蛋白肽、羧甲基壳聚糖以及甘油来解决皮肤光老化的问题。(2)引用(刘晓玲等,2007)、(林琳,2006)以期证明从鱼皮中得到的胶原蛋白肽具有不同的效果,对比文件1为鱼肉,本申请为鱼皮,故不能显而易见的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2中引入钙的作用是生成海藻酸钙,从而加速创面愈合,本申请先将鱼皮蛋白肽和海藻酸钠混合后,再加入羧甲基壳聚糖和甘油,冷凝得到多层网状结构的皮肤辅料,氯化钙的加入是为了使钙离子交联于聚合链的缔合链段之间,增强网状结构的交联强度和力学性能,在提高附着性能的同时,使主要活性成分羧甲基壳聚糖、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氨基酸和甘油均匀分散在该多层网状辅料的空间结构内,使有效成分缓慢的释放到皮肤中,提高有效成分的利用率,对比文件2未给出解决上述问题的相关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3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在于:删除权利要求1-2、4、6,将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进一步限定了制备参数,具体地限定了碳酸钙水溶液为0.2%(w/v),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与海藻酸钠质量比为1∶1,羧甲基壳聚糖水溶液质量浓度为3%,氯化钙水溶液为4%(w/v),冷冻干燥时间为4小时,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用量为30%,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分子量<1000Da,甘油用量为5%,羧甲基壳聚糖的用量为60%,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编号。经核实,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7年10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图1-11),2017年11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第1-40段),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对比文件披露了相似的技术手段,结合公知常识从整体上给出了解决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壳聚糖和鱼皮胶原蛋白肽皮肤敷料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优异的生物医用膜性能的复合膜(即一种皮肤敷料),以壳聚糖和海藻酸钠大分子为基质原料,采用层层自组装技术形成聚电解质复合多层膜,并包裹深海鱼胶原蛋白肽。其中凝固液包含氯化钙,深海鱼蛋白活性肽来源为海水罗非鱼鱼肉。并具体公开了:1)鱼肉蛋白肽的制备,2)壳聚糖/海藻酸钠/活性肽复合膜的制备,壳聚糖膜液:称取壳聚糖2g和鱼蛋白肽1g溶于0.5%冰乙酸水溶液,加入0.25%聚乙二醇400,50℃水浴加热并磁力搅拌至壳聚糖完全溶解,静置脱气;海藻酸钠膜液:称取海藻酸钠1g和深海鱼肽1g溶于蒸馏水中,加入0.25%聚乙二醇400,磁力搅拌至海藻酸钠完全溶解,静置脱气;凝固液:室温下,将5g无水硫酸钠置于烧杯中,加入100mL蒸馏水,搅拌均匀,再加入3g CaCl2,搅拌均匀后把沉淀物过滤得到凝固液;往洁净的培养皿中倒入一定量的壳聚糖溶液,流延均匀,反应30min后,用去离子水洗涤游离的壳聚糖分子,而后加入海藻酸钠溶液,30min后用去离子水洗涤,重复上述步骤,可制备一定层数的壳聚糖/海藻酸钠层层自组装多层膜,将膜置于真空干燥箱中55℃烘干后,置于凝固浴中交联30min,脱模,晾干(参见摘要,第10页左栏)。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壳聚糖和深海鱼胶原蛋白肽(来自海水罗非鱼鱼肉)皮肤敷料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1中蛋白肽的来源是罗非鱼鱼皮,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来源是罗非鱼鱼肉;(2)还加入了辅料碳酸钙水溶液、甘油,限定了壳聚糖的形式是羧甲基壳聚糖;(3)限定了蛋白肽的分子量及各成分配比,调整了制备步骤。根据上述区别,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以壳聚糖/海藻酸钠/活性肽类成分为主要活性成分的皮肤敷料的制备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复合膜中包括深海鱼胶原蛋白(参见第10页左栏第2-3行)。而本领域熟知:水产胶原蛋白,特别是鱼皮胶原蛋白即使在低温下也易溶于中性盐溶液、稀酸和酸性缓冲液中,比较易于调制可溶性胶原溶液;相对哺乳类动物的胶原蛋白,水产胶原蛋白的胶原纤维束更粗,对酶、热等反应更容易,即胶原蛋白的热稳定性比较低[用热收缩温度(T)或热变性温度(Ta)评价],这和鱼类胶原蛋白中羟脯氨酸含量较哺乳类动物低有关;鱼皮胶原蛋白与鱼肉胶原蛋白相比,其Td要比肌肉的低1℃左右,这与肌肉胶原中脯氨酸的羟基化率较鱼皮胶原高有关(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2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鱼皮部位作为胶原蛋白的来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壳聚糖、胶原和海藻酸钙复合海绵生物敷料及其制作工艺,含有壳聚糖、I型胶原及海藻酸钙(参见摘要);海藻酸钙与创面渗液接触时通过离子交换成可溶性海藻酸钠,后者具有吸收大量液体的能力而发生膨胀起到凝胶作用,并经生物降解溶解在渗液内,湿润时敷料能完整剥离,无纤维残留在创面上;藻酸盐可吸收自身重量20倍的渗液,而纱布仅3-4倍;同时,钙离子释放到伤口诱导血小板活化,产生止血生长因子,起到止血和加速创面愈合的作用;海藻酸钙还具有吸附细菌、阻挡细菌通过的屏障作用,并通过刺激伤口巨噬细胞的活化来增强创面对致病微生物的防御;它的柔韧、顺应性较好(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1段至第2页第1段)。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加入碳酸钙水溶液以生成微量的海藻酸钙从而提供加速创面愈合等功效。