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技术出版物的CIR管理系统和综合编制管理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技术出版物的CIR管理系统和综合编制管理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1797
决定日:2020-01-21
委内编号:1F27289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90651.X
申请日:2016-07-25
复审请求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飞机客户服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易红春
参审员:董杰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90651.X,名称为“用于技术出版物的CIR管理系统和综合编制管理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5日,公开日为2017年0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信息流技术浅析”,张晟昱,《中国市场》,2015年第07期,公开日是2015年12月31日)、对比文件2(CN102859548A,公开日是2013年01月02日)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的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包括:
源数据分析单元(220),其被配置为响应于手册编辑器(100)提出的针对手册编写所需的公共信息的需求申请,搜集整理与该公共信息相关的源数据,并且对所搜集整理的源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其中所述公共信息是比数据模块粒度更细的数据,其中所述源数据分析单元(220)根据所需的公共信息的类型对所述源数据进行分类汇总,所述公共信息的类型包括上游公共信息、中游公共信息和下游公共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上游公共信息能够被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直接使用以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而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经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确定符合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后能够被所述手册编辑器(100)使用以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其中当确定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不符合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则所述手册编辑器(100)根据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对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进行调整;以及
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其被配置为对所述源数据分析单元(220)分类汇总后的源数据进行标准化分析,确定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其中当所述源数据不是标准化源数据,则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将所述源数据再次发送回与所述源数据相关的单位。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CIR管理系统(200),还包括:
需求识别单元(210),其被配置为接收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需求申请,确认和固化对CIR的需求,并根据CIR编制规定进行外部会签。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CIR管理系统(200),还包括:
公共信息入库单元(240),其被配置为对所述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处理后的标准化源数据进行版本控制,并且执行CIR批量 入库。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CIR管理系统(200),其中所述CIR批量入库包括将属于同一类的CIR统一入库。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CIR管理系统(200),还包括:
公共信息审核单元(250),其被配置为对批量入库的CIR进行校对和审核,并将其传送给CSDB管理系统(30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CIR管理系统(200),其中
所述上游公共信息包括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和/或
所述中游公共信息包括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和/或
所述下游公共信息包括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中的至少一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CIR管理系统(200),其中
所述源数据分析单元(220)对所述公共信息的所述类型定义录入的属性,所定义的录入的属性包括:
所述断路器信息,包括断路器号、断路器名称、可选断路器、参引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区域信息,包括区域号、区域名称、区域边界、参引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口盖信息,包括口盖号、口盖类型、区域链接、紧固件、尺寸、打开工时、参引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工具信息,包括工具号、制造商、工具名称、采购数据、技术参数、替换工具、参引中的至少一种;
所述消耗品信息,包括消耗品号、消耗品类型、名称、缩写、供应商列表、数量中的至少一种。
8. 一种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综合编制管理系统(10),包括:
一个或多个手册编辑器(100),其被配置为分析公共信息要求,针对手册编写所需的公共信息提出需求申请;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CIR管理系统(200),其被配 置为根据所述手册编辑器(100)提交的需求申请,对所述公共信息进行分析和标准化处理;以及
CSDB管理系统(300),其被配置为从所述CIR管理系统(200)接收标准化的公共信息将将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提供给所述手册编辑器(100),
其中所述手册编辑器(100)进一步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技术出版物综合编制管理系统(10),其中所述手册编辑器(100)进一步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进一步包括:
将属于同一类的CIR的所有条目的公共信息编写到一个DM中。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技术出版物综合编制管理系统(10),还包括更改管理单元(260),其被配置为指示源数据更改的更改通知,与所述手册编辑器(100)一起评估受影响的DM并且向所述手册编辑器(100)发送更改请求,
其中所述手册编辑器(100)还被配置为响应于所述更改管理单元(260)的更改请求,对与受影响的DM相关的公共信息进行更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也不存在结合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不同的数据源具有不同的数据粒度,根据应用需要从不同数据粒度的数据源获取信息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公知常识;此外,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及标准化以便于存储的技术启示,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方案进行改变,对其采集的源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及标准化处理,进一步地,依据类型信息进行信息的分类汇总以及按照应用场景的需要进行信息类型的划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公共信息的类型对源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将能够直接编写处理的公共信息和需要调整后才能编写处理的公共信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此外,进行标准化处理时,将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数据返回相应处理单元重新进行处理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6,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 