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铜熔炼炉-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铜熔炼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07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510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23712.9
申请日:2015-07-15
复审请求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冠铜业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珑
合议组组长:彭梅香
参审员:刘化然
国际分类号:C22B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他相近或相关领域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23712.9,名称为“一种铜熔炼炉”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3234355A,公开日为2013年8月7日)和对比文件3(CN204197694U,公开日为2015年3月11日)或对比文件4(CN1605688A,公开日为2005年4月13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铜熔炼炉,包括炉体(10),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上的投料口(11)位于炉体(10)上方,投料口(11)处布置有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包括加料漏斗(21)和自动密封门(22),加料漏斗(21)的出料口(211)与炉体(10)的投料口(11)连通,出料口(211)处铰接设有自动密封门(22),所述铰接轴水平布置,自动密封门(22)是借助自身重力或是通过增加配重而实现其与出料口(211)的闭合功能,投料时自动密封门(22)受物料冲击而自动打开,物料通过后自动密封门(22)自动关闭且将炉体(10)内部与外界隔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为筒状,所述炉体(10)卧式布置,所述投料口(11)位于炉体上方的炉壁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反应区(Ⅰ)的上方均匀设置有2-5个投料口(11),所述投料口(11)处相应设置有所述的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料口(211)位于加料漏斗(21)侧壁上且位于铅垂方向,所述铰接轴位于出料口(211)的上方且与出料口(211)的所在面平齐。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料口(211)位于炉体(10)外侧,所述出料口(211)与投料口(11)之间设有密封盒盖(23),所述密封盒盖(23)的一侧面与加料漏斗(21)的出料口(211)连通,所述密封盒盖(23)的底面与炉体的投料口(11)相通,所述自动密封门(22)包括门板(221)以及连接在门板(221)板面上的配重(222),该配重(222)位于门板(221)与投料口(11)相通的一侧。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密封加料装置还包括位于加料漏斗(21)上方设置的加料皮带输送机构(24),所述的加料皮带输送机构(24)上设有给加料漏斗加料的卸料 装置(25)。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炉体(10)支撑在托轮(30)上且炉体(10)可绕自身轴向往复转动。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上方炉壁处设有排烟口,所述排烟口与排烟罩(40)连通,靠近炉体(10)一端的侧壁上设有沿炉体(10)轴向布置的若干鼓风口(12),靠近炉体(10)另一端的侧壁处设有冰铜出口(14),所述炉体另一端上设有渣排放口(13),所述冰铜出口(14)的水平高度低于渣排放口(13)的水平高度,所述炉体的两端设有保温烧嘴(15)。”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所述炉体(10)上的投料口(11)位于炉体(10)上方,所述的投料口(11)处布置有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所述的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包括加料漏斗(21)和自动密封门(22),所述加料漏斗(21)的出料口(211)与炉体(10)的投料口(11)连通,所述的出料口(211)处铰接设有自动密封门(22),所述铰接轴水平布置,所述自动密封门(22)投料时受物料冲击而自动打开,物料通过后自动密封门(22)自动关闭且将炉体(10)内部与外界隔断。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通过控制系统或操作人员的手动操作以实现打开或关闭,增加了生产和维修成本,操作人员手动操作大大增加了生产危险。本申请的自动密封门无需复杂的控制装置。2)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防止扬尘外泄的混匀料仓进料口,属于贮存技术领域。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防止下水道污水臭气上返的自动开关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的适用领域均与铜冶炼无关,也无法和对比文件2结合来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记载了“炉体1的顶部设有加料口10”,同时结合图1可确定炉体上的投料口位于炉体上方;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动密封门(22)投料时受物料冲击而自动打开”。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加料装置2具有自动密封作用,结合图1可知出料口与炉体的投料口连通,出料口处铰接设有第二门23,所述铰接轴水平布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自动密封门(22)是借助自身重力或是通过增加配重而实现其与出料口(211)的闭合功能,物料通过后自动密封门(22)自动关闭。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领域相近,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领域有差别,但是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密封效果好的混匀料仓进料口,给出了可以借助门的自身重力来实现出料口的门自动闭合功能的技术启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质是相同的,均是实现密封门自动关闭。