且本领域熟知:甘油是常用的天然保湿材料,在低相对湿度如RH为32%时,吸湿能力:甘油>羧甲基纤维素钠>海藻酸钠>壳聚糖(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第325页)。因此,为增强保湿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添加甘油。且本领域熟知:在多种衍生物中,羧甲基壳聚糖是最重要、研究最多的壳聚糖衍生物之一,它在保持壳聚糖优异性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水溶性、两亲性、保湿型、乳化性和增稠性等优点,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3第290-291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聚糖的基础上,想到将其替换为羧甲基壳聚糖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熟知:胶原蛋白是一种生物高分子物质,它可以补充皮肤各层所需的营养,是皮肤中胶原活性增强,有滋润皮肤、延缓衰老、美容、消皱、养发等功效;分子量在1000道尔顿以下的胶原蛋白无需分解即可被人体直接吸收,在口服吸收及外用护肤方面效果明显(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4第230页),因此,选择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分子量小于1000Da是常规选择。而各成分用量是根据各成分的功效在常规用量基础上调整即可获得。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称取壳聚糖40kg和海藻酸钙2kg,溶于0.05M醋酸至2%(W/V),在室温下将该溶液搅拌1小时,然后在室温下保温一夜而在无尘气氛中除去溶液中残存的气泡,缓缓加入牛肌腱胶原8kg的均匀溶液中;将硫酸软骨素0.15kg溶于0.05M醋酸,滴加入以上混合溶液中不断搅拌,再加入0.1kg氯化钙交联剂,置 4℃冰箱4h,加入缓冲液调整溶液pH值至5-7,加入乳化剂聚甘油脂肪酸酯 0.01kg搅匀,用胶体磨将溶液磨成均一液体;装模板置-30℃冰箱预冻4h,将预冻后胶原模板快速转入冷冻干燥机内,真空冷冻干燥12-24h,待样品温度回升到室温,再逐步加热到105℃,恒温4h即成海绵状敷料,经内外包装后经 Co60照射消毒即可入库(参见实施例2)。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采用交联剂氯化钙进行化学交联和冷冻干燥制备壳聚糖/海藻酸盐/胶原敷料的方法。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具体制备步骤和参数是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的制备方法基础上的常规调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步骤(1)中罗非鱼皮胶原蛋白肽水溶液的质量浓度为300mg/ml,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步骤(5)中氯化钙水溶液的浓度为5%(w/v)。对比文件1公开了:壳聚糖膜液:称取壳聚糖2g和鱼蛋白肽1g溶于0.5%冰乙酸水溶液;凝固液:室温下,将5g无水硫酸钠置于烧杯中,加入100mL蒸馏水,搅拌均匀,再加入3g CaCl2(参见第10页左栏第5-7段);对比文件2公开了:……缓缓加入牛肌腱胶原8kg的均匀溶液中……再加入0.1kg氯化钙交联剂……(参见实施例2)。权利要求2-3所限定的蛋白肽及氯化钙水溶液的浓度是在此基础上的常规调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基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确定的。如前评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胶原蛋白来源的不同等。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是为了提供一种抗皮肤光老化的敷料,具有良好的保湿性,较好的力学性能,可延缓和治疗皮肤光老化(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9]-[0021]段)。然而,本领域熟知胶原蛋白肽具有抗皮肤光老化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敷料中含有罗非鱼鱼肉胶原蛋白肽,本申请中并无证据显示将其替换为罗非鱼鱼皮胶原蛋白肽对抗皮肤光老化作用产生了何种影响,即该区别特征并未产生除简单替换以外的技术效果。类似的,本申请中也无证据显示其他区别特征产生了何种技术效果。换言之,本申请中并无证据显示本申请的敷料相比对比文件1公开的敷料能够“进一步提高皮肤光老化敷料的透气性能、附着性能或促进活性组分更有效的渗入损伤皮肤”。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皮肤敷料相似的替代的皮肤敷料的制备方法。(2)虽然如复审请求人提供的文献中所示,不同来源的胶原蛋白肽的组成或结构可能存在差异。然而没有证据显示胶原蛋白肽的来源不同会导致其抗皮肤光老化作用发生巨大差异、或影响敷料的其他性能。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罗非鱼鱼肉胶原蛋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供替代的敷料,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有动机将其替换为常见的、更优质的鱼皮胶原蛋白(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第22页)。(3)本申请说明书第[0012]段明确记载,将海藻酸钠溶于碳酸钙水溶液,可增加海藻酸钠的交联强度,即本申请中碳酸钙是作为交联剂使用的,这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采用交联剂氯化钙进行化学交联的作用(参见实施例2)是相同的,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钙盐作为交联剂的启示。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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