首先,除了合议组所确认的区别技术特征外,对比文件1至少没有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所述上游公共信息包括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中游公共信息包括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下游公共信息包括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上游公共信息能够被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直接使用以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其中响应于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由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确定符合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所述手册编辑器(100)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其中响应于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由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确定不符合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所述手册编辑器(100)向所述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提出新增需求,其中所述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基于所述新增需求来对所述新增需求进行入库可行性审查;以及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其被配置为对所述源数据分析单元(220)分类汇总后的源数据进行标准化分析,所述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确定经分类汇总后的所述源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其中响应于确定所述源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所述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将所述源数据再次发送回与所述源数据相关的单位”。对比文件1中仅仅提到信息来源于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故障手册、使用手册等,附图也未具体描述信息的类型,从上述内容中根本无法直接地、毫无疑义地推出对比文件1所记载的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故障手册、使用手册等必然公开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述的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此外,对比文件1中仅仅提到将非文本信息存储成CGM、TIFF等标准规定的插图格式,至多涉及插图格式的转换,而未公开或建议本领域技术人员如何将上述非文本信息对应于或归属于权利要求1所述的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另外,对比文件1也没有提及与标准化相关的内容。对比文件2记载了对传入数据执行以“高度”、“宽度”和“长度”的分类方式,以及“标准化属性名和/或属性值”的标准化产品信息。然而,对比文件2记载了自行标准化属性名和/或属性值,而不是如权利要求1所要求的非自行地对源数据本身进行类似对比文件2中的标准化处理或各种其他的针对数据本身的标准化处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或者不存在任何启示引导所述领域技术人员来应用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进而获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的方案。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的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包括:
源数据分析单元(220),其被配置为响应于手册编辑器(100)提出的针对手册编写所需的公共信息的需求申请,搜集整理与该公共信息相关的源数据,并且对所搜集整理的源数据进行分类汇总,其中所述公共信息是比数据模块粒度更细的数据,其中所述源数据分析单元(220)根据所需的公共信息的类型对所述源数据进行分类汇总,所述公共信息的类型包括上游公共信息、中游公共信息和下游公共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上游公共信息包括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中游公共信息包括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下游公共信息包括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中的至少一种,其中所述上游公共信息能够被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直接使用以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其中响应于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由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确定符合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所述手册编辑器(100)执行数据模块(DM)编写,其中响应于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由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确定不符合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所述手册编辑器(100)向所述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提出新增需求,其中所述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基于所述新增需求来对所述新增需求进行入库可行性审查;以及
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其被配置为对所述源数据分析单元(220)分类汇总后的源数据进行标准化分析,所述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确定经分类汇总后的所述源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其中响应于确定所述源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所述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将所述源数据再次发送回与所述源数据相关的单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信息流技术浅析”,张晟昱,《中国市场》,2015年第07期,公开日是2015年12月31日;
对比文件2:CN102859548A,公开日是2013年01月02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的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第1段至倒数第2段,附图1、3)公开了一种针对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的模块化信息流的技术出版物编程流程,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民用航空工业中,飞机技术出版物是飞机的基本技术文件,直接关系到用户对飞机的维护,保障和日常故障处理,目前民用飞机整体信息流的流转构架是基于1993年制定的综合后勤保障ILS的后勤采购业务流程,在数据流传递到技术团队后,数据将会以传统的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编制方式加以处理,即以手册作为最终呈现形式,以单本手册的信息内容为信息流导向,按照传统方法所编制的民用飞机手册,有多少本手册,就有多少条信息流,并且,每条信息流之间相互独立,从而导致大量重复信息产生,传统的编制方式不仅会导致信息冗余或信息失效,会导致维护成本和数据错误的增加。国内民用飞机主制造商借鉴国外先进飞机制造商的经验,并采用目前最新的S1000D规范,将模块化的信息流引入到技术出版物的信息流流转过程中,加快了整个出版物信息流的流转速度,并且由于模块化信息流的单一数据源特性,在保持信息流的流转准确性及全寿命维护中也起到了非常大的改进作用。模块化的信息流从本质上颠覆了飞机技术出版物的编制理念,从编制开始,即按照信息集理念将所需信息分割成一个个数据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CIR管理系统),将这些数据模块全部存储在公共源数据库(CSDB)内,再根据不同的需求将这些数据模块组合成为一个个的信息集合,再使用发布模块将其整合发布成为客户所需要的手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册编辑器);图3给出了使用模块化信息流的整体流程(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源数据分析单元),技术出版物中所包含的信息来源于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故障手册、使用手册等,此类信息可以直接取自PDM、ERP等信息管理系统,或取自CAD/CAM生成的工程数据,或通过图片扫描文字识别等计算机技术,将手册和文档的信息数字化(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必然包含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等,使用手册中必然包含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等,故障手册必然包含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等,因此其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上游公共信息、中游公共信息和下游公共信息,其粒度显然比数据模块粒度更细),使用模块化信息流编制技术出版物是把一套文档或手册的文本信息划分成许多信息单元,用SGML/XML将数据标注成中立格式,并按特定的结构,存储于一个个的数据模块中,将非文本信息如历史资料、插图以CGM、TIFF等标准规定的插图格式存储于单独文件中,因此需要将收集到的数字数据进行格式转换(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根据手册编写需求对不符合手册编写需求的公共信息进行调整)。