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自动开关门,给出了可以通过增加配重来实现门自动闭合功能的技术启示,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实质是相同的,即实现密封门自动关闭。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均给出了解决实现密封门自动关闭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7项)。主要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相应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A.出料口(211)处铰接设有自动密封门(22),所述铰接轴水平布置,自动密封门(22)是借助自身重力或是通过增加配重而实现其与出料口(211)的闭合功能;B.所述出料口(211)与投料口(11)之间设有密封盒盖(23),所述密封盒盖(23)的一侧面与加料漏斗(21)的出料口(211)连通,所述密封盒盖(23)的底面与炉体的投料口(11)相通。2)对比文件2中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水平布置且二者平行,实际使用中烟气中含有的水汽与料渣易在门板下方凝结,影响门板的开启和闭合;本申请设置密封盒盖23,门板邻近投料口11设置,温度较高,不易结焦,显著提升投料的可靠性和投料效率。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无法结合,对比文件2第一门和第二门配合,防止烟气外溢,门体不能采用上部铰接,下部开口并借助自身重力或是通过增加配重实现开口的自动闭合。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铜熔炼炉,包括炉体(10),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上的投料口(11)位于炉体(10)上方,投料口(11)处布置有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包括加料漏斗(21)和自动密封门(22),加料漏斗(21)的出料口(211)与炉体(10)的投料口(11)连通,出料口(211)处铰接设有自动密封门(22),所述铰接轴水平布置,自动密封门(22)是借助自身重力或是通过增加配重而实现其与出料口(211)的闭合功能,投料时自动密封门(22)受物料冲击而自动打开,物料通过后自动密封门(22)自动关闭且将炉体(10)内部与外界隔断;
所述的出料口(211)位于炉体(10)外侧,所述出料口(211)与投料口(11)之间设有密封盒盖(23),所述密封盒盖(23)的一侧面与加料漏斗(21)的出料口(211)连通,所述密封盒盖(23)的底面与炉体的投料口(11)相通,所述自动密封门(22)包括门板(221)以及连接在门板(221)板面上的配重(222),该配重(222)位于门板(221)与投料口(11)相通的一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为筒状,所述炉体(10)卧式布置,所述投料口(11)位于炉体上方的炉壁处。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反应区(Ⅰ)的上方均匀设置有2-5个投料口(11),所述的投料口(11)处布置有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出料口(211)位于加料漏斗(21)侧壁上且位于铅垂方向,所述铰接轴位于出料口(211)的上方且与出料口(211)的所在面平齐。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动密封加料装置还包括位于加料漏斗(21)上方设置的加料皮带输送机构(24),所述的加料皮带输送机构(24)上设有给加料漏斗加料的卸料 装置(25)。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炉体(10)支撑在托轮(30)上且炉体(10)可绕自身轴向往复转动。
7.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铜熔炼炉,其特征在于:所述炉体(10)上方炉壁处设有排烟口,所述排烟口与排烟罩(40)连通,靠近炉体(10)一端的侧壁上设有沿炉体(10)轴向布置的若干鼓风口(12),靠近炉体(10)另一端的侧壁处设有冰铜出口(14),所述炉体另一端上设有渣排放口(13),所述冰铜出口(14)的水平高度低于渣排放口(13)的水平高度,所述炉体的两端设有保温烧嘴(15)。”
合议组于2019年12月6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7项)。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如果其他相近或相关领域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铜熔炼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废杂铜熔炼炉,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如图1所示,包括:炉体1(相当于本申请的炉体)和加料装置2(相当于本申请的自动密封加料装置),炉体1的顶部设有加料口10(相当于本申请的投料口)。加料装置2通过加料口10向炉体1的内部加入废杂铜。加料装置2包括:本体21(相当于本申请的加料漏斗)、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其中,本体21内具有加料通道 210,本体21的下端在加料口10处安装在炉体1上且加料通道210通过加料口10与炉体 1的内部连通(相当于加料漏斗的出料口和炉体的投料口连通),以便于废杂铜依靠自身重力从加料通道210内通过加料口10加入到炉体1 内。第一门22设在加料通道210内且邻近本体1的上端以打开或截止加料通道210。第二门23设在加料通道210内以打开或截止加料通道210,第二门23位于第一门22下方且与第一门22间隔预定距离。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的打开或关闭可通过加入的废杂铜的重量来实现(参见说明书第[0025]-[0029]段及图1)。板状的第一门22设在喇叭状的加料通道210的喇叭口处,板状的第一门22的一端可翻转地固定在本体21的内壁上,第二门23包括两个子门23a和23b,两个子门23a和23b分别可翻转地固定在本体21的内壁上(参见第0030、0032段,图1-3、5)。由图3可知,其固定子门的铰接轴水平布置。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自动密封门(22)是借助自身重力或是通过增加配重而实现其与出料口(211)的闭合功能,物料通过后自动密封门(22)自动关闭,而对比文件1相应地公开了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的打开或关闭通过加入的废杂铜的重量来实现。出料口(211)位于炉体(10)外侧,所述出料口(211)与投料口(11)之间设有密封盒盖(23),所述密封盒盖(23)的一侧面与加料漏斗(21)的出料口(211)连通,所述密封盒盖(23)的底面与炉体的投料口(11)相通,所述自动密封门(22)包括门板(221)以及连接在门板(221)板面上的配重(222),该配重(222)位于门板(221)与投料口(11)相通的一侧。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密封门自动关闭。
