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适应医疗消毒容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自适应医疗消毒容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825
决定日:2020-01-20
委内编号:1F2869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1560248.8
申请日:2018-12-20
复审请求人:郭艳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彤
合议组组长:付继光
参审员:徐建锋
国际分类号:A61L2/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1560248.8,名称为“自适应医疗消毒容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6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127538A,公开日为2013年6月5日)、对比文件2(CN108938106A,公开日为2018年12月7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62段,以及2019年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自适应医疗消毒容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消毒容器主体,为一矩形结构,采用不锈钢材料铸造外壳,用于容纳待消毒医疗器械,并对容纳的待消毒医疗器械执行消毒处理;
器械识别设备,设置在所述消毒容器主体内,用于对所述消毒容器主体内的待消毒医疗器械进行基于图像检测的器械类型识别处理,以获得对应的待处理器械类型;
模式控制设备,设置在所述消毒容器主体内,与所述器械识别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待处理器械类型,并确定与所述待处理器械类型对应的消毒模式;
所述模式控制设备确定的消毒模式为煮沸模式、高压蒸汽模式、干热模式、紫外线模式或微波模式;
所述器械识别设备包括现场采集设备,用于对所述消毒容器主体内的现场环境执行图像采集动作,以获得相应的现场采集图像;
HEVC编码设备,与所述器械识别设备连接,用于对所述现场采集图像执行HEVC编码处理,以获得并输出现场压缩图像,所述HEVC编码设备包括去方块滤波组件、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和熵编码组件,所述去方块滤波组件与所述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连接,所述熵编码与所述去方块滤波组件连接;
数据调整设备,用于基于去方块滤波组件的当前接收的数据量的多少调整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的数据处理速率;
多声道扬声器,设置在去方块滤波组件的附近,与内部估算设备连接,用于接收去方块滤波组件的内部电磁辐射量,并现场播放与去方块滤波组件的内部电磁辐射量对应的语音信息;
第一感测设备,设置在去方块滤波组件的附近,用于对去方块滤波组件的附近的电磁辐射量执行现场检测操作,以获得第一电磁辐射量;
第二感测设备,设置在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的附近,用于对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的附近的电磁辐射量执行现场检测操作,以获得第二电磁辐射 量;
第三感测设备,设置在熵编码组件的附近,用于对熵编码组件的附近的电磁辐射量执行现场检测操作,以获得第三电磁辐射量;
内部估算设备,分别与所述第一感测设备、第二感测设备和第三感测设备连接,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电磁辐射量、所述第二电磁辐射量和所述第三电磁辐射量,并对所述第一电磁辐射量、所述第二电磁辐射量和所述第三电磁辐射量执行加权估算操作,以获得所述去方块滤波组件的内部电磁辐射量;
其中,在所述内部估算设备中,对所述第一电磁辐射量、所述第二电磁辐射量和所述第三电磁辐射量执行加权估算操作,以获得所述去方块滤波组件的内部电磁辐射量包括:将所述第一电磁辐射量和第一权重值相乘以获得第一乘积,将所述第二电磁辐射量和第二权重值相乘以获得第二乘积,将所述第三电磁辐射量和第三权重值相乘以获得第三乘积,将所述第一乘积、所述第二乘积和所述第三乘积相加以获得所述内部电磁辐射量;
其中,基于去方块滤波组件的当前接收的数据量的多少调整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的数据处理速率包括:去方块滤波组件的当前接收的数据量越多,调整后的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的数据处理速率越快。”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不能与本申请的机制相对应,也无法达到不在设备内部嵌入感应设备的前提下,建立设备内部电磁辐射量的高精度评估模式,以获得高价值的设备内部电磁辐射量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8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决定以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该区别特征结合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的技术启示,或者该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自适应医疗消毒容器。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灭菌器,其背景技术记载了现有灭菌器由于功能单一,仅有单一低温灭菌功能或单一高温灭菌功能,不能满足特殊需要,因此其提供了一种集合低温灭菌功能和高温灭菌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灭菌器;该灭菌器设置有灭菌室(相当于消毒容器主体),用来放置需灭菌的器械,还包括过氧化氢灭菌装置,蒸汽灭菌装置,和控制箱(参见其说明书背景技术和发明内容部分)。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能够根据具体需要实现多功能灭菌。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医疗消毒容器设置有器械识别设备,用于对待消毒医疗器械进行基于图像检测的识别处理;与器械识别设备连接的模式控制设备,用于确定消毒模式;以及对于消毒容器主体的结构和图像识别的具体设备和工作方式进行了具体限定。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自动识别并选择相应消毒模式。
对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医疗器械分类回收系统,其包括医疗器械视觉识别组件,包括用于获取已使用医疗器械图像的图像拍摄装置、以及与其电连接用于对已使用医疗器械图像进行解析的图像解析装置,图像解析装置通过信息传输装置将经解析得出的与已使用医疗器械图像相对应的已使用医疗器械类型代码、表面状态代码以及清洗处理模式代码传送至控制设备。图像解析装置通过机器视觉识别技术在对已使用医疗器械图像进行解析时,判别医疗器械的种类及型号,并对这些器械进行深入的形貌观测与测量,从而确认器械的损伤程度,以判定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参见其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及第47-60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图像识别和解析以对医疗器械进行后续自动处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相应技术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灭菌器中,并结合本领域中常规的图像识别技术,从而实现通过图像识别自动选择消毒模式。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中对于消毒容器主体外形和材质的限定也仅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进一步认为:本申请具有三个发明点,其一,本申请采用的多种类型的消毒模式未被对比文件所公开;其二,通过建立设备内部电磁辐射量的高精度评估模式,以获得高价值的设备内部电磁辐射量,由此方便后续制定相应的电磁辐射量报警和去辐射处理策略;其三,通过HEVC编码设备等相关设备的连接,优化现场图像处理组件输出输入效率,提高相关图像处理组件的有效利用率。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核心发明点在于在医疗消毒容器中设置了器械识别设备,由此获得对应的待处理器械类型,并确定对应的消毒模式。基于前面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通过医疗器械视觉识别组件通过图像解析对于医疗器械进行分类,并由此实现自动分拣回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技术启示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多功能灭菌器中,即能够实现与本申请相同的功能。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多种消毒模式,这些消毒模式均为本领域中已知的消毒模式,例如蒸煮模式、高压蒸汽模式等,本申请并非针对消毒模式的改进,仅是将现有技术中的多种已知消毒模式进行整合,以提供多种选择方式,鉴于对比文件1中同样能够提供多种灭菌功能的选择,将现有已知的其他消毒模式囊括在对比文件1中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其次,具体到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后两个发明点,对于本申请的图像识别和处理方式,以及HEVC编码技术等均为图像识别领域的公知技术,其采用的去方块滤波组件、自适应像素偏移组件以及熵编码组件亦是进行HEVC编码时常采用的组件(参见《数字图像处理与图像通信(第3版)》,朱秀昌等,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3版,第261-263页)。而且,综合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也无法看出本申请限定的HEVC编码设备与公知的HEVC编码技术相比,在图像识别和解析效果上有何特殊之处。同时,本申请限定的数据调整设备、多声道扬声器、第一感测设备、第二感测设备、第三感测设备、以及内部估算设备等均为HEVC编码的辅助设备,复审请求人所声称的不在设备内部嵌入感应设备的前提下,建立设备内部电磁辐射量的高精度评估模式,以获得高价值的设备内部电磁辐射量的技术效果,也未见对于本申请所需的消毒功能和图像识别功能有何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