模块化信息流的最大好处是所有的信息流都是通过一条信息通道进入到公共源数据库进行汇总,再根据下游的需要从公共源数据中释放出所需的数据模块,组合成一个个的信息集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上游公共信息可以直接执行数据模块编写,对确定符合所述手册编写需求的中游公共信息或下游公共信息执行数据模块编写),并且使用模块化的信息流,所有数据只需创建一次,可重用于多本手册,也更方便了多本手册的导航。且如图3所示,维修工程组、飞行服务组、图解零件组分别从源数据中获取所需数据(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手册编辑器提出的针对手册编写所需的公共信息的需求申请);然后编写人员进行分析、合作并创建信息流模块单元;进而存储到公共源数据库中,即所有的信息流都是通过一条信息通道进入到公共源数据库进行汇总,再根据下游的需要从公共源数据库中释放所需的数据模块,组合成为一个个的信息集合(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搜集整理与该公共信息相关的源数据并且对所搜集的源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限定所述上游公共信息包括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中游公共信息包括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中的至少一种,所述下游公共信息包括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中的至少一种;(2)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响应于所述中游公共信息或所述下游公共信息由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确定不符合所述手册编辑器(100)的手册编写需求,所述手册编辑器(100)向所述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提出新增需求,其中所述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基于所述新增需求来对所述新增需求进行入库可行性审查;(3)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源数据标准化单元(230)确定经分类汇总后的所述源数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其中响应于确定所述源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所述源数据再次发送回与源数据相关的单位。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进行何类信息分类汇总及如何对数据进行标准化。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中的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必然包含区域信息、口盖信息、断路器信息等,对比文件1中的使用手册中必然包含工具信息、消耗品信息、适用性信息等,对比文件1中的故障手册必然包含警告信息和警戒信息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中已经给出了对将收集到的数字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即公开了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调整,而权利要求1仅是限定了根据手册编写需求对不符合手册编辑器的手册编写需求的中游公共信息或下游公共信息,向所述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提出新增需求,公共信息库(CIR)管理系统(200)基于所述新增需求来对所述新增需求进行入库可行性审查,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启示,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转换收集到的数字数据的格式应用到不符合手册编辑器的手册编写需求的中游公共信息或下游公共信息的调整中,而该调整可以是向管理系统提出新增信息的需求,而对于新增信息进行入库可行性审查也是必须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3、0024、0041段)公开了一种根据多个源进行产品合成的方法与系统。所述方法包括:方框202可以从多个数据源获得历史产品信息,还可以包括从第二多个数据源获得传入产品信息;方法200可以包括使产品信息标准化222,产品信息标准化222可以包括标准化属性名和/或属性值,可以包括参考在线目录的分类法使产品信息标准化222;分割产品信息225包括分割属性名使得从各种信息源获得的类似属性名被分割到一起,例如一个特定的踏凳供给种子可以包括属性名“维度”,另一个供给种子可以包括属性名“高度”、“宽度”和“长度”,分割产品信息225可以导致所有这四个属性名被分割到一起;在本地或远程的数据存储中存储更新后的条目245。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对搜集的产品信息进行了标准化及分类汇总。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源数据进行标准化分析并确定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内容,而将不标准的数据发回源数据提供者或者对不标准的数据进行处理也是必然可以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CIR管理系统还具有需求识别单元。根据需求对系统进行设计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至于需求的确认固化过程则属于人为规定的流程,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CIR管理系统还具有公共信息入库单元。对数据信息进行录入或者批量转化写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对于数据版本的控制选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设定的,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同类数据批量入库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4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设置一个对入库数据进行校对和审核的公共信息审核单元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的录入信息均是民用飞机上的通用的技术信息,上述信息的录入不能使得其请求保护的CIR系统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民用飞机技术出版物综合编制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第1段至倒数第2段,附图1、3)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模块化的信息流从本质上颠覆了飞机技术出版物的编制理念,从编制开始,即按照信息集理念将所需信息分割成一个个数据模块(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CIR管理系统),将这些数据模块全部存储在公共源数据库(CSDB)内(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CSDB管理系统,其从CIR管理系统接收标准化的公共信息并提供给手册编辑器),再根据不同的需求将这些数据模块组合成为一个个的信息集合,再使用发布模块将其整合发布成为客户所需要的手册(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手册编辑器,其分析公共信息的需求),模块化信息流的最大好处是所有的信息流都是通过一条信息通道进入到公共源数据库进行汇总,再根据下游的需要从公共源数据中释放出所需的数据模块,组合成一个个的信息集合(相当于权利要求7中的手册编辑器进一步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标准化的公共信息执行数据模块编写)。由前述权利要求1-6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的CIR管理系统的功能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是容易得到的,而根据技术出版物的编制任务来确定公共信息的需求,从数据库中提取手册编写所需的标准化信息是技术手册编写时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7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9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根据类别进行信息组织存储以及当源数据发生改变时,对相关的数据模块进行修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8-9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设计说明书、工程图纸、使用手册等必然包含飞机所必须的各种信息,此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如果对上述信息进行标准化,则必然是将各种不同格式的数据转化为数据库统一的格式数据。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需要将收集到的数字数据进行格式转换,因此对比文件1中给出了将非标准数据标准化的启示,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将数据标准化的过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存在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的启示和动机,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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