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封效果好的混匀料仓进料口,包括受料漏斗1、耐磨衬板2、安全篦板3、水平门轴4和耐磨吊挂门5,耐磨吊挂门5封堵在受料漏斗1下部一侧的物料出口上,位于物料出口的外侧,耐磨吊挂门5上部通过水平门轴4安装在受料漏斗1上,混匀料仓装料时,物料对耐磨吊挂门5产生冲击压力,使之绕水平门轴4外摆一定的角度,处于自由开启状态,物料全部进入仓内后,耐磨吊挂门5靠自身重力自然下垂,恢复关闭状态,使料仓内部的扬尘封闭在料仓中,从而起到较好的抑尘作用(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及图1)。可见对比文件3借助门的自身重力来实现出料口的门自动闭合功能,其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自动开关门,是利用带有配重码的门,在水流冲击下能自行开启,水流停止后自动门在配重码压力下自行关闭的特点(参见说明书摘要)。可见对比文件4通过增加配重来实现门自动闭合功能,其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配重设置在与门口相通的一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
出料口位于炉体外侧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为了进一步提高加料装置的密封性能,出料口与投料口之间设置密封盒盖以及确定其连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炉体的形状、布置方式和投料口的位置。对比文件2的图1、图2可知炉体为筒状,炉体卧式布置,投料口位于炉体上方的炉壁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投料口。由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投料口设置有自动密封加料装置。根据实际投料需要,对投料口数量进行选择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出料口的具体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耐磨吊挂门5封堵在受料漏斗1(相当于本申请的加料漏斗)下部一侧的物料出口(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料口)上,位于物料出口的外侧,耐磨吊挂门5上部通过水平门轴4(相当于本申请的铰接轴)安装在受料漏斗1上(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根据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出料口位于加料漏斗的侧壁上且位于铅垂方向,铰接轴位于出料口上方且与出料口所在平面平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自动密封加料装置,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了炉体支撑装置和往复运动方式,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炉体上的一些附属设备。自动密封装置还包括加料漏斗、皮带输送机构和卸料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加料设置方式;炉体支撑在托轮上且可绕自身轴向往复转动也是炉体的常规设置方式;排烟口、鼓风口、冰铜出口、渣排放口、保温烧嘴以及各自的设置位置和方式均为铜熔炼炉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经讨论,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记载了“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的打开或者关闭还可通过加入的废杂铜的重量来实现”,可确定第一门、第二门的打开通过加入废杂铜的重量来实现。本申请记载了“物料冲击自动密封门,自动密封门绕绞轴向下转动而打开”,可见门的打开方式二者是一致的,即公开了“自动密封门(22)投料时受物料冲击而自动打开”。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加料装置2具有自动密封作用,即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自动密封加料装置(20),结合图1可知出料口与炉体的投料口连通。门需要打开和关闭,可以确定其采用铰接方式,结合图1可以出料口处铰接设有第二门23,铰接轴水平布置结合图1可知出料口与炉体的投料口连通,出料口处铰接设有第二门23,所述铰接轴水平布置。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技术特征“出料口(211)处铰接设有自动密封门(22),所述铰接轴水平布置”。
2)首先,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炉体有效抑制投料产生的烟尘,同时投料口不易结焦变形,提高反应效率”,采用的技术手段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投料口置于炉体上方,物料经投料口可自由落体进入炉内,减少了物料飞扬的情况,那么形成烟气的物料就会减少,相应烟尘率被降低,另外由于炉体上方烟气温度高,投料口置于炉体上方后,投料口不易结焦变形”。对比文件2记载了“炉体1的顶部设有加料口10”,同时结合图1可确定炉体上的投料口位于炉体上方,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并能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其次,对比文件2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均设置在炉体上方,与本申请自动密封门22的设置位置相同,正如本申请记载的“炉体上方烟气温度高,投料口置于炉体上方后,投料口不易结焦变形”,依据本申请的上述记载,第一门和第二门由于在炉体上方,烟气温度高,不易结渣,而非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容易结渣。
再次,对比文件2中记载的“第一门22 和第二门23 可与废杂铜熔炼炉100 外的控制系统电气相连,以通过控制系统控制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的打开或关闭”以及“第一门22和第二门23还可通过操作人员的手动操作以实现打开或关闭”是密封门打开或关闭的两种方式,为了更好的打开或关闭料口,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去寻找其他自动关闭方式,如在评述中引入的对比文件3公开的重力关闭方式,以及对比文件4公开的配重关闭方式。
最后,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密封盒盖在本申请说明书仅仅提及,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理解为密封盒盖的作用可以避免烟气的泄露。而为了防止烟气泄露,设置密封盒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且该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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